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美國硅谷聯邦法院就筆者指控一家美國上市科技公司侵犯我的軟件版權進行有陪審團的審判。當地法院已經很多年沒有過軟件版權的陪審團審判了--因為絕大部分官司都不會進入陪審團審判階段。經兩周的審判,8人陪審團一致裁決被告全部辯護完全不成立,所有侵權指控全部成立。回顧這幾年的轉戰,每一步都是艱苦的爭奪。庭審的經過,
我在前面有過簡述。這裡講庭審作證結束後,就陪審團指令進行的關鍵爭奪。
美國的陪審團審判,陪審團的任務是確定事實。這裡最關鍵的是得到陪審團的信任和尊重。我方證人基本上就是我一個人,而對方有10多人,包括兩名所謂專家。但幾天下來,我已經明顯控制了局勢。連法官都顯現出對我的信任。因對方律師無理糾纏,法官甚至一度就一個法律+事實的問題直接向我詢問。
但事實只是一個方面。作證結束後,法庭需要給陪審團一個指令,告訴陪審團如何將法律運用到事實上。陪審團員都是普通市民,他們宣誓的內容之一就是嚴格遵循法庭的指令。顯然,如果指令發生偏差,事實再清楚,也可能出現誤判。被告龐大的律師團隊當然不會放過這個獲勝的機會。按規定,訴訟雙方都向法院遞交陪審團指令的建議,最後由法官定奪。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個詳細的指令建議。
什麼是侵犯版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顯然是一個關鍵定義。對此,被告律師團向法庭提出的建議指令是:“侵犯版權有兩個要素 (1)原告有合法版權;(2)未經許可,被告拷貝了版權保護的內容。”
這個定義粗看起來似乎合理:如果被告的拷貝得到了許可,當然就不是侵權,所以有“未經許可”的字樣。法官似乎認為這個指令可行,他給出的指令初稿基本採納了被告律師團的建議的語言。但這樣的指令,卻是被告律師設置的死亡陷阱,按這個指令,我的官司不用打就輸了。
因此,我表示反對。我認為,正確的指令應該是:“侵犯版權有兩個要素 (1)原告有合法版權;(2)被告拷貝了版權保護的內容。”也就是說應該把“未經許可”(Without authorization)的部分去掉。從原告角度,只要證明被告拷貝,就證明了侵權。
為什麼被告建議的指令是陷阱呢?因為按照他們提出的指令,我必須證明被告的拷貝“未經許可”。這叫proving the negative,是基本上不可能的事。正確的法律是,我只需證明被告拷貝,而被告如果要進行辯解,它必須證明自己獲得了許可。被告的機關算盡,目的在於把他們的BURDEN推到我的身上。
法官聽了我方的陳述之後,欣然同意,把那個“未經許可”的語言去掉了。最後,給陪審團的侵權的定義就是“(1)原告有合法版權;(2)被告拷貝了版權保護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