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第九巡迴法院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
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POWERRPC軟件著作人岳東曉,根據美國最高法院規則第23條,申請中止北加州區法院在岳-SUN版權案中根據美國版權法第505節要求他向被告支付巨額律師費的命令。
被告SUN和STORAGETEK大規模盜版了原告的POWERRPC軟件。多年來,他們隱瞞了盜版事實並且欺騙原告。然而,法院撤銷了控告,並勒令原告支付被告支付巨額律師費。
原告要求在上訴期間中止執行的申請在2008年11月19日被區法院拒絕,並被第九巡迴法院於2008年12月5日被拒絕。被告已經申請強制剝奪原告的財產:主要是他的家庭住房和知識產權。
被告惡意盜版了原告的軟件。下級法院的判決違背了美國規則下各自付律師費的原則。儘管聯邦民事程序規定區法官必須重新審議副法官的建議,法院卻拒絕這樣做。原告的正當程序權利多次被剝奪。這一系列錯誤將損害美國國會制定的版權法的精神。
事實
從1994年開始,原告岳東曉開發了一款稱為POWERRPC的軟件。1996年7月,當該軟件開發接近尾聲時,岳成立了NETBULA公司來推廣該軟件。岳個人擁有公司成立前所寫部分軟件的版權。參看附件的YUE PWRPC版權註冊證書(註冊號TXu 1-576-987)。
在2000年,STORAGETEK購買了1000個拷貝的POWERPC許可權。其後不久,它通知岳說已經停止使用該軟件。但實際上STORAGETEK把POWERRPC嵌入到它的LIBATTACH產品里銷售,並大大超過了1000拷貝的許可,這些原告都是蒙在鼓裡。被告的軟件盜版行為是故意的。2004年3月2日,LIBATTACH的項目經理LISA K RADY在一個公司內部的電子郵件中寫道:
“正如你們可以看到的,我們已經超過了1000個POWERPC軟件拷貝的許可…我認為顯然我們過去沒有、現在也沒有監管這個產品的發布。”
STORAGETEK的工程主管Thomas J. Murray在一份2004年3月15日中的郵件中寫道:
“我們或者需要增加許可,或者停止LIBATTACH產品的發貨,因為我們已經超過了POWERPC的許可(POWERPC嵌入在我們的LIBATTACH產品里)。”
SUN主管Michael Melnick在2005年6月28日的一份郵件中就內部通報的POWERRPC使用數量表示了擔憂:
“HOLLY提供的使用數據並且認為該數據低於實際數額將給你們帶來問題…你們需要購買更多的發布權利,否則我們就違背了相關的協議。”
儘管眾多的管理人員都知道公司盜版軟件的事實,SUN卻向原告隱瞞了該事實,而且變本加厲地向其客戶授權無限制拷貝POWERRPC。SUN的一個內部項目管理文件中承認:“該軟件多年來被無限制的拷貝,根本沒有控制。”其後果是,眾多第三方獲得SUN的授權無限製發布POWERRPC軟件。原告起訴書中根據被告自己的承認和銷售資料例舉了更多的詳細事實。
訴訟過程
2006年12月,NETBULA在北加州聯邦區法院起訴SUN和STORAGETEK侵犯版權。 2007年10月22日,鑑於其個人擁有相關軟件的部分版權,岳東曉向法庭遞交了一份動議,要求加入NETBULA對SUN的訴訟,並且要求禁止SUN繼續侵權。被告認為部分代碼版權是屬於岳。例如,在2008年1月16日的一份動議中,被告律師寫道:“一個共同的問題是:版權的所有權屬於岳還是NETBULA。”
2007年10月23日,NETBULA錄了SUN的證人的口供。岳得知SUN銷毀了部分證據。 2007年10月31日,在一次沒有岳參加的電話會議中,NETBULA案的主審法官MARTIN JENKINS取消了岳要求加入NETBULA訴訟的動議。
在加入NETBULA訴訟的努力遭到阻擋之後,岳於2007年11月19日遞交了這份對SUN等的訴訟,指控他們侵犯了岳個人擁有的三個版權。岳對SUN的訴訟由聯邦法官SUSAN ILLSTON主審。
第二天,岳去法庭參加另一個案子的聽證,JENKINS法官命令岳不得遞交文件。當岳試圖辯論時,JENKINS法官打斷他,說:“岳先生,你再不安靜我叫人把你拖出去!”
在2007年12月14日的另一次聽證中,SUN的律師要求延期回復岳的訴訟。當岳試圖表示反對時,JENKINS法官再次禁止岳發言。事後,岳寫了一封信給JENKINS,指出他的案件主審法官是ILLSTON。
2008年1月28日,JENKINS駁回了NETBULA指控SUN侵犯版權的控告。
2008年3月4日,JENKINS駁回了岳指控SUN侵犯版權的控告。理由是岳應該加入NETBULA的案子。(真惡霸,先是不准加入,然後說應該加入)。
案子結束後,SUN要求岳支付其律師費。在一次電話會議中,SUN的律師威脅到,他們將製造巨額律師費,然後從岳那裡索取,導致後者陷入個人經濟困境。由於SUN在要求律師費之前沒有根據規則與岳協商,岳要求法庭拒絕其律師費要求。
2008年8月6日,JENKINS任命的一名副法官裁決岳支付被告的全部訴訟費用。
2008年8月20日,原告遞交了要求重新審議律師費裁決的動議,對副法官的裁決提出了29點反對。
2008年9月5日,主審法官取消了動議聽證,並且拒絕重新審議。該法庭命令對原告提出的反對隻字未提。
原告向第九巡迴法院提起上訴,並且申請上訴期間暫停執行賠償律師費的支付。該申請被區法院和第九巡迴法院駁回。
辯論
RADY,MELNICK和MURRAY等人的電子郵件顯示,SUN蓄意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發表POWERRPC。它隱瞞侵權事實並且誤導原告多年。儘管法庭的一系列判決中對這些侵權事實隻字不提,但事實就是事實,這些事實在法庭的記錄里,是誰也無法否認、抹殺的。法院判律師費給被告就是獎勵盜版軟件。
在美國法則下,除非有明文規定,訴訟的各方各自承擔自己的律師費。在這個案子裡,獎勵被告律師費是給極為不道德和非法的商業行為撐腰,是完全與美國版權法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允許SUN因盜版而獲得法庭的獎賞將損害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尤其是鼓勵有勢力的大公司侵犯弱者的知識產權。
SUN根本不是美國版權法意義下的勝方。區法院是根據所謂“虛擬代理”的法則撤銷這個案子。但這個“虛擬代理”法則已經被美國最高法院作廢了。法院的判決書對侵權事實隻字不提,對侵權的控告不做任何分析。被告根本就不是版權法意義下的勝方。
美國憲法禁止不通過正當司法程序剝奪人的財產。正當司法程序有三個起碼的要素:1)有在適當時間真正申訴的機會 2)及時和足夠的告知;3)一個公平的、只根據證據和規則做結論的審判者。按照這個起碼標準,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就是剝奪岳的正當司法程序權利。
1) 2007年10月31日,法院私下跟對方律師把原告要求加入NETBULA官司的動議取消;
2) 2007年11月20日,法院不准原告遞交文件,原告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說話的機會;
3) 2007年12月14日,法院不問原告的意見即批准被扣口頭要求延期回復岳的訴狀的要求,而當原告試圖說話時,再次禁止原告發言;
4) 2008年3月4日,法院沒有對原告的10條控告做出任何判決即將整個案子以所謂“虛擬代表”的原則撤訴;
5) 原告根本沒有任何機會對被告提出的律師費要求進行反對或申辯,大部分律師費要求被告僅僅是向法院提供了一個表單;
6) 法院就律師費的判決連起碼的計算都沒有,既沒有合理時間,也沒有合理收費標準的分析;
7) 原告依法要求重新審議的動議被完全忽略,原告的29條反對意見根本沒有被考慮,法庭提都沒有提到。
由上可見,原告的正當程序權被完全剝奪。他根本就沒有任何機會就他控告的實質內容進行申訴。
北加州區法院規則54-6條規定在申請律師費前,必須跟對方進行商談、解決爭端。被告根本沒有與原告商談,而且他們自己承認這是他們的過失。法院不但原諒了被告違背規則的行為,反而就此事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一萬多美元律師費。真是黑白顛倒。
這個SUN侵權的案子已經在中國和美國引起了關注。SUN的行為是典型的盜版。該案的判決將對中國和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有深遠影響。軟件盜版者無論大小、中國還是美國,都可以效仿SUN。讓這樣的判例成為美國的聯邦版權法將嚴重破壞知識產權的保護。
原告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
岳東曉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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