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以前, 我對西藏社會進行調查時, 親眼看見封建農奴制度下的農奴和奴隸所處的地位以及他們的悲慘生活, 體會了廣大農奴對農奴制度的憤恨。最近多年間, 我又數次入藏, 與西藏經歷過舊社會生活的各階層人民一起回憶、探究封建農奴制度的各個方面, 對西藏農奴制度有了更深刻、系統的認識。大量材料證明原有的西藏社會已經走到了衰落的絕境, 不廢除這個腐朽落後的制度, 西藏民族就談不上任何發展, 廣大西藏人民也永遠逃不出痛苦的深淵。1959年西藏的民主改革運動是西藏歷史發展轉拆點。這場運動的偉大勝利, 值得我們永遠紀念。
封建農奴制即早期的封建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世界上許多歷史悠久的民族都經歷了這一階段。例如歐洲中世紀的領主制, 沙皇俄國的農奴制, 我國中原地區漢民族在秦漢時期(有說更早些)也曾處在這樣的社會發展階段。西藏農奴制是在公元10世紀吐蕃奴隸制崩潰後產生的。這個社會制度在它自身完善的過程中, 曾在很長的時期內起過推動西藏歷史發展的作用。一直到世紀的晚期, 西藏的農奴制還處在波浪式上升的階段。世紀三四十年代至這一世紀末, 格魯派首領五世達賴、四世班禪以及後繼的第巴桑吉嘉措, 藉助清朝中央的力量, 發展格魯派的宗教勢力, 推動西藏地方形成了大體統一的政權體系和領主莊園制, 使西藏農奴製發展到了頂點。同時, 僧侶、大農奴主的勢力、政教合一制度也得到空前的發展, 從而使農奴制急速走向腐朽。世紀前中期西藏發生的一系列政治變亂、外國入侵都是農奴制腐朽的暴露。世紀晚期清王朝派往西藏的官員, 巳經看到了西藏政治腐朽、經濟衰落、人民生活困苦等社會危機。清王朝為此制定了一系列匡扶西藏的政策, 並從經濟上給予扶持。但這些辦法不可能解決西藏的間題, 因為清王朝自身也步人了腐朽階段。西藏日益陷人落後境地。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後, 中央根據17條協議, 沒有強行改變西藏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 直到1959年8月前, 西藏仍然保持原有的社會面貌。這個時期西藏社會的主要特點有如下幾條:
一、封建領主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包括山林、草場。
西藏的領主分為官府、貴族和寺廟三類, 即三次領主。三大領主只占西藏總人口2%的。此外還有一些在領主庇護下, 操縱着地方實權並為領主服務的代理人, 他們與領主一起構成西藏的農奴主階級。二者合起來不到西藏總人口的5%。農奴主階級以所占有的土地和大部分牲畜等重要生產資料作為統治西藏的經濟基礎。在西藏的主要農業地區, 農奴主採取莊園制的方式, 束縛和壓榨農奴。他們把土地劃為自營地和差地(份地)。領主自營地比例較少的也占20%,多的可達40%。其餘作為差地分配給“ 差巴” 。領主的自營地由領種差地的人稱“ 差巴” 攤派勞役為其耕種, 收入歸領主所得。農奴分得差地的條件是負擔實物、貨幣和勞役差。牧業區的草場同樣也是被領主占有的, 牧民必須交納草稅, 才能取得放牧權。
二、在西藏, 每個人都有“ 人根” 的說法, 就是說農奴各有其主, 世代不能脫離。
農奴是與土地一起封給各個領主的。農奴雖然有自己的經濟, 但實際上是沒有完全的自主權的。這種人身的依附關係最明顯韻表現是, 不經領主允許, 不能任意遷徙。農奴是領主無償使用勞役的負擔者。而且, 農奴一般要在同一領主所屬的農奴中通婚, 如果要嫁到其他領主地區去, 要求得領主批准。嫁娶之後, 男女雙方仍然分別屬於原有的領主, 所生子女也分別屬於各自的領主。領主還有權把所屬的農奴互相交換、贈送, 甚至把對農奴的占有權出賣。
領主對稱為“ 堆窮” 的農奴控制稍為寬鬆些。“ 堆窮” 的總戶數約占農奴總戶數的, 但人口較少。他們沒有差地, 多數靠幫工或賣小手工製品等度日, 生活極其困苦。有的也租種幾畝土地。“ 堆窮,也是各有領主的, 他們為求生而流往外地時, 每年必須向領主繳納人頭稅, 甚至連乞討為生的人也不能寬免。
除農奴以外, 西藏還有的被稱為“ 囊生”,郎生的人, 人身完全為領主所占有。他們多數是領主的家內奴隸, 是奴隸制殘留現象。
三、農奴為領主負擔繁重的“ 差烏拉” 。
在西藏, 農奴向領主繳納貢賦和負擔勞役是封建農奴制的基本特徵之一。這些賦稅、地租和超經濟強制混合在一起稱為“ 差烏拉” 。“ 差” 又分為“ 外差” 和“ 內差” 。前者是指向各級政府清朝時也包括少量供應駐藏大臣及所屬機構繳納和負擔差烏拉, 後者指向自己所屬的領主負擔的差烏拉。大多數地區的“ 差巴” 要同時負擔內差和外差。“ 堆窮” 一般沒有外差負擔。解放前, 西藏農奴的“ 差烏拉” 十分苛重, 名目繁多, 通常在二三十種以上。領主和官府一方面要把從各地搜刮來的糧食、酥油等各種實物要農奴逐站運回他們的府地,另一方面, 他們還要把征繳的實物去進行商業交易。此外, 官員、軍隊往來的迎送等都要向農奴攤派烏拉。堆窮的“ 差烏拉” 較少, 但他們也要聽侯領主的召喚, 去為領主收割、修渠打場、做家務活及送信。這對堆窮這樣的小戶人家同樣是十分沉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