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驚聞紐約市梁彼得警官被陪審團認定二級過失殺人罪成立,我整個下午都忙着在數個微信團里和朋友們討論如何能進自己的綿薄之力,對他進行一些幫助。當然更希望我們華人能夠團結起來,一起行動。無論是捐錢還是上訴,也算是一種有效發揮在美華人社會資源的眾籌。但在討論過程中,發現不少朋友有一些美國民主法治常識性的東西不是很清楚,導致提出的訴求不統一,也使得討論不斷跑題,浪費時間和精力。我們既然要做,就要做好。那麼口號一定喊對,不然只能做無用功或者好心辦了壞事。此外我們華人並不多,做不到像 Ferguson那麼聲勢浩大,不如集中力量辦好一兩件事情,一步一個腳印的進行維權。我在這裡就主要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這個事情到底不平在哪裡,我們要抗議反對或者支持什麼,這樣理由才充分,得到美國社會其他群體的認同。其實討論中的不少有識之士也已經指出了我們要抗議,捐款上訴,給法官寫信求輕罰,到臉書籤名等等。我這裡也算是做個總結。
首先,有些朋友認為梁警官就不應該被起訴。最簡單的理由就是:在 Ferguson 開槍殺死拘捕黑人的白人警察怎麼大陪審團就拒絕起訴,前一段在紐約鎖喉抓捕使黑人致死的白人警察也沒事啊,所以梁警官的誤射當然也不應當被起訴。於是現在也有發起的白宮請願活動來讓地區檢察官撤訴。這個請願活動我在下面再評論,先說說這個起訴里的問題。對上面選擇性起訴的說法的最簡單的反擊就是平時類比一下大家常見的開車超速被抓的事。開高速的朋友可能會遇到三四輛車一起在限速五十邁的路上開七十五邁,結果警察讓其中幾輛車過去,只抓了你一輛車的情況。第一次經歷這種事情的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那麼多人超速了,為什麼只抓我啊?不過大部分人現在估計都會說這樣的反駁沒有道理,因為你超速就是超速了,警察執法是有選擇權的。梁警官不管如何也是觸動扳機致人死亡了。檢察官完全可以根據案件的重要性,證據的充足性,選區的社會輿論以及他老闆的壓力決定是否起訴。
那難道說這個起訴就沒有問題了嗎?估計還是有的。對美國法律有所了解的朋友都知道,如果有刑事犯罪,無論是聯邦 U.S. Attorney 的還是州的District Attorney 的檢查官一般都需要先把各種證據呈交給一由普通人組成的大陪審團來秘密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起訴。這種政府權力的限制對美國普通人民是一種必要的保護。紐約州這裡也不例外,由 23 個州里的公民組成。有人會問,在Ferguson 的案件里,就是大陪審團首次決定不起訴導致的黑人遊行暴亂的,那麼為什麼這次大陪審團就投票同意起訴梁警官呢?很簡單,因為這是公訴人的天下。在大陪審團面前沒有法官,沒有辯護律師,在紐約的法律下,公訴人就是大陪審團的法律顧問。所以當時很多批評 Ferguson 一事件不起訴決定的人都說公訴人一定在庇護警察,給大陪審團看的都是些無足輕重的證據(當然這個觀點在後來美國司法部的調查後被推翻了)。所以可以想見在梁警官的案子裡,公訴人至少肯定是認真工作了,以至於梁警官成為據說紐約市最近 15 年來,179 起警察致死案件中,唯四的被起訴的警官之一。
那麼我們能就像很多朋友總結的,這就是欺負華人嗎?我個人認為就算是有很大可能,抗議歧視選擇性公訴在法律途徑上對梁警官也沒什麼用。一般美國憲法裡證明種族歧視的案子都需要歧視目的(discrimination purpose)和不同影響(discrete impact)。這個就在這裡不細談了,等告哈佛大學的案子出來後,我再找機會細講講種族歧視上的法律問題。總之就是光從梁警官一個華人警察的案子來看,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反應 “不同影響”。要去證明檢方有歧視目的這種心裡活動就更難了。那難道說我們就像某些選出的議員們一樣,認了這裡沒有歧視嗎? 當然不是,其實有不少開明的白人和少數族裔在網絡上的評論中都指出如果梁警官是白人,可能就沒事了,或者至少自己族裔的政治代表就會站出來說話的。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我們華人當然可以不管梁警官的案子的具體結果,就這起事件抗議維權了,這就是要走政治而不是法律的途徑。我們可以集會示威,向新聞媒體發出聲音,去給自己選區的議員寫信打電話反應我們的想法。至於梁警官這件事是否是一個華人顯示團結力量爭取利益的好機會,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如果要遊行,我個人覺得有的朋友的平權口號範圍太大,不如不做替罪羊之類的簡單明了,有針對性,還易引起其他族裔的理解和共鳴。其實如果我們來設想一下,如果梁警官是日裔,韓裔,印度裔,甚至是西裔,你覺得在這樣的總統,這樣的聯邦檢察長,這樣的地區檢察官的領導下(請自行谷歌他們的信息),在 Ferguson,紐約,以及美國各地的白人警察和黑人衝突加劇的情況下,他就不會被起訴了嗎?我覺得梁警官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傷害了一個錯誤的人,正好給了激烈衝突的雙方一個台階下。其實任何一個少數族裔都有可能成為這一完美的犧牲品。
關於向白宮請願的問題,我覺得搞是可以,壯大聲勢嗎。但千萬別寄託希望。有的朋友說這是三權分立的問題,白宮不可能干涉這個案子。這麼說不完全對,因為其實總統是有權力赦免有司法部或軍事法庭判罪的犯人的。但是遺憾的是,在梁警官這裡涉及了一個法律系統裡的聯邦主義(federalism)問題,對於沒有涉及過美國法的朋友們可能有些陌生。美國有聯邦和州兩套法律系統,簡單講的話就是犯了聯邦法一般聯邦法庭有司法權和解釋權,犯了州法,州法院有司法權和解釋權。如果是本州人告本州人,州法院就足夠了。如果是本州和外州人之間的糾紛,外州人肯定不相信本州的法院了,就可以要求聯邦法院受理了。一般來說不但聯邦政府管不到州法院系統,聯邦法院也管不了州法院。如果聯邦法院需要用州法律來判案,還經常會向州法院求教州法律里模糊部分的解釋呢。有朋友說了,不是還有聯邦最高法院決定一切嗎?這奧林匹斯山上的九大黑衣人其實只能對州法律是否違憲有裁決解釋權。像一個簡單的謀殺案,州的最高法院的決定往往就是最終結果了。梁警官是紐約人,他在紐約州布魯克林的初級法院上庭,這是紐約州的法院系統,這個案子也是按照紐約刑法來審理的。這個聯邦和州司法系統的區別,使得白宮真鞭長莫及。其實前一段一部反應州司法舞弊的 Neflix 紀錄片Making a Murderer 也曾掀起的聲勢浩大向白宮請願,要求赦免 Steven Avery。白宮的回覆就是這不是聯邦的公訴,他們無能為力。(此外還有朋友提出要中國領館出面組織遊行的,對於引入外國勢力干涉美國內政這種行徑,我就只有呵呵了。)其實在審判前,檢方是有可能撤訴的,但現在晚矣。那我們就無能為力了嗎?當然不是。一是很多州的州長也有赦免權的,我們可以嘗試爭取。此外上面也說了,我們要走政治途徑。其實很多這些州法官,地方檢查官們都是民選的,比如這次起訴梁警官的檢查官。這就進一步高速我們為什麼華人要團結起來,投出自己寶貴的一票,在民主政治的平台上擁有自己的聲音!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你講了半天到底梁警官有沒有犯罪啊?說實話,去年聽說這個案子的時候,我覺得他肯定沒事。警察在黑暗危險地區執行公務,槍走火,誤中一名居民,最多有個民事責任,估計還是紐約市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和解。哪裡知道最後居然被判了個二級過失殺人罪!要知道梁警官被定的是類似於中國刑法里的間接故意殺人罪,需要很強的犯罪動機。對刑法略有了解的朋友應當知道定罪一般需要同時具備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兩個條件,而不同程度的犯罪動機直接決定罪行的嚴重。梁警官的紐約刑法下的二級過失殺人罪需要“輕率故意”的動機,即他需要在明知其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傷亡的情況下,故意忽略這一危險。舉個例子就像是知道自己已經酒醉的不行了,還去比賽飆車
一樣。在紐約這是僅次於蓄意和激情謀殺的C級重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根據新聞的描述,在那種危險的情況下,他手裡拿着槍隨時準備射擊其實完全可以認為是一個人在其主觀意識下的客觀合理反應。就算是中立點講,這最多是個疏忽殺人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這一罪名針對的就是由於非常不小心而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可以說是完全符合本案。在紐約也就是個E級重罪,判個一到四年。所以聽到定罪後我第一時間懷疑他律師的能力。不過當然了,儘管他的白人律師只是紐約法學院(不是紐約大學法學院哦)畢業,但也在地區檢查官辦公室摸爬滾打過多年,應當也不會太差。可能關鍵是梁警官在發現傷人後幾分鐘之內沒有進行及時救援。可以辯解說他嚇傻了或者沒有救援的資格,但作為一個警察,這一關鍵時間的不作為的確有可以讓陪審團同意把他的犯罪意圖上升到輕率故意的程度以及對死者生命的不重視。
有不少人在罵那個韓裔的法官,沒有直接拒絕這個案子。其實法官權力有限,而且關於犯罪意圖的認定是這個案子的關鍵,在地方檢察官的全力以赴下怎麼可能輕易拒絕呢?此外最後決定判決的是要由控辯雙方共同選擇的陪審團全體一致決定才能定罪,否則就是審批無效。大家如果看過經典影片十二怒漢的話對這一過程就比較了解。陪審團制度是把雙刃劍,有好也有壞的方面。大量學術文章都批評美國這一通過中下層法律門外漢來決定複雜的法律問題方法。比如說在這次判決結束後,有兩個陪審團成員接受採訪時都說梁肯定是沒有想殺人了,不過有人死了他就得負責。這明顯是完全沒有搞明白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的區別啊!從這一點看,法官以及梁的律師可能的確有做得不到的地方。提起陪審團,不得不說那三名被指派的華人陪審團團員。其實陪審團在美國司法系統內反應了民意的參與,也是民主的一種體現。一個法律界的朋友義憤的指責這三人的退縮是在“只享受美國民主的權益,但不承擔民主的責任”。可以想象,如果他們三個人沒有退出,而是堅持投下反對票,很可能會導致無罪認定或者是審批無效。不過也有朋友比較激動的說了: "如果不幫助本族裔人就要下地獄。”這是一個希拉里的女性支持者前兩天為她拉票說的話:“女性不投女性要下地獄”。可馬上就有一名對此不認同的女性回擊說: “如果女性只因為是候選人是女性就給她投票,那才該下地獄呢。” 我們第一無法要求這三名華人陪審團員一定要無視證據和法律來為梁警官投票(但另請自行谷歌"jury
nullification"),二是我們不了解他們的家庭狀況背景,強行把我們自己的道德標準或者行為準則強行壓到他們身上,是否也不符合美國這一國家的精神呢?(當然,你可能只是為了躲國內霧霾來美國的,天天盼望中央集權,那我也沒什麼好說的。)如果某些瘋狂的受害人家屬或支持者把梁警官的無罪審判歸罪於這三名被所謂道德綁架的華人而傷害他們及家人,我們這些從中搭民主法治便車的人,難道不會慚愧嗎?
最後說說梁警官案子的後續。審判結束後再要求檢方撤訴基本是不可能呢。有朋友提到認罪減刑,那也是在審判之前的檢方交易,都晚了。現在地方法官當然可以根據證據不足或者陪審團違規來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但這都是極小概率事件。這麼大的政治任務,法官恐怕沒那個膽子。梁警官肯定可以上訴,紐約法自動給被告這一權利,大家可以捐錢來為梁警官找來最好的上訴律師。但是由於是陪審團的決定,翻案不容易。除非有明顯的程序問題,基本上訴法院會尊重下級法官及陪審團的判決。 那麼就還有判刑的問題。前面說了,這二級過失殺人罪要判五到十五年,法官一般只能在這個區間內選擇。這裡也是我們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大家還記得Madoff 詐騙的世紀大案嗎?他的法官給這個老頭判了一百五十年,一個理由就是沒有一個 Madoff的朋友給他說話求情的。在另外一個重罪的案子裡,有個法官看到被告太瘦弱,認為他會在監獄裡關幾年會被欺負死,就生生判了個獄外服刑。所以我們需要給法官寫信求情,更關鍵的是幫助梁警官的親朋好友向法官求情。他們這些熟識梁警官的人的話最有說服力也最有作用。最最最後,請大家到 facebook.com/freepeterliang 上點讚。大家在微信上討論的熱火朝天,這個網頁從2015年到現在居然只有五千多個贊。所以不管你是否認為梁警官有罪,這是我們華人提出政治訴求發出聲音的表現。
黃兆華寫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新澤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