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艾未未欠稅案看中美稅法稅務制度的差別 |
送交者: 馬黑 2011年11月18日20:16:35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
從艾未未欠稅案看中美稅法稅務制度的差別 因為對中美稅法稅務制度比較有興趣,對艾未未欠稅案從開始報道就很關注。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未看到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對此欠稅案細說分明。根據網絡上看到的(大部分是艾未未這方)的說法,可以發現中美之間稅務制度上的明顯差別: 1. 美國的稅法制度有很明確的法律追訴期。請看我的博文《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一: 法律追訴期》(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78843)一般而言,從有關稅務年份法律要求filing的最後期限開始計算,過了三年,政府就無權再要求稽查納稅人的稅表了,即便確實發現納稅人有欠稅的事實。但是如果屬於刑事欺詐性質,法律追溯期就不受三年的限制,可以追溯到任何年份,但刑事欺詐要通過法院來判定,政府稅務部門唯一可以做的只是到法庭舉證提出起訴。 從艾未未欠稅案件看,北京市稅務部門並沒有提起稅務刑事欺詐起訴,只是向艾未未的公司發出欠稅通知,當作一般的欠稅案件處理。可是欠稅案件牽涉的年份卻是2000年到2001年的事,已經是十年前的事了。非刑事欺詐,十年前的欠稅,政府居然還可以去追討,這說明中國的稅法是沒有追訴期的,政府稅務稽查行政權力沒有追訴期的限制。這種沒有法律追溯期的稅法對納稅人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因為這意味着納稅人要無限期的保存所有年份的稅務資料,準備應付對過去任何年份都有可能的稅務稽查。 2. 美國的欠稅罰金一般是20%,最高的民事欺詐罰金也只是75%。而且美國稅法的罰金設定,不給稅務稽查部門任何上下浮動的操控空間。20%的罰金,要麼徵收,要麼免除,不可能有任何浮動。請看我的博文《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二:罰金(Penalty》。(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80014)。 但艾未未公司欠稅案中的罰金卻相當高。1200多萬元的欠稅總額中,500多萬元是欠稅額,700多萬是罰款。據說罰款是欠稅額的1.5倍 ,而且據說還是稅務部門網開一面,因為最高可以罰到欠稅額的5倍之多。不過從簡單的數字計算上來看,罰金一倍以上是可以肯定的。 罰金居然可以超過欠稅額的一倍和數倍之多,而且還可以由稅務部門在很大的範圍內任意浮動,在這樣的稅法下,沒有納稅人敢和稅務部門爭辯,這同時也給稅務稽查人員可能的濫權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間。
3. 美國的欠稅雖然罰金沒有中國高,但是美國的欠稅會有利息問題。比如:某納稅人在報稅Filling最後期限,報稅交付了稅額80元。兩年以後被政府稅務稽查發現該納稅人應該繳納的稅額是100元,欠稅20元。20元是從兩年以前開始欠,因此有利息問題。補交欠稅時,就應付占用政府稅款的利息。在美國的稅法制度下,征不徵收罰金可以商談,但利息不可以免除,一定要繳納。在有些情況下,利息會大大超過罰金。 但從艾未未發課公司欠稅案件看,欠稅的總額中沒有利息部分。500萬的欠稅額,十年之中,滾出的利息會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可是政府卻沒有計算利息。利息的徵收其實是很合理的事,但中國的稅務部門卻沒有徵收,可另一方面,卻徵收高得如此不合理的罰金,很不合道理。
4. 美國的稅法對政府稽查部門保護納稅人的稅務信息有很嚴的要求。納稅人的稅務信息是Unclassified but highly sensitive information, 是納稅人的financial privacy, 稅務機關和稅務稽查人員不可以向無關的人和無關的方面,泄露任何這類信息。任何一個稅務稽查案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還處在行政稽查階段和行政複議階段時,稅務部門有保護稽查信息不泄露不公開的責任。納稅人自己可以對外公開談論自己的稅務問題,但政府稅務部門絕不可以,更不用說與稅務無關的其它部門了。出於對納稅人稅務信息的嚴密保護,美國稅務部門甚至禁用電子郵件這種容易被泄露的方式和納稅人聯繫討論稅務問題。 在艾未未公司欠稅案件中,與稅務無關的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居然也公開談論此案,這在美國的稅法制度下是很嚴重的違法,外交部發言人掌握的信息應該來源於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把如此敏感的稅務信息透露給外交部,並由外交部發言人對外說明,很不合適。由此可以看出國內的稅法稅制對納稅人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相關博文: 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一: 法律追訴期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78843 中美稅法稅制比較之二: 罰金(Penalty)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80014 美國的稅務文件資料要保存多久?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84706 小心國稅局(IRS)的電子郵件(微博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9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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