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浮躁者無法深思,太膚淺者容易盲從,有能力思考自由這個哲學概念的人,在西方還沒有出現,世人能夠思考的,只是形而下的自由
比如下面這段話:
“如果一個人不需要服從任何人,只服從法律,那麼,他就是自由的。這樣說無論如何都不過分: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通往奴役之路》)
且不說被動服從法律,已經不是真正的自由,何況在這裡法律被預設為不可追問的絕對概念,然而法的絕對權威是人賦予的,法的內涵是人確定的,法的絕對意義是相對的,而絕對服從法律從社會層面看是一種必須,不代表必然,從精神層面看也完全可能出自於一種盲從
法律是人類社會文化的一個領域,何以它就可以偏偏獨立於自由的追問之外,自由是高於法律的,法律又是高於其它一切的,然而這兩者完全來自於一種人類文化模式中的人為的預設,目的在於邏輯自洽以及制度自洽
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且不說夫子對刑(法)有微詞,服從法而無恥,與服從法而自由,這兩者的交集有多大,而自由又無恥如何理解,可見思想最好不要隨意嫁接
就算什麼都不追問,只看“如果一個人不需要服從任何人,只服從法律,那麼,他就是自由的”這句話,它本身信仰的成分多於理性的分析,比如不服從任何人,但臣服於某人的思想,包括臣服於獨立的思想,算不算自由人,事實上思想的奴隸,精神的奴隸才是最徹底的,最沒有自由的奴隸,由是觀之,自由思想的奴隸算不算奴隸呢,這樣一個追問的前提是,你獨立透徹思考過自由嗎,結論是什麼
自由的現象學,已經一大堆問題了,自由的形而上,真的沒有幾個人認真思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