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在的審判機制,裁決權在法官,法官是政府官員,所以其審判結果代表着官方的立場。所以可稱為‘官審制’。
碰到現在鄧玉嬌這樣的平民涉嫌殺死官員的案件,中國這種官審制就陷入了兩難困局。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則民怨說官官相護,民怨得不到舒緩,於是又加了一股社會危機的勢能。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則民眾會認為這是官方要通過此案來放一個信號:官方將來不會象過去那樣嚴懲民眾中的殺官者。由此而起的社會心理預期,滾雪球發展,楊佳第N的出現,就不遠了。
如果用我前日的帖中所主張的民審團機制(《定理: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
http://bbs.creaders.net/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359563),上述的兩難困局就根本不存在,因為民審團機制的裁決權在民而不在官。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同情她的民眾不能抱怨說這結果是官官相護,因為結果是民審團的成員---民眾中的一個樣本---所作出的。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民眾也不會認為這是官方的信號,而只能歸因於民眾對被告的支持。
reck說‘中國絕對8[不]能搞陪審團制’(
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59668),因為中國民眾現在的素質低,讓他們參與陪審,無疑冤假錯案會層出不窮。這說法,擊中了萬維網上右派們的死穴:正是這些右派,整天地挖苦中國人,說中國人素質低;又正是這些右派,把任何關於中國制度的討論都上綱上線到‘社會正義’‘人權’‘普世價值’這些病態定義的道德口號,好象他們的主張總是正義高尚似的;而讓素質低的人來審案從而增加冤案的概率,明顯的不是甚麼社會正義。(大麗花說如果民審團制度成熟的話素質低的人根本就選不上,這顯然是建立在他的不現實的‘如果’上。)
但是,如果按我說的,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而是要舒緩民怨的話,那麼reck反對民審團機制的理由就不再成立了。即使民審團機制帶來了更多的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也是
民眾中的一部分判定的,怨不得官方,上訪也沒用。怒火的矛頭,就不再一致指向上從而匯成一股破壞力量,而是橫向互指,從而互相抵銷了。
引進民審團機制,並非要照單全收。美國的民審團機制有個弊端,就是無辜者被判有罪的概率相當大,因為它規定,‘有罪’決定只有當民審團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時才能通過。上面這句話,聽上去象弄反了,但確是真的;不過其原因我就不在萬維講了。Anyway, 這個規定應該改掉,變成讓民審團全體成員投票,以按票數的多寡來決定有罪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