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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2年10月06日14:04:29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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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下)

 

文 | 蒋虹嘉

《生命季刊》第103期

 

请点击阅读:

律法和福音(上)

律法和福音(中)

 

音频为慕溪弟兄朗读:

 

 

(四)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

 

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是教会里常见的错误,两者都没有按照福音真理来看律法。律法主义说:“如果我按照律法如此行,神就会爱我。”律法主义倾向于在神的律法之外添加人的规矩,就如法利赛人以人的传统取代神的权柄。相反,反律法主义说:“即使我不遵守法律,神仍然爱我。”由此导致拒绝、淡化、或删减神的律法。

 

这两种错误都源自于对神和对律法的扭曲观点。首先,两者都没有认识到赐律法的神是圣洁,慈爱和有恩典的:律法主义忽视了神的恩典,认为只有靠人的努力才能赢得神的爱;而反律法主义只讲神的爱、不讲神的圣洁要求。其次,两者都把律法从立法者神那里抽离出来,看不到律法是神给人的礼物。弗格森(Sinclair Ferguson)给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下了准确的诊断:两者为“来自同一个母腹的异卵双胞胎”,是同根但长着不同的面孔。补救的措施不是彼此中和、添加一点对方的剂量,那最终会将一种错误推向另一种错误。弗格森提出对这两者的治疗方法是相同的,就是按照福音所规定:当一个人明白并经历了与耶稣基督的联合,就会产生全新的对神律法的爱和顺服。

 

1. 基督徒的律法主义

 

如保罗向加拉太人指出的那样,在因信接受基督之后,他们试图通过行律法而不是依靠圣灵来实现自己的圣洁(加3:3)。这是出于一种虚假的自信,不可避免地会为着人的缘故而降低律法的标准。这与试图建立人自己的义没有什么不同。但圣经说,基督是我们的义、圣洁和救赎(林前1:30)。使我们得救的所有益处都在基督的身上,不但不能与基督分开,彼此也不能分割,因为基督是完整的。基督的义和圣洁是通过祂完全遵守了律法而成就的。当圣灵把我们与基督联合时,基督的义就归算给我们,使我们称义;基督的圣洁被浇灌在我们心里,使我们成圣,得以遵行律法。圣灵将律法写在我们的心上,不再是作为行为之约,而是作为在恩典之约中生活的准则。

 

律法主义有哪些常见症状?弗格森用耶稣讲的几个比喻来说明,只有当一个人明白并接受神在基督里的恩典时,心中的“律法主义倾向”才会被揭露和纠正,对律法的遵守才会是出于作为神的儿女、对天父的爱和恩典的感激。

 

→ 浪子的故事最能说明律法主义的心态(路15:11-32)。大儿子视父亲为奴隶主,而不是仁慈的父亲。他把作为儿子因恩典而该享受的一切,视为必须以奴仆的身份靠做工才能获得。 他从来没有明白和尝过父亲的恩典。当父亲对他说:“儿子……我的都是你的”,他一定很震惊!

 

→ 自义和骄傲,并看不起别人,体现在法利赛人的祷告中(路18:9-14)。法利赛人觉得自己在遵守律法方面比别人好,认为这足以让神接纳他。但恰恰相反,在神的眼中倒是税吏被算为义。

 

→ 因神恩待其他人而生嫉妒,这是葡萄园工人的比喻所揭示的(太 20:1-16)。那些最早来上班的人抱怨说,他们不仅排到最后才领工资,而且与那些在最后一个小时被雇用的人拿相同的日薪。这不公平!他们的律法主义心态认为恩典应该以功德为原则。

 

2. 反律法主义

 

耶稣和保罗都被当时的犹太人指控为反律法主义,不遵守摩西的律法。耶稣的登山宝训(太 5-7章)驳斥了这个指控。耶稣不仅恢复了对律法的真正解释,而且宣布祂来是为了成全律法而不是废除它(太 5:17)。

 

同样,罗马书6:1-23 是保罗对反律法主义的驳斥。这段经文中6:14是反律法主义喜欢引用的一句话:“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但这是断章取义,脱离了整段经文的意思。保罗的论点是,通过我们在基督的死和复活上与祂联合,我们的罪已全部钉在十字架上,罪的惩罚付清了,罪就不再辖制我们,我们是活在新的生命中。因此,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的意思是“不在律法的咒诅之下”,那是在亚当里堕落人类在行为之约下的状态。“在律法之下”和“在恩典之下”的对比,是呼应前一章在亚当里和在基督里的对比(5:12-21),目的是为了强调神在基督里的奇妙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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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在随后的经文里进一步阐明(罗6:14)对基督徒生活的实际意义(罗6:15-23)。“在恩典之下”是指作义的奴仆,以至于成圣、得永生;而不是作罪的奴仆,导致更多的违背律法、以至于死。罗6:17 说这是发生在我们内心的改变,不仅暗示圣灵的工作,而且表明义的标准不是取决于个人喜好或文化规范,而是根据福音所教导的模式,就是基督的义。

 

接着在罗7:1-6,保罗用婚姻作比喻来解释我们与律法的关系如何改变。就好比我们嫁给律法,受制于它的要求。 但在基督里我们死了、和基督一起复活了,就可以合法地嫁给基督为我们的新丈夫。需要留意:不是法律死了,而是我们死了。结束了与律法的婚姻,我们就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接与律法相关,而是透过与基督的联合,祂为我们完全遵守了律法,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我们作了律法的中保。我们与基督联姻所结的果子就是:“按圣灵的新样,不按仪文的旧样来服事主”(和合本译作“心灵”但希腊原文指圣灵)。这与哥林多后书 3:3-6呼应,指如今我们在新约之下,圣灵将神的律法即十诫写在我们的心上。由此可见,十诫与基督徒的生活有着永久的关联性。

 

反律法主义有多种形式。例如,世俗福音教导人说:“神接纳我的本来面目,所以我会保持原来的样子”,这其实是拒绝神的律法。根据福音真理,神只在基督里接纳我,并应许把我变成基督的样式,基督是完美的守律法者!

 

将神的爱和祂的律法对立起来,以爱取代律法,也是反律法主义。神的律法总结为爱神和爱人的两条大命令,但并没有取消十诫中的每一条诫命(太19:16-22,罗13:8-10)。爱是根本的原则和动力,但它必须以具体的规范来表达和引导。爱神爱人与神的律法并不相互抵消。

 

崇尚灵恩的人认为只要被圣灵充满,就不需要律法了。然而圣经告诉我们,圣灵在新约中的工作是将神的律法写在信徒的心上,使他们遵守律法。圣灵在信徒生命中的更新是与律法分不开的。保罗在书信里劝勉信徒靠圣灵而行,活出新人的样式,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他所列出的各样罪基本上是十诫的应用(加5:16-21, 弗4:25-5:5,西3:5-9)。

 

总结

 

神的律法表达了神作为创造主对人类的永恒旨意,是圣洁和公义生活的完美准则。它在创造之初被包括在人里面的神的形象中,在亚当堕落后,罪人活在律法的控告和惩罚之下,直到基督将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拯救出来。神将律法以十诫的形式赐给蒙祂救赎的以色列民,作为成圣的指南。但律法作为神的子民生活的规范这个功能,只有藉基督所立的新约才得以成全。基督所赐的圣灵将神的律法写在信徒的心上,使律法的公义要求成就在只随从圣灵而不随从肉体的人身上。

 

律法作为行为之约必须向未重生的罪人宣讲,使人认识自己的不义,好拥抱福音中所彰显的基督的义。律法作为生活的准则必须以恩典的福音为前提向信徒传讲,圣灵透过福音继续在信徒的心中工作,坚固他们对基督的信靠,得以遵行神的诫命,在圣洁中成长,叫荣耀颂赞归与圣洁的天父。

 

 

参考目录

 

1. Herman Bavinck 所著Our Reasonable Faith 《基督教神学》(1977),第21章“称义”和第22章“成圣”

2. Herman Bavinck所著的 Reformed Dogmatics, vol.4, ch.8, “The Spirit’s Means of Grace”

3. G. C. Berkouwer 所著的Faith and Sanctification (1952), ch.8, “Sanctification and Law”

4. John Colquhoun所著的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Gospel

5. John Calvin所著的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基督教要义》(1961), 2.7.2, 6-13; 2.8.1; 2.16.9; 3.6.1

6.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Genesis (2:16-17)

7.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Matthew (5:17-20)

8.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Romans (3:31, 6:1-23, 7:1-6, 9, 10:4)

9.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Second Corinthians (3:1-18)

10.   John Calvin, Sermon on Job (10:16-17)

11.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3:31, 6:1-23, 7:1-6, 8:3-4) (《罗马书》校园书房出版社)

12.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vol.2, ch.8, “The Pattern of Sanctification”

13.   Sinclair Ferguson所著的The Whole Christ (2016)

14.   Byung-Ho Moon 所著的 Christ the Mediator of the Law: Calvin’s Christ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as the Rule of Living and Life-Giving (2006)

15.   Chad Van Dixhoorn所著的 Confessing the Faith: A reader’s guide to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2014), ch.19, “Of the Law of God”

16.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西敏信条, 19.1-7

 

蒋虹嘉   现居美国,毕业于在费城的西敏神学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神学硕士(ThM)和宗教硕士(MAR),曾参与基督教文字翻译事工;带职事奉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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