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承父業是可以的,但親屬同時對一篇文章署名應當盡力避免,因為涉及了
利益關係,而大多數文章有太多的貢獻角度可以用來證明某人的貢獻,但可以證
明絕不能代表其貢獻就實際發生,是否實際發生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作者們的良知。
涉及利益關係就不當輕率,由於外界很難判斷作者們的分工以及個別作者的貢獻
度,涉及利益關係就當嚴格地遵循一定的(道德)操作規範。
實際上大多數的文章與研究都存在一個利益關係的申明,比如說我的這個研
究是由XX 公司資助的,研究文章就當申明研究團隊與XX公司的關係,申明研究
結果的責任所在。這種申明跟發表股評是一樣的,如果你評某股優劣,交待利益
關係就成為必然,因為那是旁觀者判斷你的股評的可信度的必要條件之一。
在一般條件下,人們默認的是作者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不存在名譽上的利
益關係。所以:
一、發表文章時存在親屬關係的要向編輯申明,比如作者X是作者Y的兒子,
適當描述必須同時署名的原因。
二、基於迴避原則,可署可不署(即存在潛在爭議的可能性)的文章,也就
是說某一個作者與其中必署的人有親屬關係,而這個作者的貢獻沒有大到必署的
程度,這個作者應放棄署名權。
三、文章發表內容中(比如加注說明)應有作者親屬關係的申明,同一。
四、相關作者(X與Y)在其簡歷中應當註明相應文章屬於有親屬參與的聯署
文章,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誤導閱讀簡歷的人,展現誠實心。
五、研究活動中,文章成文過程中,X與Y參與貢獻應當在立題之始就當誠實
記錄,這樣的文檔記錄應當保持終生以備質疑。(如果覺得此條要求太繁雜,就
不要聯署,要聯署就得想到有人會質疑。)
六、質疑親屬聯署是一種權利,不負有舉證義務,而被質疑者應當依據第五
點能隨時舉證證明聯署的必要性。
七、回復質疑時除依據第五點產生的證據,其它任何證據都不可靠,包括參
與作者的解釋,旁觀者的言證,以及事後產生的物證等。證據必須是先於文章發
表前的事實證據。
基於上述要求,treeroot的說法有失偏頗,面對質疑,陳天平必須要答覆,
在答覆中他必須要證明的是:1.他為什麼必須署名;2.他兒子為什麼必須署名;3.
他與他兒子兩位中貢獻較少的一位如果不署名,會造成什麼樣的實質不公;必須
要交待的是:4.列舉能證實他的話的事前證據,臨時向其他作者或證人索取的財
料都不能作為證據;5.文章發表時是否向編輯進行了利益關係的申明,該申明是
否包括在文章的附言中;6.他與他兒子是否在簡歷中註明了此種利益關係。
陳天平的答覆是無力的,也就是說迄今為此尚無有力的證據證明他的說法的
可靠性,而威脅質疑者,貶低質疑者,質疑質疑者的身份的行為無疑增加了質疑
的份量,因為他有涉嫌攪混爭議要點,企圖矇混過關。比如最初的答覆一文一開
始就扯上了中國人的問題,仿佛就因為他們是中國人才受質疑似的,這種心態是
要不得的,老外父子同署一樣要受質疑,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相反就可以定為腐
敗行為。即使是因為中國人的關係才受質疑也得認了,因為中國目前的學術環境
的確更容易產生此類人與行為,這種客觀條件不改善,據此而特別地質疑中國人
也理所應當,附合科學精神(即有針對性地質疑)。
陳在第二篇答覆中說:“從文章一發表,幾乎所有有關人士都知道Chen H.
是我的兒子”,陳應當知道,相關人士都知道他們的利益關係是不夠的,發表文
章面對的公眾,應該有適當的申明公告讓“不相關”的人士知道此種利益關係!
而且陳一家之言,幾乎不可能證明他所說的話,即所有有關人士都知道其利益關
系是一個難以確定的事實,這樣的陳述毫無價值。
質疑者因為陳及其子未能交待利益關係而獲得利益,進行猜測,基本上說是
遵循了道德質疑的原則的,是Fair Play,陳及其子負有解釋義務(陳還不當代
子發言,應由Chen H.說的話由陳說出來可信度降低,Chen H. 已經是成年人了,
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解釋過程中對質疑者進行任何攻擊都是不適當的,即
使陳及其子能證明質疑者出於某種目的,質疑者本身存在道德缺陷,陳與陳子都
負有向公眾解釋的義務,質疑者的質疑一旦發出,公眾認可,那質疑者就代表了
公眾,本身本人的影響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質疑者不能說,通過私下交流,我
撤回對陳與陳子的質疑,質疑者的質疑被認可(在此場景中是默認,因為附合道
德要求),質疑者不再擁有質疑的所有權,文章可以撤回,但質疑尤存,這不是
法律官司,苦主撤了你就沒事。
造假者也可以打假,只要他(她)的指控正確,公眾認可以後,誰首先提出
道德控告的就不重要了,至於造假者打假而引火燒身,那是另外一碼事,他(她)
對造假的指控是“始終”值得肯定的,就好比即使是司法量刑中也承認有立功表
現的行為一樣。事實上打假社區也歡迎造假者反戈一擊或者窩裡鬥的。打假與質
疑是絕對的權力,不可剝脫(不象政治權利,可以因為犯罪而剝脫)。
總的來說,陳與陳子還有很多的解釋要做,對質疑者的攻擊是無力的,不適
當的,如果確實自認有必要,當另起爐灶,也當在解釋清楚了目前的指控以後。
陳所表述出來的陳子的貢獻是有限的,無非是他從跟他兒子討論其專業的過程中
受到啟發,從而對這個方向進行了研究與分析,子女與愛情都能給予人以靈感,
但因此文章掛名是不適當的,適當的作法是致謝或精神上的奉獻(即Dedication
-在文章開始說,此文獻給XX)。陳說,“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做了些分析,
提出一些設想,也介紹了一些文章給我”,這說明陳子只是泛泛地給予了陳以靈
感,並無實質貢獻,陳子(必須出面說明)與陳應當說明的是陳子究竟有什麼樣
的貢獻以致於這篇文章必須署上他的名字,不署名則產生實質上的不公。陳的兩
篇回復給人以惡劣的狡辯印象,不要說十幾年前,即使是百年前的文章,只要當
事人還活着,指控都是有意義的,如果陳子做了應當署名的實質貢獻,其實短短
的兩三頁紙就足夠說明了。另外陳及陳子還應當說明這些聯署文章究竟對他們的
前途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也就是交待是否有不正當得利,未在簡歷中註明,未
與用人單位說明,聯署關係,就跟不正當得利相關。通過打擊質疑人的身份,跟
民族心態掛勾,泛泛而談,大量地牽扯不相關的議題,很有些此地無銀三百倆的
味道。
申明:尋正是基於新語絲上相關討論進行評論的,不認識任何相關人物,未
曾讀過討論中涉及的任何一篇文獻(認為沒有必要),尋正也不是相關領域的專
家,評論只是就事論事,起於道德層面,也止於道德層面,免尋奧義,免求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