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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西譯訴方案的舉證責任
送交者: 蘇西坡 2007年05月01日12:33:54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昨天南泥灣網友說“中國除了行政訴訟規定被告舉證外,其他原告應舉證”。“名譽案不在舉證倒置之列,行政訴訟和醫療訴訟是舉證倒置”。

以上觀點與本人印象符合。由於本人不是法律專家,又去查閱了一下,看到以下更明確說法:

“通常情況下,對原告提出的事實是由原告先舉證,只有原告盡到了自己的舉證責任,被告予以反駁時,才由被告對反駁意見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

俺想從這裡引伸一下,在西譯訴方官司中,方舟子是被告。這是官司A。

假設,方作為原告向同一法庭起訴西譯造假。這個假設官司是官司B。

那麼這兩個案件是否“等價”?也就是說,一個官司的結論是否自然決定了另一個?如果方不能提出法院接受的證據證明西譯造假,輸了官司B;那麼方是不是就必然輸了官司A?

答案是否定的。這就涉及上面南泥灣的說法,原告在這類官司中應負主要舉證責任。

方舟子作為假想的官司B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被告西譯的錯誤。

西譯作為官司A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被告方舟子的錯誤、自己的清白。

就目前情況看,西譯沒有證據表明自己沒有發假排名,比如洛杉磯報上那個“文章”的作者的證詞,或者來自“五十州聯盟”的證詞。而西譯是否發假排名是官司A中影響西譯名譽的主要問題。所以法庭無法確認方在此主要問題上有錯,所以法庭不應判西譯勝訴。

被告當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證據。
如果原告提出的證據比被告的更“有力”時,原告勝訴。
如果原告提出的證據不如被告的“有力”時,被告勝訴。
如果原告和被告的證據都不夠“有力”時,被告勝訴。

所以理論上說可以出現這樣的結果:方在假想的官司B上敗訴。同時西譯在官司A上敗訴。

西安兩級法院在原告未充分舉證的情況下,判原告西譯勝訴,無法服人。

順便指出,肖訴方案在舉證責任上與西譯訴方案(即官司A)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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