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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東曉狀告34家公司版權官司自願協議撤訴認輸
送交者: zhangsan2012 2011年06月22日14:42:52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岳東曉在去年5月贏了一個版權案Yue v. Chordiant,只拿到一百多萬。8月他氣壯如牛,乘勝追擊,又控告了21 century 等等共34個公司侵犯版權。案子的法官是上次他贏那個案子的同一個法官。按道理,這個法官既然讓他贏了上一個案子,那還有什麼道理不讓他贏這個案子。

那成想,所有的被告發起動議要撤銷他的控告。其中幾個公司是加拿大的和其他國家的,就說美國法庭管不到,without jurisdiction 剩下的說他沒道理。岳馬上修改了狀紙,同時發出動議,summary judgment要求以他上次贏的那個案子為基礎,請法官判決他贏。他本來以為他修改了狀紙,被告就得要撤回他們的動議,這樣他的動議就先被判決,沒想到法官否定了他的要求,說不成熟,要他們調解解決。剛進入商量調解方法的第一步,眼看大勢不妙,岳大俠只好和被告協議同意自願無條件撤銷控訴,with prejudice就是說是再也不能告這些被告了。那幾個外國被告要求撤銷案子是因為硬說美國法庭管不到,一般法律規定是,如果撤銷是因為without juirstiction, 那撤銷就是without prejudice,以後還可以再起訴。現在法庭根本不講道理不認理,岳東曉玩完了,只好同意再也不能告他們。其他30個美國公司,既然他告chordiat贏了,有什麼道理又會輸在他們身上,都是一樣的美國公司,一樣的侵權案,他還是老老實實同意撤訴。

只能是,上次法官沒有撤銷讓他贏,是為了給他一個台階下,一點安慰,免得他輸得只剩褲衩。法庭是不會真正讓他勝利的。贏的一百多萬的錢,只夠他打官司的費用。他自己在花自己的錢維護美國的社會正義 - 岳東曉的日誌 - 貝殼村說“我的陪審團審判,光是印刷資料、購買法庭記錄、僱人進行法庭演示等費用就是10萬美元,其他費用的數字則是這個的若干倍。我是在花自己的錢和寶貴的精力糾正低素質美國法官的判決、維護美國社會的正義。若干倍,起碼得要幾十萬,涉及到網絡的版權案就是一個官司discovery都得花了至少1020萬,不用說律師費,和其他各種費用。從法庭記錄顯示,他一共打了7個官司,5個上訴,花費有多少,遠不止百萬了。這7個官司,5個上訴,就只有chordiat 這個案子贏了點錢,其他全輸了,一分錢沒有通過法庭拿到。

上次贏了,他嚷嚷的全球都知道,這次又輸了,悶着不出聲。還以大律師的態度對海明的桑蘭案子指手畫腳,揭老底。以為這樣就把自己出大名,有資本以後當律師。再要當律師,也不能靠着打壓同行上位。為人要厚道。

岳東曉說我張三寫顯然不懂基本法律常識。這個案子的結局是stipulated dismissal。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原告、被告雙方在協議之後,決定結束戰爭。當然在法庭案卷上看不到那個協議內容,因為那可能是保密的。

 

stipulated dismissal當然是雙方協議撤銷案件,結束戰爭,但是自願結束戰爭不等於贏了戰爭,打官司要贏了錢和對方道歉才是贏。岳東曉沒有贏,因為這個案子他既沒有審判團審訊也沒有和解settlement.  stipulated dismissal不等於是settlementsettlement是和解,協議解決了爭議。岳東曉這個案子的docket只顯示了雙方協議撤銷案件stipulated dismissal,但是沒有顯示settlement和解。會不會是像他說的“當然在法庭案卷上看不到那個協議內容,因為那可能是保密的。?不可能,因為依照聯邦民事法庭法規第79條:Records Kept by the Clerk,所有的跟案子有關的文件譬如settlement agreement都必須file在法院,記錄在這個案子的docket上,第79條法規說在docket 上這些必須被記錄:

(2) Items to be Entered.

The following items must be marked with the file number and entered chronologically in the docket:

(A)  papers filed with the clerk; …等等

一個settlement agreement必須會成為paper文件, 既然是文件就必須被file 給法庭, 同時給docket記錄。如果這個settlement agreement是要求保密的,只是在docket上打不開這個文件,但是這個文件的filing是必須被依法記錄下來的。因此既然docket沒有顯示有settlement agreement reached,就是沒有和解,問題沒有解決。

他究竟有沒有和解,他不肯明說,有人叫他貼出保密和解書的封面,和34個企業的律師簽名,他也拿不出來。有人叫他說他是不是和解了,他自己都不敢他和被告和解了,只是說他說過的“stipulated dismissal 是他跟被告達成settlement後的必然程序”,不是具體指他自己的案子,說那是一般情況下的程序。

就是說岳東曉同意了沒有解決問題settlement就撤案,白打了這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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