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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续一)
送交者: 亦明_ 2022月08月04日07:18:1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回  答: 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亦明_ 于 2022-08-04 07:16:01

四、“公有制”

 

1988年,于光远在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马恩严格区分“公有”与“社会所有”,不应都译成“公有”——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科学院的“哲学社会科学学部”与中国科学院分家,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家之后,社科院的一大举措就是建立研究所,邓小平所谓的“立庙”,而在那些研究所中,19793月建立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 “马列所”)不仅派头大,而且名声响,首任所长就是于光远——当时该所的正常编制就有“于光远编书组”。【188】据邓力群说,“胡乔木原来设想要把这个所办成社科院的第一所,后来一段时间内却被苏绍智等几个人搞成了反对毛泽东思想的‘第一所’。”【162, p.126】注意邓力群所说的是“几个人”,而那几个中,显然包括由他提名任“第一所所长”的于光远。实际上,把马列所说成是“反对毛泽东思想的‘第一所’”并不是邓力群一个人的观点。据于光远的好友冯兰瑞说,胡乔木后来还曾说过“马列所这些人怎么能研究马克思主义”这样的话。【189

 

1、故弄玄虚

 

无论如何,在1988年,“马列所”虽然风雨飘摇、朝夕不保,但在社会上,它的声望却相当大,颇有“改革开放思想库”、“改革派总参谋部”的架势。而《马克思主义研究》杂志就是“马列所”的机关刊物,其“代发刊词”就是于光远写的。【190】所以,权威的马列所的首位所长在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刊物上讨论一个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那是一个相当严重的事件。果然,这篇文章的要点就是这么一段话:

 

“平常我们常讲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却一直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也可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或社会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用德文写作时用的就是Gesellschaftllches Elgentum。德文中还有一个词Gemeineigentum,这个词应该译成‘公共所有’。但是在我国的文献中不大使用社会所有制这个词,而笼统地使用‘公有制’。我国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对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这两个词常常都译成‘公有制’,而未加以区别。而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著中却是严格区分、从不混用的。”【191】

 

首先需要指出的就是,于光远列出的三个德文单词,前两个都含有拼写错误,即把字母“i”拼成了“l”,正确的拼写应该是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而不论这两个拼写错误是于光远本人犯下的,还是排字工人犯下的,其责任都应该由于光远来承担,因为在当时,文章付印之前,作者都需要核对清样——即使《马克思主义研究》没有此项要求,于光远本人也应该提出这个要求,因为他的文章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外文词汇。事实是,在马克思的手稿中,Eigentum及其相关词汇几乎全部使用古法拼写,即拼作eigenthum。【192】而于光远对此显然茫然不知,所以他在1994年还在抱怨自己“手边没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8卷的德文原著”。【106

 

其实,就在1988年,老资格经济学家杨坚白(1909-1996)就在一篇文章中透露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中的一句话不好理解,所以他专门向德语专家王辅民同志请教,“始知这段译文是按俄文转译过来的, 不够确切。”【193】杨坚白和王辅民都在社科院任职,前者是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后者是《资本论》研究会的副秘书长。所以,无论怎么论,于光远都是他们的上级。因此,于光远向他们“垂询”,只需自己给对方打一个电话即可。不仅如此,于光远身边配有专家级秘书——他的私人秘书胡冀燕在跟随于光远几十年之后,出任社科院市场经济研究所的所长,享受局级待遇【194】——,麾下配有一套专门的写作班子。可是,在对“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进行“探索”时,他竟然完全凭借“手边”的资料,并且极少引用同行的相关论著——即使是明显借鉴他人观点的文章,也是如此——,这不能不让人对他的“治学”方法感到莫明其妙。

 

2、别有用心

 

其次,于光远的这段话口气极大,让读者以为他的结论是在查阅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所有)原著”之后才得出来的。而事实是,他举出的唯一例子就是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这段话:

 

“马克思是说:‘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这是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以及他们对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这就是一切。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191】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之所以要选择这段话来说明自己的发现,“是因为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既讲到一般的公有制,也讲到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特殊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因此可以从这段话中比较清楚地去研究恩格斯对‘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个词的用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得清楚,把两个不同的词从德国字译成中文同一个词‘公有制’,的确是很不准确的。”而为了“准确”,于光远在这段话中插入了六个注释——这是第一个:

 

“在这里的‘共同占有’原文是‘Gemeineigentum’,准确的译文应是‘公共所有’而不是‘共同占有’。对这一句的英译文为Common of the land and of the means of property。”

 

且不说于光远对那个德文单词的理解是否正确,也不说中文“公共所有”和“共同占有”到底有什么区别,只说于光远画的那条英文蛇足:稍通英文的人都会发现——套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于光远列出的“英译文”肯定有错,因为“the means of property”根本就让人不知所云。果然,“对这一句的英译文”是这样的:

 

“It is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 This re-establishes individual property, but on the basis of the acquisitions of the capitalist era, i.e., on co-operation of free workers and their possession in common of the land and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produced by labour.”195

 

也就是说,于光远提供的“英译文”是“the means of production produced by labour”之误;前者的含义,如果非要“硬译”的话,是“财产资料”;而后者的意思则是“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84, p.143】你说于光远这个“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闹出了多大的笑话?他加上那条蛇足,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难道真如方舟子所说,是要“骗骗他那些看不懂英文的无脑粉丝?196

 

于光远的第二个插注位于原文第一个“公有制”之后:

 

“这里的‘公有制’,原文是‘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准确的译文应是‘社会所有制’,英译文是Socialized Property。”

 

于光远这次虽然没有在外文上闹笑话,但他提供的“准确的译文”却并不准确,因为英文“Socialized”的“准确的译文”应该是“社会化的”;并且,对于绝大多数读者来说,把“社会化的财产”翻译成“公有制”并不会产生思想混乱。恰恰相反,把“公有制”改成让人莫名其妙的“社会所有制”,只能产生一个效果,即造成思想混乱。实际上,于光远的文章分为两部分,后一部分题为《希望社会学家帮助经济学家研究一下这个问题》,而他的“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是社会?”。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连“社会”的具体含义都没有搞清楚——或者装作没搞清楚——,就要把约定俗成的“公有制”改成“社会所有制”,这岂不是一个比英文笑话还要大的笑话吗?实际上,几年后,于光远不打自招,道出了他的“社会所有制”的来源:

 

“使中国学者对‘社会所有制’这个名词引起注意的,是南斯拉夫的学者。这个功劳是属于他们的。但是南斯拉夫学者提出社会所有制的原因和根据似乎只是看到在南斯拉夫实行的社会自治制度中的所有制,不能归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范围,需要使用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为了理解他们的看法,1978年我访问南斯拉夫时多次向学者请教,我得到的回答是:‘社会所有制,既非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也不是个人所有制’。始终未得要领。”【197】

 

也就是说,从四十年代起就研究马恩德文原著的于光远,只是在七十年代出访南斯拉夫之后,他才发现“社会所有制”这个新名词;并且,尽管他对其含义“始终未得要领”,但他仍旧郑重其事地要求把“公有制”换成“社会所有制”。一个顺理成章的问题就是:他为什么要这么干?

 

3、咬文嚼字

 

于光远在《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一文中插入的第三、四个注释分别位于引文中第二、第三个“公有制”之后,其注文几乎一模一样,即认为应该把德文“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或英文“Social Ownership”译成“社会所有制”。

 

于光远的第五个插注位于“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之后:

 

“这句话里的‘公有的生产资料’原文是Gemeinschaftlichen Produktionsmitteln,应译为‘公共的生产资料’,在这里没有‘所有’或‘占有’的字样,这几个字的英译文为Means of Production in Common”。

 

此时,于光远最应该做的事情,并不是告诉读者那两个德文单词“应译为”什么,而是要告诉读者,他的译文与原译文究竟有什么区别。可是,他却就是不肯告诉他的读者这个秘密。为什么呢?因为这两个词组的含义完全一样。

 

同样,于光远的最后一个插注也是没话找话:

 

“在这里译成‘社会的’是对的。原文仍是gesellschaftlich,但是在上面好几处却都译成是‘公有的’。有关的英译文是remains social”。

 

总之,于光远的这六个插注并没能证明中央编译局犯下了什么“重要性质的翻译错误”——第一版《马恩全集》第20卷的“名目索引”部分,“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并列在一起【84, p.883】;在第二版《马恩全集》第26卷,它们仍旧如此【198】。所以说,于光远所说的“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故意制造出来的“伪问题”。

 

问题是:他为什么要把这么一个“伪问题”隆重推出?

 

在恩格斯的那段话中,引号中的文字全都来自《资本论》第一卷。而在那段被恩格斯引用的文字中,有半句话最让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感到大惑不解,这半句话就是“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什么早在1844年就把“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当作“彻底的社会革命的主要目的和内容”【199】、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共产党的全部理论用“消灭私有制”这五个字来概括【200】的马克思,要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呢?所以当年的杜林会嘲笑说,马克思制造的这个“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一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84, p.142】天知道是否与此有关,马克思在作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写下了这样一句话:“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85, p.21】两年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个人所有制”解释成“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84, p.144】但是,因为马克思还曾说过“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201】这样的话,因此,误解马克思的那个人到底是杜林,还是恩格斯,便成了千古之谜。而在八十年代的中国,由于要在四个坚持的框架下“深化改革”,所以众多学者开始对这个杜林所说的“深奥的辩证法之谜”做出各种各样的解释,这个问题因此被称为“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202

 

本来,拥有“中科院学部委员”头衔和“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身份的于光远,理应直接面对如此重大的理论问题,这才不负组织的重托、人民的厚望。可是,面对如此重大的问题,他却偏要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这难免让人生疑。实际上,很可能就是要回避关键问题,于光远才会通过恩格斯来转引马克思的话,并且,通篇不提“资本论”这仨字儿。事实是,马克思本人谈论“所有制”问题最集中的地方,就是《资本论》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第七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82, pp.829-832于光远后来也承认这一节“可以视作这一卷的最后一章”,因此其中的言论“在《资本论》中的地位是很高的。”【106】可是,在1988年,于光远却放着可以直接引用马克思的重点文章不用,偏要通过恩格斯来搞间接引用,凸显其“马克思主义研究”之荒唐可笑及别有用心。

 

4、卷土重来

 

于光远的文章发表之后不久,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动荡,“马列所”被撤销,《马克思主义研究》被停刊,因此,那篇文章在几年之内没有引起任何反响。到了1993年,“改革春风”重新吹拂中国大地,被他的拥趸尊为“站在改革前列的经济学家”【203】的于光远于是又开始撰写文章讨论所有制问题。19936月,“中国私营经济研究学会”召开成立大会,于光远为大会送交了一篇书面发言,题为《历史上与当前中国的私有和公有》,后来有人说它“从理论的高度集中阐明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204】看看其中的这两句话:

 

“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只有想早日消灭私有财产的妄想,没有把私有财富消灭了的事实。只有不论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才能存在、才能进步。” 【205】

 

也就是说,于光远当初之所以非要让“公有制”改名换姓,就是在“曲线走资”,给“社会主义的私有制”提供保护伞。问题是,既然马克思已经说过在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要建立“个人所有制”,他干嘛要绕这么大的圈子呢?

 

前面提到,于光远把恩格斯视为“解释马克思思想的权威。”【106】而就是这个“权威”,在《反杜林论》中把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解释成了对“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早在一年前“为企业家说话”时,于光远已经明确了自己要保护“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所以他便不再通过恩格斯的《反杜林论》来转引马克思的《资本论》了,而是直接引用《资本论》,因为恩格斯引用的《资本论》来自德文第二版,而正版的《资本论》是德文第四版,“修改后的句子同时使用私有和个人所有,因此也就更加明确了‘私人所有’和‘个人所有’之间的区别。”【206】显然,在1988年,于光远的胆子还没有那么大,所以他才会绕圈子,并且,一绕就绕了五、六年。对此,我们不能不对这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苦心孤诣感到哭笑不得。实际上,于光远生前曾一再许诺,要就所有制问题“写一篇长文”【206】、“写一篇科学论文”【207】,但这个诺言却至死都未能兑现。

 

前面提到,于光远从1988年起就要在所有制问题上挑起事端,但因为“政治风波”,他的企图一时没能得逞。所以,进入1993年之后,他继续就这个问题发表文章,其中之一,就题为《关于“社会所有制”》。这篇文章长达五千余言,开篇两句话是它的“文眼”:

 

“把‘公有’认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不确切的。道理很简单:‘公有’就是共有,至于是哪些人和怎样公有,在‘公有’这个概念本身中是不包括的。”【197】

 

根据《说文》,公者,“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爲公”也就是说,“公”字的本意就是与“私”相对。而共者,“同也。”其实,如果公、共两字的字义真的如于光远所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话,那么“公共”早就会成为汉语词汇了,因为将它们合二而一,既符合叠韵规则、又符合叠音规则,更符合“联合”规则。【208】而事实是,“公共”一词出现得非常晚,以至《词源》和《辞海》都不收录。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于光远的“‘公有’就是共有”这个说法能够成立的话,那不要说股份公司是“公有制”——这后来确实变成了于光远鼓吹“社会所有制”的主要目的【209】,显然是受到了其他学者的启发【193】【210】——,连私有制的源头“家庭”也都是公有制了,因为只要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共有”就都是“公有”。

 

其实,虽然位高名大,但于光远讨论“社会所有制”问题的资格却相当浅薄,因为他后来在私下承认,当他在1977年到中央高级党校宣讲“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时,“当时我不知道恩格斯曾经讲过‘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词,以为我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211】这个笑话到底是个什么级别的,可以通过下面这个事实来衡量:1980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一个二年级的本科生在《经济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设想的探讨》。【212】与一个非马克思主义专业的本科生相比,专业的、职业的马克思主义者于光远在给中央高级党校的高级党政干部们宣讲“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前,岂不应该先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言论“探索”一番吗?

 

同样,在1987年写作《马恩严格区分“公有”与“社会所有”,不应都译成“公有”》一文时,于光远对五年前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其内容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部分手稿——,似乎茫然不知,因为他对那本书只字不提。只是到了1993年以后,那本书才变成了他手中的法宝,不仅据之撰写《马克思论“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要建立社会个人所有制》等文章,而且还据之编纂了一篇《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一个名震全国的“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了解竟然如此之支离破碎,难怪他要编纂“于氏(马克思主义)辞典”了,因为他的“马克思主义”,全都是他“手头”上掌握的那些内容——所谓“管窥蠡测”、“东鳞西爪”——;并且,那些内容还全都经过了“于氏改造”。

 

5、我行我素

 

也就是因为《关于“社会所有制”》一文太过乖谬,所以它招来了众人的批评,其中,嗓门最高之人,就是原《红旗》杂志经济部主任李光远——他先是在中国社会科学界“最权威”的《中国社会科学》【213】上发表了一篇长文,“向于光远同志和关心这个问题的读者们请教”【214】;很可能因为没有得到回应,李光远又在发表《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学术月刊》上再次发文,单独“向于光远同志请教”【215】。那么,李光远都说了些什么呢?这是李光远得出的两点结论:

 

“第一,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都符合马恩的用法。当今世界上,只有社会主义才实行公有制(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的法律形式,不是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公有制一词能够明确表达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和对立面这一基本性质。

 

“第二,把‘公有’、‘社会所有’、‘劳动者个人所有’三类各有特色的概念结合起来,互相补充和解释,有利于更完整地理解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对于‘公有’,可以有此一问,‘公有,谁所有’?答曰:‘公有就是社会所有(或集体所有)’。再问,‘社会(集体)是谁? ’再答曰:‘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或‘社会个人的联合’。而这里说的个人或劳动者是指已从旧社会被奴役、受剥削、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地位解放出来的劳动者。”【214】

 

 

其实,李文的责任编辑总结得更为简练:

 

“一、于光远混淆了法律意义的‘共有’和经济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二、于光远误解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所使用的称谓。”【216】

 

可惜的是,即使是外面吵翻了天——有人就把于光远的文章和李光远的文章一前一后收入一本于光远任“学术顾问”的书中【217】——,于光远仍旧是一副老僧入静的架势,连“余光”都不屑于远射。显然,经济学家于光远再次根据“价值法则”,祭出了“沉默是金”这根杀手锏。问题是,他在“大鸣大放”之初,岂不应该就已经预料到这样的结局吗?他干嘛要自讨难堪呢?答曰:“邓小平时代”的于光远,不仅早就不再是“毛泽东时代”的那个“反击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急先锋了,他还摇身一变,以“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自许,大张旗鼓、高声大嗓地要“为企业家说话”——与其说这是“否定之否定”,倒不如说这是风向标的“肯定之肯定”。更让人不解的是,尽管身份和立场发生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但于光远“说话”的方式却一成不变,那就是从浩如烟海的“马恩全集”中寻章摘句、咬文嚼字——其实质就是对那些“经典著作”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曲解——,以此证明自己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6、图穷匕见

 

前面提到,于光远之所以要在公有制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其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的私有制”。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他的第一步棋就是让公有制改名换姓,变成“社会所有制”。也就是因为要搞“资本主义复辟”,所以他故意装糊涂,一边说自己在四处考察之后仍旧“不得要领”,一边向专家公开询问“啥叫社会”。

 

事实是,南斯拉夫从1950年就开始实行所谓的“社会所有制”,其实质,就是在“公有”企业中实行劳动者“自治”,以期达到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充分结合的目的。这被认为是一种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彻底分离、实行市场经济)、也不同于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代替劳动者控制生产资料、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之间的另一种所有制模式。【218】【219】【220】【221】【222】【223】【224】而这样的事实,早在五十年代就已经见诸中国的报刊了。例如,1957年,《参考消息》就曾介绍过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225】在那之前,《人民日报》还曾报道匈牙利的“卡达尔同布达佩斯工人代表谈话”,其副标题就是《工人代表表示要保卫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2261962年,《经济学动态》第11期是“南斯拉夫现代修正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料专辑”,其中就有《南斯拉夫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这样的文章,开篇就讲《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经济中生产者自治》这样的问题。【2271963926日,《人民日报》用三个整版的篇幅发表《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一文,其中就有对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的批判,而于光远就曾参与该文的讨论。【2281974年,《参考消息》还报道“秘鲁政府成立首批社会所有制企业”,说“这批企业用国家贷款筹建,它们将属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人所有,以便在工人当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229】实际上,这句话足以概括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的实质。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共与南共关系的解冻,对南斯拉夫经济体制的介绍文章和书籍开始大量出现。事实是,就在于光远启程访问南斯拉夫之前,《国际经济评》杂志发表了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的主要设计者、实施者爱德华·卡德尔(Едвард Кардељ, 1910-1979)的文章,标题就是《论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230】紧接着,他的《南斯拉夫计划制度》、《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等著作先后在中国出版。更有甚者:被于光远亲自指派“着手组建一个研究南斯拉夫经济的学术团体——南斯拉夫经济研究会”的江春泽还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表了多篇文章,介绍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231】【232】【233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于光远在南斯拉夫“多次向学者请教”之后仍旧“始终未得要领”、并且在那十年之后,他继续就“什么是社会?”这个问题向中国的社会学家“请教”,不可能是因为这个问题过于深奥或者他本人过于愚蠢或虚心好学——张仲实早在1949年就如此言简意赅地定义“社会”:“就是人们生产关系的总体(即结合的意思)”【234——,而只能是在装糊涂。而他之所以要装糊涂,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南斯拉夫的让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与他“为企业家说话”的立场有着根本的矛盾。难怪将于光远视为“既是老师、领导,又是并肩工作的亲密伙伴”【235】的董辅礽会直言不讳地说,于光远“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与南斯拉夫谈的曾建立过的社会所有制不是一回事。”【236】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的所谓“社会”,就是随便几个人——如二奶、小三儿、七姑、八婆,甚至贴身保姆——的任意组合,而他们的私有财产因此就可以称为“公共所有”了。

 

你见过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吗?你见过这样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吗?

 

【注:根据马克思在1880年为《法国工人党纲领》所写的导言【85, p.264——有人将之称为“浓缩版共产党宣言”【237】——,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确切含义,应该与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即生产者(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集体占有——,最为接近,而与“社会化的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绝对占有完全无缘。】

 

五、“共有制”

 

于光远对别人的商榷和请教一言不发,并不表示他对别人的“指正”默然接受——恰恰相反,他是在以自己的独特方式来固执己见。显然,当时的于光远还没有想到自己后来教训陈伯达的话,“不接受可以争辩嘛,……如果他是出于不愿与一个初次见面的人争论,也可以说你的意见让我考虑考虑嘛!”

 

1997年,于光远在多家期刊上同时发表了《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一文——他后来在私下承认,自己匆匆发表那篇“初稿”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十五大”【238】——,而该“辞典”的第一个辞条就是“公有制”:

 

“公有和私有互为对词。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制一般和私有制一般,也都互为对词。在早期原始社会中,既然没有私有财产,也就无所谓公有财产。那是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在原始社会漫长的时期内,既然还没有财产,把那时的社会称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说法也就是不准确的。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这时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的观念,于是事实上早已存在着的非私有的财产,在观念上也就成为私有财产的对立物——公有财产。在有了财产和财产观念后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诸社会经济形态中,即在后期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都存在私有和公有。它们都是公有和私有并存的社会。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的公有(或公有制)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的私有(私有制)一样,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各社会经济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以不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以及这不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并存的状况与它们之间不同的关系区分的。在同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也可能因公共所有者范围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公有或公有制,如在封建社会中除封建的国家所有制外,也可以有某个封建家族的公有制。”【239】

 

这段话虽然只有12句、438字,但却包含唯物史观、唯物辩证法、政治经济学等基本内容,因此可以看作是耄耋之年的于光远处心积虑、殚精竭虑的思想结晶,因此值得认真分析。

 

1、先说历史唯物主义

 

于光远的这段话否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存在——他说这个说法“不准确”,显然是不敢太过放肆,放肆的说法应该是“荒谬的”。确实,把“无产”社会说成是“共产”社会,就像是把零当作分母一样,于理不合。所以,“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光远应该早就“发现”如此明显的荒谬。

 

其实,把以通过血缘关系而组成的氏族家庭说成是“公社”甚至“社会”,比把“无产社会”说成是“共产社会”更为荒唐可笑。据于光远在五十年代初说,在原始社会之初,也就是生产力最为低下之时,原始人群体不过“二三十人”,而已。【240】到了八十年代,由于光远担任总编辑部常务副主任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的估计数字仍旧如此,“一般不超过数十人”。【241】也就是说,一个所谓的“原始公社”、“氏族公社”,亦即“原始社会”,不过就是一个个数代同堂的大家族;而那样的大家族,直到今天在中国也没有绝迹——巴金笔下的《家》就是一例。难道我们可以因此说“共产主义社会一直都存在”吗?

 

事实是,上述观点和疑问不仅一直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到了1989年,它还登堂入室,发表在《社会科学报》上。【242】三年后,南开大学新科经济学博士龚唯平又提出“原始群社会是一种无所有制的社会,没有财产,没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观点。【243】紧接着,于光远向“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成立暨研讨会”递交了一份“书面发言”——这是正文第一段话:

 

“私有财产发源于原始社会后期。有了私有财产,原先公社共同使用的物质资料获得财产的意义。事实上的私有财产的起源,成为观念上的公有财产的起源。将来事实上的私有财产彻底不存在了, 观念上的公有财产也便失去其意义。整个人类社会是从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最后又复归到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整个人类社会将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无限地发展。”【205】

 

这就是于光远“敢于”否定“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背景。

 

前面提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对于马克思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他的全部理论体系都是建立在“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前提之上的。但是,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之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发生了一大融合,即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开始,通过消灭私有制,最终回归到共产主义社会,乃是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的“否定之否定”的具体体现,这也是“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能实现”的主要根据——看看于光远在1959年说的这句话:

 

“只有当人类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经过私有社会又回到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阶段),如上面我们说过的那样,情形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44】

 

到了六十年代,因为毛泽东不承认“否定之否定”是一个独立的“规律”【245】【246】,所以于光远的“否定之否定”社会发展观就相当于被“彻底否定”了——直到毛泽东去世以后,它才满血复活,即来了一个“否定之否定之否定之否定”:

 

“大家都很熟悉社会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是原始共产主义。这个阶段经历的时间很长,长到以后的私有制社会同它无法相比。将来共产主义在全世界胜利之后,私有制再也不会重新产生。……私有制社会在几千年中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三种基本形态,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起来之后,人类社会又向否定私有制的方向发展。私有制社会又要让位给共同占有和共同劳动的共产主义社会。20世纪一十年代以来,世界上有一些国家,私有制已经被推翻。全世界所有国家,或早或晚也都要走这样一条路。因此,人类社会的这种发展过程,简单说来就是:从共产主义经过私有制再回到共产主义,即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247】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从三十年代起就接受了这个“否定之否定”的社会发展观。【206只不过是,到了九十年代,虽然“否定之否定”对于光远照样有效,但他却把“共产主义”置换成了“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这就是于光远否定“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存在的意义之所在。而既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属于子虚乌有,那最终的(高级)共产主义也就“不一定”能够实现了。这样的观点,对于常人来说,本来再正常不过;但是,它出自一个自称的“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之口,就不是一般的滑稽。更可笑的是,于光远还宣称自己要“带着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灵魂去见马克思。”【12】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宁肯接见那些于光远口中的“左棍”——包括臭名昭著的何大拿——,也不可能接见他于光远,因为明眼人都明白,“于氏马克思主义”就是“伪马克思主义”的代名词,就像“方氏科学”就是“伪科学”、“真科邪”的代名词一样。

 

2、次说辩证唯物主义

 

按照于光远的说法,私有财产出现在前,私有观念出现在后。虽然于光远把这一观点表达得有些扭扭捏捏,含含糊糊,但将他说过的话放到一起来看,则其“思想”脉络恍然若现:不过是说私有财产的出现早于公有财产——或许于光远觉得私有制“因此”具有先天的合理性。这是他在1993年说的话:

 

“事实上的私有财产的起源,成为观念上的公有财产的起源。”【205】

 

这是他四年后说的话: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这时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的观念,于是事实上早已存在着的非私有的财产,在观念上也就成为私有财产的对立物——公有财产。”【239】

 

“自从私有财产从本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原始社会中产生出来之后,迄今为止的历史中,私有制一直存在。”【239】

 

谁都知道,人的行动受大脑支配,所以,一个人将公有财产据为私有,一定是先在头脑中产生了一个“私”(我的)字——所以文革时期,有“狠斗私字一闪念”这样的说法。退一万步讲,于光远也应该交代一下,“公有财产”是如何突兀地变成“私有财产”的吧?但他却惜墨如金。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从五十年代起,于光远就向全国人民宣传“存在决定意识”这个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2481958年,于光远在《哲学研究》上面开办讲座,第一讲就以《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学习它?》为题,而在“全部哲学的最根本的问题是精神对物质的关系问题”这一节,于光远讲到:

 

“唯物主义主张物质、自然界是在我们意识以外, 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 主张物质是意识的来源, 而意识是物质的反映, 是发展到完善高度的物贾——人脑——的产物。”【249】

 

显然,根据这个“基本原理”,原始人不可能在没有“私有财产”这个物质之前,产生“私有财产”这个意识。可惜的是,于光远的马克思主义学得并不到家,因为在这个世界上,“财产”是物质,但“私有财产”却是“意识”的产物,没有“私有财产观念”,根本就不会有什么“私有财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像其他动物一样,人也是有“本能”的,而任何一本辞典都会告诉你,“本能”又叫“先天行为”,即不需要学习、不需要“反映”而与生俱来的内在冲动。司马迁就说,“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忿,忿而无度量则争,争则乱。”【250】据《说文解字注》,欲者,贪也实际上,在所有的本能之中,比贪欲更为旺盛的欲望是生存,它也是达尔文构建生物进化论的基本前提。试想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应该是常态,强者多吃多占、甚至弱肉强食几乎是必然发生的情况,因为只有这样,“适者”才能够“生存”下来。也就是说,由于本能的存在,人类一开始就在为自我的生存而斗争。所谓相亲相爱、同甘共苦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不能说肯定不曾存在过,但可以肯定地说,即使它曾经存在过,它也完全没有竞争力,迟早会走上同归于尽的终点,即被“自然”淘汰掉。实际上,这也是那些“优生学家”非要干预“人类进化方向”的主要理由:“文明”减轻了生存竞争的压力,结果那些本来应该被“自然”所淘汰的“不适者”也能“生存”,他们挤占了“适者”的生存空间——这导致人类进化方向的逆转,即退化。

 

问题是,上面这一大套说法,是否违反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呢?当然不。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承认本能的存在。事实是,仅在《资本论》第一卷,“本能”这个词就出现了十多次,如“商品所有者的天然本能”【82, p.104】、“(人的)最初的动物式的本能”【82, p.202】、“繁殖后代的本能”【82, p.628】等。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不仅人类个体有本能,连阶级也有本能,所以他才会说“以他所特有的市民阶级的本能”【82, p.405】、“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实际上具有正确的本能”【82, p.564】、“以其惯有的不会弄错的资产阶级本能”【82, p.698】这样的话。而在《资本论》第一卷问世之前的二十多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部合写的著作《神圣家族》中,有这样一段话:

 

“他的每一种本质活动和特性,他的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一种需要,成为一种把他的私欲变为对他身外的其他事物和其他人的癖好的需要。”【251】

 

这段话的德文原文是:

 

“Jede seiner Wesenstätigkeiten und Eigenschaften, jeder seiner Lebenstriebe wird zum Bedürfnis, zur Not, die seine Selbstsucht zur Sucht nach andern Dingen und Menschen außer ihm macht.”252

 

它被翻译成如下英文:

 

“Every activity and property of his being, every one of his vital urges, becomes a need, a necessity, which his self-seeking transforms into seeking for other things and human beings outside him.”253

 

无论怎么理解这句话,它都是在说,一个人的活动全都受其“生活本能”(Lebenstriebe,应该译为“生命本能”)的驱使——实际上,苏共中央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鲍里斯·安德烈耶维奇·沃罗诺维奇(Борис Андреевич Воронович, 1932-)就是这么认为的:

 

“……分析人的需要不能归结为分析人周围的客观现实。研究需要时的主观态度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要考虑到它们对人本身的依赖性。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写道:‘他的每一种本质活动和特性,他的每-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一种需要。’”【254】

 

事实是,本能不仅驱使个人的行为,它还驱使个人结为集体——这是恩格斯在1875年在一封信中说的:

 

“我不能同意您认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是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的那种说法。在我看来,社会本能是从猿进化到人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最初的人想必是群居的,而且就我们所能追溯到的来看,我们发现,情况就是这样。”【255】

 

事实是,到了生命的最后时光,“本能”在恩格斯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他会说“群众本能地感到,工人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党来同两个官方的政党相对抗”【256, p.293】、“他是唯一的一个真正诚实的人,并且具有真正无产阶级的本能”【256, p.295】、“群众中的社会主义本能越来越强烈”【256, p.343】这样的话。恩格斯使用的相应德文分别是“Masseninstinkt”【257, p.307】、“proletarischen Instinkt”【257, p.309】、“sozialistische Instinkt”【257, p.361】。在德文中,“Instinkt”不仅含有“不受意识控制”、“无意识”的意思,它还含有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正确决定、采取正确行动的意思。【258

 

既然本能的作用是那么的大,而原始人的理性思维能力显然比现代人要弱得多,那么,他们到底出于什么样的本能去选择“共产主义”?毫无疑问,对于这样的问题,于光远连想都不会想到。实际上,在自己八十多岁时,于光远还要笨拙地维护“于氏马克思主义”,恰恰说明,他的追求真理的本能已经点滴不剩地被“老马嘶风”——这是山东电视台介绍于光远电视片的标题【259】——的本能所代替。

 

3、接着说政治经济学

 

早在五十年代初,于光远等人就向中国公众讲解“为什么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就决定了人们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这个问题。【260】五年后,显然是因为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以,他们在这个讲座中添加了这样一段话:

 

“为什么生产关系的变化必须通过革命的手段来完成呢?这是因为,人与人之见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最基本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关系的根本改变,就是人与人之间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改变,而这种占用关系的改变,就一定只能用革命的手段才能完成。……”【261, p.15

 

也就是说,所谓“所有制”、“公有制”、“私有制”问题,都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而不是泛指“财产”。“生产资料”又称“生产手段”,其相应的英文是“means of production”。按照于光远的说法,“生产资料就是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必需具有的各种物质条件。”【260】可是,半个世纪后,在大谈所有制问题时,于光远却对“生产资料”绝口不提,并且特意使用“财产”来代替“生产资料”,于是得出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都存在私有和公有”这样的结论。为了给自己张目,于光远还举出了一个具体例子:

 

“比如小说《红楼梦》中所写的宁国府和荣国府的财产就是这两府的主子们公共所有的,而掌握荣国府大权的王熙凤又有她本人私有的小金库。”【239】

 

宁国府和荣国府的主子们“公共所有的”财产中,最重要的就是房产和地产,通过这些财产,那些“主子们”才可以通过收取“房租地税”来过着马克思所说的“寄生虫”般的生活。也就是说,九十年代的于光远所说的“公共所有的”财产,不是别的,恰恰是剥削者用来剥削被剥削者的剥削工具,恰恰就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国共产党矢志奋斗要消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际上,于光远在二十年前就是这么说的:

 

“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农奴或农民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封建主的土地,没有人身的自由,忍受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依附于封建主。”【262】

 

曾几何时,这些万恶的“封建主”,又被于光远说成是实行“公有制”的先驱了。为什么呢?因为于光远发现了一个秘诀:公者,共也。其实,根据英美法系,一个人一旦结婚,其财产即与对方分享。如果于光远的理论成立,那岂不是说,在英、美两国,对资本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仅通过完婚即可达到,而不需要通过他所说的“革命的手段”和“革命的斗争”?【261, pp.15-16】问题是,马克思本人为什么没有想到此点?

 

其实,于光远心里非常清楚,对于被剥削者而言,归荣、宁二府“公共所有的”财产,与归王熙凤“私有的”小金库——它被用来放高利贷,而据马克思说,“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166, p.676】——,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因为早在几年前,李光远就已经告诉过他了:“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的法律形式,不是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214】而于光远一边对之充耳不闻,一边变本加厉,坚持宣传自己的主张——与他明知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是怎么回事,却要装糊涂一样——,因此他当时绝不可能是在搞什么“学术探讨”,而是在主动地、有意识地充当某些人、某些“集团”、某些势力的代言人——就像方舟子通过欺诈的手段来推销转基因食品,没有一丝一毫的可能是如他所说的“出于良心”【263】一样。

 

其实,“新时期”改革开放的理论基础,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从根本上说就是毛泽东当初提出的“新民主主义论”——尽管龚育之口沫横飞地讲了两、三个小时非要论证其间的不同【264】,但那只能是徒劳,因为他不仅无法证明二者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他还永远都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孰优孰劣——,因此,仅在“毛泽东思想”的框架之内,就能够完成相应的理论建设。可是,于光远却要另辟蹊径,专门跑到马克思那里去寻章摘句,并且还要对那几个披沙沥金般挑选出来的词句百般曲解,凸显其“治学”目的的可怜、可悲、可鄙,“治学”方法之迂腐、冬烘、可笑,以及眼界和思路之狭隘、封闭、顽固。实际上,你只要注意到于光远宁肯放着“反义词”这个现成的汉语词汇不用,而是非要生编硬造出一个“对词”——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词”这个词条在该书1978年第一版、1983年第二版中均不曾出现,但从1996年起,这个词开始被收录,但它既不是名词,其含义也与于光远所说丝毫不搭界,是“演员在排练中互相对台词”【265】——,并且非要把“宁国府和荣国府这两府的主子们”所“共有”的财产说成是“公共所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公共”的含义是“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266——,你就会明白,为了达到自己那不可告人的目的,他是真的费尽了心机,何止是顾不上吃相,他连装疯卖傻的招术都使上了。

 

1987年,中顾委召开生活会对于光远给予“批评帮助”。为了拒绝、抵抗,“于光远就让他的秘书抱了二尺多高的一大摞书进来放在桌上”,并且泪光闪闪地说:

 

“《晏子春秋》里有一个故事。周王室有一个官员叫柏常骞。他到齐国找晏子求教。说自己如果‘正道直行则不容于世,隐道诡行则不忍’。问晏子,如何得以‘道无灭,身亦无废?’古代的确有不少士大夫,近代的确有不少知识分子有这样的苦恼。反正我是一定要‘正道直行’的,要带着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灵魂去见马克思。”【12】

 

如上所述,马克思宁可接见臭气熏天的何祚庥,也不可能接见于光远这个来自东方的“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实际上,依我之见,不仅马克思不会见于光远,连那些“老牌儿修正主义者”如伯恩斯坦、考茨基、托洛茨基、布哈林也都不大可能见他,原因很简单:“于氏马克思主义”与“公共”所能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既不可兼容、也不可沟通——它连“修正主义”都不是,而是彻头彻尾的“打着红旗反红旗”。如果这叫做“正道直行”,请问“百科全书式学者”于光远:什么叫“邪门歪道”、“旁门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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