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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阿飞的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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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定理:改官审为民审:中国的生路
送交者: 是天 2011年05月30日18:32:36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改官审为民审:中国的生路

近日江西抚州发生连串针对政府设施的炸弹袭击,造成3死9伤,据称是由于平民不忿政府强拆其屋。更有内蒙爆发流血冲突和示威,甚或有滑向蒙独的倾向;据报道是由于当地的畜牧业与煤矿之间的冲突虽经多年交涉仍得不到官方回应所致。由此想起早在四年前,我就在万维网发帖提出中国大陆需改官审制为民审制,以缓解经济增长所必然引致的民事刑事纠纷。其后数年间,大陆的官民冲突越益频密和激烈,我也数度重提改官审为民审之议。

一个置身于现代的社会, 涉及复杂的事务,其内部的利益冲突必然难免且复杂。这社会是否能维持稳定和发展,关键是能否用各方都信赖的机制来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审判机制既是利益冲突的最终裁决机制,那么审判机制的改革,就早已是中国发展之必须。而拖到现在,这问题就更迫切了。标题用到“生路”这么严重的字眼,是因为中国大陆内部的经济增长已到了不得不慢下来的拐点;而在国际上,以奥巴马宣布本拉登死亡为标志,美国已在中东和中亚站稳了脚跟,可以腾出手来对付中国了。

中国现在的审判机制,裁决权在法官,法官是政府官员,其审判结果代表着官方的立场。所以称为官审制

民审制,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用的jury机制(俗译为“陪审团”,但“陪”字译错)。对每个案件,从当地公民中抽样出一组人,在他们听证之后,由他们投票决定结果。

官审制的弊端是它成了长官意志与暴民煽情之间的拉锯游戏。民愤若不大,长官意志说了算;民愤若大,特别是闹出人命烧了车甚至连环爆炸之类,长官意志就迁就一下民意,双规一下主管或副主管之类。这种机制给民众一个印象:政府的让步完全是因为民乱的压力,相当于鼓励人们用集体动乱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官员也不得不在“镇压民愤于其萌芽阶段”与“讨好民意得过且过”之间打赌;而这赌注,是把乌纱帽压上去的,因为事情一闹大,就会被上司抓来顶缸。政府官员因此人人自危,谁都不敢也不愿抓正来做。

没有一个预设的让民众参与的非暴力仲裁审判机制,民众就不得不通过暴力来表达怨忿。日积月累,火山爆发,大国轰然崩溃,玉石俱焚,全体华人,无根可依,漂零于全球,这并非离谱的预测。

相比之下,民审制是个次劣机制。对每个案件,从当地公民中抽样出一组人,在他们听证之后,由他们投票决定结果。民审团来自民间,部分地代表了冲突的双方的立场,且与官方没有直接的瓜葛。就算裁决得不尽公平和带有随机成分,它还是能因为部分地反映了当地的民意而纾解了民众的积怨。比长官意志与暴民煽情之间的拉锯战好得多。

从维持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一个仲裁和审判机制必须得到冲突的各方的信赖。所以它必须满足两条件:一,参与:各方都信任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能影响裁决的结果,否则输方总觉不公;二,透明:传媒可独立直接地报道裁决的过程,否则暗箱操作,反增疑虑。官审制---也包括在开审之前通过行政的途径来使双方妥协的途径---的坏处就是它满足不了上述的“透明”“参与”两条件。就算官方的裁决是公正的,别人也会怀疑官方与赢方勾结和指责裁决不公。对此,官方是有口难辩的。

例如,两年前的平民邓玉娇涉嫌杀死官员案,中国的官审制就陷入了两难困局。若判邓玉娇有罪并严惩,则民怨说官官相护,民怨得不到舒缓,于是又加了一股社会危机的势能。若判她无罪或有罪但轻罚,则民众会认为这是官方要通过此案来放一个信号:官方将来不会象过去那样严惩民众中的杀官者。由此而起的社会心理预期,滚雪球发展,必有杨佳第N的出现。

如果用民审制,上述的两难困局就不存在,因为民审团机制的裁决权在民而不在官。若判邓玉娇有罪并严惩,同情她的民众不能抱怨说这结果是官官相护,因为结果是民审团的成员---民众中的一个样本---所作出的。若判她无罪或有罪但轻罚,民众也不会认为这是官方的信号,而只能归因于民众对被告的支持。

当权者如果担心民审制会危及他们的生存,可以向美国的当权者学一招:compartmentalization,界定民审制的使用范围,例如声明它只适用于民事和非政治的刑事纷争。美国这样做(例如小灌木丛的不给“恐怖分子”嫌疑者due process),是一种堕落,而中国若这样做,却将是一种飞跃性的进步,因为两国的起点乃泥云之别。

人们对民审制的疑虑,主要是它的随机性及其易受民审团成员的偏见的影响。这些毛病,是民审制免不了的。但是,官审制也有类似的毛病。哪个机制在偏见和错判上出现的概率更大?难说。但这问题,并非民审制与官审制之对比的关键。二者对比的关键是民审制更能舒缓民怨。即使民审制带来了更多的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也是民众中的一部分判定的,怨不得官方,上访也没用。怒火的矛头,就不再一致指向上从而汇成一股破坏力量,而是横向互指,从而更可能互相抵销。

对民审制的另一个疑虑是成本问题,说它因为堂费出证费等而引致高成本。这固然是民审制的问题,但也是官审制的问题。在官审制里,由于结果取决于官方,民众若不服,矛头必指向官方。力单者就不得不要上访,徒增政府应付上访的成本;势众者就聚众闹事,向官方示威,若涉及少数民族,则更殃及汉人全体;更有象杨佳这种连杀五吏,以及近日的江西抚州连环爆炸案中的恐怖主义苗头。这些都是官审制的成本,人命关天,不是民审团机制的金钱成本可比得上的。而且,民审制的成本主要是由当事双方来承担,而官审制的成本,却外泼到整个社会上,增加了社会动乱的势能。

也有人以为提倡民审制就是主张司法独立。其实,司法独立的机制有多种,既包括民审制,也包括不少人以为可行的建立一个直属中央的与地区势力不相勾结的司法机构。问题是它真能独立于地区势力么?而且地区势力,出于其自身利益,往往比中央更能了解当地的情况。这种直属中央的仲裁机制,与官审制有个同样的毛病:当地民众参与不了,所以不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另外,“司法独立”恐怕会流于抽象,就象“民主”“法制”这些笼统说法那样,往往说了多年也没动具体的一步。不如民审制,可以一个个案例地试验,不须等待全局的变革。

本定理常说民主机制是“垃圾进垃圾出”的机制,但是,“垃圾进垃圾出”还不是最差的机制,因为这些垃圾毕竟还是出来了。更惨的是垃圾堵在里面直至发臭而总爆发,这正是中国的现行的审判机制的必然效果。现在不是寻求一个理想的体制,而是一个次劣的体制。两害相权取其轻。

下面是我在万维网上写的关于民审制的旧帖。

重庆钉子户案,应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开端
[这是我以网名sagg贴于万维读者网 2007-04-02 11:52:47]

瓮安事后的处理方式是饮鸩止渴
[定理 2008年07月03日14:07:19 于万维天下论坛]

民审团机制的目的不是社会公正
[定理 2009年05月15日09:35:21 于万维天下论坛]

邓玉娇杨佳,官审制的尴尬
[定理 2009年05月18日12:59:54 于万维茗香茶语]

[脚注一]不少人从大陆过去三十年来的经济持续增长归纳出中国的经济是个奇迹,所以不信中国经济发展会慢甚至停下来。其实,只要把南韩和日本的经济持续增长的年数,乘以在人口和土地方面中国大陆相对南韩日本的倍数,就可见中国这三十年来的经济持续增长并非奇迹,而只不过是把南韩日本的过去的起飞现象,按人口和土地延伸几倍而已。既然南韩日本终于慢或停得下来,中国大陆也会慢或停得下来。而中国大陆惨就惨在一慢下来就要垮,除非有个稳妥的体制来缓解内部冲突。

[脚注二]有人不同意我把纾缓民众冲突当成民审制的主要功能,他们指称“社会公正”才是民审制的主要功能和首要目的,说美国的民审制因为对民审团成员的选择是不偏不倚,正是社会公正之体现。这说法过于理想化了美国的民审制,以为它真是代表甚么社会公正。在一个黑人区里审OJ Simpson,与在一个白人区里审OJ Simpson,结果会一样么?民审团的成员的筛选,是经诉讼双方(的律师)把最不代表己方的立场的人筛掉,剩下的就是某种程度的双方立场的拉锯均衡点。但这并不是说,民审团能尽可能不代表冲突的双方的立场,只是在理想状态里,他们能不极端地明显地倾向于其中一方。

[脚注三]引进民审制,并非要照单全收。美国的民审制有个弊端,就是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概率相当大,因为它规定,“有罪”决定只有当民审团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时才能通过。上面这句话,听上去象弄反了,但确是真的;不过其原因我就不在此讲了。这个规定应该改掉,变成让民审团全体成员投票,以按票数的多寡来决定有罪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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