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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 “因言”不能“获罪”吗?
送交者: 王兵 2009年12月25日21:10:27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最近,那个曾经鼓吹中国应该当“三百年的殖民地”的刘晓波终于被判了刑,引起了一些人乱哄哄似是而非的议论,大部分说此人是“因言获罪”,由此指责中国政府破坏言论自由的声浪此起彼伏,好像突然间好多人变成了言论自由的捍卫者。

俺不禁好奇:就算是在言论自由的美国,难道真的不能因言获罪吗?

被很多人谩骂的毛泽东,曾经说过一句即使是那些谩骂者也无法谩骂的话: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俺也要问问义愤填膺的人:在您的心目中,美国,言论一定是自由的喽。但是,就算是在美国,难道不会因言获罪吗?您调查了吗?您研究了吗?如果没有的话,对不起,请您Shut up。

首先,俺给您一个链接,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778 ,请您仔细研读学习,提高认识。

下面俺再给您摘录一些关键内容:

《美国法典》(1983年版):明文规定不允许造反、叛乱、煽动暴乱或鼓吹推翻政府。对于反政府活动的管理比中国更严,判刑更重。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人们“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自由”(如,曾有人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总统和一些官员,遭到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没有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而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的自由;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等等。另外,欺诈不实的商业广告、黄色书刊、毁谤性言论也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军人和监犯的言论自由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议员言论和行为也有一些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送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等等。

美国的种种法律规定表明:(1)美国的言论自由不仅在战时会受到严格限制,在平时也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2)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的权利;(3)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4)政府虽然对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美国宪法不保障的言论自由就有十八种之多。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有一些易被人忽视的但十分明显的特点,比如: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传统。


各位义愤填膺的言论自由的捍卫者们,您各位也不用跟俺争论,来,也不用您花钱费劲儿去美国,请您就地在加拿大试试:起草一个新版加拿大宪章,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签名,看看您有没有事儿?

顺祝各位圣诞快乐新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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