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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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招生事件與中國法治(轉發)
法治的內涵就是制度本位,規則優先,就是在具體的事情上,法大於人。
誠然,法治絕不是最優的,但是,既然我們的黨和政府,已經選擇了這樣一條治理國家的
方略,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中報告中還特意提到了“依法治國是現代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國與依法治黨的辯證統一”。
那麼,今天,當來兩名本地區的文科最高分得主,因沒有填報志願而無學可上時,
當面臨有着4位在職的政治局常委校友的某高校的力量時,我們是否要對他們開綠燈?
誠然,在高考錄取中,不乏開綠燈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都是秘密進行的,而一旦
曝光,當事人都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而當前,此事已經成為公眾的焦點,如果公然為
2個人打開制度的大門,讓那兩位同學從縫隙中進來,那麼,這是公然打制度的耳光,打
法治的耳光,甚至等於昭告天下,制度是不可信的,法治是對於普通民眾的,在特殊情況
下——權大於法。
相反,如果這兩位同學最終沒有被錄取,那麼,將表明,即使在面臨巨大的政治壓力
時,制度仍然優先於權力,中國法治才有了真正的權威與生命力,而依法治國和依法治黨
才才真正意義上落實到實處。
對於那兩位同學,某高校可以明年給他們保送生或者自主招生的名額,並且可以特許
他們提前一年畢業,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但這都是在制度內解決,而在今年他們沒有填報
志願的情況下公然錄取則是制度外行為,是挖制度的地基。今年是某高校,明年就可能是
某幾所高校,後年就可能是某批高校。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制度的權威與生命力、中央
政府的威信與至上權威可能受到極大損害。
決策者們,決策權在您的手中。如何抉擇,請君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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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pig (假想成清華律師)
lookat (假想成北大律師)
headpig - 說法的人恰恰不懂法!
lookat-招生有規則.按照招生規定辦就是了.
headpig-你能講講招生規則是什麼樣的? 不能光拿大詞嚇人.
lookat-教育部和各省招辦的規定隨便搜一下就有.
按照2007年教育部高校招生條例中第四條規定,“2007年高考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
等學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後,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
報考學校和專業。” 要求考生不能填報在當地沒有招生計劃的學校。在其30、33、34
等條款中對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執行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沒有按照要求投放招
生來源計劃的高校不得擅自變更招生來源計劃,省級招辦也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給沒有投
放生源計劃的高校投放學生檔案,如投放,必須經教育部特批才可。
headpig -謝謝! 很好.那你先回答三個問題(YES/NO):
根據你所出示的招生規則,
1)黃同學的口頭意願是否可以報考志願的法律依據?
2)黃同學在沒有書面填報BD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不報BD?
3)如果1)&2)成立,黃同學的報考志願問題是否和BD無關?
lookat-這本來就和北大無關.是清華違反招生規則.
但是清華那些人卻非要謾罵北大.
(1) NO
(2) 可以,但也不能填沒有招生計劃的學校
(3) 無關
headpig - 很好! 謝謝回答.接着
我想可以得出共同結論結論: 本事件和北大無關
下面討論清華是否違規,請接着回答問題(YES/NO不要解釋)
清華確實在重慶沒有文科招生計劃.但是,清華是否有權利向教育部申請特批?
lookat-有.
headpig-謝謝!不帶感情色彩的基本結論
根據你所出示的招生規則
我想我們可以達成下面兩點共識
1)此事件和北大無關
2)清華有權利向教育部申請特批
因此,不帶感情色彩的結論是
1) 此事件中清華並沒有違規.
2) 至於教育部是否批准,則看清華的公關能力(這在美國也有).但並不違規.
3) 北大很不妥當地向媒體披露與自己無關的當事人志願填報的內情,侵害了當事人的權利.同時也對清華造成了傷害.
當然了,從感情道德角度來講,黃同學和清華都不地道.但BD確是無可奈何的.只有一種選擇:向教育部門申請修改將來的招生條例.使之更合理,更能照顧到廣大考生的利益. 但這也可能對北大自己的特權造成傷害.北大你準備接受嗎?
因此,法制不僅伸張正義,有時也無可奈何.中國人對後一條恰恰準備不足,老想包青天為自己申冤, 就象主貼的作者那樣,用充滿感情色彩和道義的語言乞求上級的公正.是不足取的.因此,我說他是"說法的恰恰不懂法"
lookat-早就知道你這一招了.清華違反規定在前.
按照現在的招生條例,其實清華可以去申請特批,但是,應該先去申請特批,如果特批下來,之後再對考生承諾,和重慶招辦接觸.清華一開始的行為並不是去找教育部特批,而是還沒有得到特批的權利就要霸王硬上弓,這就違反了規則.
就象前面是紅燈,如果警察特別允許一個司機過去,他可以在警察特批以後過去;但是如果還沒有得到警察特批就硬要過去,就是違規.
在6月27日,清華大學重慶招生負責人找到重慶市招辦有關領導,出示了“清華大學在重慶新增招文科計劃的信函”,被市招辦拒絕,並告知清華方面,除非有教育部明確批示,否則重慶市招辦不能同意這個要求。市招辦高招處的幾位工作人員也紛紛表達對清華膽大妄為的強烈不滿。
黃文帝因清華的蠱惑沒有填報志願,清華當然要負責到底。情急中清華大學又生一計,保送黃文帝入清華學習。資深人士說,此事絕無可能,教育部絕無人敢批准此事,也沒人敢擔此責任。經查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辦法,白紙黑字,清楚明白寫道:“高校須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名單範圍內錄取保送生。具有推薦保送資格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及相關信息要在生源所在中學公示,並由省級招辦對本地區具有保送資格的學生予以公示並確認後,在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台集中公示。高校須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資格名單範圍內錄取保送生,擬錄取的保送生名單要經學校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公示兩周以上,對公示無異議的,省級招辦方可辦理錄取手續。”。
>>>顯然違反規定,不去申請特批,就要重慶招辦為其增加名額,向考生承諾.
既然講"法",你有什麼證據說是北大披露的?且不說誰披露的,對於不合理的事情,即與自己無關就不能說了?向媒體披露陳進造假的人也"侵害了當事人的權利.同時也對陳進造成了傷害",所以也"很不妥當"?
headpig-謝謝lookat的回答.請接着 -
A.你對下面的基本結論沒有異議
1)此事和北大無關
2)清華有權申請特批,這樣的申請並不違規
B.我想在辯論時不要加入感情色彩的東西. 象"早就知道你這一招了","狡辯"拉等等.也不要轉移話題. 因為我們討論的是清華是否違規.這應該是基本要求吧!
如果你同意A和B,請回答下面問題
教育部的招生法規中是否規定了特批必須在高考前申請?
lookat-這你可以去找教育部去問.
在清華得到特批之前或者沒有得到特批做現在這種事情就是違反規定.
headpig-謝謝回答
首先在沒有弄清清華是否有權利在高考後提出特批申請之前,你就不能任定清華違法規定. 你同意嗎?
lookat- 不同意.
重慶招辦已經明確指出,沒有教育部特批,不能為其增加名額.清華沒有去申請特批就去施壓重慶招辦,鼓惑考生,就是違反規定.
headpig - 接着來
1)重慶招辦已經明確指出,沒有教育部特批,不能為其增加名額.
我完全同意,並支持重慶招辦的做法. 對此,我不持異議.
2)清華在等待特批之前,只要沒給黃同學發錄取通知,就不能認定清華的所做所為產生法律效應,充起量是公關行為,你同意嗎?
lookat-不同意.
首先,當時清華並未去申請特批;
同時,沒有得到特批就對學生作出承諾,鼓動學生不填報志願,去想重慶招辦施壓,就是違反規定.
headpig - 焦點已經清楚.我來反駁
各位看客(你們就當自己是陪審團)
A.首先,我再重複和LOOKAT的共識
1)此事和北大無關
2)清華有權利向教育部提出特批申請.
B. 爭論的焦點是
1) 清華申請特批的時間問題
LOOKAT並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他讓我去找教育部去問.LOOKAT是控方,理應由他出示支持證據.由於LOOKAT不能提供相關規定. 我就可以認定清華可以在高考後再向教育部提出特別申請.
2) 清華和黃同學之間的溝通問題
那是他們之間的事.只要清華沒有給黃同學發出錄取通知.清華的所做所為就沒有法律效應,何來違法?
至於黃同學是否聽從清華的建議,改變先前的想法(注意他沒有填寫任何書面志願,只是想法而已),那是黃同學自己的事.大家都知道,填志願時,每個考生都會有很多想法.何況一個高考狀元?但能有法律效應的只有考生的正式書面志願. 黃同學至今未填志願,也不存在改變志願的違法行為.只不過是改變想法而已.
綜上所述.清華在這次招生事件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
lookat-清華違規承諾.看教育部關於招生宣傳工作的通知
時間問題不是重點.不管清華什麼時候申請,沒有特批就不能去在沒有招生計劃的地方做承諾,也不能去要求招辦增加名額.
headpig- LOOKAT,謝謝你的合作.請你準備最後陳述.總結你的觀點.
lookat- 我的觀點已經很清楚了.
清華違反規定.
還有這一條:
教育部部署2007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
嚴禁高等學校通過虛假欺騙性宣傳、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違規承諾吸引或欺騙考生入學。
>>>連用"違規承諾吸引"都是嚴禁的.清華使用了違規承諾.本來在重慶沒有文科招生計劃,卻對重慶考生說可以錄取,顯然也屬於"虛假欺騙性宣傳".
headpig-問你最後兩個問題. YES/NO
1)任何的口頭承諾都沒有法律效應,只有書面的志願和錄取通知書才有法律效應.你同意嗎?
2) 黃同學應該知道清華在重慶沒有文科招生計劃.你同意嗎?
lookat-這種問題沒有意義.
我又沒說誰違法,你問我法律問題幹什麼?
我說的是清華違規.違規和違法是有區別的.
我也沒有說該考生違規,你問我第二個問題幹什麼?
(1)同意
(2)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