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
送交者: 亦明_ 2022年08月04日07:16:01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亦明
【提要】
早在八十年代初,于光远就被自己的拥趸们扣上了“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桂冠,他本人也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架势指点江山、臧否人物。本文通过对地租理论、社会进化理论、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等方面的事例对于光远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进行了分析,证明他是一个既不相信共产主义、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多少深入理解的“伪马克思主义者”。对他来说,“马克思主义”既是一根用来打人的棍子,又是一件兜售私货的道具——就像方舟子口中的“科学”一样。
【细目】
一、地租理论
1、地租率 2、绝对地租 3、《资本论》第三卷
二、家庭理论
1、《学习》的氏族与家庭 2、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3、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4、于光远的“对偶家庭”
三、“原始公社”
1、误译 2、误导 3、以讹传讹
四、“公有制”
1、故弄玄虚 2、别有用心 3、咬文嚼字 4、卷土重来 5、我行我素 6、图穷匕见
五、“共有制”
1、先说历史唯物主义 2、次说辩证唯物主义 3、接着说政治经济学
前面提到,于光远说自己是“二表人才”,“一是爱表现,二是爱受表扬”。【1】而他所谓的“表扬”,并不是指上级领导对他的赞许和鼓励,而是他的下级、信徒、粉丝、拥趸们对他的肆意吹捧,其基本行为模式就是给他扣上一顶又一顶的“桂冠”,如什么“百科全书式的学者”【2】、“百科全书式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3】、“当今中国唯一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4】、“中国当代的亚里士多德”【5】,等等。而在所有这些桂冠之中,“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就是他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即大名鼎鼎的“马列所”)的下属如马家驹(1927-)、苏绍智(1923-2019)等人在八十年代初拱手献上的。【6】【7】在当时的中国,活着的人之中几乎没有几个人有胆子接受这样的称号——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张闻天在1976年去世,但只是到1990年才被追认为“忠诚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理论家”【8】——,但于光远却坦然笑纳这顶送来的高帽。好笑的是,“马列所”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及与他们同时代的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著作、生平和事业”【9】,所以,由时任“马列所”所长的苏绍智给于光远扣上这顶高帽,就相当于宣布,“于光远研究”也在“马列所”的“主要任务”范围之内。果然,在1985年,一个所谓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建设科学研究组”抛出了一本号称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光远同志辛勤劳动的真实写照”的书,《于光远著作目录 1937-1985》——之所以说是“抛出”,是因为它是一本没有书号、没有出版单位、没有发行单位、甚至没有编者姓名的“四无出版物”。【10】1986年,恰逢“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光远同志……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五十周年”,同一伙人又打着“理论学术界”的旗号,在北京召开了“于光远学术思想讨论会”。【11】也就是因为太过张扬,到了1987年,在中顾委召开的“帮助于光远同志生活会”上,中顾委秘书长荣高棠对着于光远不客气地批评道:
“前一阵子搞一个纪念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四十几个单位,上海搞了又在北京搞,净给你抬轿子,可你就愿意坐!”【12】
让于光远死不瞑目的是,直到他在四分之一世纪后去世,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也没肯给他加上“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这个谥号——实际上,在那篇不到五百字的讣告中,“理论家”这三个字根本就不曾出现过。【13】倒是反伪帮的准机关报《北京青年报》——和《南方周末》一样,它的起家历史也与“反伪”密切相关,所以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国反伪帮核心成员龚育之在1995年的一个重要“反伪”讲话中,特别予以点名表扬,并且代表反伪帮向它“表示敬意”【14】;而其推销胡同串子司马南的力度,与《南方周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连司马南的马仔李力研都说,它在1995年“连篇累牍发表了司马南揭露‘特异功能’和‘伪气功’的文章”【15】;方舟子曾任专栏作家的《北京科技报》,就是这家报社的成员之一——颇为慷慨,在于光远去世的当天就把他说成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16】既然如此,我们就来看看于光远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到底懂得多少、多深。
一、地租理论
据柳红说 “1998年吴敬琏曾劝于光远,多花些时间写回忆自己参加党内一些重要事件和接触重要党史人物的文章,他说:‘这样的事情,我们无法代替你。不要受现实问题的诱惑,那些问题我们可以做’。此后,我们读到一本又一本回忆录。”【17】在于光远“一本又一本回忆录”中,他对之批评最为尖酸刻薄的那个人,非陈伯达莫属。而陈伯达之所以会招致于光远的如此忌恨,只因为一件事,那就是他漠视了于光远对自己的批评——这是那个故事的原委:
1945-1946年间,陈伯达在延安《解放日报》上连载《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文。由于在延安整风之后,陈伯达的地位迅速蹿升,并且,于光远本人也关心地租问题,所以那篇文章引起了于光远的注意。而他“越看越觉得他的分析论述不但很肤浅,一知半解,而且概念是混乱的,认为必须写信给他,指出他的错误。”【18】接到信后,陈伯达马上约于光远面谈,并向对方表示“你的信我看了。我对《资本论》没有学好,是个小学生。你的信指出了我的错误,这是对我最大的教育和鞭策。我终生难忘。”可是,当那篇长文出版单行本之后,于光远却发现,他指出的那些错误竟然原封未动。对此,于光远说:“我实在感到这个人真是虚伪”。这是于光远在半个世纪之后的愤愤不平:
“我对陈伯达的如此所为,只能用惊讶之至来形容。他嘴上说得那么好,可内心根本不接受。不接受可以争辩嘛,我觉得那是很正常的;如果他是出于不愿与一个初次见面的人争论,也可以说‘你的意见让我考虑考虑’嘛!”【19】
这个故事,于光远在世纪之交还曾多次谈到。【20】【21】【22, pp.189-192】
由于于光远首次公开讲上面那个故事是在1998年,即在陈伯达去世九年之后,因此死无对证;加之陈伯达是“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重要成员,是御笔钦批的“假马克思主义政治骗子”;而且于光远谈论的问题又位于他本人的专业之内,所以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唯一选择就是听信于光远的一面之辞。不幸的是,2005年,香港出版了陈伯达的儿子陈晓农“编纂”的《陈伯达最后口述回忆》,其中偏偏就有陈伯达生前对于光远的批评的评论:
“《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书原本是拟写作的《近代中国农业与中国农村各阶级》的一部分草稿,因为抗战结束后工作太忙,难以写就全书,就于1945 年冬和1946年春将这一部分稿子先发表了。后来于光远看了发表的稿子,找我提了些意见,主要是两点:一是文章中统计数字的量很大,有些统计数位有错误; 二是‘地租率’的概念在使用上与《资本论》中的‘地租率’概念不一致。关于第一点,我请你(指笔者)母亲文菲将所有的统计数字重算一遍,因为她中学时曾在湖北全省会考中得过数学第三名,所以我对她的计算能力很相信。结果稿子第二次发表时,于光远又来了,说怎么数位错误都没有改呀?看来你母亲在延安整风受冤枉时,脑子受了刺激,已不大好用了。我那时没有时间再料理这本书,后来还是苏联人在翻译时,将书中的数字重新核对了一遍,纠正了一些错误。关于第二点,我后来在书里加了几句解释,说明这本书不使用《资本论》中的‘地租率’计算方法,而只延用中国农村中传统的‘地租率’的计算方法。因为当时中国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农村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农业经济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照用《资本论》中计算地租率的方法,就无法对当时中国农村的地租率进行计算和研究。不过于光远提出这个问题是好的,我曾经读过多种政治经济学书,就是没有对《资本论》进行认真的研读,因为《资本论》卷帙很厚,我过去主要是搞古代哲学的,就没有能细读。认真读《资本论》还是在解放以后。”【23, pp.87-88】
其实,在专业人士看来,陈伯达对中国地租的分析完全中规中矩。陈晓农就说,“建国初期,陈翰伯等学者曾对此书给予好评。”【23, p.89】1956年,苏联人科作道也夫在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租》一书中说,“陈伯达同志所著的‘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书中载有关于旧中国地租压迫的有价值的实际的和理论的资料。”【24, pp.18-19】 1978年,辽宁大学经济系编写的函授教材《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册还引用了《近代中国地租概说》,而在当时,陈伯达正被关在秦城监狱。1989年,陈伯达出狱还不到一年、尚在“剥夺政治权利”之际,《近代中国地租概说》又被全文收入由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辑的《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三辑,只是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该文的标题被改为《近代中国地租概况》。【25】实际上,即使是于光远的得意门生龚育之,在论证陈伯达当选学部委员之时,为他开列的第一条资格也是他的《近代中国地租概说》。【26】紧接龚育之之后,有人将陈伯达的《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与王亚南的名著《中国经济原论》相提并论。【27】也就是说,于光远对这本书经年累月的诋毁,自始至终都是他的一家之言,并且,这些负面言论丝毫没能减低这本书的正面学术价值。
1、地租率
查《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书,陈伯达在初版中将“地租量”与“地租率”混用,如说“中国历来的地租量,大约说来,如前所述,是‘田之所入,地主得其半,耕者得其半’。其地租率大约的数目就是占生产物的百分之五十。”【28, p.35】而在其再版时,陈伯达将“地租率”一般都改为“地租量”,如将上面引文的第二句话改为“就是说,地租量大约占生产物的百分之五十。”【29, p.31】但这并不说明陈伯达搞不懂地租率的概念,因为在初版中,陈伯达还写道:
“前面我们所计算的地租率,是根据实物地租的量。这是目前中国仍然占最大量的现象,也即表现了地租的封建性或半封建性。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这里也已经有货币地租的发展。当我们要按照货币地租的形式来考察地租的时候,则是用地租量所占地价的百分比,来计算地租率的。这虽然是初期资本主义的一种计算方法;但我们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经济,是包含走向资本主义,并有资本主义发展交错着的过渡性质,因此农业上的地租,也就有封建的性质、半封建的性质与资本主义的性质之交错;这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应用在我们这个半封建的过渡经济上。实际上,把这样的计算方法应用在我们这里,并非说明这就是资本主义地租,相反,我们这里应用这种计算方法所得结果,其主要所说的剥削性质,同样是野蛮的、残酷的封建或半封建性的。”【28, p.42】
而为了应付于光远之流的“质疑”,陈伯达在第二版中还加上了这样一段话:
“按照中国农村经济一般地不是资本主义的关系的情况,而是处在封建的半封建的关系的情况,因此,这里的地租率的计算方法,一般地不便于用那种完全处在资本主义关系的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关于实物地租,这里是用中国农村中原来习惯的计算方法,即用地租量占土地生产物的比例,来说明地租率的。”【29, p.32】
也就是说,陈伯达所分析的中国农村经济基本上是“封建的和半封建的”,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的资本主义农业经济——马克思所说的模式是农业资本家通过支付货币从地主那里租用土地,然后通过支付工资雇佣农业工人来耕种土地——有着根本的不同。
实际上,早在1932年,只有24岁的钱俊瑞(1908-1985)就曾援引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证明,中国的地租与马克思地租理论所讨论的对象完全不同——这是他从德文版《资本论》中翻来的话:
“我们并不是在说及那种情形,即虽然存在着那种已经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式的和土地私有财生产,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事并没有存在,因此佃户不是一个资本家,并且他的经营也不是资本主义的经营的那种场合。爱尔兰便是一个实例。”【30】(注:这段话来自《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导论》。)
与钱俊瑞相似,一个叫田秋烈的人在1935年也写了一篇文章,题为《中国地租的形式和性质》——这是其结尾:
“物租的统治,租额的过重,工偿制的保留,租外贡纳的存在——所有这些都说明着中国地租的特质,换言之,即说明着中国地租不是资本主义的地租。”【31】
在当时,连正在北大史学系就读的王毓铨(1910-2002)在探讨“中国地租”问题时,都要先问一个“现阶段中国的地租是否为资本主义的地租?”这样的问题。【32】而对这样的问题,只要稍有涉猎,就会得到相同的答案。
事实是,早陈伯达两三年,《资本论》一书的翻译人王亚南(1901-1969)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中国地租总论》。其中,作者首先讨论了“由封建制地租向资本制地租转化的历程”和“中国地租的一般现象形态及其特质的把握”这两个问题,然后,他写道:
“显然的,一个社会的农产品,如其主要不是当作交换价值生产出来,而是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地租以价格支付,以货币支付,根本就无所依据,而农产品与工业品间的差别价值,即前者对后者能提供较多剩余价值,能在平均利润以上,挣得一种转化为地租的超额利润的事实,就无法实现,也就是说,绝对地租无法实现。”【33】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近代中国农业地租”,完全就是风马牛不相干。实际上,进入五十年代之后,连苏联人也这么说:
“所以,封建地租形式与资本主义地租形式的生产方式是有不同本质上的差别的,而获得这两种地租的方式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封建地租的获得以生产者分得土地为基础,而资本主义地租的获得却以生产者摆脱土地为基础。”【24, p.47】
所以说,于光远以陈伯达“‘地租率’的概念在使用上与《资本论》中的‘地租率’概念不一致”为由,对他提出批评,实际上是把自己的那幅僵硬的教条主义面目展示给了世人。而陈伯达在分析中国问题时,敢于摆脱马克思的桎梏,又凸显其在学识与见识上的确高人一筹。
确实,早在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标志的“毛泽东思想”出现之前,陈伯达就已经对“中国新哲学者”们发出了“使唯物辩证法在中国问题中具体化起来”的呼吁。【34】难怪西方有人会把他与毛泽东并列为建立“毛泽东思想”的重要人物。【35】而尽管林彪、“四人帮”等人对陈伯达的懦弱性格颇有些看不起,但对他的学术水平却都相当佩服,如邱会作就说:
“陈伯达是大革命时代的老党员,在毛主席身边工作几十年,对宣传毛泽东思想立过大功。他一生最大的业绩就是花了很大心血整理好了毛泽东选集一到五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对陈伯达,人们都称之为老夫子(有学问之意)”。【36】
而“四人帮”的笔杆子戚本禹也说:“他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哲学水平要比一般人高很多。”【37】所以说,尽管于光远利用一切机会、甚至没有机会也要创造机会来贬损陈伯达,但那些言论对他本人的伤害要远远大于对陈伯达的伤害,正所谓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
最好笑的是,于光远在1950年似乎终于搞明白了这个道理,所以他才会在《学习》杂志上发表《关于地租的几个基本问题》这篇文章,其中,他先是大谈资本主义地租与封建主义地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地租,是二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关系,”接着讲实物地租、劳役地租、货币地租,然后告诉他的读者这样的话:
“从上面讲的来看,旧中国地主阶级所收的地租它决不是什么资本主义的地租,而是封建性的地租。而列昂节夫政治经济学上所讲的地租却是资本主义的地租,这一段是一定要弄清楚的。”【38】
显然,那些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聆听于光远的“(列昂节夫)政治经济学讲座”的听众,被于光远的照本宣科搞得晕了头、懵了圈——上面这篇文章,就是于光远给他们的“答疑”。而事实是,就在于光远与王惠德合著的《政治经济学讲话》出版的第二年,有人就在《经济研究》杂志上指出该书作者在地租问题上闹了笑话,因为按照书中的讲解,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土地越好,生产率越高,产品出卖时的市场价格就越低;反之,土地越坏,生产率越低,产品的市场价格就越高。显然,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说不通的。”【39】
让人惊诧的是,即使是在那之后将近半个世纪,于光远仍旧坚持他对陈伯达的批评。为什么呢?当然是因为他是一个“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40】或“死不悔改的马克思主义者”【41】。
2、绝对地租
据于光远说,他在自己的那封“几千字的长信”中,还曾指出了陈伯达犯下的这样一个错误:
“而且,陈伯达在这里使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概念我认为是不恰当的。绝对地租的概念并不是如陈伯达介绍的那样‘即使劣等地耕种者也必须向地主缴纳的地租,经济科学上叫做绝对地租’。这是他并不真懂马克思讲的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表现。《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四页的标题是《最劣等的土地也有级差地租》。”【18】
上面这段话,再一次把于光远的“假马克思主义者”面孔暴露得一清二楚。
事实是,陈伯达所说的“经济科学”,就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因此,他给出的“绝对地租”定义,也是来自马克思。原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定义了两种地租,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前者是根据土壤的肥沃程度及地理位置的优劣而产生的,而后者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产生的。不言而喻,在级差地租中,“最劣等的土地”就是“级差”的“最底部”,因此它产生的“级差地租”为零,即它只能产生“绝对地租”。如此简单的道理,还需要多么高深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知识才能理解吗?实际上,一个人即使对此搞不明白,他也可以从相关书籍中获得答案。例如,苏联三十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就这样定义“绝对地租”:
“地主根据其土地私有权,不但从优良的土地,并且从最劣等的土地,也可以得到地租,这样的地租,马克思称为绝对地租。”【42, p.530】
而在给出上述定义之前,该书作者就已经把“最劣等土地”说成是“完全不能产生差额地租的”土地了。【42, p.529】同样,苏联人科作道也夫也说:“土地所有者不能从最劣土地租佃者手中取得额差地租,因为在这种土地上不产生额差地租,但他一定要取得绝对地租。”【24, p.88】而于光远的《政治经济学》教师爷列昂节夫在其《政治经济学》中完全摘录马克思的话来定义绝对地租: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卷二(上册,二二三页)里说道:‘绝对地租乃是交给土地所有人的贡税。’”【43, p.254】
“马克思把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之间的区别规定如下:‘绝对地租乃是土地产品价值超出生产价格之余额。级差地租乃是位置优良的土地生产品之市场价格超出它们自己生产品的价值之余额。”【43, p.255】
好像是害怕读者对马克思说的话不能理解,列昂节夫又引列宁的话说:
“列宁把造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条件作了以下的扼要的评述:‘第一,我们看到土地上经营(资本主义的)之独占。这一独占是由于土地的有限性而来的,因而,在一切资本主义社会里是必然的。这一独占引导到了劣等土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着粮食的价格,而上等土地的投资或生产性更大的投资所产生的额外利润,则构成了级差地租。这种级差地租的发生,是跟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完全没有关系的,这种土地私人所有制只是使土地所有人可以向佃农收取地租罢了。第二,我们看到土地私人所有制的独占。不论在逻辑上,或在历史上,这一独占,跟前面的那个独占是没有密切联系的。不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或对于资本主义的农业组织,这一独占都没有丝毫的必要。一方面,我们能够完全想得到,资本主义的农业可以没有土地私有权,因此,好多澈底的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都主张土地的国有化。别一方面,我们在现实上也遇到了没有土地私有权的资本主义的农业组织,例如在国有或公社的土地上面的经营。所以,把这两种独占加以区别,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与级差地租并存,还必须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这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的私人所有制所产生的。’”【43, p.255】
其实,即使是对马列主义一窍不通之人也能够搞明白,租用土地必然要缴纳租金,不论租用的这块土地有多么贫瘠和遥远——自然条件越差,租金就越少——;而“绝对地租”就是对最糟糕的地块付出的最便宜租金。这个道理,于光远当然懂得,所以他在1951年这样写道:
“上星期我们在讲级差地租时曾经假定,在已经耕种的土地当中,最劣等土地是没有地租的。只有质量比较好,位置比较优越的土地才有地租。但这只不过是一个假定。在事实上并不是这个样子的。在事实上,所有已经耕种的土地,只要这块土地是土地所有者所有,不是农业资本家自己所有,那么即使是最劣等的土地,也还是要支付地租的。而当他投资到比较好的土地时,他所支付的地租也比上面所讲的级差地租要高。只有农业资本家在比较好的土地上所支付的地租,与在最劣等土地上所支付的地租之间的差额才和我们上星期所讲的级差地租是相等的。……这就是说只有这个差额是和上星期我们讲的级差地租仍旧是相等的,但除了这一部份级差地租以外,比上次我们所讲的多了三十块钱。这三十块钱的增加的地租额,是在一切土地上,包括已耕种最劣等土地在内,都要支付的。这一个地租额在政治经济学上就叫做绝对地租。”【44】【45】
事实是,到了1977年,于光远还是这么讲:
“在分析极差地租时,我们假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入最劣等土地时不缴级差地租,但这不是说资本家租入最劣等土地也不要缴任何地租。大土地所有者决不肯把土地白白地交给别人使用,即使是土质贫瘠、位置最坏的土地,他也要求得到一份地租,否则宁肯让它荒芜。事实上资本家在经营最劣等的土地时也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这种地租,叫做绝对地租。”【46】
到了九十年代,在于光远主编的《经济大辞典》中还是这么解释“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占有的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那一部分超额利润。地租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土地所有权垄断存在的条件下,不论土地生产条件的优劣,对任何土地投资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故称绝对地租。”【47】
你能看出于光远所讲的“绝对地租”和陈伯达所讲的“绝对地租”有什么不同吗?事实是,不仅于光远那么说,直到今天,中国所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那么说的:
“【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社会地租的一种。地主在出租最劣等的土地给农业资本家也要求地租,这样农业品价格必须高涨到最劣土地生产价格(生产费加农业资本家的平均利润)以上,才能产生地租,这种地租就叫做‘绝对地租’。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绝对地租就是一般土地上的生产品的价值,减去该生产品的生产价格以后的余额。’”【48】
“事实上,农业资本家即使耕种劣等土地,也必须缴纳地租。这种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包括租种劣等土地也必须缴纳的地租,叫做绝对地租。”【49】
“马克思这段话表明,最劣等的土地上,虽然不提供级差地租,但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而对投资于这种A 级土地形成限制,就必须提供地租,否则A 级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就得不到体现。这样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50】
“绝对地租:不管土地优劣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会向租用任何一块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收取地租,租种劣等地也必须缴纳地租。这部分地租就是绝对地租。”【51】
“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劣等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叫作绝对地租。租种更好土地所缴纳的地租中有一部分就是绝对地租。”【52】
那么,于光远所说的“《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四页的标题是《最劣等的土地也有级差地租》”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四章题为“Differentialrente auch auf dem schlechtesten bebauten Boden”,英文译为“Differential Rent Also on the Worst Cultivated Soil”,中文一般译为《最劣的耕地也有级差地租》【53】或《最坏耕地也有级差地租》【54】。而不论哪个译本,它所论述的都是这样一个问题:那些原以为不能产生级差地租的土地,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级差地租——关于这一点,不仅《资本论》原著说得很明白,那些数不胜数的“资本论解读”对它的解释也是千篇一律。【55】【56】【57】【58】换句话说就是,《最劣的耕地也有级差地租》的内容,类似于证明贫下中农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豪吃狂饮一样,如捡到狗头金、如造反吃大户。而于光远拿马克思讨论特殊情况的文字来否定陈伯达论述中国地租一般情况的著作,凸显其对陈伯达的主观恶意——如果不是因为他没有读懂《资本论》的话。
3、《资本论》第三卷
本来,《资本论》第三卷是马克思未完成的著作,我们今天看到的模样,是恩格斯整理而成的。有不少人就怀疑,恩格斯将它们整理发表,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事实是,恩格斯整理《资本论》第二卷只用了一年的时间,但在第三卷上,他却花费了十年时间。但即使耗费了大量的心血,恩格斯的努力也“经常会受到批评。”【59】确实,希腊裔法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伊曼纽尔(Arghiri Emmanuel,1911-2001)就说,如果《资本论》的第三卷也和第一卷一样,由马克思本人完成并将之发表的话,那将让人感到非常尴尬;而事实并非如此。恩格斯在马克思死后发现的所谓第三卷手稿,不过是一捆初稿和笔记。【60】伊曼纽尔还根据恩格斯给拉法格的一封信说,《资本论》第三卷的手稿始于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第一卷之时,而在那之后的二十多年里,马克思一直没有再碰它们。(同上。)
据恩格斯说,马克思“研究原始时代的历史,研究农学、俄国的和美国的土地关系、地质学等等,主要是为了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最完善地写出关于地租的章节”。【61】而马克思“研究原始时代的历史”的证据就是他在去世前一、两年写下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换句话说就是,马克思至死都没有完成“写出关于地租的章节”的准备工作,尽管他在1862年就已经宣布“现在我终于顺便把地租这个烂摊子清理出来了。”【62】
而于光远据之为经典、当作绝对真理的马克思地租理论,就是《资本论》第三卷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始于假设、终于假设,如假设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农产品按价值出售、土地本身没有价值,等等;而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人能够证明,这些假设确实成立——恰恰相反,很多人都认为它们根本就不能成立。【63】实际上,早在二十世纪初,俄国共产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部就为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吵翻了天,所以列宁才会在1901年作长文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64】显然是因为收效不大,到了1908年,列宁继续努力,在10-11月间连作《彼·马斯洛夫歇斯底里大发作》、《对彼·马斯洛夫的〈答复〉的几点意见》、《普列汉诺夫一伙人怎样维护修正主义》等文,继续捍卫——这是他总结一个叫“马斯洛夫”的人的“修正主义言论”:
“马斯洛夫在一系列的论文和他的《土地问题》的一系列版本中都声称:(1)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是不正确的;(2)这个理论的出现是因为第3卷是一部‘草稿’;(3)‘土地肥力递减’是事实;(4)假如绝对地租理论正确而‘土地肥力递减规律’不正确,那么俄国的民粹派和全世界的修正主义者都可以说是正确的了。”【65】
而除了给对方贴上“修正主义”的标签之外,列宁“捍卫马克思”似乎再没有其他方式。(关于中国对“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批判,见【66】。)
不仅如此,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还貌似与他的价值理论相矛盾——所以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菲因(Ben Fine)和萨德-费洛(Alfredo Saad-Filho)才会在讲解《资本论》时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最费解的一章。【67】而他们的观点几乎是圈内共识:著名托洛茨基主义理论家和经济学家、比利时社会主义工人党领袖厄内思特·曼德尔 (Ernest Mandel, 1923-1995)就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其整个经济理论中最艰难的部分,也是他的体系中被评论和发展得最少的部分。【68】美国佛蒙特大学经济学教授吉布森(Bill Gibson)和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伊斯法哈尼(Hadi Saleh Isfahani)也说,马克思的原稿“冗长、乏味、并且,最关键的是,犹疑不定。”【69】美国三一学院经济学教授拉米雷斯(Miguel D. Ramirez)则说它“泛泛而且艰难”(extensive and difficult)。【70】难怪恩格斯会说《资本论》的“最后两篇真使我‘出一身大汗’。”【71】而这两篇之一就是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实际上,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大概就是所谓的“绝对地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一书(A History of Marxian Economics)的作者霍华德(Michael Charles Howard)和金(John Edward King)就直言不讳地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存在致命的缺陷(“Marx’s theory of rent is fatally flawed”)。【72】伊曼纽尔也认为,“绝对地租”这个概念完全是多余的(“superfluous”)【60, p.218】;“绝对地租”那一章“或许是马克思理论中最薄弱的一章”(“This is perhaps the weakest chapter in Marx’s theory” )【60, p.216】、“马克思做出这些没有根据的断言,完全无法想象他曾准备将之发表”(“it is impossible to conceive Marx formulating such gratuitous assertions if he had himself prepared this text for publication”)【60, p.218】。
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拿来当作自己批评的终极武器,恰恰就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最短的短板。更可悲的是,于光远不仅在1945年对此一无所知,在半个世纪之后,他似乎仍旧如此——所以他才会说这样的话:
“《资本论》这部书并不难懂,但是随着自己知识的长进越来越感到它内容的丰富和深刻,我在岭南大学读第一卷时觉得很好懂,而在五六年后读懂全书反而觉得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我由衷地承认对这部书没有学好。而陈伯达这时是在写一部学术著作来讨论中国近代地租这个很重要的问题,却对马克思的地租论的基本概念都讲错了,我真有点不能理解这是怎么一回事。我总觉得他用《资本论》学得不好来解释不怎么说得通。学得还不好就不必去引用《资本论》来写文章就是了,何必要写。”【20】
你只有知道于光远曾在自己的不计其数的文章中,引用《资本论》无数次的话,你才能明白,于光远手中的“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是永远也照不到他自己的。
二、家庭理论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在1948年曾给中央机关的干部讲授“社会发展史”,地点就是七届二中全会的礼堂,听众中有董必武、朱德等高官显要。【73】所以,在主掌《学习》杂志后,向广大读者宣讲“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就成了于光远当仁不让的“己任”。
1、《学习》的氏族和家庭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开始给自己的刊物写文章”是在《学习》杂志第一卷第三期上回答一个读者提出的问题:“共同纲领是否等于宪法?”他当时使用的笔名是“君麟”。【74】四个月后,1950年3月,于光远再次使用“君麟”这个笔名来回答另一个读者提出的问题:“原始社会中氏族和家长制有何区别?家长制社会里有阶级吗?”而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于光远“就不得不把这几种家族形态和其演变过程概括叙述一下”,所以这篇答疑文章题为《关于氏族和家长制》。
不言而喻,对于于光远来说,他的“社会发展史”知识只能来自恩格斯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出版于1884年,原文是德文“Der Ursprung der Familie, des Privateigenthums und des Staats”,后来的英译本将之译成“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简言之,该书共分九章,分量最重的是第二章,《家庭》,篇幅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在这一章,恩格斯分别讲解了原始社会的四种家庭类型: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专偶制家庭。这也就是于光远所说的“几种家族形态”——毫无疑问,它们是由低到高“进化”而来的。而于光远的那篇答疑文章,就是从“最低级的原始社会”开始,然后讲“血缘家族”、“彭拿鲁亚家族”、“对偶家族”,一直讲到“父系家长制家族”。这篇文章虽然长达两千多字,但给他惹上麻烦的是下面这101个字:
“第三种家族形态是‘对偶家族’。这是开始由集团婚姻向着一夫一妻的婚姻过渡的一种形式。在这里,一个丈夫虽然仍有许多的妻,但是在这许多妻中间,有一个是主要的妻(虽然还不能称她为爱妻),而同时,他对于她,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间的一个主夫。”【75】
“君麟”的文章发表后,一个叫“方青”的读者给《学习》编辑部写了一封信,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从于光远以“编者”的名义给他的答复中,我们却能够窥其一斑:
“来信提出对于本刊第二卷第一期《关于氏族和家长制》一文的意见,我们是完全同意的。那篇文章确实是把对偶家族解释错了,而对氏族制说明得也不够充分。这一期我们发表了《什么是对偶家族?它和群婚和一夫一妻制家族有什么区别?》的问题解答一则,已对这个问题重新作了说明。关于氏族制问题,以后还当另作补充说明。
“这次错误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我们编辑工作上还存在着严重的粗枝大叶作风,我们除了严肃的进行检讨外,对于你的及时提出纠正,应当表示深切的谢意。” 【76】
果然,在那期《学习》的“问题解答”专栏,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对偶家族?它和群婚和一夫一妻制家族有什么区别?”,而解答者就是“君麟”。他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各引了两段话,然后写道:
“从上面的引证中,可以看到对偶家族有这样几个主要特点,就是:一、一个男子同一个妻生活着;二、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很容易由任一方撕破的;三、通常几个家族,住居在一个家屋之中,形成共同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上,实现共产主义原则。
“这种对偶家族并不是从人类一开始就有的。它仅只是整个家族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人类最初形成的是群婚的家族。恩格斯在《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上说:‘在原始时代,家族底发展,就在于通婚范围的缩小,这个范围最初包括着全部落,在其内部实行两性间的婚姻共有。由于一贯的排斥亲族通婚——初为近缘的,次为远缘的,最后以至姻戚者,一切种类的群婚,归根结底,在事实上,便成为不可能的事,结果,只剩下了一种还不太牢固结合的婚姻对偶了。’即从群婚家族过渡到对偶家族。此外还说到:‘对偶婚的若干类似,在多少长久一个时期,在群婚上或者还在它以前即已有了。一个男性在许多妻中有了一个正妻,而他对她也是许多夫中间的一个主夫。’(我在本刊二卷一期误以此为对偶家族的特征)由此可见,对偶家族本身是从群婚的家族发展而来的。”【77】
问题是,于光远为什么要“引证”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2、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原来,恩格斯之所以会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他在马克思的遗稿中,发现了一束关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笔记,这些笔记后来被以《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为题出版。所以,在恩格斯看来,他根据《古代社会》来重建“历史唯物主义”是完成马克思的一桩未竟“遗愿”。【78】实际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副标题就是“im Anschlub an Lewis H. Morgan's Forschungen”,中文译为《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没有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就不可能有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当然也更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中的“原始社会”部分。
事实是,在读到《古代社会》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个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所以在1848年问世的《共产党宣言》中,第一章的第一句话就是“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Die Geschichte aller bisherigen Gesellschaft ist die Geschichte von Klassenkämpfen)。在该文的不计其数的版本中,这句话一直如此,只是在得知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后,恩格斯才利用给《共产党宣言》作序的机会,加上诸如“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79】或“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80】这样的解释。实际上,在1888年英文版正文中,恩格斯还加了一个长注:
“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81】
其实,即使是“在1847年”之后二十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还认为,显然是受黑格尔的影响,氏族起源于家庭,而不是相反,所以他才会这么写道:
“在家庭内部,随后在氏族内部,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82, pp.389-390】
1883年,即该书德文第三版出版之际,恩格斯为这句话中加了一个注释:
“后来对人类原始状况的透彻的研究,使作者得出结论: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的开始解体,各种各样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同上。)
而就在那之前六年,1877年,恩格斯在总结马克思的历史功绩时还在说,马克思证明了“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83】与之几乎同时,恩格斯还在其名著《反杜林论》中说了这样的话:“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84, p.29】只是到了1882年,亦即马克思去世的前一年,恩格斯才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这样写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85, p.225】
上面这些事实说明什么呢?它们说明,无论所谓的 “社会发展史”的内容到底如何,它们都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建立无关紧要。事实是,根据列宁在1913年的说法,马克思主义总共只有三个组成部分,它们是唯物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其来源分别是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86】也就是说,来自“美国人类学”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并不属于经典马克思主义,虽然它是恩格斯最著名的著作。确实,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恩格斯建立“马克思主义社会进化史”至关重要——所以蔡和森说恩格斯是“将摩尔根和马克斯两人的意见联合一致”【87】;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文化人类学博士罗斯(Samuel W. Rose)则说,“摩尔根和他的《古代社会》在马克思主义经典及绝大部分人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思想中占据开创性的地位,并对它们产生着持续的影响。”【88】
事实是,从开始“研读”《古代社会》到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写作,恩格斯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89】;而仅“研读”《古代社会》,马克思就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90】。因此,一个让人百思不解的问题就是:从1880年看到《古代社会》,到1883年去世,马克思有三年的时间来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但他却没有那么做——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的原因当然很多,但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并不是像人们以为的那样,对所有问题的观点全都一致。恰恰相反,他们二人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哲学方面——的分歧是相当明显的。【91】实际上,恰恰就是因为与马克思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恩格斯被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讥称为“伪辩证法家”(pseudo-dialectician)。【92】【93】【94】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世界上真的有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主义者”的话,那么恩格斯就是他们当仁不让的不二鼻祖。
事实是,在对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这个问题上,恩格斯与马克思的差别更为显著。【95】【96】【97】【98】【99】【100】【101】确实,《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只是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的一种【102】;但《古代社会》却是恩格斯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最主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源泉——有人说后者是对前者的“改写”(paraphrase)【103】,恩格斯的传记作家麦克莱伦则说恩格斯的书“严重依赖摩尔根的《古代社会》”(“It relied heavily on Lewis Morgan's book Ancient Society”)、恩格斯对摩尔根的依赖远远超过对马克思笔记的依赖(“Engels based himself much more exclusively on Morgan than did Marx……”)【104, p.33】。所以,《人类学家马克思》一书的作者强调指出,在马克思看来,文化与经济或国家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向的,而不是简单的、单向的。【105】
其次,在发现《古代社会》之前,马克思已经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而要在一个已经构建完成的体系中,硬生生地塞进一个“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对马克思来说,颇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忧。别的不说,只说马克思的《资本论》:在第一卷的结尾,即第七篇第二十四章第七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于光远后来承认这一节“可以视作这一卷的最后一章”,因此其中的言论“在《资本论》中的地位是很高的”【106】——,提出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将之称为“否定的否定”。如果突然冒出一个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话,这个“否定的否定”岂不应该改成“否定的否定的否定”?与马克思相比,恩格斯的著述要少得多,因此他的包袱要小得多。具体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问题上,他更是没有任何负担,因为在《反杜林论》中,他已经把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曲解——关于此点,于光远后来也承认了——成了“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了(下详)。
所以,马克思的传记作家、英国肯特大学政治学教授戴维·麦克莱伦(David McLellan, 1940-)在1973年这样写道:
“马克思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年中,对自然科学(物理学,地质学,更重要的是数学)的关注确实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多。对刚出现的人类学,他也非常感兴趣,并且对路易斯·摩尔根的著作颇为热衷。摩尔根曾经是一位极受尊敬的作家,但其学术声望没能经受得住后来研究的考验。在1880-1881年的冬天,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作了上百页的详细摘录。恩格斯在其后来的《家庭起源》一书中运用了这些摘录的材料。摩尔根著作中引起马克思兴趣的主要是原始部落的民主政治组织以及他们的共有财产。马克思并没有受维多利亚时代价值观的影响,而它则渗透在摩尔根的著作中。马克思似乎也不曾像恩格斯那样,对摩尔根的成就佩服得无以复加。最特别的是,马克思没有看到原始共产主义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之间,存在任何的密切平行。”【107】
四年后,麦克莱伦又这样评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对于摩尔根的严重依赖,使这本书受到伤害。摩尔根对达尔文进化论的坚持,使他提出了一个太过普遍的进化框架,以致他对亚洲和非洲的情况近乎无视。至于摩尔根提出的原始的乱交、群婚以及在时间上母系氏族早于父系氏族这些观点,都极其靠不住。也就是因为如此,关于家庭的那部分文字是恩格斯这本书中最差的。更让人费解的是他对物种生产和生产资料生产的严格两岐划分。例如,他说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而他在对比蒙昧、野蛮社会的自然选择与后来出现的新的社会力量时,所有这一切都似乎在经济和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最非马克思主义的划分。”【108】
可是,到了1919年,列宁对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开始极力推荐,说它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的,而是根据大量的史料和政治材料写成的。”【109】在那之后,这本“恩格斯主义”经典就变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第四个组成部分。1922年,蔡和森开始在上海大学讲授“社会进化史”,其基本材料就是恩格斯这本书的法文版,蔡和森将之译为《家族私产与国家之起源》。蔡和森的讲义1924年由民智书局出版。【110】1929年,李膺扬(即杨贤江,1895-1931)从英文和日文将恩格斯的这本书翻译完成,由上海新生命书局出版,标题为《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1938年,张仲实从德文翻译了这本书,由上海生活书店出版,书名与李译本同。1954年,张译本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书名改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个译名一直沿用至今。
3、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按照摩尔根的社会进化理论,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前,人类处于蒙昧和野蛮时代,它们被称为“原始状态的社会”(primitive state of society)【111, p.62】、“原始社会”(primitive society)【112, p.468】;而在原始社会,人类过着“共产主义生活”(practiced communism in living)【112, p.70】。在原始社会中,家庭的形式也慢慢“进化”:从最初的毫无区别的混乱交配(Promiscuous Intercourse)发展到“血缘家庭”(兄妹通婚,Consanguineous family)、“普那路亚家庭”(Punaluan family)、“对偶制家庭”(Syndyasmian family)、“父系家长制家庭”(Patriarchal family)、“专偶制家庭”(Monogamian family),进化的压力来自对近亲交配的逐渐禁止。
就像达尔文的进化论基于两个基本假设——随机突变、自然选择——一样,摩尔根的“家庭进化论”也有两个基本假设,它们是:第一,原始人太愚蠢,因此不懂得爱情——他的原话:“他们连最低形式的爱情也不懂”【113】、“男子寻找配偶,并不是出于感情与挚爱,像在文明社会里那样;他们还处在对爱情一无所知的阶段。”【114】换句话说就是,在原始社会,男女之间的交媾完全是随机的,以“方便”和“需要”为基本原则。确实,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交媾、同居、婚姻、家庭这些概念几乎是同义词。摩尔根社会进化论的第二个假设就是,人类社会,至少是家庭的形式,遵循一定的发展模式,即从低级进化到高级。而事实是,摩尔根的这两个假设全都不能成立。
首先,爱情属于感情范畴,而智力属于理性范畴。所以,即使原始人真的像摩尔根所想象得那么愚蠢,他们也不一定没有爱情。事实是,《古代社会》问世后,就有多部著作质疑此点,连恩格斯也承认,法国人勒土尔诺在其1888年出版的《婚姻和家庭之进化》一书中“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关系即使在这里也应该属于低级发展阶段。”【115】而在恩格斯撰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前,仅次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威考茨基——《资本论》第四卷就是由他整理成书的——还曾撰写论文,不仅从方法论方面证明摩尔根的推论是错误的,而且还根据动物学、民族学方面的证据来证明人类的“乱婚”是不可能的——这是他的结论: “在部落内部有充分的性自由。由于有嫉妒的情绪,另一方面由于女人同男人一样作为自由平等的人受共同体保护、部落内部根本设有强者压迫弱者的情况,这种充分的性自由并没有导致每个男人都对部落内一切女人拥有婚姻权利的群婚状态,而是导致姘居状态,也就是说,导致很容易解除的、比较松弛的一夫一妻结合。”【116】
这大概就是恩格斯说“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117】这种莫名其妙的话的原因——人类至今仍旧无法达到“相互宽容,消除嫉妒”这样的精神境界,那么类人猿到底是怎么达到的呢?
事实是,考茨基虽然多次遭到了恩格斯的批评【118】【119】,并且还获赠恩格斯的大作,但他却一直没有改变自己的观点。恰恰相反,在其1927年出版的巨著《唯物主义历史观》(Die Materialistische Geschichtsauffassung)一书中,考茨基一面把自己45年前得出的结论抄录了下来,一面得意洋洋地宣称“我今天还坚信这一点”(Zu dieser Auffassung bekenne ich mich auch heute noch)。【120】
事实是,恩格斯不仅没能说服自己的同志考茨基,反倒迎来了一个又一个“考茨基”。1888年,法国人类学家勒土尔诺(Charles Jean Marie Letourneau, 1831-1902)的《婚姻和家庭之进化》(L'évolution du mariage et de la famille)在巴黎出版。同年,丹麦学者卡尔·尼古拉·斯塔克(Carl Nicolai Starcke, 1858-1926)的《原始家庭》(Die primitive Familie in ihrer Entstehung und Entwickelung)在莱比锡出版。三年后,芬兰人类学家爱德华·亚历山大·韦斯特马克(Edvard Alexander Westermarck, 1862-1939)的三卷本《人类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在伦敦和纽约出版。这三本书,都对摩尔根的家庭理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第一本书很可能导致《古代社会》的法文译本迟至1971年才出现【121】;而后两本书还点了恩格斯的名。实际上,在其第一卷中,韦斯特马克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专门驳斥“乱交说”,即人类婚姻始于“乱交”阶段的理论。恩格斯虽然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中对勒土尔诺和韦斯特马克都回以“点名批评”,但那些片言只语与被批评方的鸿篇巨制相比,不啻杯水车薪。事实是,《人类婚姻史》一书材料之丰富,连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王亚南都被征服了,所以他在翻译了该书的缩写本(A Short History of Marriage)之后,大声感叹道:“世界之大,一定还有更稀奇古怪的许多习俗,曾经存在,现在仍旧变相的存在。”【122】
其实,中国古人早就发现自然界中存在“爱情鸟”。【123】而今人又发现,灵长类中确实存在“一夫一妻”制。【124】【125】【126】实际上,连憨头憨脑的大熊猫都知道“择偶”【127】,连苍蝇也不是随机交配的。【128】所以,即使原始人真的蠢到不懂爱情,他们也肯定能够辨别美丑。
实际上,摩尔根用于建立“家庭进化论”的第二个假设,即人类家庭形态沿着单一路线进化,更为荒谬,因为与人类的单一起源假说不同,绝大多数人类学家相信文化的起源是多元的,并且还是相对独立的。【129】即使是在今天,中国民间还有“三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入乡随俗”这样的说法。所以说,摩尔根将自己看到的或听到的世界各地的婚姻习俗杂糅到一起,总结出一个“进化路线”,颇像是将不同来源的骸骨拼凑成一个骨架——即使看上去确实像是那么回事儿,但他终究无法证明那个生物在历史上确曾存在过。
除了基本假设难以成立之外,摩尔根建立“家庭进化论”的另一大弱点就是他的理论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这一点,连摩尔根本人及他的支持者都不得不承认。1985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图克(Elisabeth Tooker, 1927-)在给《古代社会》作序时说:“他得出的结论全都基于事实;而在缺乏事实之时,他根据已有的材料来反推。”【130】看看摩尔根是如何通过“反推”来论证“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存在:
“没有证据表明夏威夷风俗曾在亚洲或北美盛行,或兄弟姐妹通婚为普遍风俗。这样的证据也不必存在。这个结论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的:在部落组织时代之前,亚洲存在马来亚系统;如果这些足以解释土兰尼亚系统的起源,那么该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亚洲习俗以及马来亚系统的存在。”【131】
这实际上比秦桧的“莫须有”还要可笑。更可笑的是,摩尔根总结出来的几个家庭形态,如果不是出于他对土著语言的误读,就是因为他被传教士提供的材料所误导。例如,就在于光远在《学习》杂志上大讲“普那路亚家庭”的第二年,美国研究太平洋群岛土著民族的权威、哈佛大学人类学博士汉迪(Edward Smith Craighill Handy, 1892-1980)【132】就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在其《血亲和姻亲制度》一书及他的名著《古代社会》中对‘普那路亚’一词做了错误的解释。我们认为必须更正这个错误。基于对这个词的误解,摩尔根将它用来当做一个假想的原始的、普遍的波利尼西亚婚姻形态的称呼。然后,他又变本加厉,用它来命名一个假想的人类历史婚姻形态的第二个阶段,称之为‘普那路亚家庭’。”【133】
1957年,旅英南非人类学家梅耶·弗提斯(Meyer Fortes, 1906-1983)写道:虽然摩尔根的家庭进化理论在“非人类学学者”(non-anthropological scholars)中仍有市场,但在英美,没有一个稍有信誉的人类学家还会接受它。【134】确实,到了六十年代,连苏联人都承认,摩尔根所说的家庭形态,尤其是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是“一个纯粹的假想”(of a purely hypothetical nature)。【135】在那之后,苏联科学家说得更放肆了:“‘血缘’家庭经过核对,原来是纯粹的误解的产物……‘普那路亚’家庭同样是书房的臆造”【136】;“摩尔根所得到的情报是错误的”、“关于血缘家庭的假说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现在它已被几乎所有的原始社会史学家们所放弃”【137】。其实,早在1920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罗伯特·罗伊 (Robert Harry Lowie, 1883-1957)就在其名著《原始社会》中指出,在当时,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中获取原始社会的知识,“就像是从达尔文以前的自然学家那里获取生物学知识一样”可笑。【138】
实际上,即使是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也屡遭抨击。1929年,也就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被介绍到中国之际,著名社会学家陶希圣就这样告诉国人:
“莫尔干的《古代社会》在近来是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批评之矢所集中……五十年来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的发见,足资以推翻《古代社会》的假想与论断者,不一而足。”【139】
1932年,正在美国留学的张荫麟在《大公报》上说,《古代社会》“已经成了人类学史上的古董,其中的结论多半已被近今人类学者所摈弃。”【140】两年后,人类学家林惠祥(1901-1958)的《文化人类学》问世,其中写道:
“古典派社会演进论学者以为结婚的形式也是有几个相连续的阶段。照莫尔根氏(L. H. Morgan)所说:最早的结婚阶段是‘乱婚’,即性交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制。与乱婚正相反是义务性的一夫一妻制,故被当作最后的阶段,而其间则有几种中间性的制度。他们以为世界上各民族一定都曾经过乱婚的时代,其后慢慢一段一段地演进,其进到一夫一妻制的已经是文明民族了。这种学说曾盛过一时,但自从反演进论派兴起以后除极少数人外几乎凡研究这问题的人都不赞成乱婚曾为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了。反对派以为这种学说的错误在于缺乏证据,而却有许多相反的事实。有些文化很低的民族例如非洲布须曼人(Bush-men)、安达曼的人(Andamanese)、印度的吠陀人(Veddahs)都实在是行紧严的一夫一妻的。”【141】
1935年,也就是在于光远“投身革命”那一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陆懋德在课堂上说,“摩氏之书,出版已近五十年,其理论多误。”【142】
也就是说,在五十年代初,于光远的社会科学知识比西方学界落后了至少三十年;比中国学界落后了大约二十年——而当时的他还不到四十岁。
实际上,即使是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对摩尔根《古代社会》的批评之声也没有绝迹。1956年,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林志纯发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与原始社会史上一些问题》一文,完全根据苏联人类学的最新成果批驳《古代社会》的一些基本观点,其中之一就是“亲族制度和家族制度的相关问题”——这是其结论之一:
“摩尔根所主张的,由马来式亲族制来推断血缘家族制存在的方法,是不能成立的;与此同时,摩尔根所主张的,夏威夷人实行群婚制之说,也是不能成立的(夏威夷人已进入氏族解体、阶级发生期)。”【143】
进入八十年代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蔡俊生的长文,《论群婚》,这是其摘要的第一句话:
“这篇文章在肯定摩尔根关于群婚的理论和探索方法的同时,指出了摩尔根群婚概念的一些缺陷,认为在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不存在的。”【144】
《论群婚》的发表,标志着中国社会科学界开始正式摒弃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理论。只不过是,这个开端,有些不伦不类,因为蔡俊生的文章“主要依据谢苗诺夫的研究成果”,而“谢苗诺夫的研究成果”,就是由蔡俊生等人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1983年年底出版《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也就是因为对“谢苗诺夫的研究成果”过分依赖,所以蔡俊生才会在“指出摩尔根群婚概念的一些缺陷”的同时,“肯定摩尔根关于群婚的理论和探索方法”。而如上所述,摩尔根的错误根源就是他的“探索方法”。也就是因为如此,中国学术界对恩格斯“国家起源”学说的全面否定要再等二十年。【145】
毫无疑问,对于于光远来说,即使他对上面所有这一切全都知晓,它们也都一钱不值,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论断”在“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心中和脑中永远都是绝对的、永恒的真理。而具体到摩尔根,其“道理”恰如考古学家童恩正所说:
“有的学者误认为摩尔根的具体观点即等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体观点,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体观点即等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故而将摩尔根的代表作《古代社会》奉为圭臬,三十年来不敢越雷池一步。”【146】
这就是于光远在1950年通过引用摩尔干来解答“对偶家族”问题的根本原因。
4、于光远的“对偶家庭”
也许有人会说,于光远当时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大员,他根据组织原则,向读者宣讲官方认可的社会发展史理论,即使出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事实是,于光远的问题并不是他亦步亦趋地照本宣科,而是他根本就没有读懂恩格斯的著作。
原来,就像前面提到的“普那路亚家庭”一样,所谓的“对偶婚姻”也完全是摩尔根为了构建自己的“社会进化论”而发明出来的,其证据就是,在他完成于1868年、但迟至1871年才出版的《人类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一书中,这种家族类型被称为“成对之间的婚姻”(“marriage between single pairs”),而在当时,它纯粹是摩尔根“推导”出来的:
“考虑到血亲系统的成分,则必须假设存在过成对之间的婚姻。”【147】
摩尔根的那本书厚达六百多页,其中,“成对之间的婚姻”这个词组总共出现了四十多次,但摩尔根却没有提出一个证据来证明这种婚姻形式确曾存在过。恰恰相反,他在提到这个词组时,不时会强调这个形态是假设的(assumed)。【147, p.11, p.143】可是,在1873年,一个名叫阿什·来特(Asher Wright,1803-1875)的牧师给摩尔根写了一封信,其中有如下描述:
“如果就他们的家族制度而言,当他们居住在古式长屋之中的时候,大约是某一个克兰,占着优势,妇女从其他的克兰,纳取丈夫,有时还遇着一种新奇的事件,就是当他们的儿子们,到了能够有充分的勇气与其母亲离开的时候,便与他们的少妻同居。通常以女子支配家屋,无疑地,这是一种克兰制的表现。各种日常生活的物品,全部都是共有的;但是,那般不幸的丈夫或爱人,却是不能享受他的应得的一分。不拘两性间生了多少子女,不拘丈夫有多少物品放在这个家屋内,但他的妻,可以随时命他收拾拾取他的绒毯与羔裘,立刻离开他妻的家屋。当这种命令发出以后,如果他不肯接收,那么他一定得着惩罚,甚至有害他的健康。……”【148, p.828】
也就是根据这样的故事,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把“对偶家族”(The Syndyasmian or Pairing Family)专门列为一章,并且还将之与“父系家长制家族”(The Patriarchal Family)合并到同一章中讲述。这是这一章的第二段话:
“对偶家族,是一种特殊的家族制度。通常几个家族,住居于一家屋之中,形成一个共同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上,实现共产主义的原则。数个这样的家族,结合于一个共同的家族之中……”。【148, pp.821-822】
而恩格斯在讲述摩尔根这一章的内容时(第二章第三节),虽然把标题写成“对偶家庭”(德文“Die Paarungsfamilie”、英文“The Pairing Family”),但他实际上还讲述了“父系家长制家族”的内容;并且,他还把摩尔根第三篇第五章的部分内容也掺和进这一章中,结果连蔡和森都被搞糊涂了,所以他才会把“父系家长制家族”的一些内容当作是发生在“对偶家族”中的事情。【149】确实,绝大多数人读过这部分文字之后,都会觉得抓不住要领——因为它主要是根据道听途说和斗室冥想,所以它本来也没有什么要领。显然是这个缘故,当王亚南在《学习》杂志上介绍《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这本“名著”时,他这么介绍“对偶家族”:
“这种家族的特点,就是一个男性在许多共同妻中间,有一个正妻;同时一个女性,在许多共同夫中间有一个主夫。”【150】
这句话实际上来自恩格斯的这句话:
“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82, pp.57-58】
这句话显然又是来自摩尔根的这段话:
“在群婚家族制度之下,因为顺应社会状况之必要,多少已有一男一女结成配偶的倾向,即每一个男子,在多数的妻之中,有一个妇女,成为他的主要的妻;同样,每一个女子,在多数的夫之中,有一个男子,成为她的主要的夫。在群婚家族制度之下所酝酿的这种倾向,从其开始发韧的时候,便成为转向对偶家族制的动因。”【148, p.829】
摩尔根的这段话,是在讨论“氏族制与对偶家族之关联”时说的,其实质,还是要证明“对偶家族”这个“家庭形态”是必须存在的,因为他明白,如果存在普那路亚那样的婚姻的话,个体之间必然产生爱情,进而导致“群婚”的瓦解;而由于摩尔根是个“唯物主义者”——至少恩格斯是这么认为的【151】——,所以他就把那个“动因”归之于“顺应社会状况之必要”——恩格斯显然读懂了摩尔根,所以就在“主妻”之后注明:“还不能称为爱妻” (man kann noch kaum sagen Lieblingsfrau)。【151, s.24】而这一点之所以如此重要,除了是要再次否认原始人懂得爱情之外,更是要适应其“社会进化理论”:“尽管对偶婚下的夫妻双方劳动、生活在一起,有了共同的经济生活,但是大部分对偶婚家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是依附于一方的家族。”【152】这显然不是在“削足适履”,而是在“按履造足”。
无论如何,摩尔根的这段话不仅被马克思摘录了【153, p.362】,而且还被恩格斯放在了讲述“对偶家庭”部分的开篇。所以,它就被王亚南顺手拿来,当作“对偶家族”的特点。而于光远显然被王亚南误导,所以尽管恩格斯的那段话写得明明白白,是发生在“对偶家庭”出现以前——“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的情形,他仍旧把它当作“对偶家庭”的主要特征。
那么,在自己的错误被读者指出之后,于光远是如何修正自己的错误的呢?
如上所述,“对偶家族”是纯粹想象——准确地说是“推导”——出来的东西,所谓的证据,充其量只是一份孤证,即使是真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否具有代表性。不仅如此,恰如于光远所说,对偶家庭“是开始由集团婚姻向着一夫一妻的婚姻过渡的一种形式”,而所谓“过渡”,就是承上启下,兼具上、下的特点,因此很难说出它的独特之处。所以,不论是摩尔根还是恩格斯,甚至马克思,都没能总结出它有什么“特点”。所以说,于光远的努力注定会徒劳无功。这是马克思的归纳:
“这种家庭的基础是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并不是独占的同居;它是专偶制家庭的萌芽。丈夫和妻子双方都可随意离婚或分居。这种家庭形式并没有创造出特殊的亲属制度。” 【153, p.337】
“在北美印第安人各部落中,其家庭是对偶制的,但是他们一般都居住在公共宅屋中并在家户中实行共产制。我们越向前追溯到普那路亚家庭和血缘家庭,则共同生活的集体越大,挤住在同一个住宅里的人数也就越多。委内瑞拉沿海一带的各部落,他们的家庭看来是普那路亚家庭,根据发现这些部落的西班牙人的记述(埃雷拉《美洲史》),他们住在钟形的房屋里,每个房屋住一百六十人。丈夫们和妻子们群居在同一个房屋里。” 【153, p.344】
这是中山大学教授张鹏的归纳:
“配对婚姻:即对偶婚,其特点是:首先,它并不以排他性的同居为前提;其次,这种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皆取决于男女双方的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就不能强制对方结婚或者离婚。”【126, p.4】
这是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裴安平的总结:
“其一,‘对偶家庭’是一个日常生活单位,时间或长或短都可以。其二,这种生活单位并不是‘夜生活’的单位,而是‘同居’的单位。其三,不仅生活在一起,而且家庭内的男女之间还有劳动分工,每个人都对家庭负有责任和义务。其四,‘对偶家庭’的孩子既知其母又知其父。”【154】
而据裴安平说,恩格斯的模式,与中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的“对偶婚”模式明显不同。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要从摩尔根和恩格斯的文字中总结出“对偶家庭特征”,既像是盲人摸象,又像是捕风捉影。这本来不是他的错,但他信誓旦旦地告诉自己的读者他摸到的、捉到的就是“特点”,则他就铸成了大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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