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相大白 |
| 送交者: 小茅 2007年03月01日14:59:10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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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齊曉君的最新聲明 --------------------------------------------------------------------------------
1998年8月下旬,我進入孟菲斯大學商學院 MIS 本科讀書。 當時我托福考了500多分, 英文仍然不是很好, 對校園的一切都不熟悉。第一個學期開始我報了6門課,期中考試前退出一門,學期末以4A,1B的成績通過了其餘5門課。 我先生九月底拿到了亞特蘭大市的工作邀請。當時我們商量着我是否離開孟菲斯隨他去新的地方。 我們跟那裡的幾所大學聯繫過,回答都是入學要求最低托福550分。而我要在那個地區入學, 必須重考托福, 而不知又需要多久。 我對先生說:你先去工作吧, 在那邊繼續幫我打聽學校的事, 也許我在這裡讀一兩個學期後轉學過去,那時學校就不要求托福了。時間對我來說很重要。當然後來因為官司及各種原因,我直到畢業才離開孟菲斯。 我先生離開10天后星期天(10月11日)的上午, 那天是秋假(Fall break)。我去圖書館旁邊的電腦室去寫作業。 因為第一次用學校的電腦, 我的Password又不對, 無法打開電腦, 只好去找只好去找lab assistant尋求幫助。當時在服務台工作的賀紹強非常熱情,不僅幫助我打開電腦,給我講了一些用電腦的知識, 還說如果我們互留下電話,今後有什麼問題他可以幫忙。賀留了他的名字及電話,我也寫了我的姓名及話。 在我做作業期間,賀曾來到我的桌子前詢問有沒有事要幫忙, 我說沒有。 他當時問了一些關於我的現狀, 並說他知道我先生剛找到工作。 大約1:00左右,賀又過來對我說: 2:00電腦室會關閉,他知道有校園內有另外一個電腦室會在此時仍會開放,他自己正好要過去,如我願意的話,下班後可以順便帶路。在這裡我根本沒有請請他補什麼課。 我進電腦室時,一個人用學生卡開的門,我只是跟着進入,並沒有注意門上有什麼字。由於我在兩點前確實完不成手頭的事,這個人是中國同鄉,又在電腦室工作, 自然也就相信並贊同等2:00 時隨他過去。 賀在2:00 時招呼我離開, 在去英語系Patterson Hall的十幾分鐘裡,他對我談的是學英文的技巧和一些學習方法,並再次說如果有困難他願意幫助我。我十幾年沒進校門了,入學後對很多事都不清楚,確實要諮詢的事太多了,又遇到了一個“熱心’的中國人,因而對他這些話題很感興趣。賀在初接觸時確實給人的印象是熱情實在的, 如果不把他在不同場合說的話來比較, 也確實不容易發現他的欺騙。不僅我當時沒有懷疑他的用心, 後來不是他用謊言編織的故事也欺騙了一些人嗎? 我隨賀來到 Patterson Hall,因為他一直在說:你有什麼問題要問的話我可以幫助解答。我這時感覺功課可以晚一時做,花一點時間問些學業方面的問題倒是必要的。 他領我來到一個教室, 擺好手椅讓我坐下。因賀當時在商學院讀MIS碩士(他對公眾一直說是經濟學博士),和我同一個專業,我問了他幾個關於專業方向方面的問題和幾個課本中的語法問題。 沒多一會,賀說我問的問題太枯燥,建議勞娛結合,一起出去看電影。 我回答說 賀根本不聽,我與他抗爭約一二十分鐘,三個衣扣被解開,由於藍色纖維長褲的隱形拉鏈在背後,賀在動態中沒有找到,所以狀態還好。賀也沒有達到目的。 當我藉機逃出教室後, 賀追出來, 在樓梯口擋住我的去路並威脅說:不要把今天的事說出去, 否則我不會放過你。 我平生第一次遇到這類惡性事件。 當我哭着回到家裡, 劉教授在廳里看電視,我直奔自己的房間, 撥通了我先生在亞城家中的電話。他的室友告訴我他不在家, 並會轉告我先生。 一個多小時後我先生打來電話, 我把所發生的事情告訴了他。 我先生當時建議報警,安慰我不要傷心, 他會儘快完成手頭的工作, 請假回來解決。(電話帳單上有號碼顯示。政府控告人沒有去調電話帳單, 在法庭上讓賀的律師鑽了一個空子)。 在我先生尚未回來的幾天裡,我感到天昏地暗, 不之所錯措。五天后星期五晚(10月16日)丈夫回來時,我身上浮腫的部分已經消除, 但肢體上的淤血瘢痕仍然可見。第二天(10月17日)我先生在盛怒之下去學校警察室報了警,後被告知當事人需要到場, 又接我一起去敘述詳情。 事件發生後, 賀曾經給我寫過email, 甚至打過電話。報案後的第二天早晨(10月18日),我先生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說的英文, 但對我名字的發音很準確。經學校調查,值班人員敘述打電話人是一東方男子,除眼鏡有所不同,其他特徵與賀紹強相同。(見學校法庭紀錄) 10月19日,校方及警方對性騷擾事件進行了調查。先同賀談話,之後學校的官員向我了解情況,看了我的傷勢,紀錄了受傷的狀態, 但沒有拍照。這個失誤也讓賀的律師鑽了空子。 賀紹強一邊在警察局的自述里說我有精神病, 向他借錢, 誣陷他等,並欺騙美國警察說在中國婦女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不報案,警方是不予受理的。(見賀的陳述)另一邊又請一些人找我談話,要求和解,並請我撤掉這個案子。賀太太曾經多次騷擾我,撒潑似的打電話, 到電腦室與我糾纏,甚至在法庭門外威脅我。 11月27日,我先生回孟城探親, 我們象往常一樣帶室友去購物。在大中華超市遇到賀夫婦。 由於他們一直騷擾我,我先生想當面警告他們停止騷擾。雙方爭吵起來,賀竟然報警說我先生打了他們。警察到達後問明情況,看到沒有任何打架的情況發生, 便把他們的地址交給我們,並叫雙方離去。後來就是賀紹強為了擾亂局勢,逃脫罪行,把賀太太送進醫院留觀一夜,製造了一個所謂被打打出血,陷入經濟困難的騙局。 我想就賀紹強製造的幾個騙局具體談一下真實情況: 我先生根本沒有動手打他們。 賀紹強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說法。對學校說羅秦被打翻到在地上( 學校有記錄存檔); 在警察局的起訴書中說羅秦被打撞在shopping cart 上, 在醫院的記錄上顯示, 羅被兩個男人攻擊, 撞在石頭上,他在媒介上的說法更是版本不一. 更有甚者, 羅秦在法庭聽證會上, 向法庭展示了血跡斑斑的內褲, 說是被打大出血造成的.這麼嚴重的“傷情”又有這麼實在的“證據”,難道法官是白痴嗎?賀還在警察局的起訴書中說他們有現場證人但到了法庭又截然全無。 羅秦到底是否被打大出血?事實上,法庭及律師經過調查得知, 其一,商店的售貨員證明雙方確有爭吵, 但無肢體接觸; 我們一直在諮詢, 如何出示羅秦的病例才算合法。 這是賀紹強欺騙公眾的一個主要環節, 也是牽連賀的幾個案子的主線。如果我們展示了羅的病例, 他們會告我們侵犯個人隱私。 不公布吧,永遠也無法讓這個強有力的事實來證明他們欺騙的惡劣行為, 揭示幾個案子的真相。 賀紹強之所以造此假案,一方面想讓警方感到性騷擾受害的一方的丈夫做事很惡劣,另一方面試圖以此博得警方對羅秦同情,從而放棄對他性騷擾的追究, 以便逃脫刑事懲罰。當然也為後來的賀梅案找了一個非常恰當的藉口和理由。 如果人們同情賀家是在他們欺騙的前提下,那真相大白後,不僅同情者會感覺到心靈的傷害,最主要的是賀家後果是極其可悲的。我想至少從兩個地方可以搞到羅秦的病例:醫院及法庭。朋友們應該去這兩個地方取證,報社應該重新報道關於羅秦被打大出血騙局。 RBS曾說對此案表示異議。他fo打人案是陪審團即OE⒖笄昂鋈槐懷廢末o原因不明。不過,他的律ZY認為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他目前仍保留對R*攢S的丈夫提起VA的權利o包括刑事VA和民事索r。按照賀的說法,即使法院撤銷有陪審團的trial也是發現了什麼重要的線索, 何況法院從未安排過trial,賀只是欺騙公眾而已了。如果說法官在聽證會上掌握充分的證據證明羅秦沒有被打,法庭怎麼可能會安排判決庭(trial)呢?再說刑事案只有判決了之後,案子不能重審, 原告無法上訴(例如賀的性騷擾案,我是無法上訴的, 只有眼淚往心裡流); 所謂被打大出血案根本沒有上trial,他們確實可以重提此案,我們期待着法院能把調查結果,聽證材料及證據公諸於眾。但可悲的是賀的這個假案子永遠也不會贏,因為事實證明他們沒有被打,那個假案是他們誣陷,造假的證據。 2)關於和庭的說法 賀紹強稱我為了幫助我先生而不惜盡一切力量告賀紹強。不錯, 是我們一直堅持上告性騷擾案, 為此堅持了四年, 後來終於走到了trail. 而企圖和解的不是我們而是賀家. 就他動用的官方人士就不下兩三個,中國使館原教育處的李光明先生就是其中之
這件事賀對媒介說了嗎?賀說他的律師都建議他認罪,和庭,他本人不同意。但為什麼我們一次又一次接到他要求和庭的請求?難道這些律師都違背賀的意願,在不同的時期,背着賀與我們聯繫的嗎?當賀看到我坐在聽眾席位上時,他與其律師交談,並改變了認錯的主意。賀為什麼在和解目的未達到時,有認罪的意圖呢?這些事實在法院應該不難被調查出來吧?賀的這種顛倒黑白的行為,恐怕連他自己也會感到滑稽吧?
在我們報案後, 賀紹強的計策之一就是從人品上誣陷我,以便讓人們認為我是性騷擾和賀梅案罪魁禍首,其實賀是害人必害己。 誣陷之一:關於賀誣陷我和劉教授同居
誣陷之二:關於賀誣陷我請他輔導生理衛生課, 和要借款$500. 請調查一下, Memphis 大學MIS專業本科有生理學和生理衛生課嗎?賀在有些媒介上改口說是生理學, 請查一下我畢業後的成績單和學校課程要求, 請把法庭的紀錄調出來,謊言是一目了然。編造這種謊言要說明什麼?無非是想說對方在勾引他。我相信以前賀紹強的同學和同事, 特別是對他有較深了解的人都會知道他的人品吧? 儘管初次見面不能看出,即便他的偽裝曾蒙蔽了那些善良的人們的眼睛,但他的惡本性難移。而且在案件後來的交涉中看到了賀的惡劣本質。即便是少數相信他的人,今後也會對他的本質有不同的認識。 賀的室友謝玲玲女士在校聽證會上作證說我打電話向賀借錢。我當場質問她你怎麼知道的,她說是賀太太告訴她的, 她其實沒有聽到任何電話交談.我說:那你知道的一切信息都是從賀太太告訴你的了? 她回答:是的。這種由涉案當事人單方面口授的信息的可信度本身就有問題,更何況這是無中生有的捏造!我很讚賞和佩服那種為朋友作證的勇氣,但是,即便是給朋友作證,也要尊重事實,絕不能撒謊。如果以情妄法,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據說ABC成功地找到齊向幾位男同學借錢的“證據”, 他們是哪幾位, 賀紹強在法庭上怎麼沒有出示這些證人? ABC 真的有此“證據”,還是賀對我的又一個栽贓?ABC為何不大張旗鼓地報道此事,而對此無聲無息呢?難道所有ABC電視台會引用賀謊言嗎?賀的險惡用心不難看出吧? 4) 關於賀對法庭材料事實方面的欺騙賀紹強說他當時收到一封信且知道關於他“性騷擾”的案子調查被停止而感覺很開心. 事實上性騷擾案從未 dismiss. 既是在文件丟失那次, 法官還特別對賀強調案子不是終止, 而是需重新從聽證開始再審理。他的信在哪裡?去法庭調查一下有無此事。賀偽造的東西何其多! RBS對多S社及不同的媒介f我出示了染有其精液的牛仔褲,及稱打斷一條肋骨等。 他是想說我出示的證據不真實,未被法庭認可,所以判他無罪。 賀紹強不是有律師嗎?他們可以把性騷擾案的法庭紀錄搞出來。我的政府控告人除了出示了我的一條深藍纖維褲子, 其餘沒有任何直接證據。 而那條褲子也是為了證明拉鏈及不易找 RBSfR*攢S和他就性侵犯案共同共認了f擅炕髡擤o即事發*r看管Patterson 因此完全不是外界報導的“進入時遇到Charles Hall.”因為我當時嚇壞了, 只是哭着求他放我, 不願讓別人知道, 故沒有喊叫. 我在3層, Dr. Hall 在2層, 他怎麼會聽到呢? 我的案子就是吃虧在於沒有目擊者和直接證據,無法給賀判罪。零號口供(即沒有證人的證詞)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都是很難以此給對方判刑的。儘管如此,賀 5)關於所謂性騷擾案影響賀家的經濟和身份問題賀對公眾說由於學校撤銷了他的獎學金並失去身分。我們在這裡可出示學校律師給賀的律師並轉發給我們的信。後來在事實證明賀在沒有結婚前就到孟大外國學生辦公室(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騙取了I-20,添上羅秦的名字並帶回中國將羅辦到美國。他們在中國根本就沒有結婚。如果已婚,來美的中國人有幾個拿不出結婚證的?這種欺騙行為使得該辦公室的官員非常氣憤, 此事報到移民局, 並通知賀不可申請OPT,當然也就失去身份了。因為性騷擾案孟大只是沒有發他學位。賀失去OPT的申請機會是因為他的移民欺騙。為什麼說我害了他家,賀是要公眾恨我, 認為他被害,經歷坎坷,而同情他的案子。其實大多數中國人的眼睛是雪亮的。 賀氏真的在拼命打工嗎? 很多次,甚至在他們把賀梅送出去之後的初夏,我在電腦室看到賀在用計算機,賀太太一邊看中文報紙,有時還向我獰笑挑釁。你們可以到校網絡室查到賀上機的紀錄。後來我忍無可忍到學校講了他們挑釁的事, 賀的密碼才被停用,看到他們的次數也減少了。
7 關於孟菲斯大學是黑手賀多次說法庭及大學都在舞弊,校方開始搞錯了,取消了他的工作。事實上在調查此案期間停了他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案發很久以後,他還在圖書館內作整理書架的工作。學校沒有舞弊。正因為我與賀的說法不同,法律辦公室的官員每次與我談話時都對一些問題反覆提問我。後來他們認定我是誠實的,賀是騙子。他們的調查都有紀錄,備案,並且校方調查了很久,因此幾個月後賀才被送進監獄, 送上法庭。賀很會利用人們的心理。當他在邏輯推理和事實驗證下敗露時就把大前提搞亂,還有其偷換概念的招數確實是一時有效。如果孟菲斯大學怕賀起訴的話,為什麼在判賀無罪後仍不肯恢復他的學籍?我們是真正賀紹強案的受害者, 因為猶豫報案, 校方沒有給受傷部位照相,沒有現場證人, 陪審團無法判賀有罪. 在我從Memphis本科畢業前將近三年的時間裡, 不僅要忍受學業的壓力, 還要應付他們騷擾, 和流言蜚語。無數次法庭對我先生的傳喚給我們的生活和經濟上帶來很大的麻煩 2001年五月我通過了GMAT考試並回到亞特蘭大於丈夫團聚, 我先生供我繼續讀碩士. 我什麼時候說我們夫妻關係不好的?他們為什麼要編造我和丈夫關係不好,與人同居等謊言? 2002年八月初, 沒想到在我即將參加碩士畢業典禮的時候,賀把我推到媒介上, 企圖打跨我的精神, 在受到他的侮辱後,利用媒介對我進一步的摧殘. 我先生被誣陷, 拘留一天, 雖然假案子被撤, 但這個賀一手製造的冤案, 給我先生帶來極大的精神創傷. 賀家為什麼要和被他們害的人“較量“?應該說是傷害無辜把?中國朋友們更應該關心一下我們的冤案。 受到誣告和傷害後我們該怎麼辦? 難道我們受到應有 賀被判無罪就沒有犯罪嗎?賀紹強是迫害我們的罪人。我們認為媒介的記者和律師都是才思敏捷的人. 報導事實是媒介的目標.如果媒介無法調出法庭材料, 或無力作全面的調查, 現在有李兆陽法律顧問,完全可以進行準確, 符合法律的全面調查. 我的案子其實很簡單,沒有足夠的直接證據, 無法判其有罪. 渲染了那麼多, 還是這樣.那麼為什麼賀紹強如此的是非顛倒, 欺騙記者和讀者吶? 這說明他有隱情,不能說明真相, 只能靠欺騙.賀家的四個案子除了性騷擾案,沒有直接證據判他的罪,其餘的是何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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