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
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POWERRPC软件著作人岳东晓,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规则第23条,申请中止北加州区法院在岳-SUN版权案中根据美国版权法第505节要求他向被告支付巨额律师费的命令。
被告SUN和STORAGETEK大规模盗版了原告的POWERRPC软件。多年来,他们隐瞒了盗版事实并且欺骗原告。然而,法院撤销了控告,并勒令原告支付被告支付巨额律师费。
原告要求在上诉期间中止执行的申请在2008年11月19日被区法院拒绝,并被第九巡回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被拒绝。被告已经申请强制剥夺原告的财产:主要是他的家庭住房和知识产权。
被告恶意盗版了原告的软件。下级法院的判决违背了美国规则下各自付律师费的原则。尽管联邦民事程序规定区法官必须重新审议副法官的建议,法院却拒绝这样做。原告的正当程序权利多次被剥夺。这一系列错误将损害美国国会制定的版权法的精神。
事实
从1994年开始,原告岳东晓开发了一款称为POWERRPC的软件。1996年7月,当该软件开发接近尾声时,岳成立了NETBULA公司来推广该软件。岳个人拥有公司成立前所写部分软件的版权。参看附件的YUE PWRPC版权注册证书(注册号TXu 1-576-987)。
在2000年,STORAGETEK购买了1000个拷贝的POWERPC许可权。其后不久,它通知岳说已经停止使用该软件。但实际上STORAGETEK把POWERRPC嵌入到它的LIBATTACH产品里销售,并大大超过了1000拷贝的许可,这些原告都是蒙在鼓里。被告的软件盗版行为是故意的。2004年3月2日,LIBATTACH的项目经理LISA K RADY在一个公司内部的电子邮件中写道:
“正如你们可以看到的,我们已经超过了1000个POWERPC软件拷贝的许可…我认为显然我们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监管这个产品的发布。”
STORAGETEK的工程主管Thomas J. Murray在一份2004年3月15日中的邮件中写道:
“我们或者需要增加许可,或者停止LIBATTACH产品的发货,因为我们已经超过了POWERPC的许可(POWERPC嵌入在我们的LIBATTACH产品里)。”
SUN主管Michael Melnick在2005年6月28日的一份邮件中就内部通报的POWERRPC使用数量表示了担忧:
“HOLLY提供的使用数据并且认为该数据低于实际数额将给你们带来问题…你们需要购买更多的发布权利,否则我们就违背了相关的协议。”
尽管众多的管理人员都知道公司盗版软件的事实,SUN却向原告隐瞒了该事实,而且变本加厉地向其客户授权无限制拷贝POWERRPC。SUN的一个内部项目管理文件中承认:“该软件多年来被无限制的拷贝,根本没有控制。”其后果是,众多第三方获得SUN的授权无限制发布POWERRPC软件。原告起诉书中根据被告自己的承认和销售资料例举了更多的详细事实。
诉讼过程
2006年12月,NETBULA在北加州联邦区法院起诉SUN和STORAGETEK侵犯版权。 2007年10月22日,鉴于其个人拥有相关软件的部分版权,岳东晓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动议,要求加入NETBULA对SUN的诉讼,并且要求禁止SUN继续侵权。被告认为部分代码版权是属于岳。例如,在2008年1月16日的一份动议中,被告律师写道:“一个共同的问题是:版权的所有权属于岳还是NETBULA。”
2007年10月23日,NETBULA录了SUN的证人的口供。岳得知SUN销毁了部分证据。 2007年10月31日,在一次没有岳参加的电话会议中,NETBULA案的主审法官MARTIN JENKINS取消了岳要求加入NETBULA诉讼的动议。
在加入NETBULA诉讼的努力遭到阻挡之后,岳于2007年11月19日递交了这份对SUN等的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岳个人拥有的三个版权。岳对SUN的诉讼由联邦法官SUSAN ILLSTON主审。
第二天,岳去法庭参加另一个案子的听证,JENKINS法官命令岳不得递交文件。当岳试图辩论时,JENKINS法官打断他,说:“岳先生,你再不安静我叫人把你拖出去!”
在2007年12月14日的另一次听证中,SUN的律师要求延期回复岳的诉讼。当岳试图表示反对时,JENKINS法官再次禁止岳发言。事后,岳写了一封信给JENKINS,指出他的案件主审法官是ILLSTON。
2008年1月28日,JENKINS驳回了NETBULA指控SUN侵犯版权的控告。
2008年3月4日,JENKINS驳回了岳指控SUN侵犯版权的控告。理由是岳应该加入NETBULA的案子。(真恶霸,先是不准加入,然后说应该加入)。
案子结束后,SUN要求岳支付其律师费。在一次电话会议中,SUN的律师威胁到,他们将制造巨额律师费,然后从岳那里索取,导致后者陷入个人经济困境。由于SUN在要求律师费之前没有根据规则与岳协商,岳要求法庭拒绝其律师费要求。
2008年8月6日,JENKINS任命的一名副法官裁决岳支付被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8年8月20日,原告递交了要求重新审议律师费裁决的动议,对副法官的裁决提出了29点反对。
2008年9月5日,主审法官取消了动议听证,并且拒绝重新审议。该法庭命令对原告提出的反对只字未提。
原告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并且申请上诉期间暂停执行赔偿律师费的支付。该申请被区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驳回。
辩论
RADY,MELNICK和MURRAY等人的电子邮件显示,SUN蓄意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发表POWERRPC。它隐瞒侵权事实并且误导原告多年。尽管法庭的一系列判决中对这些侵权事实只字不提,但事实就是事实,这些事实在法庭的记录里,是谁也无法否认、抹杀的。法院判律师费给被告就是奖励盗版软件。
在美国法则下,除非有明文规定,诉讼的各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在这个案子里,奖励被告律师费是给极为不道德和非法的商业行为撑腰,是完全与美国版权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允许SUN因盗版而获得法庭的奖赏将损害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尤其是鼓励有势力的大公司侵犯弱者的知识产权。
SUN根本不是美国版权法意义下的胜方。区法院是根据所谓“虚拟代理”的法则撤销这个案子。但这个“虚拟代理”法则已经被美国最高法院作废了。法院的判决书对侵权事实只字不提,对侵权的控告不做任何分析。被告根本就不是版权法意义下的胜方。
美国宪法禁止不通过正当司法程序剥夺人的财产。正当司法程序有三个起码的要素:1)有在适当时间真正申诉的机会 2)及时和足够的告知;3)一个公平的、只根据证据和规则做结论的审判者。按照这个起码标准,这个案子从头到尾就是剥夺岳的正当司法程序权利。
1) 2007年10月31日,法院私下跟对方律师把原告要求加入NETBULA官司的动议取消;
2) 2007年11月20日,法院不准原告递交文件,原告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说话的机会;
3) 2007年12月14日,法院不问原告的意见即批准被扣口头要求延期回复岳的诉状的要求,而当原告试图说话时,再次禁止原告发言;
4) 2008年3月4日,法院没有对原告的10条控告做出任何判决即将整个案子以所谓“虚拟代表”的原则撤诉;
5) 原告根本没有任何机会对被告提出的律师费要求进行反对或申辩,大部分律师费要求被告仅仅是向法院提供了一个表单;
6) 法院就律师费的判决连起码的计算都没有,既没有合理时间,也没有合理收费标准的分析;
7) 原告依法要求重新审议的动议被完全忽略,原告的29条反对意见根本没有被考虑,法庭提都没有提到。
由上可见,原告的正当程序权被完全剥夺。他根本就没有任何机会就他控告的实质内容进行申诉。
北加州区法院规则54-6条规定在申请律师费前,必须跟对方进行商谈、解决争端。被告根本没有与原告商谈,而且他们自己承认这是他们的过失。法院不但原谅了被告违背规则的行为,反而就此事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一万多美元律师费。真是黑白颠倒。
这个SUN侵权的案子已经在中国和美国引起了关注。SUN的行为是典型的盗版。该案的判决将对中国和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深远影响。软件盗版者无论大小、中国还是美国,都可以效仿SUN。让这样的判例成为美国的联邦版权法将严重破坏知识产权的保护。
原告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岳东晓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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