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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同蘇評洛桑(zt)
送交者: 蒼蘭 2010年10月18日20:20:4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劉同蘇:評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對中國官方阻止家庭教會代表赴“洛桑會議”問題的答覆

筆者在接受美國一家電台採訪時,被請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對該社記者提問的一個答覆進行評論。該書面答覆的全文如下:“(發件人)外交部發言人辦公室;(日期)20101012日;(標題)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答記者問;(正文)現就你社有關第三屆‘洛桑會議’的提問答覆如下: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並鼓勵和支持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此次在南非開普敦召開的第三屆‘洛桑會議’是一次國際性的基督教會議,但大會組織者並未向中國基督教界的合法代表——中國基督教兩會發出正式邀請,而是多次與我境內基督教私設聚會點人員秘密聯繫部署參會事宜,這種做法公然挑戰中國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是對中國宗教事務的粗暴干涉,希望大會組織者尊重中國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多做有利於促進宗教方面文化交流與合作的事情。”此前中國公共安全人員出示的理由(諸如:“反華勢力操縱”,“分裂國家”,等等)畢竟是私下發布,此次終於見到了中國官方正式發布的理由。一見之下,極為震驚;這位發言人若不是對現代公民社會生活原則完全無知,就是公然無“”(即喪失了人性中遇自我醜事而引發臉紅的那種素質)了。這個發言整個就是自己違法憲法的自白,而且還充滿了與羞愧完全相反的味道。

通過這位發言人,我們才知道:在中國,教會必須“公設”,才合法。在任何一個正常的現代公民社會中,教會都只能是以宗教信仰為宗旨的民間組織。“民間”就是“非政府”,所以,所有的教會都是非政府組織(NGO),都是“私設”的。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教會是公民自由行使憲法權利而自願結成的信仰共同體。“公設”在本性上就違背了教會作為民間組織的基本性質;一旦教會必須“公設”,就剝奪了公民自由選擇教會的宗教信仰權利,也剝奪了公民自願結成信仰共同體的結社自由。簡單地說,“公設”的,就不是真正的教會;真正的教會,就必須“私設”。如果中國的法規不讓“私設”的教會合法,該法規就在法律意義上禁止了所有教會,而只把不是教會的公立組織指認為教會。中國基督教兩會之所以沒有被邀請(儘管它們通過各種途徑要求參會),就是因為其“公設”性質。“洛桑會議”是全世界作為非政府組織的教會的聚會,它為什麼要邀請一個“公設”的政府組織來參加呢?“洛桑會議”並沒有邀請美國政府的宗教事務委員會(筆者虛擬的組織)參會,為什麼必須邀請中國政府“公設”的官方附屬機構來參會呢?“中國基督教界的合法代表”的說法本身就在否定宗教自由的憲法權利。請問哪個教會是美國基督教界的合法代表?如果美國政府敢於指定一個教會作為“美國基督教界的合法代表”,馬上就會有成千上萬的教會起訴美國政府違反憲法。宗教信仰是民間行為,一個真正合憲的政府怎麼可能去干預民間性質的個人自由呢?“中國基督教界的合法代表”的說法說明中國尚無宗教信仰自由,只有宗教信仰壟斷。這種說法表明:中國的各個教會都沒有自由參加國際宗教活動的權利,只有政府指派(即“公設”)的宗教管理機關才有權參加國際宗教活動。僅僅在三十年以前,任何中國公民從事國際貿易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只有官方的進出口公司才有權進行國際貿易活動。因為廢除了那種剝奪貿易自由的官方壟斷,才出現了今天中國的經濟繁榮。只要將此情形類推於基督教界,就知道今日中國宗教自由的結症在什麼地方。單就數量而言,只管轄(還不是代表)二千萬信徒的“兩會”由政府指定而成為中國基督教界的唯一合法代表,而家庭教會的六千萬信徒在完全不認同“兩會”信仰的情況下卻被強行被代表了。這個聲明非常清晰地表明了“兩會”作為官辦壟斷行業公會的性質。在此次事件中,“兩會”的功用就是以官辦(即“公設”)的壟斷地位排除任何真正教會參與國際宗教活動(在此就是普世大公教會活動)的可能性。以國際交往的這個事例回推“兩會”的整個本質,不難發現其結構性功用就是以政府賦予的壟斷地位限制與扼殺教會的發展。這裡僅僅指出“兩會”在憲政結構上的地位,並不涉及其特定時期,地區或個人的表現。

“秘密聯繫部署”也是專政思維方式所臆造出來的。筆者是今年春天首次從家庭教會的一位籌備執行委員那裡知曉該教會的籌備進展;該執行委員當時特別強調:此次中國家庭教會去洛桑會議的籌備與開赴,完全公開進行,光明的事情要行在光明之中。此後,在一些公開場合聽到其他幾位執行委員分享籌備情況,並未見他們特意採取特意保密的狀態。中國政府將公開籌備的工作視為“秘密”僅僅沿襲了專政時代的思維方式。專政時代,個人的諸般事物都得向黨組織匯報;如果結交了女朋友卻沒有向黨組織匯報,就是“秘密戀愛”;幾個學生出於愛好聚在一起朗誦詩歌,僅僅由於沒有通知黨組織,就是“秘密搞小集團”,輕則處分,重則坐牢。“洛桑會議”是一個非政府組織,中國家庭教會也是一個非政府組織,它們之間堂堂正正的聯繫,僅僅因為沒有報告中國政府,就變成了“秘密聯繫部署”。兩個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民間活動,為什麼要報告中國政府呢?“洛桑會議”邀請美國教會的代表時會通知美國政府嗎?按照這位發言人的標準,“洛桑會議”在世界各國都從事了“秘密聯繫部署”。一個政府非要插足男女青年的戀愛過程,那一定不是好政府;一個法規非要非政府組織的民間行為裡面強行加入政府行為,那一定不是好法規。我們感謝上帝,現在中國男女青年交往時,已經沒有“黨組織介入”這樣的政府程序。我們也禱告,讓中國的民間組織交往(無論在國內或國際),也免去夾在其中的政府行為。不要求向黨組織匯報的戀愛,才是自由戀愛;不需要向政府報告的宗教信仰活動,才是宗教信仰自由。

距離第三屆洛桑會議開幕,還有一天。呼籲中國政府能夠按照中國憲法,給予家庭教會代表以自主從事國際宗教活動的權利(而不是被別人強行代表);給予家庭教會代表以自由出行的權利(而不是在機場強行把人押走或者先行到旅行者家裡去扣押護照)。在將近二百個國家中,只有中國使用國家強制力阻止教會的代表參加“洛桑會議”,這顯然難以用特殊國情加以解釋。這不是“反華”,而是“華”“反”,即中國要逆世界潮流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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