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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定理:改官審為民審:中國的生路
送交者: 是天 2011年05月30日18:32:36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改官審為民審:中國的生路

近日江西撫州發生連串針對政府設施的炸彈襲擊,造成3死9傷,據稱是由於平民不忿政府強拆其屋。更有內蒙爆發流血衝突和示威,甚或有滑向蒙獨的傾向;據報道是由於當地的畜牧業與煤礦之間的衝突雖經多年交涉仍得不到官方回應所致。由此想起早在四年前,我就在萬維網發帖提出中國大陸需改官審制為民審制,以緩解經濟增長所必然引致的民事刑事糾紛。其後數年間,大陸的官民衝突越益頻密和激烈,我也數度重提改官審為民審之議。

一個置身於現代的社會, 涉及複雜的事務,其內部的利益衝突必然難免且複雜。這社會是否能維持穩定和發展,關鍵是能否用各方都信賴的機制來解決這些利益衝突。審判機制既是利益衝突的最終裁決機制,那麼審判機制的改革,就早已是中國發展之必須。而拖到現在,這問題就更迫切了。標題用到“生路”這麼嚴重的字眼,是因為中國大陸內部的經濟增長已到了不得不慢下來的拐點;而在國際上,以奧巴馬宣布本拉登死亡為標誌,美國已在中東和中亞站穩了腳跟,可以騰出手來對付中國了。

中國現在的審判機制,裁決權在法官,法官是政府官員,其審判結果代表着官方的立場。所以稱為官審制

民審制,就是美國等西方國家用的jury機制(俗譯為“陪審團”,但“陪”字譯錯)。對每個案件,從當地公民中抽樣出一組人,在他們聽證之後,由他們投票決定結果。

官審制的弊端是它成了長官意志與暴民煽情之間的拉鋸遊戲。民憤若不大,長官意志說了算;民憤若大,特別是鬧出人命燒了車甚至連環爆炸之類,長官意志就遷就一下民意,雙規一下主管或副主管之類。這種機制給民眾一個印象:政府的讓步完全是因為民亂的壓力,相當於鼓勵人們用集體動亂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官員也不得不在“鎮壓民憤於其萌芽階段”與“討好民意得過且過”之間打賭;而這賭注,是把烏紗帽壓上去的,因為事情一鬧大,就會被上司抓來頂缸。政府官員因此人人自危,誰都不敢也不願抓正來做。

沒有一個預設的讓民眾參與的非暴力仲裁審判機制,民眾就不得不通過暴力來表達怨忿。日積月累,火山爆發,大國轟然崩潰,玉石俱焚,全體華人,無根可依,漂零於全球,這並非離譜的預測。

相比之下,民審制是個次劣機制。對每個案件,從當地公民中抽樣出一組人,在他們聽證之後,由他們投票決定結果。民審團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且與官方沒有直接的瓜葛。就算裁決得不盡公平和帶有隨機成分,它還是能因為部分地反映了當地的民意而紓解了民眾的積怨。比長官意志與暴民煽情之間的拉鋸戰好得多。

從維持社會穩定的角度來看,一個仲裁和審判機制必須得到衝突的各方的信賴。所以它必須滿足兩條件:一,參與:各方都信任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能影響裁決的結果,否則輸方總覺不公;二,透明:傳媒可獨立直接地報道裁決的過程,否則暗箱操作,反增疑慮。官審制---也包括在開審之前通過行政的途徑來使雙方妥協的途徑---的壞處就是它滿足不了上述的“透明”“參與”兩條件。就算官方的裁決是公正的,別人也會懷疑官方與贏方勾結和指責裁決不公。對此,官方是有口難辯的。

例如,兩年前的平民鄧玉嬌涉嫌殺死官員案,中國的官審制就陷入了兩難困局。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則民怨說官官相護,民怨得不到舒緩,於是又加了一股社會危機的勢能。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則民眾會認為這是官方要通過此案來放一個信號:官方將來不會象過去那樣嚴懲民眾中的殺官者。由此而起的社會心理預期,滾雪球發展,必有楊佳第N的出現。

如果用民審制,上述的兩難困局就不存在,因為民審團機制的裁決權在民而不在官。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同情她的民眾不能抱怨說這結果是官官相護,因為結果是民審團的成員---民眾中的一個樣本---所作出的。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民眾也不會認為這是官方的信號,而只能歸因於民眾對被告的支持。

當權者如果擔心民審制會危及他們的生存,可以向美國的當權者學一招:compartmentalization,界定民審制的使用範圍,例如聲明它只適用於民事和非政治的刑事紛爭。美國這樣做(例如小灌木叢的不給“恐怖分子”嫌疑者due process),是一種墮落,而中國若這樣做,卻將是一種飛躍性的進步,因為兩國的起點乃泥雲之別。

人們對民審制的疑慮,主要是它的隨機性及其易受民審團成員的偏見的影響。這些毛病,是民審制免不了的。但是,官審制也有類似的毛病。哪個機制在偏見和錯判上出現的概率更大?難說。但這問題,並非民審制與官審制之對比的關鍵。二者對比的關鍵是民審制更能舒緩民怨。即使民審制帶來了更多的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也是民眾中的一部分判定的,怨不得官方,上訪也沒用。怒火的矛頭,就不再一致指向上從而匯成一股破壞力量,而是橫向互指,從而更可能互相抵銷。

對民審制的另一個疑慮是成本問題,說它因為堂費出證費等而引致高成本。這固然是民審制的問題,但也是官審制的問題。在官審制里,由於結果取決於官方,民眾若不服,矛頭必指向官方。力單者就不得不要上訪,徒增政府應付上訪的成本;勢眾者就聚眾鬧事,向官方示威,若涉及少數民族,則更殃及漢人全體;更有象楊佳這種連殺五吏,以及近日的江西撫州連環爆炸案中的恐怖主義苗頭。這些都是官審制的成本,人命關天,不是民審團機制的金錢成本可比得上的。而且,民審制的成本主要是由當事雙方來承擔,而官審制的成本,卻外潑到整個社會上,增加了社會動亂的勢能。

也有人以為提倡民審制就是主張司法獨立。其實,司法獨立的機制有多種,既包括民審制,也包括不少人以為可行的建立一個直屬中央的與地區勢力不相勾結的司法機構。問題是它真能獨立於地區勢力麼?而且地區勢力,出於其自身利益,往往比中央更能了解當地的情況。這種直屬中央的仲裁機制,與官審制有個同樣的毛病:當地民眾參與不了,所以不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另外,“司法獨立”恐怕會流於抽象,就象“民主”“法制”這些籠統說法那樣,往往說了多年也沒動具體的一步。不如民審制,可以一個個案例地試驗,不須等待全局的變革。

本定理常說民主機制是“垃圾進垃圾出”的機制,但是,“垃圾進垃圾出”還不是最差的機制,因為這些垃圾畢竟還是出來了。更慘的是垃圾堵在裡面直至發臭而總爆發,這正是中國的現行的審判機制的必然效果。現在不是尋求一個理想的體制,而是一個次劣的體制。兩害相權取其輕。

下面是我在萬維網上寫的關於民審制的舊帖。

重慶釘子戶案,應作為中國法制改革的開端
[這是我以網名sagg貼於萬維讀者網 2007-04-02 11:52:47]

甕安事後的處理方式是飲鴆止渴
[定理 2008年07月03日14:07:19 於萬維天下論壇]

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
[定理 2009年05月15日09:35:21 於萬維天下論壇]

鄧玉嬌楊佳,官審制的尷尬
[定理 2009年05月18日12:59:54 於萬維茗香茶語]

[腳註一]不少人從大陸過去三十年來的經濟持續增長歸納出中國的經濟是個奇蹟,所以不信中國經濟發展會慢甚至停下來。其實,只要把南韓和日本的經濟持續增長的年數,乘以在人口和土地方面中國大陸相對南韓日本的倍數,就可見中國這三十年來的經濟持續增長並非奇蹟,而只不過是把南韓日本的過去的起飛現象,按人口和土地延伸幾倍而已。既然南韓日本終於慢或停得下來,中國大陸也會慢或停得下來。而中國大陸慘就慘在一慢下來就要垮,除非有個穩妥的體制來緩解內部衝突。

[腳註二]有人不同意我把紓緩民眾衝突當成民審制的主要功能,他們指稱“社會公正”才是民審制的主要功能和首要目的,說美國的民審制因為對民審團成員的選擇是不偏不倚,正是社會公正之體現。這說法過於理想化了美國的民審制,以為它真是代表甚麼社會公正。在一個黑人區里審OJ Simpson,與在一個白人區里審OJ Simpson,結果會一樣麼?民審團的成員的篩選,是經訴訟雙方(的律師)把最不代表己方的立場的人篩掉,剩下的就是某種程度的雙方立場的拉鋸均衡點。但這並不是說,民審團能儘可能不代表衝突的雙方的立場,只是在理想狀態里,他們能不極端地明顯地傾向於其中一方。

[腳註三]引進民審制,並非要照單全收。美國的民審制有個弊端,就是無辜者被判有罪的概率相當大,因為它規定,“有罪”決定只有當民審團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時才能通過。上面這句話,聽上去象弄反了,但確是真的;不過其原因我就不在此講了。這個規定應該改掉,變成讓民審團全體成員投票,以按票數的多寡來決定有罪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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