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常常喜歡開車去度假。每當這時老公是很會體貼人,常常是他在開車,我也就是在他太累的時候替換他一下。
好多年前,有次我們去遊玩回府,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着,老公忽然說他很困,沒法開車了。這種情況以前也發生過,只要換成我開車,讓他在一邊睡一覺就可以了。於是我問他,可不可以在下一個出口出去,我們好交換場地。他跟我說這次很困,恐怕難以堅持到出口,我說那就馬上打緊急燈,停在高速公路的邊上,我們現在互換。於是我們打燈、停車、互換、我啟動車、上高速。
剛剛開了沒有多遠,一輛警車在我們後面響警笛,亮警燈,我只好又把車停回到高速公路的邊上。這回我更納悶了,不可能超速啊!一會兒警察來了,這位面相看上去有點兒凶,上來也要駕照,然後問我們,知道為什麼停你們嗎?我和老公都搖搖頭,不知道。警察先生臉色一沉,他說,我剛剛清清楚楚地看見你們兩個互換座位。我更糊塗了,換座也犯法?!我只好跟他解釋,對,我們是換座了,但我老公他非常困,無法繼續開車,如果再開下去是會出車禍的!另外,請給我們解釋一下,是否有交通條例不讓人在路邊交換駕駛員。那警察更氣了,大聲喊,你們在高速公路上交換座位就是違法,按規定我可以罰你們150美刀!我一聽,好漢不吃眼前虧,馬上把音量放平和了一些,跟警察說,老公他確實太困無法堅持到出口,而且我們真的不知道,不可以在高速公路的“路邊”換位子,我故意把路邊兩個字加重了語氣,那警察後來又長篇大論地教訓了我們一頓,最後揮揮手讓我們走了。
這次警民大戰的好處是,一老公不困了;二至少沒被警察罰款。當然壞處是平白無故地被警察教訓了一頓。過後,我問過我的朋友和老美,沒有人聽說過這條交通規則。如果有博友知道這條規則的真假,請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