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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五月航)申請國會山抗議集會經歷感悟
送交者: 思齊 2008年05月03日10:08:4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申請國會山抗議集會經歷感悟
五月航
05/02/2008

八九的時候, 剛好沒上大學, 所以沒有過機會在國內切身經歷抗議遊行這樣的事. 這次是平生第一次參加抗議集會, 並且是以我個人名義申請抗議集會的許可, 發起了在4月19日美國國會山上的抗議集會. 這一特殊的經歷和視角給我提供了以前從不曾知道的感受. 看到國內的同胞受海外華人抗議浪潮的影響也在準備各樣的抗議活動, 並且有許多精英們對此發些不陰不陽的 “理性”分析, 明里對同胞冷嘲熱諷, 暗裡對政府不滿不憤, 我想把我新得的體會也寫出來與同胞們分享.

按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人人都享有集會遊行, 表達言論的自由. 關於這一點, 我們中國人也都差不多耳熟能詳了. 從小時候在國內所受的教育中, 似乎記得中國憲法也有類似於言論自由的規定, 但慚愧的是記不得是第幾款了.

說起來, 雖然當初沒有機會參加八九, 可是也看到那時候的大哥大姐們, 叔叔阿姨們是如何實踐和感受這項權力的. 記得那時候從北京回來的一位受了先進“民主思想”薰陶的大哥深夜跑到我們當地的師專去發動學生, 第二天那裡的學生就參加到遊行罷課大潮了. 所以印象中的言論自由, 遊行集會自由 就是那樣簡單, 只要群眾擁護, 就算是 為民請命, 要是警察和政府敢說個不字, 則不是腐敗, 就是倒行逆施. 所以日後多年, 對當時的前輩們面對強大的政府的鬥爭勇氣是充滿了敬佩的, 可對言論自由的根本精神的理解卻是極為膚淺的.

西藏暴亂以後, 眾所周知的原因, 我們華人世界從迷惘反感, 到群情憤怒, 終於在海外掀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全世界華人的抗議浪潮. 我和許許多多其他華人一樣盼望有人組織一次 華府地區的抗議活動, 我們也好能發出自己的聲音. 但是在媒體全方位多層次的歪曲報道中煎熬等待了多日, 似乎也沒看到什麼團體組織出面挑起大旗. 於是, 決定以一芥草民 的身份去做點什麼事情.

畢竟在美國生活了十年了, 除了知道有言論自由這一比較抽象的權力以外, 也深知美國法律多如牛毛, 稍有不甚, 可能便會惹上官司. 所以大多數象我一樣的中國人在美國其實比在中國的時候做事都更小心翼翼. 因此, 雖然心燒得難受, 腦子還是清醒的. 所以我着手從諮詢相關法律條款開始, 尋求能夠表達聲音的合法可行途徑.

我先從自己所在的馬里蘭州巴爾地摩市開始諮詢和申請集會. 和單位里有警察身份的人先聊聊, 知道了必須獲得許可證才能集會. 接下來, 給市政廳秘書處打電話詢問管理相關事務的機構的聯繫方式和地址. 然後親自去專門的集會許可管理辦公室諮詢談話. 結果讓我大失所望. 因為如果要在這個城市申請集會, 不管你是抗議, 還是音樂什麼的集會, 只要是在歸城市管理的公共區域, 許可證的審批至少要6到8個星期! 兩個月? 怎麼要這麼長時間? 那豈不是早已事過境遷, 什麼樣的燒都給悶滅了嗎? 辦公室答覆說沒辦法,上面只有一個人管理許可證審批,而且一個月只有一天時間是用來處理審批的.他批完了以後下發到他們辦公室,他們才能着手具體的操作計劃.更可氣的是還要交申請費和使用場地費用總共230美元.不是公民權力嘛,怎麼還要交錢?答曰,沒辦法,這是用來維持秩序和公共衛生等費用的,也是為了維護其他人的自由和權益不受侵犯,但市政廳拿不出這筆錢來.

從這裡回來後和那個警察又聊了聊.他說他知道,當時市政府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其實是故意搞得審批時間這麼長,這樣一來,可以減少許多因突發事件造成的波動和麻煩.兩個月時間,什麼過激情緒也都可能煙消雲散了,這才正是人家想要的效果!

此地不成,再謀他處.不遠處不就是大華府嗎?於是上網查了特區和國會山警察局的電話號碼,開始尋線問路諮詢.一個下午的電話很有收穫.至少有一點令人鼓舞,集會申請和場地使用不收任何費用了!看來,是首都還是更注意一些自己的形象的. 

但是,是申請遊行呢還是集會呢?我最終選擇了集會. 因為申請遊行更為複雜,必須把遊行的路線, 絕對準確地填報,還有是否路邊有行人區, 會否阻礙交通而需要實行交通管制,會否有反對你方的人或群體出現等等,因為警方需要根據這些項目決定如何保障參加遊行的人們和路上其他人群等共同的自由和權益.最為頭痛的是國會山巴掌大的地方,周邊歪來斜去歸屬不同的警局管理,所以遊行路線如果設計不好,涉及到要向不同的警局同時投遞申請.何況我也不熟悉那段的路情和人情, 根本無法從地圖上設計什麼比較放心的遊行路線.所以,遊行在此時此地是不現實的,應該全力申請集會的許可.

再看集會的申請表格,天哪, 那麼多的項目!看得我頭暈. 原來以為先向人家申請一個合法的時間和地點,咱再召集人商量形式方法呢!不是我胡猜, 沒記得八九的時候有誰提過任何這樣的東西啊,不是大夥一呼就上了嘛!沒想到如今在這裡提交申請的時候,就已經要把集會的全部細節如實交代,否則漏掉任何一項, 人家也不會受理!

於是只好認真鑽研這申請表格和後面所附着的規則.主要問題比如:申請人或團體名稱,資助的團體或個人名稱,參加的人數, 集會的準確起始時間,集會的形式(抗議,音樂會,遊行,展覽,還是遊行?),集會安全責任人(全權負責與警方在集會其間的聯繫與溝通),有沒有反對方的人對抗集會或蓄意破壞? 要使用的板報牌子的長寬高和數量(不能放地上),要使用的旗幟橫幅的長寬高和數量(不能掛在樹上,電線竿上等)(流汗啊,所有這些還沒來得及想呢!),要使用的旗杆粗細質地和數量(禁止金屬竿,禁止直徑超過四分之三寸竿子),須不須要室外音響設備,喊話喇叭(多少),照相三角架(多少), 桌子(多少),椅子(多少)(所有這些東西人家並不負責提供,但你要填報出來然後自己準備,不能到時候隨便胡來),須不須要交通工具,須不須要散發傳單?有沒有請名人或議員參與或講話,有沒有內設維護秩序人員,如果有,怎麼識別?規則里聲明了集會申請團體或個人要明確保證的一些東西,比如集會必須按時開始和結束,地點必須嚴格控制在警方劃定的區域裡面,並且警方依然有權根據具體執行情況隨時解散集會,等等,等等.

等一項一項看完了這些,一項一項設想着填報上,雖然心頭的激情依然,要表達的聲音依然,但卻無形中感受到了自己肩上的責任!也切身感受到了自由這個遙遠又抽象的概念的具體份量和深度!也對抗議集會的效果和目標有了更加現實的預期.那就是決不能指望象八九那樣固執地堅持以自己的聲音讓政府或機構馬上表態或作出實質改變,不達目的就不撤離.那不象是合法抗議集會的形式, 也不是民主自由.這裡的規則里明確寫明了任何活動不得超過連續24小時(包括起始時間),也不能申請連續天天集會超過七天.因為你有聲音要發,還有別人有不同的聲音要發呢!全讓你占了,就是對別人自由權力的侵犯!政府的角色是保障所有的人有機會均等地享受這項自由的權力! 而不是傾聽我們集會的聲音!政府只有在我們的聲音感動了更多人的時候,這些人的力量以選票的方式在決策或立法的時候體現出來, 從而最終達到對現狀的改變! 如果結果改變不了, 也不能怪政府, 只能怪你自己沒有努力到點, 沒有爭取到更多人的支持.

我並沒有覺得美國政府這麼做有什麼不對,反而佩服他們能把自由這個抽象的遊戲以如此具體和不自由的方式限定和保障到每一個人身上,同時能夠不惹火燒身,保證了政府的穩定和社會的秩序.

集會申請就這樣在毫無底數的設想中填報, 最後於4月4日投上去了.申請規則中說至少等5天才能知道結果.聽警方辦事的人說大約一個星期會知道審批結果,所以我申報了4月19日.結果一等就是十多天.好不容易在15日的時候得到警方電話說申請通過了特殊委員會的審批,在等待最後的一些審批手續的同時, 已經可以通知人準備了.剛高興了半小時,四處打電話告訴了合作的朋友們,結果接到警方不同的人的電話,說申請仍然在審批中,結果要等到集會前一天或兩天才能告知, 現在無法保證.我反問了為什麼剛才接到的電話聽起來不這樣呢?結果被告知說剛才的電話是在具體操作層面上的警員打的, 而由於國會山的地理特殊性, 所有的活動都需要得到許多高層的批准, 他們所考慮的往往是比較抽象層面的事情, 內容不便相告, 結果也不能保證.

我們沒有辦法, 總不能等到最後一兩天才公開消息, 結果落到集會時唱空城記吧? 所以只好以真情和個人信譽發布集會公告, 讓有意參與的人做好準備, 一旦許可不通過, 屆時將通告取消活動.
可是, 我心裡並不責怪美國政府. 因為從申請集會的過程中,我已經體會到了作為一個小小集會的責任者肩上的份量, 更何況一個國家的政府在一國的臉面地帶讓人搞自由集會呢? 豈不是更要考慮細緻周到嗎? 再說中國, 一個北京的人口是美國首都的上百倍不止, 任何小股群眾的自由訴求都有可能迅速超過責任人的預期, 而演變成不可控制的無序狀態, 效仿美國又談何容易呢?

看到最近國內同胞的愛國熱情和抵制活動等等, 無論何種方式, 動機都和我們一樣. 都以極為高漲的熱情, 和為國着想的理性非常自覺地維護祖國的形象, 但是我從中仍然感到深深的擔憂. 通過網上流傳的一些報道來看, 看不到任何一次國內類似的集會也好, 抗議也好有過我們這樣具體繁雜的申報痕跡, 往往是大家在互聯網上一呼招, 就真有成百上千人在自己選擇指定的地點集合行事了, 而我們的政府和警方則雖然為一國愛國民眾鼓舞, 卻也高度緊張, 因為無法預測和控制可能的失控局面.

這體現了我們的同胞對自由言論集會的理解還和我以前一樣停留在八九的水平, 我們的民眾還沒有養成凡事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尋求表達的習慣, 情仍然大於法. 這種形式的抗議集會只抒發了感情, 卻鍛煉不了參與公民與組織者的責任心和法制觀念, 同時卻助長社會上對自由民主的進一步歪曲認識, 對我們社會的穩定和繁榮造成一種威脅. 所幸的是有什麼樣的民眾, 就有什麼樣的政府. 我們的政府也採取了超過法律手段的寬容, 只是象家長一樣嘮嘮叨叨, 循循誘導人們去理性的表達愛國呼聲, 最多只是在互聯網上動動腦筋, 把他們認為的有損大局誤導民眾的東西給過濾掉了. 哎! 卻也落得個裡外不容易辯白, 把不好全撈到自己那兒擔着去了.

我身在美國, 享受着美國的言論和集會的自由, 但其中滋味也才剛體會. 我們在通過合法途徑申請和舉辦集會時, 如果真的觸犯了哪條法律規則, 那就不用商量, 必然要經過一整套繁瑣的法律程序來為自己辯解的, 那將是普通人難以承受之重. 如果把國內同胞的集會放到美國, 不管你有多麼良好的愛國願望, 那方式就是無可辯駁的非法集會, 如果不聽警察撤離的命令, 現時的逮捕, 催淚彈, 是沒有什麼好商量的, 哪有什麼循循善誘的好事. 挨了整也沒處說理, 因為是你違法在先的. 在這裡, 所有的民主和自由全是鑲嵌在錚錚的法律框架以內的! 否則, 被民主自由調動起來的各樣人群的燥動, 早就把這個社會的正常秩序葬送了.

東方的情, 與西方的法, 同樣嚮往的自由, 似乎永遠也不可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展現. 願我們在不同的環境中珍惜各自擁有的, 在各自現有的框架中, 發揮自己的智慧和能量, 漸進有序的, 尋求和推動我們所嚮往的公正, 和平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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