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悲鳴:賴小民的重婚罪不能成立
中國當今破紀錄的貪官賴小民終於往生了。在他的最後罪名里沒提“三個一百”:一百個關係戶,一百套房,一百個情婦,生活在同一個小區里;只提了貪污17.88億和重婚罪。這其中貪污沒得說。但重婚罪的描述是“賴小民有配偶而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二子。
所謂“重婚罪”是指重複結婚。所謂結婚,是指在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婚姻。如果某人真犯有重婚罪,則必定是兩次以上都在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正式結婚。那麼罪不在重婚者,而在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員。——你怎麼能給存在婚姻者重複登記呢?
從賴小民的罪名描述看。只是“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估計沒有登記。果如此,則只是“通姦”,而非重婚。
其實大陸的通姦罪比台灣早三十年就廢除了。當初台大雙方法律工作者談及此事時,大陸跟台灣方面說,起訴通姦,必是檢方已經判明雙方成奸。如果是強姦,則必有苦主一方起訴;而通姦雙方是不會起訴,甚至很怕張揚的。所以檢方起訴通姦,必是偷窺在先,已是侵犯隱私了。
台灣方面是在大陸實行通姦非罪三十年後,才在大陸方面法學工作者的解釋分析下廢除了通姦罪。由此可見在偉大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司法制度比萬惡的舊社會台灣要明白事理得多。
順便說一句,通姦雖然無罪,但通姦者有品質問題,這樣的人經不住誘惑,故不應為官。因西方列強都是官員民選。競選者的私生活會被傳媒揭個底兒掉。選民一看,你的品質還不如我呢,我為什麼要把選票投給你?故私生活有瑕疵者往往無法勝選。
但如果沒有民選,官員由上級提拔,則只要給上級上好貢,包括財物和美色,則很容易受到提拔。於是官位梯度場上一層層都有此好。
中國反腐敗從秦始皇開始,朝朝代代都是先狠殺狠治,但慢慢的越來越沒有辦法,最後導致王朝覆亡,直到崇禎皇帝吊死煤山。我大清雖不是因貪污腐敗滅亡,而是被列強擊敗,革命黨趁勢而起,被迫遜位的;但之後的國民黨和共產黨又回到了從朱元璋殺貪官到崇禎制不住腐敗的覆轍。
混如此;但賴小民被殺的罪名里這條“重婚罪”還是不能成立。如果真的是重複登記結婚,則罪在民政部婚姻登記員。如果未登記,則不過通姦耳。通姦在中國的法律里是無罪的,更無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