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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邪教父于光遠之五:“著名馬克思主義理論家”
送交者: 亦明_ 2022年08月04日07:16:0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科邪教父于光遠之五:“著名馬克思主義理論家”

 

亦明

 

 

 

【提要】

 

早在八十年代初,于光遠就被自己的擁躉們扣上了“我國著名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的桂冠,他本人也以“馬克思主義理論家”的架勢指點江山、臧否人物。本文通過對地租理論、社會進化理論、生產資料所有制理論等方面的事例對于光遠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進行了分析,證明他是一個既不相信共產主義、又對馬克思主義理論沒有多少深入理解的“偽馬克思主義者”。對他來說,“馬克思主義”既是一根用來打人的棍子,又是一件兜售私貨的道具——就像方舟子口中的“科學”一樣。

 

 

 

 

【細目】

 

一、地租理論

 

1、地租率

2、絕對地租

3、《資本論》第三卷

 

二、家庭理論

 

1、《學習》的氏族與家庭

2、馬克思的唯物史觀

3、摩爾根的《古代社會》

4、于光遠的“對偶家庭”

 

三、“原始公社”

 

1、誤譯

2、誤導

3、以訛傳訛

 

四、“公有制”

 

1、故弄玄虛

2、別有用心

3、咬文嚼字

4、捲土重來

5、我行我素

6、圖窮匕見

 

五、“共有制”

 

1、先說歷史唯物主義

2、次說辯證唯物主義

3、接着說政治經濟學

 

 

 

前面提到,于光遠說自己是“二表人才”,“一是愛表現,二是愛受表揚”。【1】而他所謂的“表揚”,並不是指上級領導對他的讚許和鼓勵,而是他的下級、信徒、粉絲、擁躉們對他的肆意吹捧,其基本行為模式就是給他扣上一頂又一頂的“桂冠”,如什麼“百科全書式的學者”【2】、“百科全書式的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3】、當今中國唯一一位百科全書式的人物4】、中國當代的亞里士多德”【5】,等等。而在所有這些桂冠之中,“我國著名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就是他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即大名鼎鼎的“馬列所”)的下屬如馬家駒(1927-)、蘇紹智(1923-2019)等人在八十年代初拱手獻上的。【6】【7在當時的中國,活着的人之中幾乎沒有幾個人有膽子接受這樣的稱號——曾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張聞天在1976年去世,但只是到1990年才被追認為“忠誠的馬克思主義者、傑出的理論家”【8】——,但于光遠卻坦然笑納這頂送來的高帽。好笑的是,“馬列所”的“主要任務”就是“研究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毛澤東及與他們同時代的傑出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的著作、生平和事業”【9】,所以,由時任“馬列所”所長的蘇紹智給于光遠扣上這頂高帽,就相當於宣布,“于光遠研究”也在“馬列所”的“主要任務”範圍之內。果然,在1985年,一個所謂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主義建設科學研究組”拋出了一本號稱是“我國著名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于光遠同志辛勤勞動的真實寫照”的書,《于光遠著作目錄 1937-1985》——之所以說是“拋出”,是因為它是一本沒有書號、沒有出版單位、沒有發行單位、甚至沒有編者姓名的“四無出版物”。【101986年,恰逢“我國著名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于光遠同志……從事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五十周年,同一夥人又打着“理論學術界”的旗號,在北京召開了“于光遠學術思想討論會”。【11】也就是因為太過張揚,到了1987年,在中顧委召開的“幫助于光遠同志生活會”上,中顧委秘書長榮高棠對着于光遠不客氣地批評道:

 

“前一陣子搞一個紀念學術活動五十周年,四十幾個單位,上海搞了又在北京搞,淨給你抬轎子,可你就願意坐!”【12】

 

讓于光遠死不瞑目的是,直到他在四分之一世紀後去世,新華社和《人民日報》也沒肯給他加上“我國著名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這個諡號——實際上,在那篇不到五百字的訃告中,“理論家”這三個字根本就不曾出現過。【13】倒是反偽幫的准機關報《北京青年報》——和《南方周末》一樣,它的起家歷史也與“反偽”密切相關,所以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國反偽幫核心成員龔育之在1995年的一個重要“反偽”講話中,特別予以點名表揚,並且代表反偽幫向它“表示敬意”【14】;而其推銷胡同串子司馬南的力度,與《南方周末》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連司馬南的馬仔李力研都說,它在1995年“連篇累牘發表了司馬南揭露‘特異功能’和‘偽氣功’的文章”【15】;方舟子曾任專欄作家的《北京科技報》,就是這家報社的成員之一——頗為慷慨,在于光遠去世的當天就把他說成是“我國著名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16】既然如此,我們就來看看于光遠對“馬克思主義理論”到底懂得多少、多深。

 

一、地租理論

 

據柳紅說 1998年吳敬璉曾勸于光遠,多花些時間寫回憶自己參加黨內一些重要事件和接觸重要黨史人物的文章,他說:‘這樣的事情,我們無法代替你。不要受現實問題的誘惑,那些問題我們可以做’。此後,我們讀到一本又一本回憶錄。”【17】在于光遠“一本又一本回憶錄”中,他對之批評最為尖酸刻薄的那個人,非陳伯達莫屬。而陳伯達之所以會招致于光遠的如此忌恨,只因為一件事,那就是他漠視了于光遠對自己的批評——這是那個故事的原委:

 

1945-1946年間,陳伯達在延安《解放日報》上連載《近代中國地租概說》一文。由於在延安整風之後,陳伯達的地位迅速躥升,並且,于光遠本人也關心地租問題,所以那篇文章引起了于光遠的注意。而他“越看越覺得他的分析論述不但很膚淺,一知半解,而且概念是混亂的,認為必須寫信給他,指出他的錯誤。”【18】接到信後,陳伯達馬上約于光遠面談,並向對方表示“你的信我看了。我對《資本論》沒有學好,是個小學生。你的信指出了我的錯誤,這是對我最大的教育和鞭策。我終生難忘。”可是,當那篇長文出版單行本之後,于光遠卻發現,他指出的那些錯誤竟然原封未動。對此,于光遠說:“我實在感到這個人真是虛偽”。這是于光遠在半個世紀之後的憤憤不平:

 

“我對陳伯達的如此所為,只能用驚訝之至來形容。他嘴上說得那麼好,可內心根本不接受。不接受可以爭辯嘛,我覺得那是很正常的;如果他是出於不願與一個初次見面的人爭論,也可以說‘你的意見讓我考慮考慮’嘛!”【19】

 

這個故事,于光遠在世紀之交還曾多次談到。【20】【21】【22, pp.189-192

 

由於于光遠首次公開講上面那個故事是在1998年,即在陳伯達去世九年之後,因此死無對證;加之陳伯達是“林彪、四人幫反黨集團”的重要成員,是御筆欽批的“假馬克思主義政治騙子”;而且于光遠談論的問題又位於他本人的專業之內,所以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他們的唯一選擇就是聽信于光遠的一面之辭。不幸的是,2005年,香港出版了陳伯達的兒子陳曉農“編纂”的《陳伯達最後口述回憶》,其中偏偏就有陳伯達生前對于光遠的批評的評論:

 

“《近代中國地租概說》一書原本是擬寫作的《近代中國農業與中國農村各階級》的一部分草稿,因為抗戰結束後工作太忙,難以寫就全書,就於1945 年冬和1946年春將這一部分稿子先發表了。後來于光遠看了發表的稿子,找我提了些意見,主要是兩點:一是文章中統計數字的量很大,有些統計數位有錯誤; 二是‘地租率’的概念在使用上與《資本論》中的‘地租率’概念不一致。關於第一點,我請你(指筆者)母親文菲將所有的統計數字重算一遍,因為她中學時曾在湖北全省會考中得過數學第三名,所以我對她的計算能力很相信。結果稿子第二次發表時,于光遠又來了,說怎麼數位錯誤都沒有改呀?看來你母親在延安整風受冤枉時,腦子受了刺激,已不大好用了。我那時沒有時間再料理這本書,後來還是蘇聯人在翻譯時,將書中的數字重新核對了一遍,糾正了一些錯誤。關於第二點,我後來在書裡加了幾句解釋,說明這本書不使用《資本論》中的‘地租率’計算方法,而只延用中國農村中傳統的‘地租率’的計算方法。因為當時中國封建的和半封建的農村經濟與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農業經濟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照用《資本論》中計算地租率的方法,就無法對當時中國農村的地租率進行計算和研究。不過于光遠提出這個問題是好的,我曾經讀過多種政治經濟學書,就是沒有對《資本論》進行認真的研讀,因為《資本論》卷帙很厚,我過去主要是搞古代哲學的,就沒有能細讀。認真讀《資本論》還是在解放以後。”【23, pp.87-88

 

其實,在專業人士看來,陳伯達對中國地租的分析完全中規中矩。陳曉農就說,“建國初期,陳翰伯等學者曾對此書給予好評。”23, p.891956年,蘇聯人科作道也夫在其《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地租》一書中說,“陳伯達同志所著的‘近代中國地租概說’一書中載有關於舊中國地租壓迫的有價值的實際的和理論的資料。”【24, pp.18-19 1978年,遼寧大學經濟系編寫的函授教材《中國近代經濟史》下冊還引用了《近代中國地租概說》,而在當時,陳伯達正被關在秦城監獄。1989年,陳伯達出獄還不到一年、尚在“剝奪政治權利”之際,《近代中國地租概說》又被全文收入由陳翰笙、薛暮橋、馮和法編輯的《解放前的中國農村》第三輯,只是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該文的標題被改為《近代中國地租概況》。【25】實際上,即使是于光遠的得意門生龔育之,在論證陳伯達當選學部委員之時,為他開列的第一條資格也是他的《近代中國地租概說》。【26】緊接龔育之之後,有人將陳伯達的《近代中國地租概說》與王亞南的名著《中國經濟原論》相提並論。【27】也就是說,于光遠對這本書經年累月的詆毀,自始至終都是他的一家之言,並且,這些負面言論絲毫沒能減低這本書的正面學術價值。

 

1、地租率

 

查《近代中國地租概說》一書,陳伯達在初版中將“地租量”與“地租率”混用,如說“中國歷來的地租量,大約說來,如前所述,是‘田之所入,地主得其半,耕者得其半’。其地租率大約的數目就是占生產物的百分之五十。”【28, p.35】而在其再版時,陳伯達將“地租率”一般都改為“地租量”,如將上面引文的第二句話改為“就是說,地租量大約占生產物的百分之五十。”【29, p.31】但這並不說明陳伯達搞不懂地租率的概念,因為在初版中,陳伯達還寫道:

 

“前面我們所計算的地租率,是根據實物地租的量。這是目前中國仍然占最大量的現象,也即表現了地租的封建性或半封建性。但是,如前所述,我們這裡也已經有貨幣地租的發展。當我們要按照貨幣地租的形式來考察地租的時候,則是用地租量所占地價的百分比,來計算地租率的。這雖然是初期資本主義的一種計算方法;但我們中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經濟,是包含走向資本主義,並有資本主義發展交錯着的過渡性質,因此農業上的地租,也就有封建的性質、半封建的性質與資本主義的性質之交錯;這樣的計算方法,也可以應用在我們這個半封建的過渡經濟上。實際上,把這樣的計算方法應用在我們這裡,並非說明這就是資本主義地租,相反,我們這裡應用這種計算方法所得結果,其主要所說的剝削性質,同樣是野蠻的、殘酷的封建或半封建性的。”【28, p.42

 

而為了應付于光遠之流的“質疑”,陳伯達在第二版中還加上了這樣一段話:

 

“按照中國農村經濟一般地不是資本主義的關係的情況,而是處在封建的半封建的關係的情況,因此,這裡的地租率的計算方法,一般地不便於用那種完全處在資本主義關係的情況下的計算方法。關於實物地租,這裡是用中國農村中原來習慣的計算方法,即用地租量占土地生產物的比例,來說明地租率的。”【29, p.32

 

也就是說,陳伯達所分析的中國農村經濟基本上是“封建的和半封建的”,這與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分析的資本主義農業經濟——馬克思所說的模式是農業資本家通過支付貨幣從地主那裡租用土地,然後通過支付工資僱傭農業工人來耕種土地——有着根本的不同。

 

實際上,早在1932年,只有24歲的錢俊瑞(1908-1985)就曾援引馬克思自己的話來證明,中國的地租與馬克思地租理論所討論的對象完全不同——這是他從德文版《資本論》中翻來的話:

 

“我們並不是在說及那種情形,即雖然存在着那種已經適合於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的式的和土地私有財生產,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本事並沒有存在,因此佃戶不是一個資本家,並且他的經營也不是資本主義的經營的那種場合。愛爾蘭便是一個實例。”【30】(註:這段話來自《資本論》第三卷第三十七章《導論》。)

 

與錢俊瑞相似,一個叫田秋烈的人在1935年也寫了一篇文章,題為《中國地租的形式和性質》——這是其結尾:

 

“物租的統治,租額的過重,工償制的保留,租外貢納的存在——所有這些都說明着中國地租的特質,換言之,即說明着中國地租不是資本主義的地租。”【31】

 

在當時,連正在北大史學系就讀的王毓銓(1910-2002)在探討“中國地租”問題時,都要先問一個“現階段中國的地租是否為資本主義的地租?”這樣的問題。【32而對這樣的問題,只要稍有涉獵,就會得到相同的答案。

 

事實是,早陳伯達兩三年,《資本論》一書的翻譯人王亞南(1901-1969)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中國地租總論》。其中,作者首先討論了“由封建制地租向資本制地租轉化的歷程”和“中國地租的一般現象形態及其特質的把握”這兩個問題,然後,他寫道:

 

“顯然的,一個社會的農產品,如其主要不是當作交換價值生產出來,而是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地租以價格支付,以貨幣支付,根本就無所依據,而農產品與工業品間的差別價值,即前者對後者能提供較多剩餘價值,能在平均利潤以上,掙得一種轉化為地租的超額利潤的事實,就無法實現,也就是說,絕對地租無法實現。”【33】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馬克思的地租理論與“近代中國農業地租”,完全就是風馬牛不相干。實際上,進入五十年代之後,連蘇聯人也這麼說:

 

“所以,封建地租形式與資本主義地租形式的生產方式是有不同本質上的差別的,而獲得這兩種地租的方式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封建地租的獲得以生產者分得土地為基礎,而資本主義地租的獲得卻以生產者擺脫土地為基礎。”【24, p.47

 

所以說,于光遠以陳伯達“‘地租率’的概念在使用上與《資本論》中的‘地租率’概念不一致”為由,對他提出批評,實際上是把自己的那幅僵硬的教條主義面目展示給了世人。而陳伯達在分析中國問題時,敢於擺脫馬克思的桎梏,又凸顯其在學識與見識上的確高人一籌。

 

確實,早在以“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為標誌的“毛澤東思想”出現之前,陳伯達就已經對“中國新哲學者”們發出了“使唯物辯證法在中國問題中具體化起來”的呼籲。【34】難怪西方有人會把他與毛澤東並列為建立“毛澤東思想”的重要人物。【35】而儘管林彪、“四人幫”等人對陳伯達的懦弱性格頗有些看不起,但對他的學術水平卻都相當佩服,如邱會作就說:

 

“陳伯達是大革命時代的老黨員,在毛主席身邊工作幾十年,對宣傳毛澤東思想立過大功。他一生最大的業績就是花了很大心血整理好了毛澤東選集一到五卷,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對陳伯達,人們都稱之為老夫子(有學問之意)”。【36】

 

而“四人幫”的筆桿子戚本禹也說:“他的理論水平,尤其是哲學水平要比一般人高很多。”【37】所以說,儘管于光遠利用一切機會、甚至沒有機會也要創造機會來貶損陳伯達,但那些言論對他本人的傷害要遠遠大於對陳伯達的傷害,正所謂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

 

最好笑的是,于光遠在1950年似乎終於搞明白了這個道理,所以他才會在《學習》雜誌上發表《關於地租的幾個基本問題》這篇文章,其中,他先是大談資本主義地租與封建主義地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地租,是二種不同性質的剝削關係,”接着講實物地租、勞役地租、貨幣地租,然後告訴他的讀者這樣的話:

 

“從上面講的來看,舊中國地主階級所收的地租它決不是什麼資本主義的地租,而是封建性的地租。而列昂節夫政治經濟學上所講的地租卻是資本主義的地租,這一段是一定要弄清楚的。”【38】

 

顯然,那些從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聆聽于光遠的“(列昂節夫)政治經濟學講座”的聽眾,被于光遠的照本宣科搞得暈了頭、懵了圈——上面這篇文章,就是于光遠給他們的“答疑”。而事實是,就在于光遠與王惠德合著的《政治經濟學講話》出版的第二年,有人就在《經濟研究》雜誌上指出該書作者在地租問題上鬧了笑話,因為按照書中的講解,就會產生這樣的結果:

 

“土地越好,生產率越高,產品出賣時的市場價格就越低;反之,土地越壞,生產率越低,產品的市場價格就越高。顯然,這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是說不通的。”【39】

 

讓人驚詫的是,即使是在那之後將近半個世紀,于光遠仍舊堅持他對陳伯達的批評。為什麼呢?當然是因為他是一個“不悔的馬克思主義者”【40】或“死不悔改的馬克思主義者”【41】。

 

2、絕對地租

 

據于光遠說,他在自己的那封“幾千字的長信”中,還曾指出了陳伯達犯下的這樣一個錯誤:

 

“而且,陳伯達在這裡使用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的概念我認為是不恰當的。絕對地租的概念並不是如陳伯達介紹的那樣‘即使劣等地耕種者也必須向地主繳納的地租,經濟科學上叫做絕對地租’。這是他並不真懂馬克思講的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的表現。《資本論》第三卷第四四頁的標題是《最劣等的土地也有級差地租》。”【18】

 

上面這段話,再一次把于光遠的“假馬克思主義者”面孔暴露得一清二楚。

 

事實是,陳伯達所說的“經濟科學”,就是馬克思的地租理論,因此,他給出的“絕對地租”定義,也是來自馬克思。原來,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定義了兩種地租,即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前者是根據土壤的肥沃程度及地理位置的優劣而產生的,而後者則是因為土地所有權產生的。不言而喻,在級差地租中,“最劣等的土地”就是“級差”的“最底部”,因此它產生的“級差地租”為零,即它只能產生“絕對地租”。如此簡單的道理,還需要多麼高深的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知識才能理解嗎?實際上,一個人即使對此搞不明白,他也可以從相關書籍中獲得答案。例如,蘇聯三十年代出版的《政治經濟學教程》中,就這樣定義“絕對地租”:

 

“地主根據其土地私有權,不但從優良的土地,並且從最劣等的土地,也可以得到地租,這樣的地租,馬克思稱為絕對地租。”【42, p.530

 

而在給出上述定義之前,該書作者就已經把“最劣等土地”說成是“完全不能生差地租的”土地了。【42, p.529】同樣,蘇聯人科作道也夫也說:“土地所有者不能從最劣土地租佃者手中取得額差地租,因為在這種土地上不產生差地租,但他一定要取得對地租。”【24, p.88于光遠的《政治經濟學》教師爺列昂節夫在其《政治經濟學》中完全摘錄馬克思的話來定義絕對地租:

 

“馬克思在《剩餘價值論》卷二(上冊,二二三頁)里說道:‘絕對地租乃是交給土地所有人的貢稅。’”【43, p.254

 

“馬克思把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之間的區別規定如下:‘絕對地租乃是土地產品價值超出生產價格之餘額。級差地租乃是位置優良的土地生產品之市場價格超出它們自己生產品的價值之餘額。”【43, p.255

 

好像是害怕讀者對馬克思說的話不能理解,列昂節夫又引列寧的話說:

 

“列寧把造成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的條件作了以下的扼要的評述:‘第一,我們看到土地上經營(資本主義的)之獨占。這一獨占是由於土地的有限性而來的,因而,在一切資本主義社會裡是必然的。這一獨占引導到了劣等土地的生產條件決定着糧食的價格,而上等土地的投資或生產性更大的投資所產生的額外利潤,則構成了級差地租。這種級差地租的發生,是跟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完全沒有關係的,這種土地私人所有制只是使土地所有人可以向佃農收取地租罷了。第二,我們看到土地私人所有制的獨占。不論在邏輯上,或在歷史上,這一獨占,跟前面的那個獨占是沒有密切聯繫的。不論對於資本主義社會或對於資本主義的農業組織,這一獨占都沒有絲毫的必要。一方面,我們能夠完全想得到,資本主義的農業可以沒有土地私有權,因此,好多澈底的資產階級的經濟學家都主張土地的國有化。別一方面,我們在現實上也遇到了沒有土地私有權的資本主義的農業組織,例如在國有或公社的土地上面的經營。所以,把這兩種獨占加以區別,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與級差地租並存,還必須承認絕對地租的存在,這絕對地租是由土地的私人所有制所產生的。’”【43, p.255

 

其實,即使是對馬列主義一竅不通之人也能夠搞明白,租用土地必然要繳納租金,不論租用的這塊土地有多麼貧瘠和遙遠——自然條件越差,租金就越少——;而“絕對地租”就是對最糟糕的地塊付出的最便宜租金。這個道理,于光遠當然懂得,所以他在1951年這樣寫道:

 

“上星期我們在講級差地租時曾經假定,在已經耕種的土地當中,最劣等土地是沒有地租的。只有質量比較好,位置比較優越的土地才有地租。但這只不過是一個假定。在事實上並不是這個樣子的。在事實上,所有已經耕種的土地,只要這塊土地是土地所有者所有,不是農業資本家自己所有,那麼即使是最劣等的土地,也還是要支付地租的。而當他投資到比較好的土地時,他所支付的地租也比上面所講的級差地租要高。只有農業資本家在比較好的土地上所支付的地租,與在最劣等土地上所支付的地租之間的差額才和我們上星期所講的級差地租是相等的。……這就是說只有這個差額是和上星期我們講的級差地租仍舊是相等的,但除了這一部份級差地租以外,比上次我們所講的多了三十塊錢。這三十塊錢的增加的地租額,是在一切土地上,包括已耕種最劣等土地在內,都要支付的。這一個地租額在政治經濟學上就叫做絕對地租。”【44】【45】

 

事實是,到了1977年,于光遠還是這麼講:

 

“在分析極差地租時,我們假定資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入最劣等土地時不繳級差地租,但這不是說資本家租入最劣等土地也不要繳任何地租。大土地所有者決不肯把土地白白地交給別人使用,即使是土質貧瘠、位置最壞的土地,他也要求得到一份地租,否則寧肯讓它荒蕪。事實上資本家在經營最劣等的土地時也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一定數量的地租。這種地租,叫做絕對地租。”【46】

 

到了九十年代,在于光遠主編的《經濟大辭典》中還是這麼解釋“絕對地租”:

 

“土地所有者憑藉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占有的農產品價值超過社會生產價格的那一部分超額利潤。地租的一種基本形式。在土地所有權壟斷存在的條件下,不論土地生產條件的優劣,對任何土地投資都必須向土地所有者繳納地租,故稱絕對地租。”【47】

 

你能看出于光遠所講的“絕對地租”和陳伯達所講的“絕對地租”有什麼不同嗎?事實是,不僅于光遠那麼說,直到今天,中國所有的“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都是那麼說的:

 

“【絕對地租】是資本主義社會地租的一種。地主在出租最劣等的土地給農業資本家也要求地租,這樣農業品價格必須高漲到最劣土地生產價格(生產費加農業資本家的平均利潤)以上,才能產生地租,這種地租就叫做‘絕對地租’。馬克思在《資本論》裡說:‘絕對地租就是一般土地上的生產品的價值,減去該生產品的生產價格以後的餘額。’”【48】

 

“事實上,農業資本家即使耕種劣等土地,也必須繳納地租。這種由於土地私有權的存在,租種任何土地,包括租種劣等土地也必須繳納的地租,叫做絕對地租。”【49】

 

“馬克思這段話表明,最劣等的土地上,雖然不提供級差地租,但由於土地私有權的存在,而對投資於這種A 級土地形成限制,就必須提供地租,否則A 級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價值就得不到體現。這樣的地租就是絕對地租。”【50】

 

“絕對地租:不管土地優劣都必須繳納的地租形式。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土地所有者憑藉對土地私有權的壟斷,會向租用任何一塊土地的農業資本家收取地租,租種劣等地也必須繳納地租。這部分地租就是絕對地租。”【51】

 

“由於土地私有權的存在,租種劣等土地都必須繳納的地租,叫作絕對地租。租種更好土地所繳納的地租中有一部分就是絕對地租。”【52】

 

那麼,于光遠所說的“《資本論》第三卷第四四頁的標題是《最劣等的土地也有級差地租》”又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資本論》第三卷第四十四章題為“Differentialrente auch auf dem schlechtesten bebauten Boden”,英文譯為Differential Rent Also on the Worst Cultivated Soil”,中文一般譯為最劣的耕地也有級差地租》【53】或《最壞耕地也有級差地租》【54】。而不論哪個譯本,它所論述的都是這樣一個問題:那些原以為不能產生級差地租的土地,在某種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產生級差地租——關於這一點,不僅《資本論》原著說得很明白,那些數不勝數的“資本論解讀”對它的解釋也是千篇一律。【55】【56】【57】【58】換句話說就是,《最劣的耕地也有級差地租》的內容,類似於證明貧下中農在某種情況下有可能豪吃狂飲一樣,如撿到狗頭金、如造反吃大戶。而于光遠拿馬克思討論特殊情況的文字來否定陳伯達論述中國地租一般情況的著作,凸顯其對陳伯達的主觀惡意——如果不是因為他沒有讀懂《資本論》的話。

 

3、《資本論》第三卷

 

本來,《資本論》第三卷是馬克思未完成的著作,我們今天看到的模樣,是恩格斯整理而成的。有不少人就懷疑,恩格斯將它們整理發表,是否符合馬克思的本意。事實是,恩格斯整理《資本論》第二卷只用了一年的時間,但在第三卷上,他卻花費了十年時間。但即使耗費了大量的心血,恩格斯的努力也“經常會受到批評。”【59】確實,希臘裔法籍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伊曼紐爾(Arghiri Emmanuel,1911-2001)就說,如果《資本論》的第三卷也和第一卷一樣,由馬克思本人完成並將之發表的話,那將讓人感到非常尷尬;而事實並非如此。恩格斯在馬克思死後發現的所謂第三卷手稿,不過是一捆初稿和筆記。【60】伊曼紐爾還根據恩格斯給拉法格的一封信說,《資本論》第三卷的手稿始於馬克思撰寫《資本論》第一卷之時,而在那之後的二十多年裡,馬克思一直沒有再碰它們。(同上。)

 

據恩格斯說,馬克思“研究原始時代的歷史,研究農學、俄國的和美國的土地關係、地質學等等,主要是為了在‘資本論’第三卷中最完善地寫出關於地租的章節”。【61】而馬克思“研究原始時代的歷史”的證據就是他在去世前一、兩年寫下的《路易斯··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換句話說就是,馬克思至死都沒有完成“寫出關於地租的章節”的準備工作,儘管他在1862年就已經宣布“現在我終於順便把地租這個爛攤子清理出來了”【62

 

而于光遠據之為經典、當作絕對真理的馬克思地租理論,就是《資本論》第三卷的重要組成部分。事實是,馬克思的地租理論始於假設、終於假設,如假設農業部門資本有機構成較低、農產品按價值出售、土地本身沒有價值,等等;而直到今天,沒有任何人能夠證明,這些假設確實成立——恰恰相反,很多人都認為它們根本就不能成立。【63】實際上,早在二十世紀初,俄國共產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內部就為馬克思的絕對地租理論吵翻了天,所以列寧才會在1901年作長文捍衛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64顯然是因為收效不大,到了1908年,列寧繼續努力,在10-11月間連作《彼·馬斯洛夫歇斯底里大發作》、《對彼·馬斯洛夫的〈答覆〉的幾點意見》、《普列漢諾夫一伙人怎樣維護修正主義》等文,繼續捍衛——這是他總結一個叫“馬斯洛夫”的人的“修正主義言論”:

 

“馬斯洛夫在一系列的論文和他的《土地問題》的一系列版本中都聲稱:(1)馬克思的絕對地租理論是不正確的;(2)這個理論的出現是因為第3卷是一部‘草稿’;(3)‘土地肥力遞減’是事實;(4)假如絕對地租理論正確而‘土地肥力遞減規律’不正確,那麼俄國的民粹派和全世界的修正主義者都可以說是正確的了。”【65】

 

而除了給對方貼上“修正主義”的標籤之外,列寧“捍衛馬克思”似乎再沒有其他方式。(關於中國對“土地肥力遞減規律”的批判,見【66

 

不僅如此,馬克思的地租理論還貌似與他的價值理論相矛盾——所以英國著名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菲因(Ben Fine)和薩德-費洛(Alfredo Saad-Filho)才會在講解《資本論》時說,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是最費解的一章。【67】而他們的觀點幾乎是圈內共識:著名托洛茨基主義理論家和經濟學家、比利時社會主義工人黨領袖厄內思特·曼德爾 Ernest Mandel, 1923-1995)就說,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是其整個經濟理論中最艱難的部分,也是他的體系中被評論和發展得最少的部分。【68】美國佛蒙特大學經濟學教授吉布森(Bill Gibson)和加州大學經濟學教授伊斯法哈尼(Hadi Saleh Isfahani)也說,馬克思的原稿“冗長、乏味、並且,最關鍵的是,猶疑不定。”【69】美國三一學院經濟學教授拉米雷斯(Miguel D. Ramirez則說它“泛泛而且艱難”(extensive and difficult)。【70】難怪恩格斯會說《資本論》的“最後兩篇真使我‘出一身大汗’。”【71】而這兩篇之一就是第六篇《超額利潤轉化為地租》。

實際上,在馬克思的地租理論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大概就是所謂的“絕對地租”。《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史》一書(A History of Marxian Economics)的作者霍華德(Michael Charles Howard)和金(John Edward King)就直言不諱地說:馬克思的地租理論存在致命的缺陷(“Marx’s theory of rent is fatally flawed”)。【72伊曼紐爾也認為,“絕對地租”這個概念完全是多餘的(“superfluous”)【60, p.218】;“絕對地租”那一章“或許是馬克思理論中最薄弱的一章”(“This is perhaps the weakest chapter in Marx’s theory” )【60, p.216】、“馬克思做出這些沒有根據的斷言,完全無法想象他曾準備將之發表”(“it is impossible to conceive Marx formulating such gratuitous assertions if he had himself prepared this text for publication”)【60, p.218】。

 

換句話說就是,于光遠拿來當作自己批評的終極武器,恰恰就是全部馬克思主義理論框架中最短的短板。更可悲的是,于光遠不僅在1945年對此一無所知,在半個世紀之後,他似乎仍舊如此——所以他才會說這樣的話:

 

“《資本論》這部書並不難懂,但是隨着自己知識的長進越來越感到它內容的豐富和深刻,我在嶺南大學讀第一卷時覺得很好懂,而在五六年後讀懂全書反而覺得不那麼容易了,因此我由衷地承認對這部書沒有學好。而陳伯達這時是在寫一部學術著作來討論中國近代地租這個很重要的問題,卻對馬克思的地租論的基本概念都講錯了,我真有點不能理解這是怎麼一回事。我總覺得他用《資本論》學得不好來解釋不怎麼說得通。學得還不好就不必去引用《資本論》來寫文章就是了,何必要寫。”【20】

 

你只有知道于光遠曾在自己的不計其數的文章中,引用《資本論》無數次的話,你才能明白,于光遠手中的“馬克思主義手電筒”是永遠也照不到他自己的。

 

二、家庭理論

 

據于光遠自己說,他在1948年曾給中央機關的幹部講授“社會發展史”,地點就是七屆二中全會的禮堂,聽眾中有董必武、朱德等高官顯要。【73】所以,在主掌《學習》雜誌後,向廣大讀者宣講“馬克思主義社會發展史”就成了于光遠當仁不讓的“己任”。

 

1、《學習》的氏族和家庭

 

據于光遠自己說,他“開始給自己的刊物寫文章”是在《學習》雜誌第一卷第三期上回答一個讀者提出的問題:“共同綱領是否等於憲法?”他當時使用的筆名是“君麟”。【74】四個月後,19503月,于光遠再次使用“君麟”這個筆名來回答另一個讀者提出的問題:“原始社會中氏族和家長制有何區別?家長制社會裡有階級嗎?”而為了回答這些問題,于光遠“就不得不把這幾種家族形態和其演變過程概括敘述一下”,所以這篇答疑文章題為《關于氏族和家長制》。

 

不言而喻,對於于光遠來說,他的“社會發展史”知識只能來自恩格斯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這本書出版於1884年,原文是德文“Der Ursprung der Familie, des Privateigenthums und des Staats,後來的英譯本將之譯成“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簡言之,該書共分九章,分量最重的是第二章,《家庭》,篇幅占全書的三分之一。在這一章,恩格斯分別講解了原始社會的四種家庭類型: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制家庭、專偶制家庭。這也就是于光遠所說的“幾種家族形態”——毫無疑問,它們是由低到高“進化”而來的。而于光遠的那篇答疑文章,就是從“最低級的原始社會”開始,然後講“血緣家族”、“彭拿魯亞家族”、“對偶家族”,一直講到“父系家長制家族”。這篇文章雖然長達兩千多字,但給他惹上麻煩的是下面這101個字:

 

“第三種家族形態是‘對偶家族’。這是開始由集團婚姻向着一夫一妻的婚姻過渡的一種形式。在這裡,一個丈夫雖然仍有許多的妻,但是在這許多妻中間,有一個是主要的妻(雖然還不能稱她為愛妻),而同時,他對於她,也是她的許多丈夫中間的一個主夫。”【75】

 

“君麟”的文章發表後,一個叫“方青”的讀者給《學習》編輯部寫了一封信,其具體內容不得而知,但從于光遠以“編者”的名義給他的答覆中,我們卻能夠窺其一斑:

 

“來信提出對於本刊第二卷第一期《關于氏族和家長制》一文的意見,我們是完全同意的。那篇文章確實是把對偶家族解釋錯了,而對氏族制說明得也不夠充分。這一期我們發表了《什麼是對偶家族?它和群婚和一夫一妻制家族有什麼區別?》的問題解答一則,已對這個問題重新作了說明。關于氏族制問題,以後還當另作補充說明。

 

“這次錯誤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在我們編輯工作上還存在着嚴重的粗枝大葉作風,我們除了嚴肅的進行檢討外,對於你的及時提出糾正,應當表示深切的謝意。” 【76】

 

果然,在那期《學習》的“問題解答”專欄,第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是對偶家族?它和群婚和一夫一妻制家族有什麼區別?”,而解答者就是“君麟”。他從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以及摩爾根的《古代社會》中各引了兩段話,然後寫道:

 

“從上面的引證中,可以看到對偶家族有這樣幾個主要特點,就是:一、一個男子同一個妻生活着;二、婚姻關係是不牢固的,很容易由任一方撕破的;三、通常幾個家族,住居在一個家屋之中,形成共同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上,實現共產主義原則。

 

“這種對偶家族並不是從人類一開始就有的。它僅只是整個家族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人類最初形成的是群婚的家族。恩格斯在《家族、私有財產及國家的起源》上說:‘在原始時代,家族底發展,就在於通婚範圍的縮小,這個範圍最初包括着全部落,在其內部實行兩性間的婚姻共有。由於一貫的排斥親族通婚——初為近緣的,次為遠緣的,最後以至姻戚者,一切種類的群婚,歸根結底,在事實上,便成為不可能的事,結果,只剩下了一種還不太牢固結合的婚姻對偶了。’即從群婚家族過渡到對偶家族。此外還說到:‘對偶婚的若干類似,在多少長久一個時期,在群婚上或者還在它以前即已有了。一個男性在許多妻中有了一個正妻,而他對她也是許多夫中間的一個主夫。’(我在本刊二卷一期誤以此為對偶家族的特徵)由此可見,對偶家族本身是從群婚的家族發展而來的。”【77】

 

問題是,于光遠為什麼要“引證”摩爾根的《古代社會》?

 

2、馬克思的唯物史觀

 

原來,恩格斯之所以會寫《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這本書,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他在馬克思的遺稿中,發現了一束關於摩爾根《古代社會》的筆記,這些筆記後來被以《路易斯··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為題出版。所以,在恩格斯看來,他根據《古代社會》來重建“歷史唯物主義”是完成馬克思的一樁未竟“遺願”。【78】實際上,《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的副標題就是“im Anschlub an Lewis H. Morgan's Forschungen”,中文譯為《就路易斯··摩爾根的研究成果而作》。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沒有摩爾根的《古代社會》,就不可能有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當然也更不會有“馬克思主義社會發展史”中的“原始社會”部分。

 

事實是,在讀到《古代社會》之前,馬克思和恩格斯並不認為在人類歷史上曾經存在過一個所謂的“原始共產主義社會”,所以在1848年問世的《共產黨宣言》中,第一章的第一句話就是“至今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Die Geschichte aller bisherigen Gesellschaft  ist die Geschichte von Klassenkämpfen)。在該文的不計其數的版本中,這句話一直如此,只是在得知了摩爾根的《古代社會》之後,恩格斯才利用給《共產黨宣言》作序的機會,加上諸如“從原始土地公有制解體以來”【79】或“從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會解體以來”【80】這樣的解釋。實際上,在1888年英文版正文中,恩格斯還加了一個長註:

 

“這是指有文字記載的全部歷史。在1847年,社會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會組織,幾乎還沒有人知道。……”【81】

 

其實,即使是“在1847年”之後二十年出版的《資本論》第一卷中,馬克思還認為,顯然是受黑格爾的影響,氏族起源於家庭,而不是相反,所以他才會這麼寫道:

 

“在家庭內部,隨後在氏族內部,由於性別和年齡的差別,也就是在純生理的基礎上產生了一種自然的分工。”【82, pp.389-390

 

1883年,即該書德文第三版出版之際,恩格斯為這句話中加了一個注釋:

 

“後來對人類原始狀況的透徹的研究,使作者得出結論:最初不是家庭發展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緣為基礎的人類社會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紐帶的開始解體,各種各樣家庭形式後來才發展起來。”(同上。)

 

而就在那之前六年,1877年,恩格斯在總結馬克思的歷史功績時還在說,馬克思證明了“至今的全部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83】與之幾乎同時,恩格斯還在其名著《反杜林論》中說了這樣的話:“新的事實迫使人們對以往的全部歷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結果發現:以往的全部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84, p.29只是到了1882年,亦即馬克思去世的前一年,恩格斯才在《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一文中這樣寫到:“以往的全部歷史,除原始狀態外,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85, p.225

 

上面這些事實說明什麼呢?它們說明,無論所謂的 “社會發展史”的內容到底如何,它們都對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的建立無關緊要。事實是,根據列寧在1913年的說法,馬克思主義總共只有三個組成部分,它們是唯物主義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其來源分別是德國的古典哲學、英國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和法國的空想社會主義。【86】也就是說,來自“美國人類學”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並不屬於經典馬克思主義,雖然它是恩格斯最著名的著作。確實,摩爾根的《古代社會》對恩格斯建立“馬克思主義社會進化史”至關重要——所以蔡和森說恩格斯是“將摩爾根和馬克斯兩人的意見聯合一致”【87】;而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文化人類學博士羅斯(Samuel W. Rose)則說,“摩爾根和他的《古代社會》在馬克思主義經典及絕大部分人類學、社會學和歷史學思想中占據開創性的地位,並對它們產生着持續的影響。”【88】

 

事實是,從開始“研讀”《古代社會》到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寫作,恩格斯只用了兩個月的時間【89】;而僅“研讀”《古代社會》,馬克思就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90】。因此,一個讓人百思不解的問題就是:從1880年看到《古代社會》,到1883年去世,馬克思有三年的時間來寫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但他卻沒有那麼做——這是為什麼呢?

 

可能的原因當然很多,但最主要的一點就是:馬克思與恩格斯,並不是像人們以為的那樣,對所有問題的觀點全都一致。恰恰相反,他們二人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哲學方面——的分歧是相當明顯的。【91】實際上,恰恰就是因為與馬克思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恩格斯被西方馬克思主義者譏稱為“偽辯證法家”(pseudo-dialectician)。【92】【93】【94】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世界上真的有所謂的“(馬克思主義的)修正主義者”的話,那麼恩格斯就是他們當仁不讓的不二鼻祖。

 

事實是,在對於摩爾根的《古代社會》這個問題上,恩格斯與馬克思的差別更為顯著。【95】【96】【97】【98】【99】【100】【101】確實,《路易斯··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只是馬克思“人類學筆記”中的一種【102】;但《古代社會》卻是恩格斯寫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最主要、甚至可以說是唯一的源泉——有人說後者是對前者的“改寫”(paraphrase)【103】,恩格斯的傳記作家麥克萊倫則說恩格斯的書“嚴重依賴摩爾根的《古代社會》”(“It relied heavily on Lewis Morgan's book Ancient Society”)、恩格斯對摩爾根的依賴遠遠超過對馬克思筆記的依賴(“Engels based himself much more exclusively on Morgan than did Marx……”)【104, p.33】。所以,《人類學家馬克思》一書的作者強調指出,在馬克思看來,文化與經濟或國家的關係,是複雜的、多向的,而不是簡單的、單向的。【105

 

其次,在發現《古代社會》之前,馬克思已經完成了“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的構建。而要在一個已經構建完成的體系中,硬生生地塞進一個“原始共產主義社會”,對馬克思來說,頗有牽一髮而動全身之憂。別的不說,只說馬克思的《資本論》:在第一卷的結尾,即第七篇第二十四章第七節《資本主義積累的歷史趨勢》中——于光遠後來承認這一節“可以視作這一卷的最後一章”,因此其中的言論“在《資本論》中的地位是很高的”【106】——,提出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私有制之後,要“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馬克思將之稱為“否定的否定”。如果突然冒出一個原始共產主義社會的話,這個“否定的否定”豈不應該改成“否定的否定的否定”?與馬克思相比,恩格斯的著述要少得多,因此他的包袱要小得多。具體到“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這個問題上,他更是沒有任何負擔,因為在《反杜林論》中,他已經把馬克思所說的“個人所有制”曲解——關於此點,于光遠後來也承認了——成了“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了(下詳)。

 

所以,馬克思的傳記作家、英國肯特大學政治學教授戴維·麥克萊倫(David McLellan, 1940-)在1973年這樣寫道:

 

“馬克思在其生命的最後十年中,對自然科學(物理學,地質學,更重要的是數學)的關注確實比以前任何時候都要多。對剛出現的人類學,他也非常感興趣,並且對路易斯·摩爾根的著作頗為熱衷。摩爾根曾經是一位極受尊敬的作家,但其學術聲望沒能經受得住後來研究的考驗。在1880-1881年的冬天,馬克思對摩爾根的《古代社會》作了上百頁的詳細摘錄。恩格斯在其後來的《家庭起源》一書中運用了這些摘錄的材料。摩爾根著作中引起馬克思興趣的主要是原始部落的民主政治組織以及他們的共有財產。馬克思並沒有受維多利亞時代價值觀的影響,而它則滲透在摩爾根的著作中。馬克思似乎也不曾像恩格斯那樣,對摩爾根的成就佩服得無以復加。最特別的是,馬克思沒有看到原始共產主義和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之間,存在任何的密切平行。”【107】

 

四年後,麥克萊倫又這樣評論《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對於摩爾根的嚴重依賴,使這本書受到傷害。摩爾根對達爾文進化論的堅持,使他提出了一個太過普遍的進化框架,以致他對亞洲和非洲的情況近乎無視。至於摩爾根提出的原始的亂交、群婚以及在時間上母系氏族早於父系氏族這些觀點,都極其靠不住。也就是因為如此,關於家庭的那部分文字是恩格斯這本書中最差的。更讓人費解的是他對物種生產和生產資料生產的嚴格兩岐劃分。例如,他說專偶制是‘不以自然條件為基礎,而以經濟條件為基礎的第一個家庭形式’,而他在對比蒙昧、野蠻社會的自然選擇與後來出現的新的社會力量時,所有這一切都似乎在經濟和社會之間建立了一種最非馬克思主義的劃分。”【108】

 

可是,到了1919年,列寧對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這本書開始極力推薦,說它是“現代社會主義的基本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話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話都不是憑空說的,而是根據大量的史料和政治材料寫成的。”【109】在那之後,這本“恩格斯主義”經典就變成了馬克思主義的第四個組成部分。1922年,蔡和森開始在上海大學講授“社會進化史”,其基本材料就是恩格斯這本書的法文版,蔡和森將之譯為《家族私產與國家之起源》。蔡和森的講義1924年由民智書局出版。【1101929年,李膺揚(即楊賢江,1895-1931)從英文和日文將恩格斯的這本書翻譯完成,由上海新生命書局出版,標題為《家族私有財產及國家之起源》。1938年,張仲實從德文翻譯了這本書,由上海生活書店出版,書名與李譯本同。1954年,張譯本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書名改為《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這個譯名一直沿用至今。

 

3、摩爾根的《古代社會》

 

按照摩爾根的社會進化理論,在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之前,人類處於蒙昧和野蠻時代,它們被稱為“原始狀態的社會”(primitive state of society)【111, p.62】、“原始社會”(primitive society)【112, p.468】;而在原始社會,人類過着“共產主義生活”(practiced communism in living)【112, p.70】。在原始社會中,家庭的形式也慢慢“進化”:從最初的毫無區別的混亂交配(Promiscuous Intercourse)發展到“血緣家庭”(兄妹通婚,Consanguineous family)、“普那路亞家庭”(Punaluan family)、“對偶制家庭”(Syndyasmian family)、“父系家長制家庭”(Patriarchal family)、“專偶制家庭”(Monogamian family),進化的壓力來自對近親交配的逐漸禁止。

 

就像達爾文的進化論基於兩個基本假設——隨機突變、自然選擇——一樣,摩爾根的“家庭進化論”也有兩個基本假設,它們是:第一,原始人太愚蠢,因此不懂得愛情——他的原話:“他們連最低形式的愛情也不懂”【113】、“男子尋找配偶,並不是出於感情與摯愛,像在文明社會裡那樣;他們還處在對愛情一無所知的階段。”【114】換句話說就是,在原始社會,男女之間的交媾完全是隨機的,以“方便”和“需要”為基本原則。確實,在《古代社會》一書中,交媾、同居、婚姻、家庭這些概念幾乎是同義詞。摩爾根社會進化論的第二個假設就是,人類社會,至少是家庭的形式,遵循一定的發展模式,即從低級進化到高級。而事實是,摩爾根的這兩個假設全都不能成立。

 

首先,愛情屬於感情範疇,而智力屬於理性範疇。所以,即使原始人真的像摩爾根所想象得那麼愚蠢,他們也不一定沒有愛情。事實是,《古代社會》問世後,就有多部著作質疑此點,連恩格斯也承認,法國人勒土爾諾在其1888年出版的《婚姻和家庭之進化》一書中“搜集了許多事實,表明完全雜亂的性關係即使在這裡也應該屬於低級發展階段。”【115】而在恩格斯撰寫《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之前,僅次於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權威考茨基——《資本論》第四卷就是由他整理成書的——還曾撰寫論文,不僅從方法論方面證明摩爾根的推論是錯誤的,而且還根據動物學、民族學方面的證據來證明人類的“亂婚”是不可能的——這是他的結論:

“在部落內部有充分的性自由。由於有嫉妒的情緒,另一方面由於女人同男人一樣作為自由平等的人受共同體保護、部落內部根本設有強者壓迫弱者的情況,這種充分的性自由並沒有導致每個男人都對部落內一切女人擁有婚姻權利的群婚狀態,而是導致姘居狀態,也就是說,導致很容易解除的、比較鬆弛的一夫一妻結合。”【116】

 

這大概就是恩格斯說“成年雄者的相互寬容,嫉妒的消除,則是形成較大的持久的集團的首要條件,只有在這種集團中才能實現由動物向人的轉變”【117】這種莫名其妙的話的原因——人類至今仍舊無法達到“相互寬容,消除嫉妒”這樣的精神境界,那麼類人猿到底是怎麼達到的呢?

 

事實是,考茨基雖然多次遭到了恩格斯的批評【118】【119,並且還獲贈恩格斯的大作,但他卻一直沒有改變自己的觀點。恰恰相反,在其1927年出版的巨著《唯物主義歷史觀》(Die Materialistische Geschichtsauffassung)一書中,考茨基一面把自己45年前得出的結論抄錄了下來,一面得意洋洋地宣稱“我今天還堅信這一點”(Zu dieser Auffassung bekenne ich mich auch heute noch)。【120

 

事實是,恩格斯不僅沒能說服自己的同志考茨基,反倒迎來了一個又一個“考茨基”。1888年,法國人類學家勒土爾諾Charles Jean Marie Letourneau, 1831-1902的《婚姻和家庭之進化》(L'évolution du mariage et de la famille)在巴黎出版。同年,丹麥學者卡爾·尼古拉·斯塔克(Carl Nicolai Starcke, 1858-1926)的《原始家庭》(Die primitive Familie in ihrer Entstehung und Entwickelung)在萊比錫出版。三年後,芬蘭人類學家愛德華·亞歷山大·韋斯特馬克(Edvard Alexander Westermarck, 1862-1939)的三卷本《人類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在倫敦和紐約出版。這三本書,都對摩爾根的家庭理論提出了嚴厲的批評:第一本書很可能導致《古代社會》的法文譯本遲至1971年才出現【121;而後兩本書還點了恩格斯的名。實際上,在其第一卷中,韋斯特馬克用了將近一半的篇幅專門駁斥“亂交說”,即人類婚姻始於“亂交”階段的理論。恩格斯雖然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四版中對勒土爾諾和韋斯特馬克都回以“點名批評”,但那些片言隻語與被批評方的鴻篇巨製相比,不啻杯水車薪。事實是,《人類婚姻史》一書材料之豐富,連信仰馬克思主義的王亞南都被征服了,所以他在翻譯了該書的縮寫本(A Short History of Marriage)之後,大聲感嘆道:“世界之大,一定還有更稀奇古怪的許多習俗,曾經存在,現在仍舊變相的存在。”【122

 

其實,中國古人早就發現自然界中存在“愛情鳥”。【123】而今人又發現,靈長類中確實存在“一夫一妻”制。【124】【125】【126】實際上,連憨頭憨腦的大熊貓都知道“擇偶”【127】,連蒼蠅也不是隨機交配的。【128】所以,即使原始人真的蠢到不懂愛情,他們也肯定能夠辨別美醜。

 

實際上,摩爾根用於建立“家庭進化論”的第二個假設,即人類家庭形態沿着單一路線進化,更為荒謬,因為與人類的單一起源假說不同,絕大多數人類學家相信文化的起源是多元的,並且還是相對獨立的。【129】即使是在今天,中國民間還有“三里不同風,十里不同俗”、“入鄉隨俗”這樣的說法。所以說,摩爾根將自己看到的或聽到的世界各地的婚姻習俗雜糅到一起,總結出一個“進化路線”,頗像是將不同來源的骸骨拼湊成一個骨架——即使看上去確實像是那麼回事兒,但他終究無法證明那個生物在歷史上確曾存在過。

 

除了基本假設難以成立之外,摩爾根建立“家庭進化論”的另一大弱點就是他的理論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支持——這一點,連摩爾根本人及他的支持者都不得不承認。1985年,美國著名人類學家圖克(Elisabeth Tooker, 1927-)在給《古代社會》作序時說:“他得出的結論全都基於事實;而在缺乏事實之時,他根據已有的材料來反推。”【130】看看摩爾根是如何通過“反推”來論證“土蘭尼亞式親屬制”的存在:

 

“沒有證據表明夏威夷風俗曾在亞洲或北美盛行,或兄弟姐妹通婚為普遍風俗。這樣的證據也不必存在。這個結論是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之上的:在部落組織時代之前,亞洲存在馬來亞系統;如果這些足以解釋土蘭尼亞系統的起源,那麼該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亞洲習俗以及馬來亞系統的存在。”【131】

 

這實際上比秦檜的“莫須有”還要可笑。更可笑的是,摩爾根總結出來的幾個家庭形態,如果不是出於他對土著語言的誤讀,就是因為他被傳教士提供的材料所誤導。例如,就在于光遠在《學習》雜誌上大講“普那路亞家庭”的第二年,美國研究太平洋群島土著民族的權威、哈佛大學人類學博士漢迪(Edward Smith Craighill Handy, 1892-1980)【132】就發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有這樣一段話:

 

“路易斯·亨利·摩爾根在其《血親和姻親制度》一書及他的名著《古代社會》中對‘普那路亞’一詞做了錯誤的解釋。我們認為必須更正這個錯誤。基於對這個詞的誤解,摩爾根將它用來當做一個假想的原始的、普遍的波利尼西亞婚姻形態的稱呼。然後,他又變本加厲,用它來命名一個假想的人類歷史婚姻形態的第二個階段,稱之為‘普那路亞家庭’。”【133】

 

1957年,旅英南非人類學家梅耶·弗提斯(Meyer Fortes, 1906-1983)寫道:雖然摩爾根的家庭進化理論在“非人類學學者”(non-anthropological scholars)中仍有市場,但在英美,沒有一個稍有信譽的人類學家還會接受它。【134】確實,到了六十年代,連蘇聯人都承認,摩爾根所說的家庭形態,尤其是血緣家庭和普那路亞家庭,是“一個純粹的假想”(of a purely hypothetical nature)。【135在那之後,蘇聯科學家說得更放肆了:‘血緣’家庭經過核對,原來是純粹的誤解的產物……‘普那路亞’家庭同樣是書房的臆造136】;“摩爾根所得到的情報是錯誤的”、“關於血緣家庭的假說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現在它已被幾乎所有的原始社會史學家們所放棄”【137】。其實,早在1920年,美國著名人類學家羅伯特·羅伊 Robert Harry Lowie, 1883-1957)就在其名著《原始社會》中指出,在當時,從摩爾根的《古代社會》一書中獲取原始社會的知識,“就像是從達爾文以前的自然學家那裡獲取生物學知識一樣”可笑。【138

 

實際上,即使是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國,摩爾根的《古代社會》一書也屢遭抨擊。1929年,也就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被介紹到中國之際,著名社會學家陶希聖就這樣告訴國人:

 

“莫爾干的《古代社會》在近來是民族學家社會學家批評之矢所集中……五十年來民族學人類學考古學的發見,足資以推翻《古代社會》的假想與論斷者,不一而足。”【139

 

1932年,正在美國留學的張蔭麟在《大公報》上說,《古代社會》“已經成了人類學史上的古董,其中的結論多半已被近今人類學者所擯棄。”【140】兩年後,人類學家林惠祥(1901-1958)的《文化人類學》問世,其中寫道:

 

“古典派社會演進論學者以為結婚的形式也是有幾個相連續的階段。照莫爾根氏(L. H. Morgan)所說:最早的結婚階段是‘亂婚’,即性交不受任何規則的限制。與亂婚正相反是義務性的一夫一妻制,故被當作最後的階段,而其間則有幾種中間性的制度。他們以為世界上各民族一定都曾經過亂婚的時代,其後慢慢一段一段地演進,其進到一夫一妻制的已經是文明民族了。這種學說曾盛過一時,但自從反演進論派興起以後除極少數人外幾乎凡研究這問題的人都不贊成亂婚曾為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了。反對派以為這種學說的錯誤在於缺乏證據,而卻有許多相反的事實。有些文化很低的民族例如非洲布須曼人(Bush-men)、安達曼的人(Andamanese)、印度的吠陀人(Veddahs)都實在是行緊嚴的一夫一妻的。”【141】

 

1935年,也就是在于光遠“投身革命”那一年,北京師範大學教授陸懋德在課堂上說,“摩氏之書,出版已近五十年,其理論多誤。”【142

 

也就是說,在五十年代初,于光遠的社會科學知識比西方學界落後了至少三十年;比中國學界落後了大約二十年——而當時的他還不到四十歲。

 

實際上,即使是在五十年代的中國,對摩爾根《古代社會》的批評之聲也沒有絕跡。1956年,東北師範大學教授林志純發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與原始社會史上一些問題》一文,完全根據蘇聯人類學的最新成果批駁《古代社會》的一些基本觀點,其中之一就是“親族制度和家族制度的相關問題”——這是其結論之一:

 

“摩爾根所主張的,由馬來式親族制來推斷血緣家族制存在的方法,是不能成立的;與此同時,摩爾根所主張的,夏威夷人實行群婚制之說,也是不能成立的(夏威夷人已進入氏族解體、階級發生期)。”【143】

 

進入八十年代後,《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發表了蔡俊生的長文,《論群婚》,這是其摘要的第一句話:

 

“這篇文章在肯定摩爾根關於群婚的理論和探索方法的同時,指出了摩爾根群婚概念的一些缺陷,認為在婚姻家庭發展史上,摩爾根所說的血緣婚姻和血緣家庭是不存在的。”【144】

 

《論群婚》的發表,標誌着中國社會科學界開始正式摒棄摩爾根的“古代社會”理論。只不過是,這個開端,有些不倫不類,因為蔡俊生的文章“主要依據謝苗諾夫的研究成果”,而“謝苗諾夫的研究成果”,就是由蔡俊生等人翻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在1983年年底出版《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書。也就是因為對“謝苗諾夫的研究成果”過分依賴,所以蔡俊生才會在“指出摩爾根群婚概念的一些缺陷”的同時,“肯定摩爾根關於群婚的理論和探索方法”。而如上所述,摩爾根的錯誤根源就是他的“探索方法”。也就是因為如此,中國學術界對恩格斯“國家起源”學說的全面否定要再等二十年。【145

 

毫無疑問,對於于光遠來說,即使他對上面所有這一切全都知曉,它們也都一錢不值,因為“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經典論斷”在“不悔的馬克思主義者”心中和腦中永遠都是絕對的、永恆的真理。而具體到摩爾根,其“道理”恰如考古學家童恩正所說:

 

“有的學者誤認為摩爾根的具體觀點即等於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體觀點,而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體觀點即等於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 故而將摩爾根的代表作《古代社會》奉為圭臬,三十年來不敢越雷池一步。”【146】

 

這就是于光遠在1950年通過引用摩爾干來解答“對偶家族”問題的根本原因。

 

4、于光遠的“對偶家庭”

 

也許有人會說,于光遠當時是中共中央宣傳部的大員,他根據組織原則,向讀者宣講官方認可的社會發展史理論,即使出錯,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而事實是,于光遠的問題並不是他亦步亦趨地照本宣科,而是他根本就沒有讀懂恩格斯的著作。

 

原來,就像前面提到的“普那路亞家庭”一樣,所謂的“對偶婚姻”也完全是摩爾根為了構建自己的“社會進化論”而發明出來的,其證據就是,在他完成於1868年、但遲至1871年才出版的《人類家族的血親和姻親制度》一書中,這種家族類型被稱為“成對之間的婚姻”(marriage between single pairs),而在當時,它純粹是摩爾根“推導”出來的:

 

“考慮到血親系統的成分,則必須假設存在過成對之間的婚姻。”【147

 

摩爾根的那本書厚達六百多頁,其中,“成對之間的婚姻”這個詞組總共出現了四十多次,但摩爾根卻沒有提出一個證據來證明這種婚姻形式確曾存在過。恰恰相反,他在提到這個詞組時,不時會強調這個形態是假設的(assumed)。【147, p.11, p.143可是,在1873年,一個名叫阿什·來特(Asher Wright,1803-1875)的牧師給摩爾根寫了一封信,其中有如下描述:

 

“如果就他們的家族制度而言,當他們居住在古式長屋之中的時候,大約是某一個克蘭,占着優勢,婦女從其他的克蘭,納取丈夫,有時還遇着一種新奇的事件,就是當他們的兒子們,到了能夠有充分的勇氣與其母親離開的時候,便與他們的少妻同居。通常以女子支配家屋,無疑地,這是一種克蘭制的表現。各種日常生活的物品,全部都是共有的;但是,那般不幸的丈夫或愛人,卻是不能享受他的應得的一分。不拘兩性間生了多少子女,不拘丈夫有多少物品放在這個家屋內,但他的妻,可以隨時命他收拾拾取他的絨毯與羔裘,立刻離開他妻的家屋。當這種命令發出以後,如果他不肯接收,那麼他一定得着懲罰,甚至有害他的健康。……”【148, p.828

 

也就是根據這樣的故事,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把“對偶家族”(The Syndyasmian or Pairing Family)專門列為一章,並且還將之與“父系家長制家族”(The Patriarchal Family)合併到同一章中講述。這是這一章的第二段話:

 

“對偶家族,是一種特殊的家族制度。通常幾個家族,住居於一家屋之中,形成一個共同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上,實現共產主義的原則。數個這樣的家族,結合於一個共同的家族之中……”。148, pp.821-822

 

而恩格斯在講述摩爾根這一章的內容時(第二章第三節),雖然把標題寫成“對偶家庭”(德文Die Paarungsfamilie、英文The Pairing Family),但他實際上還講述了父系家長制家族”的內容;並且,他還把摩爾根第三篇第五章的部分內容也摻和進這一章中,結果連蔡和森都被搞糊塗了,所以他才會把“父系家長制家族”的一些內容當作是發生在“對偶家族”中的事情。【149確實,絕大多數人讀過這部分文字之後,都會覺得抓不住要領——因為它主要是根據道聽途說和斗室冥想,所以它本來也沒有什麼要領。顯然是這個緣故,當王亞南在《學習》雜誌上介紹《家族、私有財產及國家的起源》這本“名著”時,他這麼介紹“對偶家族”:

 

“這種家族的特點,就是一個男性在許多共同妻中間,有一個正妻;同時一個女性,在許多共同夫中間有一個主夫。”【150】

 

這句話實際上來自恩格斯的這句話:

 

“某種或長或短時期內的成對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時候,就已經發生了;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還不能稱為愛妻),而他對於這個女子來說是她的許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82, pp.57-58

 

這句話顯然又是來自摩爾根的這段話:

 

“在群婚家族制度之下,因為順應社會狀況之必要,多少已有一男一女結成配偶的傾向,即每一個男子,在多數的妻之中,有一個婦女,成為他的主要的妻;同樣,每一個女子,在多數的夫之中,有一個男子,成為她的主要的夫。在群婚家族制度之下所醞釀的這種傾向,從其開始發韌的時候,便成為轉向對偶家族制的動因。”【148, p.829

 

摩爾根的這段話,是在討論“氏族制與對偶家族之關聯”時說的,其實質,還是要證明“對偶家族”這個“家庭形態”是必須存在的,因為他明白,如果存在普那路亞那樣的婚姻的話,個體之間必然產生愛情,進而導致“群婚”的瓦解;而由於摩爾根是個“唯物主義者”——至少恩格斯是這麼認為的【151】——,所以他就把那個“動因”歸之於“順應社會狀況之必要”——恩格斯顯然讀懂了摩爾根,所以就在“主妻”之後註明:“還不能稱為愛妻 man kann noch kaum sagen Lieblingsfrau)。151, s.24而這一點之所以如此重要,除了是要再次否認原始人懂得愛情之外,更是要適應其“社會進化理論”:“儘管對偶婚下的夫妻雙方勞動、生活在一起,有了共同的經濟生活,但是大部分對偶婚家庭還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而是依附於一方的家族”【152】這顯然不是在“削足適履”,而是在“按履造足”。

 

無論如何,摩爾根的這段話不僅被馬克思摘錄了153, p.362,而且還被恩格斯放在了講述“對偶家庭”部分的開篇。所以,它就被王亞南順手拿來,當作“對偶家族”的特點。而于光遠顯然被王亞南誤導,所以儘管恩格斯的那段話寫得明明白白,是發生在“對偶家庭”出現以前——“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時候,就已經發生了”——的情形,他仍舊把它當作“對偶家庭”的主要特徵。

 

那麼,在自己的錯誤被讀者指出之後,于光遠是如何修正自己的錯誤的呢?

 

如上所述,“對偶家族”是純粹想象——準確地說是“推導”——出來的東西,所謂的證據,充其量只是一份孤證,即使是真的,也沒有人知道它是否具有代表性。不僅如此,恰如于光遠所說,對偶家庭“是開始由集團婚姻向着一夫一妻的婚姻過渡的一種形式”,而所謂“過渡”,就是承上啟下,兼具上、下的特點,因此很難說出它的獨特之處。所以,不論是摩爾根還是恩格斯,甚至馬克思,都沒能總結出它有什麼“特點”。所以說,于光遠的努力註定會徒勞無功。這是馬克思的歸納:

 

“這種家庭的基礎是一男一女結成配偶,但並不是獨占的同居;它是專偶制家庭的萌芽。丈夫和妻子雙方都可隨意離婚或分居。這種家庭形式並沒有創造出特殊的親屬制度。” 【153, p.337

 

“在北美印第安人各部落中,其家庭是對偶制的,但是他們一般都居住在公共宅屋中並在家戶中實行共產制。我們越向前追溯到普那路亞家庭和血緣家庭,則共同生活的集體越大,擠住在同一個住宅里的人數也就越多。委內瑞拉沿海一帶的各部落,他們的家庭看來是普那路亞家庭,根據發現這些部落的西班牙人的記述(埃雷拉《美洲史》),他們住在鐘形的房屋裡,每個房屋住一百六十人。丈夫們和妻子們群居在同一個房屋裡。” 【153, p.344

 

這是中山大學教授張鵬的歸納:

 

“配對婚姻:即對偶婚,其特點是:首先,它並不以排他性的同居為前提;其次,這種婚姻的締結和解除皆取決於男女雙方的自願——只要有一方不願意,另一方就不能強制對方結婚或者離婚。”【126, p.4

 

這是南京師範大學教授裴安平的總結:

 

“其一,‘對偶家庭’是一個日常生活單位,時間或長或短都可以。其二,這種生活單位並不是‘夜生活’的單位,而是‘同居’的單位。其三,不僅生活在一起,而且家庭內的男女之間還有勞動分工,每個人都對家庭負有責任和義務。其四,‘對偶家庭’的孩子既知其母又知其父。”【154】

 

而據裴安平說,恩格斯的模式,與中國雲南永寧納西族的“對偶婚”模式明顯不同。換句話說就是,于光遠要從摩爾根和恩格斯的文字中總結出“對偶家庭特徵”,既像是盲人摸象,又像是捕風捉影。這本來不是他的錯,但他信誓旦旦地告訴自己的讀者他摸到的、捉到的就是“特點”,則他就鑄成了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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