重生概念的說明 |
送交者: ardmore 2013年10月23日10:46:5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諮詢有關改革宗真正的高手,對重生的總結如下:
重生是一瞬間,也是一個過程。當聖靈把新生命的種子(信心)種在人的心中,它有個長大的過程,信心要不斷回應上帝的道的呼召。這個新生命就不斷長大,直到有 一天,這個新生命「出生」了——有如懷胎十月,你就看到一個「生產」的過程。所以,信心也是這個重生過程的一部分。你去看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 III.3.9,加爾文把重生理解為悔改,不是沒有道理的。重生是上帝形象的更新過程,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聖靈藉著上帝的道不斷在人心中工作,信心就做出 回應,這是一個動態、有機的過程。
如果你有機會讀讀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以及他的注釋書(特別是約翰福音注釋),你也許會更加糊塗。因為有時候,加爾文是明確表明“重生先於信”,如在要義的第二卷第二章,他如此說: 所以,當人離棄神的國時,神賞賜人要人盼望永恆救贖的這些屬靈恩賜也同時喪失了 ……直到人藉重生之恩才能重新獲得。在這些恩賜中,有信心、對神的愛、對鄰舍的愛,以及對聖潔和公義的渴慕。
這裡,他明確說明:信心連同其他的恩賜,都是重生的結果。
然而,另外一些時候,加爾文又說明“信先於重生”。比如在要義的第三卷第十一章,當他談及“雙重恩典”時,指出借着信心與基督聯合,帶給我們的第一個恩典是稱義,第二個則是重生。
這 又是怎麼回事呢?實際上,這裡涉及到早期的改革宗神學對“重生”的定義。簡單來說,早期的改革宗神學是一種更“聖經式”而非“系統性”的神學,即神學術語 力求與聖經豐富的含義對應,而不是追求系統性所要求的更精確更狹義的定義。對於早期改革宗神學而言,“重生”不僅僅是指個人生命的更新或新生命的開始(多 3:5),更是指個人生命的持續更新乃至萬有的復興(太19:28)。比如加爾文在其《要義》中,有時定義“重生”為“靈魂各方面的更新”(第二卷第三 章),更多時候則將其定義為“重新恢復神的形象”(第三卷第九章),在後者這個意義上,加爾文幾次強調“重生”是信徒一生的成長和更新,等同於“悔改”和“成聖”(那時候,對“悔改”理解,基本上也就等同於今天所理解的“成聖”)。也正是在這後者的意義上,信先於重生。
實 際上,因為阿民念主義的出現,在和阿民念主義的辯論中,為了避免歧義,使得改革宗神學家必須將“重生”狹義化,精確化。同時,為了和阿民念主義明確區分開 來,自“多特大會”之後,“重生”具有了今天所具有的狹義的定義(當然,那時是與“呼召”的概念重疊的)。然而,這樣做的代價也是不小的,那就是,在聖經 中,“重生”所包含的兩個重要概念被系統神學所忽略:第一,上帝“重生”在人生命中那持續性的工作,或者說,“神恩獨作”在“成聖”層面的彰顯,被忽略 了。當“重生”只是局限於新生命的開始時,這容易給人一種感覺,那就是上帝已經給你造了一顆新的心,以後就靠你自己了,或者好聽點,靠自己依靠恩典,改革 宗在“稱義”層面上所嚴厲批判的天主教中世紀後期的“唯名主義”(就是實際上的“律法主義”),在“成聖”的後門又鑽了進來。這種對上帝主權的持續性“重 生”的忽略,導致“律法主義”的幽靈始終或近或遠地飄蕩在改革宗的“成聖”教導中;第二,上帝“重生”所關注的萬有更新也被忽略了。這使得救贖論很容易狹 隘的專注於個人層面,而忽略了社會和自然界的層面。實際上,這也是為何Van Genderen和Velema再次強調,從某種意義上,“信先於重生”的原因。
實際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看待“重生”和“生命”(或“永生”)的關係。因為在約翰福音中,信心很明顯是先於生命或永生的。既然重生是指新生命的開始,那麼如此來說,信心就先於重生了。如
【約3:16】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這是國內不少教會反對“重生先於信”的原因。有些改革宗的學習者,甚至一些改革宗的學者,試圖將其解釋為,這裡的“信”原文是現在式的分詞,表示的是 一種同時伴隨的持續的動作。換句話說,這裡並沒有表示出信心和生命的先後關係,只是指出兩者是同時存在的現象。這種說法有道理嗎?沒有道理!的確,現在式 的分詞通常是表達同時進行或持續的狀態(實際上也有表示在前的例外,如弗2:13),但是救贖次序所要討論的,不是時間順序,而是邏輯順序。在邏輯上,如 果你稍微學習過一些高級希臘文語法,3:16中分詞“信”與假設語氣現在式的“得永生”是比較明顯的因果邏輯關係,很多改革宗的解經家都承認這一點(如慕 理,William Hendriksen等)。實際上,這又是一個典型的將系統神學中的術語不加區分的讀入聖經的錯誤。簡單來說,約翰福音中的“生命”與系統神學中“重生” 所界定的“生命”完全是兩個概念。前者是指在末世性的神國度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於稱義或稱義的果子(這也是加爾文、慕理等人的意見,參看約 3:18;5:24,那裡“得生命”是與“定罪”相對應的。當然,也有些改革宗神學家傾向於認為這裡的“生命”是指末後在上帝同在中完全的救贖,如 Hendriksen,Perkins等人),從這個意義上,生命無疑是信心的果子;而後者則是指信徒個人的生命品格(包括理智、情感、意志)的改變,指 向個人的內在特徵,一個完全與神為敵,在靈性上瞎眼,也完全墮落的人,必須在自己內在的特徵上經歷聖靈主權的更新和改變,才能有正確的信心回應。
實 際上,“重生”還涉及到其他很多問題,比如,“重生”與“神話語的宣講”的關係究竟如何?改革宗神學家都承認兩者之間存在着密切的關係,但關鍵在於,這種 密切的關係究竟到了什麼程度?“神話語的宣講”究竟是“重生”的媒介(means)呢?還是“重生”的“鏡子”(mirror)呢?換句話說,究竟是聖靈 透過神話語的宣講來重生人,還是聖靈獨立的重生人,但重生之後的人透過話語的宣講而意識到這一點(Warfield的觀點)?我自己跟從大多數改革宗神學 家的觀點,“神話語的宣講”是重生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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