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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抄襲穎河案的一個內幕
送交者: 老中醫師 2007年02月06日16:27:2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在“對‘方舟子抄襲穎河’一事再說幾句”中,方舟子最終也不得不承認,“我這篇文章完全根據穎河的系列文章寫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稱不上什麼“抄襲”,因為科普文章和論文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是,方舟子還“順便”地透露了一個這樣的內幕:

“順便說一下,我這篇文章其實早在2004年就寫好了,一直沒有發表,只是在2005年《中國新聞周刊》就“愛滋病新藥疑雲”採訪我時,希望我提供一個介紹三期臨床試驗的小資料,我才把這部分內容給了他們,登出時並沒有署我的名字,我也不介意,因為這種格式化的介紹其實沒有什麼原創性的。我之所以提及此事,只是不想萬一有人發現我的介紹與《中國新聞周刊》上的小資料一字不差,來指控我抄襲了《中國新聞周刊》。”

方舟子是一個自戀成癖的人,惜(自己的)字如金,前些年動不動就指責別人抄襲他的科普文章(現在,根據他自己定的標準,那已經算不上是抄襲了)。他為什麼在2005年讓《中國新聞周刊》發表這篇文章時,“沒有署我的名字”,並且“我也不介意”呢?這是因為他知道那是偷來的東西,見不得天日的。所以就破例讓人家“沒有署我的名字”發表,但稿費肯定是少不了的。另外,那也是投石問路,他要看看還有沒有人記得穎河四年前的文章。一年之後,方舟子為了湊成一本書,就壯膽把這篇偷來的文章收到了書中。

那麼,方舟子為什麼在“地球人都知道”方舟子抄襲穎河案之際,又自我跑光、把這件事抖落出來呢?這就是他的自作聰明了。他以為自己自我暴露,會顯得光明磊落。但恰恰相反,這反倒暴露出他的鬼祟、狡詐、和猥瑣。一篇偷來的文章,販賣了兩次,方舟子真的窮瘋了。

(xys.3322.org)(xys.xlogit.com)◇◇

對“方舟子抄襲穎河”一事再說幾句

·方舟子·

關於《現代藥物是怎麼開發出來》一文是否抄襲了穎河系列文章《認識藥物》
一事,我以前已經說過了,兩篇文章都是參考了FDA出的一本資料寫的,所以有
些段落相似,例子、數據都相同。穎河的文章是提交新語絲發表,經我審閱後登
出的,我當然是讀過的,還向別人推薦過,對其中的部分內容有比較深的印象,
寫的時候也受其影響,比如那個“106天之後”。但我那篇文章並非照着穎河的
文章寫的。

因為《現代藥物是怎麼開發出來》收入《科學成就健康》,有人近日又別有
用心地再提“抄襲”,到處張貼。我本來懶得去理的,因為說得再多,也擋不住
這些相信謊言千遍成真理的人繼續嘮叨個不停,比如我“抄襲”《科學》論文一
事,我澄清了多少次,那些騙子和幫閒們不是還在繼續誣陷我嗎?北大哲學系的
劉華傑不還繼續用捏造事實的手法寫成一篇論證我“抄襲”《科學》論文的“論
文”,被楊玉聖拿去發表在國內一份名叫《社會科學論壇》學術期刊上嗎(那份
期刊的編委個個都是瞎了眼)?但這幾天有人自稱是我的支持者,斷定我的確
“抄襲”了穎河文章,發email要我為此道歉,還有人在blog上貼文,也自稱是
我的支持者,為我的“抄襲”而感到“悲哀”。這倒要讓我為這些被誤導的“支
持者”感到悲哀了,就再浪費時間多寫幾句吧。

據說是新發現了我抄襲穎河的鐵證,即對三期臨床試驗的介紹部分。指控者
稱,FDA文關於三期臨床試驗的介紹只有一個表格,“方舟子和穎河都是對着同
一張表格用文字進行描述,為何描述出來的文字相似度那麼大?”

該指控者在這裡撒了一個謊。實際上,FDA文的正文也對三期臨床試驗有介
紹,並非只有一個表格。做為對常識性的程序的介紹,出現某種相似性本不足為
奇。但是如果仔細核對我和穎河的介紹,會發現實際上在具體措辭上還是有所差
別的,將差異之處與FDA文比較,恰恰可以證明我是根據FDA文而不是穎河文做介
紹的——因為對這部分內容的處理,我要比穎河更貼近原文。

例如,對I期臨床試驗的介紹,穎河稱其“初步觀察新藥的安全性並確定合
適的給藥劑量”,我則更精確地說“其主要目的是觀察新藥是否會出現急性毒副
作用,檢驗合適的安全給藥劑量”,我根據的就是FDA文的說法,“These phase
1 studies assess the most common acute adverse effects and examine the
size of doses that patients can take safely without a high incidence
of side effects.”所以出現了穎河用“安全性”而我用“急性毒副作用”,穎
河用“確定”而我用“檢驗”的差異。我的這部分介紹中還有一句話為穎河所無:
“如果沒有嚴重的問題,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進入II臨床試驗。”這
也是根據的FDA文:“If phase 1 studies don’t reveal major problems,
such as unacceptable toxicity,...”

對II期臨床試驗的介紹,穎河說“進一步觀察安全性”,我說“也對短期的
安全性做進一步觀察”,多了“短期的”一語,也是因為原表格中有此說法。

順便說一下,我這篇文章其實早在2004年就寫好了,一直沒有發表,只是在
2005年《中國新聞周刊》就“愛滋病新藥疑雲”採訪我時,希望我提供一個介紹
三期臨床試驗的小資料,我才把這部分內容給了他們,登出時並沒有署我的名字,
我也不介意,因為這種格式化的介紹其實沒有什麼原創性的。我之所以提及此事,
只是不想萬一有人發現我的介紹與《中國新聞周刊》上的小資料一字不差,來指
控我抄襲了《中國新聞周刊》。

其實即便我這篇文章完全根據穎河的系列文章寫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
也稱不上什麼“抄襲”,因為科普文章和論文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有人(那些騙
子和幫閒們)為了誣陷我抄襲,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論文的區別,比如那位一貫靠
造假來打假的楊玉聖竟為此將我比作汪銘銘,也有人(我的“支持者”)則是不
懂這二者的差別。對後者,我抄一段我在《如何避免學術不端行為》(收入《研
究生是怎樣煉成的》一書)中的話,希望以後別再以我的“支持者”的身份來為
我“悲哀”:

“在看待剽竊的問題上,也要防止採用過分嚴格的標準。這需要注意三種情
形:一、必須對別人的觀點註明出處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較新穎、比較前沿的觀點,
如果不做說明就有可能被誤會為是論文作者的原創。對於已經成為學術界的常識、
即使不做說明也不會對提出者的歸屬產生誤會的觀點,則可以不註明出處。二、
有可能構成語句方面的剽竊的是那些有特異性、有一定的長度的語句,由不同的
人來書寫會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獨立地碰巧寫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語句太短、
太常見(例如只有一、兩句日常用語),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對實驗材料
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書寫的結果都差不多,那麼就不存在剽竊的問題。三、
科普文章和學術論文的標準不完全相同。因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紹他人的成果,
即使未做明確說明也不會被讀者誤會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沒有必要一一注
明觀點的出處。科普文章必須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竊,必須用自己的語言
進行介紹。”

2007.2.3.

(XYS20070203)

(xys.3322.org)(xys.xlogi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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