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美国硅谷联邦法院就笔者指控一家美国上市科技公司侵犯我的软件版权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当地法院已经很多年没有过软件版权的陪审团审判了--因为绝大部分官司都不会进入陪审团审判阶段。经两周的审判,8人陪审团一致裁决被告全部辩护完全不成立,所有侵权指控全部成立。回顾这几年的转战,每一步都是艰苦的争夺。庭审的经过,
我在前面有过简述。这里讲庭审作证结束后,就陪审团指令进行的关键争夺。
美国的陪审团审判,陪审团的任务是确定事实。这里最关键的是得到陪审团的信任和尊重。我方证人基本上就是我一个人,而对方有10多人,包括两名所谓专家。但几天下来,我已经明显控制了局势。连法官都显现出对我的信任。因对方律师无理纠缠,法官甚至一度就一个法律+事实的问题直接向我询问。
但事实只是一个方面。作证结束后,法庭需要给陪审团一个指令,告诉陪审团如何将法律运用到事实上。陪审团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宣誓的内容之一就是严格遵循法庭的指令。显然,如果指令发生偏差,事实再清楚,也可能出现误判。被告庞大的律师团队当然不会放过这个获胜的机会。按规定,诉讼双方都向法院递交陪审团指令的建议,最后由法官定夺。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个详细的指令建议。
什么是侵犯版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显然是一个关键定义。对此,被告律师团向法庭提出的建议指令是:“侵犯版权有两个要素 (1)原告有合法版权;(2)未经许可,被告拷贝了版权保护的内容。”
这个定义粗看起来似乎合理:如果被告的拷贝得到了许可,当然就不是侵权,所以有“未经许可”的字样。法官似乎认为这个指令可行,他给出的指令初稿基本采纳了被告律师团的建议的语言。但这样的指令,却是被告律师设置的死亡陷阱,按这个指令,我的官司不用打就输了。
因此,我表示反对。我认为,正确的指令应该是:“侵犯版权有两个要素 (1)原告有合法版权;(2)被告拷贝了版权保护的内容。”也就是说应该把“未经许可”(Without authorization)的部分去掉。从原告角度,只要证明被告拷贝,就证明了侵权。
为什么被告建议的指令是陷阱呢?因为按照他们提出的指令,我必须证明被告的拷贝“未经许可”。这叫proving the negative,是基本上不可能的事。正确的法律是,我只需证明被告拷贝,而被告如果要进行辩解,它必须证明自己获得了许可。被告的机关算尽,目的在于把他们的BURDEN推到我的身上。
法官听了我方的陈述之后,欣然同意,把那个“未经许可”的语言去掉了。最后,给陪审团的侵权的定义就是“(1)原告有合法版权;(2)被告拷贝了版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