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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法治与信仰的关系之我见
送交者: 张马克 2005年10月15日09:24:35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法治与信仰的关系之我见

作者:justin_zh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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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愿意重复我的说法,但是本栏目的众多“高举自由、法治大旗”的新世纪卫道士们似乎根本不了解法律与信仰的关系。或者说现代法学与基督教的关系。作为一个马上在“自由”大学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律师,我想与大家分享以下看法并讨论。

我们知道,没有信仰的法治极易演变为专制和混乱,即如老子所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但有信仰的法治则可以给最大多数人以生活和选择生活的自由(对于此,法律史早已证明且法学界(中国大陆法学界可能除外,如果我们也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界的话)也有共识,比如natural legal system or natural justice)。这其中也包括同性恋者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我们说这是“free will”(自由意志)。而一个国家的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大多数人“选择的权利”。所以,同性恋在荷兰(一个经常开法律之先河的国家)是“不违法的”。在这一点上,该规定基本符合“神创造人并赋予其自由意志”的真理。

但是,朋友们,我们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把“不违法的”当成“差不多合理的”继而当成“光明正大的”(参见“右撇子”等人之部分评论)。就像社会上许多人把“有利可图的”当成“正确的”一样。请大家千万注意:法律只是一门技术,一门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有那么一点儿“稳定压倒一切,保证现有机制正常运转”的味道。但是,什么是正确的呢?我们应当以什么为价值取向呢?对这个问题,法律几乎不能告诉我们完整的答案。而通过研究法学的基础学科---法哲学(还有西方法律思想史及世界历史),我们才能得出结论:没有神 的话语,就没有富有活力的法学原则,也不可能有完美人格的存在和能产生民主、平等社会的人文底蕴。

神 爱世人,因此祂创造万物而后赋予众人以平等人格和自由意志。祂告诉我们什么是正确的然后让我们自己决定何去何从。神 的爱与祂的律法是并行不悖的, 所以我们当然也希望同性恋者可以跟从主耶稣基督“由死入生”(另:这里的“死”是指与“人格不完全、亏缺神 的荣誉”的过去、旧我彻底决裂;“生”是指接受主基督爱的带领并活出祂的精神)

同时,我也希望各位朋友自己作个评价。在众多的帖子里,你们觉得是基督徒对生活的态度更加认真呢?还是讽刺、提防基督徒和基督教会的人对生活更加认真呢?您更愿意与谁作朋友呢?我衷心地希望朋友们不要为了辩论而辩论,而是应当用心来体会这个世界的本质。

最后,愿神 祝福祂自己的话,愿各位在荷兰的朋友们平安!!(P.S.致“右撇子”等对神、耶稣和圣灵还有怀疑或敌意的同学:如果我们主内弟兄姊妹的话冒犯了你们,请你们原谅,因为我们仍然会为你们的幸福祈祷。最后请允许我借用大音乐家巴赫的一首曲目结束我的发言----“我们的上帝坚不可摧!”)

----欢迎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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