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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極端加爾文主義?
送交者: ardmore 2013年07月18日10:51:0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Phillip R. Johnson寫的這篇介紹極端加爾文主義的文章,值得參考。

簡單說,極端加爾文主義(hyper-Calvinism)過度強調神的主權,以至於忽略了人的責任的一種神學體系,和正統的加爾文主義是不同的,要注意分辨。


什麼是極端加爾文主義?  
A Primer on Hyper-Calvinism

世平譯/誠之審校

英文原文地址:http://www.spurgeon.org/~phil/articles/hypercal.htm

 

 主耶和華說: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滅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以西結書3311

 

寫此文並張貼出來,是因為我對一些微妙的趨勢,表明出有一股正在上升的“極端加爾文主義”的浪潮感到擔憂,而這個浪潮特別存在於年輕的加爾文主義者和改革宗新手的隊伍當中。我在互聯網改革宗的論壇上,包括電子郵件群(mailing lists),網站,以及用戶論壇(Usenet forums),已經看到這個趨勢。

 

如果有人對我的立場是什麼感興趣,我可以告訴你,我是一個加爾文主義者。我是一個毫無保留地相信《多特信 經》的五點加爾文主義者。當我提到極端加爾文主義的時候,我不是粗枝大葉地、帶着貶義來使用這個詞。我不是一個把所有的加爾文主義都貼上“極端”標籤的阿 米念主義者。當我使用“加爾文主義”這個詞的時候,我是按照它在歷史上的用法來使用的。

 

歷史教導我們,極端加爾文主義對真正的加爾文主義的威脅如同阿米念主義的威脅一樣可怕。實際上自從清教徒 時代以來,真正加爾文主義的復興,每次都因為極端加爾文主義的影響而遭到劫持,變成殘廢,或最終被扼殺掉。當今的加爾文主義者應該要做得更好,以抵擋這些 致命趨勢的影響。

 

--Phil Johnson

 

什麼是極端加爾文主義

 

“極端加爾文主義”簡單地講就是一種教義,此教義強調神的主權而排除人的責任。稱之為極端加爾文主義可以 說是錯用了這個語詞。它實際上是對歷史性的加爾文主義的拒絕。極端加爾文主義是否定聖經所教導的,也否定主要的加爾文主義信經所教導的、關於神主權的觀 點,而以一種失衡的不符合聖經的看法取而代之。

 

極端加爾文主義以各種形式出現,很難以一個簡單的定義概括之。這裡有幾個定義供各位考慮。我會對這些定義略加評論,接着會提出一個更全面的定義。

 

常見的神學詞典的定義:

 

1. 極端加爾文主義是一種高舉神的尊榮和榮耀的神學體系,但它是靠降低罪人的道德和屬靈義務來達成的。它強調恩典的不可抗拒性到一個地步,以至於傳福音看起來沒有必要;而且,基督僅僅被賜予蒙揀選的人 ……

 

2. 極端加爾文主義是屬於相信墮落前揀選的“五點”加爾文主義(注意,這是指墮落前揀選論的其中一個學派,而不是所有的墮落前揀選論)。他們通過過分強調神的隱藏的旨意過於顯明的旨意以及過分強調永恆過於時間,來特別突出神的主權,以至於貶低、極度輕看罪人的義務;特別是在說到宣講福音時,他們否認福音的宣講是神真心地給所有的人的“出價(或譯為邀請)”(offer),真心地邀請所有的人來信福音;這樣一來,它就削弱了普世罪人的義務,即他們需要相信主耶穌的拯救,以及相信基督確確實為他們而死;它鼓勵人搜索內心世界,看自己是否是蒙揀選的。Peter Toon新神學辭典[Leicester: IVP, 1988), 324.]的文章,極端加爾文主義

 

注意到在這個定義中有三個關鍵點:第一,它正確地指出極端加爾文主義者趨於強調神的隱秘旨意過於祂顯明(可感知)的旨意。確實,在所有關於“神的旨意”的討論中,極端加爾文主義者通常掩蓋這樣的區分,即神通過祂的命令(即聖經——譯者注)所啟示出的旨意,與祂在永恆的命定中所包含的旨意之間的區分。然而,這個區分是歷史性的改革宗神學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參見派博的文章: "Are There Two Wills in God? Divine Election and God's Desire for All To Be Saved",收錄在 Thomas R. Schreiner編輯的書:The Grace of God and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2 vols. Grand Rapids: Baker, 1995, 1:107-131.)

 

第二,注意到上面定義強調的重點,即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否認傳福音時應使用“出價(或邀請)”(offer)一詞。這實際上是極端加爾文主義者靈魂的縮影:它否認福音信息在總體上向罪人提供任何出於神憐憫的誠摯邀請。

 

第三,注意到極端加爾文主義“鼓勵內省來尋找揀選的證據”。得救的確據對受極端加爾文主義所影響的人是捉摸不定的。所以,極端加爾文主義不久就變成一種冷淡的無生命氣息的教條。極端加爾文主義者的教會和宗派要麼變得荒蕪和懶惰,要麼變得好鬥和崇尚精英統治(或所有這些組合)。

 

一個一般性(但不是十分精確)的定義:極端加爾文主義有時被定義為神不惜一切手段要拯救蒙揀選者。一些 (但是不是很多)現代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持這個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反對一切形式的福音布道,反對向未得救者傳福音,因為他們相信神無論如何都會拯救祂所揀 選的,不需要藉助人的手段。

 

這種極端加爾文主義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當John Ryland聽說William Carey要成為宣教士到印度去時所說的話,“年輕人,坐下來。當神決定要拯救那些野蠻人時,祂會去做,不需要你的幫助。”

 

另一個普通但不正確的定義是把極端加爾文主義等同於“宿命論”fatalism。宿命論是機械式命定說,它在神學上反對一個有位格的神的概念。儘管極端加爾文主義的最極端的形式中有剝奪神位格的傾向,但把所有的極端加爾文主義者都看成宿命論者是不確切的。

 

極端加爾文主義也經常被等同於墮落前揀選論和雙重預定論。但是,有可能一個相信墮落前揀選論的人,他持着 某種雙重預定的觀點,但他不一定擁護極端加爾文主義。(基本上,幾乎所有極端加爾文主義者都是墮落前預定論者,但是並不是所有墮落前預定論者都是極端加爾 文主義者。想知道更多有關墮落前揀選論的資料,請看我的文章:"Notes on Supralapsarianism & Infralapsarianism."

 

最後,一些批評家不假思索地把各種加爾文主義,只要比他們的看法更高,都貼上“極端”的標籤。阿米念人士喜歡把所有的五點加爾文主義都等同於極端加爾文主義(如同Calvary-Chapel 的作者 George Bryson 在他的可怕的小書Th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 "Weighed and Found Wanting" 所呈現的)。這種作法不夠誠實,只會使人混淆。

 

極端加爾文主義的五種類別

 

五種定義

我這裡提出的定義概述了極端加爾文主義的五種類別,茲列在下面,從最極端到不那麼極端的類別(有些人或許偏愛稱它們為“超高派[ultra-high]的加爾文主義”) ,按順序排列。

 

 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是這樣的人,他們:

1.      1. 否認福音的呼召對所有聽見的人都適用;或者

2.      2. 否認相信是每個罪人的義務;或者

3.      3. 否認福音是把基督救贖以及憐憫向非選民提出的出價(或者否認神的憐憫的賜予是免費的和普世的);或者

4.      4. 否認有 “普遍恩典”這回事;或者

5.      5. 否認神對非選民也有某種愛。

 

這五種類型的極端加爾文主義都損害福音的傳播或者扭曲了福音信息。

 

許多現代的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安慰自己說,他們的觀點不可能是極端加爾文主義,因為他們畢竟相信福音要傳給所有的人。可是,他們宣稱的“福音”是一種斷章取義、去頭截尾的靈魂拯救說;當談到遺棄者時,過分強調神的諭令。一位極端的加爾文主義者——在用電子郵件回復我關於這個話題的評論時——宣稱到,“福音的信息是:神拯救那些屬祂自己的人,並咒詛那些不屬於祂的。”因而,關於基督的死和復活的好消息就被揀選和遺棄的信息排擠掉了——通常是過度地強調遺棄的方面。具體而言,極端加爾文主義者的“福音”經常簡化成這樣的信息:神就是專心致志地恨那些祂所揀選來遭咒詛的人,這些人無論做什麼也改變不了結果。

 

罪人前來與神和好的任何懇求,都被故意地排除在極端加爾文主義者的“布道”中。罪人並沒有被告知神賜予他們悔改或拯救的機會。事實上,大多數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有意地否認神主動向罪人提出福音的邀請出價

 

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在這點上的立場,背離了哥林多後書五章20節的話:“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象神借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整個福音的動力通過合適的表達,應該是向所有聽見的人傳達神關於和平和憐憫的信息的出價”/邀請(offer)(具有“招標”,“提議”,或“提出方案”的意義)。使徒的語言甚至更強烈,暗示真正福音的布道是“乞求”罪人前來與神和好——或者是他們“站在基督的位置上”,懇請罪人(前來)。極端加爾文主義在本質上否認人有責任的概念,因此它必定排除任何懇求的因素,因而產生一種扭曲的福音布道。

 

1.      否認“福音的呼召”

 

極端加爾文主義首先的最極端的類型是否認福音呼召所有的罪人來悔改和相信。他們否認福音的呼召(邀請人來到基督面前得救恩——2217,太1128-29,賽4522551-7)是給所有人的,而只是給蒙揀選的人。

 

歷史性的改革宗注意到在聖經中有兩種不同意義的“呼召”。使徒保羅通常將這個詞用於“有效的呼召”,藉此呼召,一個蒙揀選的罪人由神的主權被帶進救恩中。明顯地,這種呼召只應用到蒙揀選的人身上(羅828-30)。

但是聖經也描述一種“普遍的呼召”。在馬太福音2214,耶穌說,“被召的多,選上的少。”很清楚地,那些被呼召的人比蒙揀選的人數多,因此,我們的主明顯地是使用一個不同意義的呼召,與保羅在羅馬書830使用的呼召完全不同。

 

普遍呼召,有時也叫做“外在呼召”,是呼召信心和悔改,本身是福音的內在特性。當傳講福音的時候,“普遍呼召”發出不帶歧視的信息給所有聽見布道的人。這個呼召是作為基督的使者——布道者——發出的。

 

“有效呼召”,有時也叫做“內在呼召”,是神在蒙揀選者身上產生重生的工作,以此吸引他們來到基督那裡,開導他們的心,使他們相信。這種呼召是單單給蒙揀選者的,也單單由神發出。

 

第一種極端的加爾文主義否認普遍的外在的呼召,堅持福音應該以這樣的方式來宣講,就是宣告基督的工作以及神揀選恩典的事實,但並不要求任何方式的人的回應。

 

這是最壞的極端加爾文主義的形式,也是今 天最時髦的形式。我把它看成是極其嚴重的錯誤,甚至比最壞形式的阿米念主義更危險。至少阿米念主義人士傳講足夠的福音給蒙揀選者,讓他們聽到(福音)而被 拯救。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否認福音的呼召,甚至不相信需要呼召罪人到基督面前。他們幾乎是恐懼小聲地向其他信徒提到傳福音的事,生怕有人指責他們冒犯了神的 主權。

 

英國的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恰好大多數都是浸信會的人)美國的“福音標準”(Gospel Standard)極端主義者原初的浸信會人士Primitive Baptists,傳統上都堅持這種極端加爾文主義的形式。他們通常反對任何形式的福音布道。他們可能(通常)擁有上面列出的所有極端加爾文主義的五個錯誤。他們的辯術趨於極端的傲慢和精英主義——是該種神學自然增生的結果。通常他們宣稱只有他們自己是符合併忠於神的主權的,並且給其他所有觀點都貼上阿米念主義的標籤,或者(最近)說他們是“次等的加爾文主義”hypo-Calvinism

 

十八世紀初期有個叫做William Huntington的獨立(浸信會)牧師是這種立場的始作俑者。這種類型的極端加爾文主義者通常有強烈的反律法主義傾向,這都可追溯到Huntington那裡,他否定道德律在基督徒生活中起着約束作用。這樣的反律法主義正好與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否定人的責任臭味相投。(它也是否認神顯明旨意這種錯誤思想的一個自然外延。)

 

2. 否認相信是義務

這種第二類的極端加爾文主義暗示,因為非信徒除了神賜人能力的恩典(enabling grace)外是無法自己產生信心的,所以從不應該向他們提議,相信基督是他們的義務(見Arthur Pink的優秀文章“義務與相信” [Duty-Faith])。

 

持這種立場的人花很多力氣否定聖經中所提到的相信(faith)是作為未重生者的義務的觀點。(顯而易見,需要許多經文的考查才能得到這樣的結論。例如,參見使徒行傳1730。)然而,持這種觀點的人卻暗示每個罪人必須先為他自己尋求一個證據,然後才敢於在基督里操練信心。罪人於是去尋找他被揀選的證據——一個完全可笑的觀念,因為信心是被揀選的唯一真正的確據。

 

可以理解,這種形式的極端加爾文主義趨向於讓罪人陷於定罪以及自我審查中。持這種立場的人很難明白何為真正的安頓的(settled)得救確據。

 

阿米念人士推理到,因為除了神“賜人能力的恩典”(enabling grace)外,罪人自己不能產生信心,所以傳福音也不能讓他們相信。這樣看來,罪人必定是處在一種無助的狀態。因此,阿米念人士調整了這個信息,以至於使人的無能的教義變成了一個空殼。

 

另一方面,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推理到,因為除了神賜人能力的恩典外,罪人自己不能產生信心,所以傳福音也不能讓他們相信。這樣看來,傳福音並不真正意味着,相信是罪人的義務。因此,極端加爾文主義者也調整了這個信息,以至於罪人的義務變成了空架子。

 

蘇格蘭教會歷史學家John Macleod也注意到阿米念人士和極端加爾文主義者都在同一個點上犯了錯誤。他寫到,

 

“當深入研究後,我們發現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持有與普通的阿米念人士一樣的立場,就是相信人的義務為他們的能力所限……只是各自從自己一方的觀點接納這個立場而已。他們都沒有意識到罪人有義務為他們的靈性無能負責。這是罪的後果;人的罪並不能取消也不能拿掉神的權利,就是要求(人)……(順服和)服事以及悔改和信心,(儘管事實是)他們的罪的特性已經使他們無能力降服於祂。祂發出這個命令的資格完全地絕對地未被減少……神榮耀的超越性勝過人的推理:祂命令聾子聽見,也命令瞎眼的,看就能看見。他們不能做祂命令他們該做的。而且祂宣稱屬於自己的(東西)……做我們可以做的,我們不能逃避這樣的義務,此義務使我們變成神想我們成為的(人),做神要求我們應該做的(事)。是我們的罪(不僅僅是我們邋遢的生活)使我們不能回到對神的忠誠那裡去,而這是我們的創造者和大君王要求我們應該做到的(《蘇格蘭神學》,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74 reprint141-42)。

 

換句話說,罪人無能順服神並不能免除他有順服神的義務。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點——也許是最關鍵的一點——因為正是這一點最終使真正的加爾文主義與阿米念主義和極端加爾文主義分離開來。阿米念主義人士和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會抗議說,如此的教導——即神命令人做罪使其無能力做的事——是不符合邏輯的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這既不是不合邏輯的,也不是不公平的。罪自身是一個道德問題。因為罪是我們無能的原因,所以它是——按照Jonathan Edwards的說法——一個道德上的無能,而不是一種反自然的無能。在人裡面的缺陷是他自己的(缺陷),不是神的。所以人自己的無能是他應該為之感到內疚的東西,因此這個無能不能開脫罪人的義務。

 

在這一點上,第二類極端加爾文主義並不比阿米念主義更好;事實上,二者來自於同一個污染源。

 

3. 否認福音的邀請(offer

 

類型三的極端加爾文主義是否認把基督救贖或憐憫之福音的出價/邀請(offer)給非蒙揀選的人。這個觀點的另一種方式是否認神憐憫的邀請是免費的白白的和普世的。為此,可以參見由John Murray  Ned B. Stonehouse寫的優秀討論,"The Free Offer of the Gospel" (也放在the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s Web site)。

 

如果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在英格蘭趨向於是一些浸信會的人,那麼在美國,他們在長老會類型的教會更容易被看到。最著名的美國極端加爾文主義者是抗羅宗改革宗教會(Protestant Reformed Churches or PRC)。他們否認福音中存在任何種類的“出價/邀請(offer)”的信息(在“提議”,“招標”,或“提出方案”的意義上)。他們也否認他們是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因為他們堅持唯一的極端加爾文主義的類型是否認福音呼召的那類(前面的類型一)。

 

PRC立場最明顯的擁護者當屬David Engelsma,他的書《極端加爾文主義和福音的呼召Hyper-Calvinism and the Call of the Gospel)很有趣,但依我所見,它是可怕地誤導了對這樣一個問題的研究,即“PRC神學是否應該合適地被認定為極端加爾文主義”。Engelsma 選 擇性地引用一些材料並且玩詮釋遊戲,以便論證他的觀點屬於主流的改革宗神學。但是如果小心地閱讀他使用的材料,你會發現他的引用經常超出文本內容,或者在 一個合理的觀點未得出結論之前,倉促地結束一段引用,而那個合理的結論可能推翻他認為是正確的觀點。不過,對於那些對這些問題感興趣的人,我還是推薦這本 書,只是讀它的時候要帶着批判的眼光且注意小心地分辨。

 

4. 否認普遍恩典

 

抗羅宗改革宗教會(見上面#3)在Herman Hoeksema是與“基督徒改革宗教會”(Christian Reformed Churches)關於普遍恩典的爭論中長大的。Hoeksema 否認存在象“普遍恩典”這樣的事情;正是在這個爭論的當中,PRC成立了。

 

普遍恩典的觀點是透過聖經經文揭示出來的。“耶和華善待萬民,他的慈悲覆蓋他一切所造的”(詩1459)。“他為孤兒寡婦申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們衣服。所以你們要憐愛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申1018-19)。“要愛你的仇敵,祝福那些咒詛你們的,向那些恨你們的行善,為那些恨你們並逼迫你們的人禱告;這樣你們就可以作天父的兒女”(太544-45)。

 

普遍恩典與特殊恩典的區分恰好對應到普遍呼召與有效呼召的區分。普遍恩典給予每個人。它是神對人類的善意——神恩慈地限制罪的表現,並減輕罪在人類社會中的毀壞作用。普遍恩典對人的行為施以道德約束,維持一個外觀上有次序的人類社會;透過良心和政府鼓勵正確的事,限制錯誤的事;使男人和女人都感激神的美善;賜予各種祝福給蒙揀選的人和未蒙揀選的人。神“使日頭照歹人也照好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545)。這就是“普遍恩典”。

 

普遍恩典的教義有一個很長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加爾文、甚至到奧古斯丁。但是類型四的極端加爾文主義否認這個概念,堅持神對未蒙揀選者沒有真正的善意,因而對他們沒有喜好或任何種類的“恩典”。

 

5. 否認神對遺棄者的愛

 

類型五的極端加爾文主義很接近類型四的情形。否認神在任何意義上愛那些遺棄者,是暗示神給我們一個比祂自己所遵循的標準還要高的標準,因為祂教導我們愛仇敵——聖經教導我們當我們愛仇敵的時候,我們就是在仿效神自己的行為,即祂向那些遺棄者顯明祂的友善的舉動(申1018;太544-45)。

 

此外,堅持神對遺棄者的態度總是、並僅僅是憎恨的看法,是對普遍恩典實際上的否定——是與極端加爾文主義的類型四同樣的錯誤。

 

有些持有這種看法的人也(不一致地)設法避免其它極端加爾文主義的觀點。類型五立場最有影響的擁護者當屬Arthur Pink。 誠實地講,我很猶豫是否把他貼上極端加爾文主義者的標籤,因為在他晚年的時候,他也與更強類別的極端加爾文主義爭戰。有幾個別的清教徒和主流的改革宗神學 家也否定神對遺棄者的愛。他們是突出的少數,但他們確實持這個立場。這是一種極端加爾文主義的趨勢,但不是所有持這種立場的人在其他方面也是極端加爾文主 義者。

 

這個錯誤產生於未能區分神的救贖之愛(這是為蒙揀選者所保留的)與祂的憐憫之愛(這是祂對所有受造物顯明的善意)(參考太544-45;徒1417)。請看R.L. Dabney的極好文章,“神無歧視的憐憫之愛”(God's Indiscriminate Proposals of Mercy),是對神僅僅愛蒙揀選者概念的極佳解毒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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