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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问题:18团能代表教会吗?
送交者: 真诚回归 2015年02月28日08:39:21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昨天我请问大家,谁知道那18位牧者在开始这个调查团之前,是否已经得到各自教会的授权?看来没人知道。我很怀疑在这么短的时间内,18个人都得到了各自教会的授权。若说部分人有得到,还有可能(是否合理,另说)。当然或许这18个人根本就是以个人名义组团的。

这18位牧者若有各自教会授权,则代表18间教会。若以个人名义组团,显然不算一个教会。那么他们能否代表教会呢?代表哪间教会呢?

一.  有人必说,他们代表普世教会。此言差矣。今天基督教没有教皇,各个教会、宗派有自己的体系。没有被授权,任何人无法代表其他教会。再者,今天18团自称代表普世教会,明天出来个19团、20团,岂不也代表普世教会?最后教会没有被代表,倒是打得一地鸡毛。照此先例,教会不得宁日。许多凌驾于教会之上的这团那团,调查这个教会,那个机构,这位牧者,那位同工。改革宗出个团,路德宗出个团,福音派出个团,灵恩派出个团,接受控告对方同工的状纸,出具调查报告,网上一贴,任凭天下大乱。

二.  其实即使18间教会授权他们调查,仍然是越权(也很难相信18间教会都不懂这个道理)。无论原告或被告,显然与这18间教会都没有从属关系。若是同一教会内部,应当告到本教会。若是分属不同教会,可以告到本教会或对方教会,通过本教会与对方教会组成联合小组,或由双方教会出面,聘请原被告双方同意的牧者组团来处理。在远的例子,他属于福音机构,自己是evangelist, 也可以由他的机构代替教会。

三.  从18团报告看,他们既没有得到被告方教会/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原告方教会的授权,就擅自成立调查团,调查与他们没有从属关系的他人。这是违背程序正义的。即使有一方教会给他们授权,他们都不能擅自行动,因为没有双方的认同,就不能保证调查团组成的公平公正。

四.  所以,18团无法代表任何一间教会,自己也不是教会,只能说是临时自组的一个团体或机构。从各种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到,不论是13人,还是18人,从开始就是在此事上带有明显倾向性的。他们这种私设公堂的行为,从程序到结果都是很不严谨的。这就是为何许多人对此发出质疑反对的原因。把这种质疑反对,打成为包庇任何一方,是对公义公平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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