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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二)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2日15:44:5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二)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現在我們來看看聖經中神對“性”,特別是“同性戀”問題是怎麼教導的。有關性,通觀整本聖經新約舊約,我們看到“不可姦淫!”是神對我們的一貫告誡。具體經文我就不再列舉了。而聖經中有關同性戀的有關經文如下: 191-8;利1822,利2013;士1922-25;羅126-27;林前69-10;提前110;猶7

在舊約中有兩處具體談到了"同性性行為" 1)創19:1-18    2)19:22-25。兩次描述的情形非常相似(細節自己去看)。但很明顯,他們都不屬“先天變異的性取向”。都是屬於那些沒有女人,急瘋了,找男人代替的那一類。

在舊約利未記記錄了很多律法要我們去遵循。其中在1822:“Do not lie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that is detestable.  不 可 與 男 人 苟 合 , 像 與 女 人 一 樣 ; 這 本 是 可 憎 惡 的   2013 If a man lies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both of them have done what is detestable. They must be put to death their blood will be on their own heads.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按這兩條,無疑,同性性行為是罪。但我認為聖經里這些經文是寫給我們大多數人的,這兩條律法讓我們正常人不要睡了女人還要搞男人,無休止地淫亂。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我們將在下面進行討論。

在新約羅馬書1:26-27: "Because of this, God gave them over to shameful lusts. Even their women exchanged natural relations for unnatural one. In the same way the men also abandoned natural relations with women and were inflamed with lust for one another....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的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 .... “。在這段中的“exchanged變為“abandoned棄了兩字也明顯表明了這是他們並不是“先天變異性取向者”,而是異性戀者主觀選擇的"同性性行為"這類人還包括找動物做替代品,甚至玩弄不懂事的孩童。對這一類人,無疑,是神所憎惡的。我想這點大家基本上都沒有問題。所以保羅把這一類人和其它一切行淫亂的,行姦淫的,以及行其它惡行的等同起來,說他們斷然進不了天國(林前69-10)。提前110;猶7 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

在解讀這些經文時我們要問自己,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如果神是憎惡“具體某一種性行為” (如肛交,口交),那麼為什麼整本聖經,我們找不到任何經文,在那裡,神直接告誡我們男女之間也不可去行這些可憎的性行為?  所以,依我認為,這些經文的重點和神對我們的一貫告誡相呼應:“不可姦淫!”。這裡神所憎惡是同性間出自主觀的性放縱而不是具體某一種性行為形式。這是我們繼續討論的基礎。若有不同意見,請提出聖經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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