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批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
--評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就肖傳國狀告方是民案的一審判決
貝溪慈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肖傳國狀告方是民(方舟子)、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損害肖傳國名譽權一案(以下簡稱肖-方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肖傳國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書)稱:本院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故判定公民的名譽權是否受到損害,依據是他人是否對其使用了侮辱、誹謗等方式。同時,公民的言論自由亦為法律所保護,公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發表自己的獨立見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對於公眾人物公開進行否定性評價,屬於正當的批評及爭鳴範疇。無論批評或爭鳴的觀點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均不構成對批評或爭鳴的相對人的名譽權的侵害。就批評或爭鳴文章使用的言辭而言,過激的言辭,一般也是可以允許的(注1)。
的確,公民可以對公眾人物發表批評和爭鳴的意見,這既體現法律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也保證公民和輿論媒體發揮對公眾人物的合法監督作用。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公民或媒體對公眾人物的批評,必須建立在以事實為根據的基礎上。以臆想、編造和未經嚴肅調查證實得來的信息,在廣泛傳播的公眾媒體上對公眾人物的某項表現進行輕率甚至肆意的批評貶低,就很可能導致對公眾人物的侮辱、誹謗,造成公眾人物名譽的損害。公眾人物也是公民的一員,其名譽權理應受法律的神聖保護。
肖-方案主要涉及了三個主要矛盾點:(1)肖全職工作身份問題,(2)肖論文數量問題,(3)對"肖氏反射弧"的評論問題。
一,關於肖全職工作身份問題:
被告方是民在訪談中說:一般在中美兩國任全職或者在美國任全職的人參選中科院的院士我認為是不恰當的。…這個人(指肖傳國)被我們發觀了,在美國當全職教師(注1)。
原告肖傳國在上述書中說:通過經美國政府公證,中國駐美國總領館認證的紐約大學醫學院院長證明信,以及國內單位的證明等確鑿證據,證明肖傳國自2003年9月即在華中科技大學協和醫院任全職,在紐約大學僅為兼職(注2)。
一審判決書:本院認為,職業身份為公民在社會中所從事職業的稱呼,任何合法職業不論其屬性如何,其稱呼均不會對公民的名譽構成侵犯。肖傳國的職業身份為醫學教授,該職業身份不論在中國,或是美國,均是受社會尊重的職業。方是民在訪談錄對肖傳國的職業身份所提質疑僅為是否為美國全職教授,故該種質疑不論是否準確,均不會對肖傳國的名譽構成損害。至於方是民就肖傳國的職業身份是否符合中國科學院院士的當選標準的認識,因評選標準的制定歸屬有關部門,方是民並非評選委員會成員,其看法僅屬個人看法,屬正當的言論範圍(注1)。
很明顯,方是民聲稱原告肖傳國在申請中國科學院院士時"在美國當全職教師"是不實之詞。因為在方是民宣稱,如果一個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在國外全職工作的話,就不應有資格當選中國科學院院士。所以,“是否為美國全職教授”這個說法並不是在質疑肖傳國的職業是不是教授,而是質疑肖傳國是否全職在美國任教授,以得出肖傳國是否有資格當選中國科學院院士的結論。北京中院一審判決書不僅完全沒有顧及被告的以未經核實的信息對原告做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批判這一關鍵點,而且,還把肖傳國是否有資格當選院士的討論混淆成肖傳國是否是普通全職教授這一通常意義上的職業身份問題了。方是民的不實言論通過大眾新聞媒體的傳播,自然會對原告的名譽做出了實質性的貶低,也就是對肖傳國的名譽構成了損害,尤其是在肖傳國正在申請中國科學院院士的關鍵時期,危害更加嚴重。
二,肖論文數量問題:
被告方是民:肖傳國今年申報中國科學院的院士,已進入了第二輪,但是我們看他的學術材料有很多問題,至少是有誇大的嫌疑。比如他發表的論文數實際上很少,這二十年來只(在國際期刊上)發表過四篇論文,數量少得可憐,所以他為了能夠把自己的論文發表記錄改得好看一點,就把不是論文的東西也都塞到論文中去了,實際上不是論文(注1)。
原告肖傳國:上訴人肖傳國已發表科學論文90餘篇(注2)
一審判決書:本院認為,論文數量的多少與質量的高低僅為評價學術成果的標準之一。但論文的多寡、質量的高低只關乎學術水準問題,由此產生的爭論應在學術範圍內澄清,他人對此發表的見解與評論屬學術評價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方是民在訪談中就肖傳國的學術論文的數量及質量表示了質疑。特別是對其發表論文的質量表現出了明顯的不屑,且用語刻薄,但其用語仍不屬污辱、誹謗之範圍(注1)。
肖傳國到底發表了多少篇學術論文,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國際權威的數據庫PUBMED和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來檢索。以Xiao CG在PUBMED中檢索發現,在截至2005年底以前,原告肖傳國至少發表了12篇學術論文。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檢索發現,自1999年至2005年,肖傳國發表了學術論文77篇。可見,被告方是民聲稱的肖傳國"這二十年來只(在國際期刊上)發表過四篇論文",是對原告進行的沒有事實根據的評論,等於污衊,也就當然屬於法律問題。
另外,據細心的網友發現,方是民和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訪談紀錄,有篡改偽造的明顯證據。據網友luye揭發(注3,附),有關方是民在北京雷霆萬鈞網絡訪談的文字記錄,在方是民主持的新語絲網站的資料中目前顯示的是"這二十多年來只在國際期刊上發表過四篇論文"(注4),北京第一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書當中也是採用這樣的陳述。但是如果讀者用谷歌檢索該文之前被轉載到其他媒體網頁上的同一資料,則顯示的是"這二十多年來只發表過四篇論文"(注5)。"在國際期刊上"這幾個字的事後添加篡改,說明方是民的心虛。對於這一點,原告已經在法庭上向法官指出了方是民和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向法庭提供經篡改偽造的訪談紀錄的問題,可惜法庭忽視了這個嚴重的偽證問題(注2)。
另外,一個科學家的學術貢獻,是不能簡單地以學術論文的數量來評價的。
三,對"肖氏反射弧"的評論問題:
被告方是民:還有他(肖傳國)的學術成果,他提出了一個理論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這可了不得了。我查了一下,國際上根本沒有這種說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注4)。
原告肖傳國:肖傳國發明了人工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解決了截癱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大小便失禁這兩大醫學難題,造福人類。其成果經國家衛生部鑑定後,被載入外科學教科書,並被簡稱為肖氏神經反射弧。儘管同行和媒體美譽為肖氏反射弧,上訴人肖傳國本人從沒在任何場合任何文章使用過肖氏反射弧這一說法,更談不上自吹自擂(注2)。
一審判決書:本院認為,"肖氏反射弧"作為一種治療方法的提法有據可查,對肖傳國的"反射弧"相關理論提出異議在學術上是允許的,該種理論在業界被認可的程度為純學術探討與爭論問題,學術上的爭論與分歧應在學術範圍內解決,而非依靠法律來解決學術分歧問題(注1)。
人工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手術是否得到了泌尿神經外科學界的承認,這可以通過國內和國外教科書、學術論文對該項手術的引用、應用和推廣來確認。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和中國的973科研計劃,都對該項手術的相關科學研究給與巨額的經費支持,而這些支持,必然是經過同行專家評審認可的結果。2006年底,肖傳國受美國有關方面的邀請,到美國Beaumont醫院傳授人工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手術,對此,美國主流媒體都有報道。方是民既不是從事醫學研究人員,更不是從事醫學實踐的醫務人員,本身不具備相關學科的學術成果評價的能力。他並沒有引用任何泌尿神經外科學界人士的評論,也沒有提出任何有關學術方面的證據或理由,就自以為是地在大眾媒體上對肖傳國的學術成就做出貶低的評價,客觀上損害了肖傳國的學術聲譽。而且,方是民並沒有在學術界內部通過正常渠道討論肖傳國的學術貢獻評價問題,而是在公眾媒體上輕率地貶損他人的學術成就,這點顯然已經超出了法院的"學術上的爭論與分歧應在學術範圍內解決"的認識,從而成為一個正常的公民名譽訴訟案例。法庭把這種粗暴的對一個公眾人物/學者的學術貢獻做肆意踐踏的行為簡單地歸納為學術上的爭論與分歧,顯然是不適當的。
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在此案的判決書中認為:"對於公眾人物公開進行否定性評價,屬於正當的批評及爭鳴範疇。無論批評或爭鳴的觀點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均不構成對批評或爭鳴的相對人的名譽權的侵害"。可是,執案的法官嚴重忽視了本案的一個關鍵點,那就是,批評和爭鳴是否以事實為根據和出發點。試想,一個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實行的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跟侮辱、誹謗有何不同?方是民不僅未能就肖傳國的任何實質性學術內容進行過任何有實質意義的討論,連肖傳國在美全職工作問題和論文數量的所謂質疑,都是建立在臆想和缺乏事實根據之上。把這樣的同誣陷無二的行為當作所謂的學術評價行為,是對真正的學術評價行為的侮辱。
判決文出來後,方是民在《法制晚報》上撰文《學術爭端不能依靠法律解決》,宣稱"這不是某個網站、某個人的勝利,而是中國學術界、媒體的一次勝利,也是中國公民言論自由權的一次勝利"(注6)。
如果一個學者的學術貢獻和名譽,可以被另一個人在毫無事實根據、缺乏涉及任何學術實質內容爭鳴的情況下,以所謂的學術打假的名義,在公眾媒體上被肆意侮蔑,而且這種肆意侮蔑可以稱之為"中國學術界、媒體的一次勝利,也是中國公民言論自由權的一次勝利"的話,那確實是一個誣陷的勝利,一個誹謗的勝利,一個無賴的勝利。這個勝利,不僅是對中國學術界的侮辱,更是一個惡意使用公民言論自由權卻得到庇護和鼓勵的典型負面案例。這些以不實之詞行污衊貶損的言行一旦被定義為"屬於正當的批評及爭鳴範疇"、"學術上的爭論與分歧應在學術範圍內解決,而非依靠法律來解決學術分歧問題",被法院聽之任之,拒不受理受害者的名譽保護要求,那麼,未來中國學術界人士因為被那種所謂的"學術打假第一人"誣陷造成的冤假錯案將如何得到糾正?無辜學者的名譽如何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中國學術界從此恐怕將無人能倖免這樣的無中生有的"學術批評",一個學者畢生的學術耕耘成果和名譽,可以被任何一個不學無術者塗污,甚至毀於一旦。前有魏於全、丘小慶,後有肖傳國,現在又有裴雪濤、孫江華,都是被方是民以所謂的學術打假的名義,在網絡和公眾媒體上公然進行毫無事實根據地批判和名譽貶損的受害者。
依照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的結果,那些對社會和他人心存不滿者、極端自以為是者、假借科學精神外衣的無賴者,將會更肆無忌憚地以所謂的"學術打假"、"公民言論自由"的名義,藉助個別媒體試圖吸引讀者的不良企圖,在廣泛傳播的大眾媒體上信口雌黃地污衊損害另一個公民的基本名譽權。那將會是繼文革後另一場學術界的浩劫和災難,更是對建設一個和諧社會的理念的嚴峻挑釁。
注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號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8/xiaochuanguo434.txt
注2:肖傳國訴方是民和TOM網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狀
http://www.webjb.org/webjb/sviewtopic_sanxian.php?topic=400535&select=&forum=1
注3:立此存照里的相關文章又被偷偷改了
http://bbs1.creaders.net/education/messages/340772.html
注4:《方舟子TOM訪談實錄:引起大家對學術腐敗的關注》現在版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tom.txt
注5:網友轉載《方舟子TOM訪談實錄:引起大家對學術腐敗的關注》(原版,轉至天涯社區論壇)
http://www.sowerclub.com/ViewTopic.php?id=199434
注6:學術爭端不能依靠法律解決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fazhiwanbao/xiaochuanguo.txt
附:立此存照里的相關文章又被偷偷改了
送交者: luye 2007年6月02日10:58:30 於 [教育與學術]http://www.bbsland.com
俺前幾天在這發過一個貼子"北京中院對肖方案的判決轉移了焦點問題",見:
http://bbs1.creaders.net/education/messages/339813.html
裡面引了一段方舟子TOM訪談的原話,是從XYS
2005年11月4日立此存照文章中copy下來的,未作任何改動。原文鏈接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tom.txt。
方說肖"二十多年來只發表過四篇論文",並沒有明確指明那是"國際學術期刊"論文,他隨後的一番解釋是馬後炮,不在肖為之上訴的那篇訪談中。
方的原話:"比如他發表的論文數實際上很少,這二十多年來只發表過四篇論文,數量少得可憐,所以他為了能夠把自己的論文發表記錄改得好看一點,就把不是論文的東西也都塞到論文中去了,看上去像是發表了很多論文,實際上不是。"
今天再去看,這句話已經變成"比如他發表的論文數實際上很少,這二十多年來只在國際期刊上發表過四篇論文,數量少得可憐,"偷偷地加上了"在國際期刊上"幾個字。這一改,方就有理,肖沒理了。
再看其它網站以前轉的此文鏈接,也沒有"在國際期刊上"幾個字。見:
http://www.sowerclub.com/ViewTopic.php?id=199434
可以肯定,這幾個字是這幾天剛剛加上去的,但在XYS上未作任何說明。
前幾天報上報道肖傳國治療河南小孩成功的消息後,XYS立此存照中也把以前登過的相關攻擊文章悄悄刪去。見http://bbs1.creaders.net/education/messages/339122.html。
肖傳國告方舟子,此文頁面應該已經作了證據保全和公證,再改也沒用。唯一可以解釋的目的只有一個: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