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一開始你認為我的“正式”是不符合史實。
你說: ------------- 是個人都知道,所謂誰是誰的“正式PhD學生”,是指註冊在案的,主要指導教授與授業學生的關係。對談家楨而言,他在在案指導教授是Morgan,不是那個杜司機。那個杜司機是“事實上”的導師,不是“正式”的導師。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都不敢承認,還討論什麼學術問題。 -------------
如果我的中文水平還可以的話,你上面的話是表示談家楨“在案指導教授是Morgan,不是那個杜司機”“那個杜司機是“事實上”的導師,不是“正式”的導師”。
我拿出加州理工大學的原始文件來證明談家楨的“在案指導教授是杜布贊斯基”,杜布贊斯基就是談家楨的“正式”導師。
沒想到你後來竟然說我“轉移焦點”,說是1934年不符合史實,說杜布贊斯基是“後來”“最後”才是談家楨的““正式”的導師”,在1934年的時候不是。
你這後來的說法好像和你一開始的說法是大相徑庭啊。你一開始的說法應該是“全盤否定”杜布贊斯基就是談家楨的“正式”導師,而並非說只是在1934年的啊。
明明是你在“轉移焦點”,為何反倒成了我在轉移焦點了呢?
當你說談家楨的“在案指導教授是Morgan”的時候,你的意思僅僅是指1934年嗎?
關於1934年,我後來又告訴你,從談家楨文章中可以看出,在1934年,他就確定是讀杜布贊斯基的博士學位了。也許一開始是說讀Morgan,但Morgan忙,就確定杜布贊斯基是他的導師。這不能同時發生在1934年嗎?
你如果認為杜布贊斯基做談的導師不是在1934年,那麼在哪一年,是不是應提供證據,為何反要我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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