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相大白 |
| 送交者: 小茅 2007年03月01日14:59:10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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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齐晓君的最新声明 --------------------------------------------------------------------------------
1998年8月下旬,我进入孟菲斯大学商学院 MIS 本科读书。 当时我托福考了500多分, 英文仍然不是很好, 对校园的一切都不熟悉。第一个学期开始我报了6门课,期中考试前退出一门,学期末以4A,1B的成绩通过了其余5门课。 我先生九月底拿到了亚特兰大市的工作邀请。当时我们商量着我是否离开孟菲斯随他去新的地方。 我们跟那里的几所大学联系过,回答都是入学要求最低托福550分。而我要在那个地区入学, 必须重考托福, 而不知又需要多久。 我对先生说:你先去工作吧, 在那边继续帮我打听学校的事, 也许我在这里读一两个学期后转学过去,那时学校就不要求托福了。时间对我来说很重要。当然后来因为官司及各种原因,我直到毕业才离开孟菲斯。 我先生离开10天后星期天(10月11日)的上午, 那天是秋假(Fall break)。我去图书馆旁边的电脑室去写作业。 因为第一次用学校的电脑, 我的Password又不对, 无法打开电脑, 只好去找只好去找lab assistant寻求帮助。当时在服务台工作的贺绍强非常热情,不仅帮助我打开电脑,给我讲了一些用电脑的知识, 还说如果我们互留下电话,今后有什么问题他可以帮忙。贺留了他的名字及电话,我也写了我的姓名及话。 在我做作业期间,贺曾来到我的桌子前询问有没有事要帮忙, 我说没有。 他当时问了一些关于我的现状, 并说他知道我先生刚找到工作。 大约1:00左右,贺又过来对我说: 2:00电脑室会关闭,他知道有校园内有另外一个电脑室会在此时仍会开放,他自己正好要过去,如我愿意的话,下班后可以顺便带路。在这里我根本没有请请他补什么课。 我进电脑室时,一个人用学生卡开的门,我只是跟着进入,并没有注意门上有什么字。由于我在两点前确实完不成手头的事,这个人是中国同乡,又在电脑室工作, 自然也就相信并赞同等2:00 时随他过去。 贺在2:00 时招呼我离开, 在去英语系Patterson Hall的十几分钟里,他对我谈的是学英文的技巧和一些学习方法,并再次说如果有困难他愿意帮助我。我十几年没进校门了,入学后对很多事都不清楚,确实要咨询的事太多了,又遇到了一个“热心’的中国人,因而对他这些话题很感兴趣。贺在初接触时确实给人的印象是热情实在的, 如果不把他在不同场合说的话来比较, 也确实不容易发现他的欺骗。不仅我当时没有怀疑他的用心, 后来不是他用谎言编织的故事也欺骗了一些人吗? 我随贺来到 Patterson Hall,因为他一直在说:你有什么问题要问的话我可以帮助解答。我这时感觉功课可以晚一时做,花一点时间问些学业方面的问题倒是必要的。 他领我来到一个教室, 摆好手椅让我坐下。因贺当时在商学院读MIS硕士(他对公众一直说是经济学博士),和我同一个专业,我问了他几个关于专业方向方面的问题和几个课本中的语法问题。 没多一会,贺说我问的问题太枯燥,建议劳娱结合,一起出去看电影。 我回答说 贺根本不听,我与他抗争约一二十分钟,三个衣扣被解开,由于蓝色纤维长裤的隐形拉链在背后,贺在动态中没有找到,所以状态还好。贺也没有达到目的。 当我借机逃出教室后, 贺追出来, 在楼梯口挡住我的去路并威胁说:不要把今天的事说出去, 否则我不会放过你。 我平生第一次遇到这类恶性事件。 当我哭着回到家里, 刘教授在厅里看电视,我直奔自己的房间, 拨通了我先生在亚城家中的电话。他的室友告诉我他不在家, 并会转告我先生。 一个多小时后我先生打来电话, 我把所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他。 我先生当时建议报警,安慰我不要伤心, 他会尽快完成手头的工作, 请假回来解决。(电话帐单上有号码显示。政府控告人没有去调电话帐单, 在法庭上让贺的律师钻了一个空子)。 在我先生尚未回来的几天里,我感到天昏地暗, 不之所错措。五天后星期五晚(10月16日)丈夫回来时,我身上浮肿的部分已经消除, 但肢体上的淤血瘢痕仍然可见。第二天(10月17日)我先生在盛怒之下去学校警察室报了警,后被告知当事人需要到场, 又接我一起去叙述详情。 事件发生后, 贺曾经给我写过email, 甚至打过电话。报案后的第二天早晨(10月18日),我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的英文, 但对我名字的发音很准确。经学校调查,值班人员叙述打电话人是一东方男子,除眼镜有所不同,其他特征与贺绍强相同。(见学校法庭纪录) 10月19日,校方及警方对性骚扰事件进行了调查。先同贺谈话,之后学校的官员向我了解情况,看了我的伤势,纪录了受伤的状态, 但没有拍照。这个失误也让贺的律师钻了空子。 贺绍强一边在警察局的自述里说我有精神病, 向他借钱, 诬陷他等,并欺骗美国警察说在中国妇女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不报案,警方是不予受理的。(见贺的陈述)另一边又请一些人找我谈话,要求和解,并请我撤掉这个案子。贺太太曾经多次骚扰我,撒泼似的打电话, 到电脑室与我纠缠,甚至在法庭门外威胁我。 11月27日,我先生回孟城探亲, 我们象往常一样带室友去购物。在大中华超市遇到贺夫妇。 由于他们一直骚扰我,我先生想当面警告他们停止骚扰。双方争吵起来,贺竟然报警说我先生打了他们。警察到达后问明情况,看到没有任何打架的情况发生, 便把他们的地址交给我们,并叫双方离去。后来就是贺绍强为了扰乱局势,逃脱罪行,把贺太太送进医院留观一夜,制造了一个所谓被打打出血,陷入经济困难的骗局。 我想就贺绍强制造的几个骗局具体谈一下真实情况: 我先生根本没有动手打他们。 贺绍强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说法。对学校说罗秦被打翻到在地上( 学校有记录存档); 在警察局的起诉书中说罗秦被打撞在shopping cart 上, 在医院的记录上显示, 罗被两个男人攻击, 撞在石头上,他在媒介上的说法更是版本不一. 更有甚者, 罗秦在法庭听证会上, 向法庭展示了血迹斑斑的内裤, 说是被打大出血造成的.这么严重的“伤情”又有这么实在的“证据”,难道法官是白痴吗?贺还在警察局的起诉书中说他们有现场证人但到了法庭又截然全无。 罗秦到底是否被打大出血?事实上,法庭及律师经过调查得知, 其一,商店的售货员证明双方确有争吵, 但无肢体接触; 我们一直在咨询, 如何出示罗秦的病例才算合法。 这是贺绍强欺骗公众的一个主要环节, 也是牵连贺的几个案子的主线。如果我们展示了罗的病例, 他们会告我们侵犯个人隐私。 不公布吧,永远也无法让这个强有力的事实来证明他们欺骗的恶劣行为, 揭示几个案子的真相。 贺绍强之所以造此假案,一方面想让警方感到性骚扰受害的一方的丈夫做事很恶劣,另一方面试图以此博得警方对罗秦同情,从而放弃对他性骚扰的追究, 以便逃脱刑事惩罚。当然也为后来的贺梅案找了一个非常恰当的借口和理由。 如果人们同情贺家是在他们欺骗的前提下,那真相大白后,不仅同情者会感觉到心灵的伤害,最主要的是贺家后果是极其可悲的。我想至少从两个地方可以搞到罗秦的病例:医院及法庭。朋友们应该去这两个地方取证,报社应该重新报道关于罗秦被打大出血骗局。 RBS曾说对此案表示异议。他fo打人案是陪审团即OE⒖笄昂鋈槐怀废末o原因不明。不过,他的律ZY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他目前仍保留对R*攒S的丈夫提起VA的权利o包括刑事VA和民事索r。按照贺的说法,即使法院撤销有陪审团的trial也是发现了什么重要的线索, 何况法院从未安排过trial,贺只是欺骗公众而已了。如果说法官在听证会上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罗秦没有被打,法庭怎么可能会安排判决庭(trial)呢?再说刑事案只有判决了之后,案子不能重审, 原告无法上诉(例如贺的性骚扰案,我是无法上诉的, 只有眼泪往心里流); 所谓被打大出血案根本没有上trial,他们确实可以重提此案,我们期待着法院能把调查结果,听证材料及证据公诸于众。但可悲的是贺的这个假案子永远也不会赢,因为事实证明他们没有被打,那个假案是他们诬陷,造假的证据。 2)关于和庭的说法 贺绍强称我为了帮助我先生而不惜尽一切力量告贺绍强。不错, 是我们一直坚持上告性骚扰案, 为此坚持了四年, 后来终于走到了trail. 而企图和解的不是我们而是贺家. 就他动用的官方人士就不下两三个,中国使馆原教育处的李光明先生就是其中之
这件事贺对媒介说了吗?贺说他的律师都建议他认罪,和庭,他本人不同意。但为什么我们一次又一次接到他要求和庭的请求?难道这些律师都违背贺的意愿,在不同的时期,背着贺与我们联系的吗?当贺看到我坐在听众席位上时,他与其律师交谈,并改变了认错的主意。贺为什么在和解目的未达到时,有认罪的意图呢?这些事实在法院应该不难被调查出来吧?贺的这种颠倒黑白的行为,恐怕连他自己也会感到滑稽吧?
在我们报案后, 贺绍强的计策之一就是从人品上诬陷我,以便让人们认为我是性骚扰和贺梅案罪魁祸首,其实贺是害人必害己。 诬陷之一:关于贺诬陷我和刘教授同居
诬陷之二:关于贺诬陷我请他辅导生理卫生课, 和要借款$500. 请调查一下, Memphis 大学MIS专业本科有生理学和生理卫生课吗?贺在有些媒介上改口说是生理学, 请查一下我毕业后的成绩单和学校课程要求, 请把法庭的纪录调出来,谎言是一目了然。编造这种谎言要说明什么?无非是想说对方在勾引他。我相信以前贺绍强的同学和同事, 特别是对他有较深了解的人都会知道他的人品吧? 尽管初次见面不能看出,即便他的伪装曾蒙蔽了那些善良的人们的眼睛,但他的恶本性难移。而且在案件后来的交涉中看到了贺的恶劣本质。即便是少数相信他的人,今后也会对他的本质有不同的认识。 贺的室友谢玲玲女士在校听证会上作证说我打电话向贺借钱。我当场质问她你怎么知道的,她说是贺太太告诉她的, 她其实没有听到任何电话交谈.我说:那你知道的一切信息都是从贺太太告诉你的了? 她回答:是的。这种由涉案当事人单方面口授的信息的可信度本身就有问题,更何况这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我很赞赏和佩服那种为朋友作证的勇气,但是,即便是给朋友作证,也要尊重事实,绝不能撒谎。如果以情妄法,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据说ABC成功地找到齐向几位男同学借钱的“证据”, 他们是哪几位, 贺绍强在法庭上怎么没有出示这些证人? ABC 真的有此“证据”,还是贺对我的又一个栽赃?ABC为何不大张旗鼓地报道此事,而对此无声无息呢?难道所有ABC电视台会引用贺谎言吗?贺的险恶用心不难看出吧? 4) 关于贺对法庭材料事实方面的欺骗贺绍强说他当时收到一封信且知道关于他“性骚扰”的案子调查被停止而感觉很开心. 事实上性骚扰案从未 dismiss. 既是在文件丢失那次, 法官还特别对贺强调案子不是终止, 而是需重新从听证开始再审理。他的信在哪里?去法庭调查一下有无此事。贺伪造的东西何其多! RBS对多S社及不同的媒介f我出示了染有其精液的牛仔裤,及称打断一条肋骨等。 他是想说我出示的证据不真实,未被法庭认可,所以判他无罪。 贺绍强不是有律师吗?他们可以把性骚扰案的法庭纪录搞出来。我的政府控告人除了出示了我的一条深蓝纤维裤子, 其余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而那条裤子也是为了证明拉链及不易找 RBSfR*攒S和他就性侵犯案共同共认了f擅炕髡擤o即事发*r看管Patterson 因此完全不是外界报导的“进入时遇到Charles Hall.”因为我当时吓坏了, 只是哭着求他放我, 不愿让别人知道, 故没有喊叫. 我在3层, Dr. Hall 在2层, 他怎么会听到呢? 我的案子就是吃亏在于没有目击者和直接证据,无法给贺判罪。零号口供(即没有证人的证词)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是很难以此给对方判刑的。尽管如此,贺 5)关于所谓性骚扰案影响贺家的经济和身份问题贺对公众说由于学校撤销了他的奖学金并失去身分。我们在这里可出示学校律师给贺的律师并转发给我们的信。后来在事实证明贺在没有结婚前就到孟大外国学生办公室(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骗取了I-20,添上罗秦的名字并带回中国将罗办到美国。他们在中国根本就没有结婚。如果已婚,来美的中国人有几个拿不出结婚证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得该办公室的官员非常气愤, 此事报到移民局, 并通知贺不可申请OPT,当然也就失去身份了。因为性骚扰案孟大只是没有发他学位。贺失去OPT的申请机会是因为他的移民欺骗。为什么说我害了他家,贺是要公众恨我, 认为他被害,经历坎坷,而同情他的案子。其实大多数中国人的眼睛是雪亮的。 贺氏真的在拼命打工吗? 很多次,甚至在他们把贺梅送出去之后的初夏,我在电脑室看到贺在用计算机,贺太太一边看中文报纸,有时还向我狞笑挑衅。你们可以到校网络室查到贺上机的纪录。后来我忍无可忍到学校讲了他们挑衅的事, 贺的密码才被停用,看到他们的次数也减少了。
7 关于孟菲斯大学是黑手贺多次说法庭及大学都在舞弊,校方开始搞错了,取消了他的工作。事实上在调查此案期间停了他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案发很久以后,他还在图书馆内作整理书架的工作。学校没有舞弊。正因为我与贺的说法不同,法律办公室的官员每次与我谈话时都对一些问题反复提问我。后来他们认定我是诚实的,贺是骗子。他们的调查都有纪录,备案,并且校方调查了很久,因此几个月后贺才被送进监狱, 送上法庭。贺很会利用人们的心理。当他在逻辑推理和事实验证下败露时就把大前提搞乱,还有其偷换概念的招数确实是一时有效。如果孟菲斯大学怕贺起诉的话,为什么在判贺无罪后仍不肯恢复他的学籍?我们是真正贺绍强案的受害者, 因为犹豫报案, 校方没有给受伤部位照相,没有现场证人, 陪审团无法判贺有罪. 在我从Memphis本科毕业前将近三年的时间里, 不仅要忍受学业的压力, 还要应付他们骚扰, 和流言蜚语。无数次法庭对我先生的传唤给我们的生活和经济上带来很大的麻烦 2001年五月我通过了GMAT考试并回到亚特兰大于丈夫团聚, 我先生供我继续读硕士. 我什么时候说我们夫妻关系不好的?他们为什么要编造我和丈夫关系不好,与人同居等谎言? 2002年八月初, 没想到在我即将参加硕士毕业典礼的时候,贺把我推到媒介上, 企图打跨我的精神, 在受到他的侮辱后,利用媒介对我进一步的摧残. 我先生被诬陷, 拘留一天, 虽然假案子被撤, 但这个贺一手制造的冤案, 给我先生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 贺家为什么要和被他们害的人“较量“?应该说是伤害无辜把?中国朋友们更应该关心一下我们的冤案。 受到诬告和伤害后我们该怎么办? 难道我们受到应有 贺被判无罪就没有犯罪吗?贺绍强是迫害我们的罪人。我们认为媒介的记者和律师都是才思敏捷的人. 报导事实是媒介的目标.如果媒介无法调出法庭材料, 或无力作全面的调查, 现在有李兆阳法律顾问,完全可以进行准确, 符合法律的全面调查. 我的案子其实很简单,没有足够的直接证据, 无法判其有罪. 渲染了那么多, 还是这样.那么为什么贺绍强如此的是非颠倒, 欺骗记者和读者呐? 这说明他有隐情,不能说明真相, 只能靠欺骗.贺家的四个案子除了性骚扰案,没有直接证据判他的罪,其余的是何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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