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例哲學的真理概念(A) |
送交者: hare 2014年11月12日03:43:1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範例哲學的真理概念(A)
真理的概念是哲學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對真理的理解,即使在哲學家之間,也不盡 相同(參見<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我試圖用自己的理解,從範例的角度重新考慮 關於真理的定義。 從範例的觀點看,真理的定義需要根據不同的範圍或階段來定義。這裡,我提出三 個範圍:一,宏觀世界的範圍;二,微觀世界的範圍;三,本體的範圍。範圍就是 界定。脫離了一件事情的範圍去尋求事情的本原意義就會出錯。下面將這三個範圍 或界定作一個提綱式的簡要討論。 範例所說的宏觀世界,是康德定義的現象界,是黑格爾所說的外化的自然,是每個 人的感官都能感覺到的自己的周圍世界。宏觀世界是以物質為基礎的世界。因為物 質存在的緣故,我們又經常將真理的概念等同事實的概念。因為物質存在的本性, 我們在宏觀世界經常將物質與“物”的概念存在放在一起。因為物或物質的存在是 客觀的,所以也就存在“驗證”的要求。哲學上所說的“經驗”,或普通人的感官 所涉及的事物,多是指這些概念。一般來說,事實是感官的簡單驗證,而真理則必 須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也就是說,在宏觀世界裡,真理的應用結果應該總是一樣的。 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第一個研究了語言中“個別,特殊,和一般”這些代詞的區 別。當一個人使用陳述句子表達一個概念時,必須有另外一個人以上表達同樣的陳 述句內容,我們才認為前者說的是一個事實,以此我們區別事實與主觀的想象結果。 由此看,事實總是與個體的經驗有關。 比如,李時珍用某種草藥治好了一個病人,他就可以說,他發現的這種草藥可以治 病。但要其他人相信他,被治好的人需要站出來證明李時珍說的對,其他人才可相 信他的話是事實。如果李時珍繼續用這種草藥治病治好其更多的人,這就是事實的 存在,從個別到特殊的過程。但如果有一天,他的這種草藥沒有治好某個病人,或 這個病人反而了死了,就可以說,李時珍發現了這種草藥能夠治病的事實,但還沒 有發現治病的真理。真理必須高於事實。事實只是關於個別人或部分人的切身經驗, 而真理必須必須適用一切人,也就是說,真理必須具有普遍性。 真理的表達方法是用數學公式或邏輯的方法。前者如愛因思坦的質能關係公式,後 者如數理邏輯公式(塔斯基等)。用數學和邏輯符號代替普通語言的陳述句,真理的 表達上升到更嚴謹和適用性更普遍的範圍。 目前,在宏觀世界,真理的發現還經常是“經驗”的性質。也就是說,一個真理和 另一個真理的發現缺少中間的邏輯聯繫。不過這種情況的出現,只是人類當前所處 在對真理不同的探索階段的原因。如愛因思坦終身所致力於發現“統一場論”的數 學公式(實際上是否可能是另一碼事)。所以,從範例看來,宏觀世界裡真理的終結 形式應該是定理。也就是說,公理體系的發現最終應該將各個具體真理的發現統一 起來,像門傑列夫的化學元素周期表的發現一樣。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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