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所知道的這類討論是從四十年前就開始的。最初提出這個問題多半是因為資源勘查費的補償問題,但擺在桌面上的議題首先是:資源勘查究竟是生產勞動還是科學考察,或者是二者兼有。現在的討論已經在資源開發權有償轉讓和開發者必須繳納資源補償費的背景下進行了,但還有待在實質上繼續深入。
從近期的文獻中可以看到,李祥儀和李仲學兩位教授認為:當人們掌握了開發利用某些礦藏的技術和知識時,這些礦藏還只具有“潛在的使用價值”。必須經過勘查、開採、加工等生產過程,礦藏的潛在使用價值才能變成“現實的使用價值” 。在這裡,“使用價值”顯然僅指“原料”。然而,我們或可更加原則地理解使用價值的含義,而不限於把“原料”當勞動對象型使用價值。馬克思說過:“所有那些通過勞動只是同土地脫離直接聯繫的東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勞動對象。例如……從地下礦藏中開採出來的礦石。一切原料都是勞動對象,但並非任何勞動對象都是原料。”
李金昌等研究者認為:礦化地質體在人們投入勘查和開發之前就有“本身的價值”。毫無疑問,成礦作用和一切自然規律形成的物質資源可以被人類利用的屬性,在人類對之投入勞動以前就有了。只是這種可利用的物質屬性究竟是使用價值還是社會價值,可以再作分辨。吳鑒的另一種說法是:人們能夠通過勘查把自在之物的礦化體改造成為我之物的探明礦量,所以它的價值就等於人們在勘查工作中“勞動的投入量”。這裡的問題是:在具體礦區投入勘查的勞動雖然是構成其價值的要素之一,但它即使加上採選作業也只是個別勞動,還不足以構成社會必要勞動。
既然礦藏的使用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含義是曠日持久的議題,筆者就只是把自己的現有觀點簡述如下:
第一,任何值得投入商業性勘察的礦化地質體,或者在不同程度上被勘查和開發了的礦藏,都是與可耕地平行的生產資料。耕地和礦藏可以用作生產資料的屬性,就是它們現實的使用價值。礦藏和礦產品乃至任何物質財富的使用價值,都不可能直接用貨幣度量,就像售價一塊錢的飲料能止渴但一塊錢本身不能止渴一樣。有些國家實行礦產品戰略儲備和對外封鎖,是因為他們估計一旦國際形勢有變,這些物資及其資源是用錢買不來的。
第二,和可耕地類似,各個礦藏的經濟豐度是有差異的。其豐度達到值得開發的水平的礦藏有限,而且能被獨占和被獨家經營。在這些排他性可經營的礦藏中,從豐度最低的資源獲得的產品的成本,決定着同類產品的經濟價值,後者又決定着中等和優等同類礦藏逐級升高的的經濟價值,這也是形成其“潛在社會價格”的基礎。前者近似何賢傑所說的從勘查和開發成本到礦藏資產評估的“正算”,後者近似他所說的從產品市價經過企業收益到礦藏資產評估的“反算”。在由成本開始的“正算”中,直接探採選費用以外任何前期和售後的各種費稅和支出,都必然包含在價值規律認可的資源價格之內。在由收益開始的“反算”中,這些費稅和價款將無需重提。所以,各項費稅和價款只不過是資源價格的組成部分,必要時可從該價格中分解出來。如果要求礦藏開發者在支付資源價格之外再承擔其它款項,他們或者會對要價可觀的項目敬而遠之,或者會臨時求助於采富棄貧而推託長期責任。
第三,在理想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對作為自然資源的礦藏進行宏觀經濟評價,需要側重其物質財富的效用或使用價值相對於勞動投入的比值,並非不計成本,也就是這種物質效用要對應着一個貨幣當量。後者是對於隨資源豐度而變的基本收益和級差收益總量。然而不能因為社會主義社會實行市場經濟就忽略其經濟行為要牟求社會長遠物質效用的主旨。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同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點。筆者還在八十年代初為《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撰寫的《礦產資源的經濟評價》一文中提到的這個觀點,其貨幣表現形式接近陶樹仁教授在《礦業價格體系的研究》中定義的“資源轉讓費”,但對後者相當於礦藏“自身的價值”的提法仍有保留。
筆者原無意在這本以礦業部門經濟學為研究對象的書中過多地討論自然資源的社會價值這一普遍性的問題,但是因為關於勞動與礦藏的經濟價值有什麼關係的爭議時有起伏,於是就對礦藏的使用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區別再作另一種扼要的討論如下。
晏智傑教授認為,“自然和自然資源不是勞動產品,向來被認為是無價值的。這種觀點在理論上不能成立,在實踐上也非常有害” 。筆者看到,晏教授和認為“自然資源沒有價值”的大多數人畢竟有一個共同點?褪歉骷葉汲腥獻魑鎦什聘壞淖勻蛔試吹惱涔笮栽謨諂洳豢稍僭歟皇嵌浴凹壑怠焙汀笆褂眉壑怠閉飭礁鍪跤鐧睦斫獠煌呵罷甙炎勻喚縹鎦什聘壞氖糶緣弊骷壑擔笳甙顏庵質糶緣弊魘褂眉壑怠1收呤園殃探淌諼惱呂鎪檔摹凹壑怠崩斫獬刪眉壑怠⑹褂眉壑禱蛭鎦什聘唬痛筇逕夏芙郵芩墓鄣恪V泄慫檔健拔藜壑Α鄙婕暗氖羌鄹瘢⒉皇侵改澄鍥泛廖奚緇嵋庖寤蚓眉壑怠Mㄋ子鎇岳鐧募壑刀喟氬皇薔醚Ю鐧募壑刀羌鄹瘛<熱皇茄跆致郟詈迷誚換還勰釷筆褂霉系難跤鎇浴?
原始的自然資源不是人類抽象勞動的產物。並不傾向公有制的英國經濟學家穆勒在一八四八年說:“世界上所有人的全部勞動連一粒物質也生產不出來。我們所生產的乃是效用。勞動並不創造物品,而是創造效用。” 穆勒指的是:能夠被人們利用的物質的屬性完全是自然界的貢獻,用人類的勞動時間是估價不出來的。但他的說法並沒有排斥自然資源有凝聚勞動價值的功能從而也需要計價。向自然資源投入勞動,它就是承載價值的使用價值。包括礦化地質體在內的大自然形成於人類之前,其有用物質的屬性當然與抽象勞動創造的價值不是一個範疇。這個提法甚至把自然資源說得比勞動能創造的價值更高一籌。借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之說或可比喻自然資源與勞動價值的依存關係。勘察和開採者的具體勞動從礦藏中獲得使用價值,他們的抽象勞動在礦藏中積累價值,是人類經濟行為的兩個方面,但畢竟是兩個方面。
馬克思說:“土地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勞動並不是它所生產的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 。在這裡,馬克思所指的“土地”恰好是他確指為使用價值的“母”的自然資源,不是他稱為生產使用價值的“父”的具體勞動。馬克思認為抽象勞動創造的價值有別於具體勞動生產的物質財富即使用價值。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過度使用,所直接損害的是它的使用價值,而不是抽象勞動意義上的價值。說損失了多大“價值”的資源至多能對肇事者處以罰金,其嚴重性靠金錢其實是抵償不了的。為了保護自然環境,靠計價罰款不能解決根本問題,追究法律責任也只是告誡後來者。馬克思曾經譴責北美農場主濫用土地造成了黑色風暴,並沒有留下土地無經濟價值論的空檔讓人們去為所欲為。
堅持自然資源“有本身的價值”和勘察者創造了“資源資產的價值”者所指的其實是資源的有償使用,這個償付的額度是使用價值承載的有差別的價值的貨幣當量及其取決於產權的權益金,也就是“價格”而不是“價值”,更不是難以界定的“潛在價值”。如果說消耗當今不再充裕的礦產資源疏於計算價格,那就何妨闡明如何計價。其實從古典政治經濟學家到馬克思都仔細分析過土地和礦藏價格形成的機制。如果要鬆動經濟學關於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規定性,或者對價值作非政治經濟學的解釋,就超出了本書的研究範圍。
經過勘查和開發的礦藏是有價值的,其價值是勘查和開發者投入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等到把礦體采成礦石,其價值就從礦藏轉移到原料性礦產品中去了。礦藏的價值是劣等礦區勘查和開發勞動支出決定的社會價值。它不是個別勞動量,所以不能直接按在各個礦區的實際支出計算勘查和開發權價款。中等和優等礦區勘查和開發者用較少的代價就可以得到較高的效果,顯得似乎有較高的“價值”。但這不是自然界富礦直接決定的較高價值,而是市場競爭下中等和優等礦藏排他性經營造成的,所以是建立在自然條件之上的社會條件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