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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其實就是西方法律體系裡面認為一個嫌疑犯在被警察被捕或審訊期間,有權利保持沉默。法院不能因為其保持沉默而判其罪,並認為嫌疑被告沒有必要“自證其罪”。美國的“米蘭達警告”是這樣說的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
you. ”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話可能並將會在法庭上被用來作為對你不利的證詞。在被詢問時,你有權要求律師陪伴。如果你不能負擔一名辯護律師,你會被免費指派一位辯護律師。”
《中國青年報》開頭的“公民就不必常常面臨“自證清白”的窘境”就完全弄反了。不是“面臨“自證清白”的窘境”,而是“面臨“自證有罪”的窘境”。
“自證清白”有什麼窘境的?
不過,中國的司法系統從來不承認“沉默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中國共產黨司法系統的特徵。哪來“沉默”的權利。而且“無罪推定”的原則也不是目前中國司法系統所認可辦案原則。中國青年報搞這些東西,不是“搗漿糊”嗎。
不過,這是小事。問題大的是中國青年報以及許多北京的律師們認為“媒體對上海警方提出了諸多質疑和要求”,所以,“上海警方應公布與此案相關的全部資料”。
這實在讓我不能苟同。
這次來說,上海警方,至少是上海閘北區的警方是“受害者”,而上海檢察機關是起訴機構,屬於“原告”,而楊佳是“被告”,上海的某法院是“審判機關”。媒體只能是看客或公眾輿論監督機構。
這案件還沒有開庭審判,媒體就“質疑”並“要求”受害者“公布與此案相關的全部資料”,實在是人類現代文明史上的“司法奇聞”!“與此案相關的全部資料”應該首先被公布於法庭!至於要不要對外公布,應該根據法庭需要。
任何真正的法治國家,一般案件在審判前,基本都會“謝絕媒體”的參與和採訪。就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媒體力量來操縱和影響後面的法庭審判”。
沒想到,《中國青年報》竟然公然強行要求“媒體影響法庭的審判”,實在讓我眼鏡大跌。
上海警方不管沉默與否,案件的判決在於法院。
媒體應該監督楊佳是否得到公正司法審判,但是,不應該充當“未審先判”或“審判法官”的角色,更不應“責疑和要求”上海警方在法庭未審批前就向公眾公布全部資料。如果上海警方利用這個機會,公布不真實的資料來形成輿論和公眾壓力,影響法官的審判,怎麼辦?
既然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義,那麼,就從法律本身來下手,不要用“公眾輿論來干擾法律審判”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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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上海警方沒有沉默權
2008年07月27日09:30 來源:《中國青年報》
沉默權是現代法治賦予公民的一項寶貴的權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公民在面對警方調查時“有權保持沉默”,而警方不得對公民進行刑訊逼供。有了沉默權,公民就不必常常面臨“自證清白”的窘境——只要你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是有罪的,那我就是無罪的。
有趣的是,作為一項保護公民的權利,最近卻被上海警方嫻熟地應用了起來。針對備受關注的上海襲警案,最近媒體對上海警方提出了諸多質疑和要求,如:此案應異地調查、異地審理—上海警方是此案的利害關係方,理應迴避。上海警方應公布與此案相關的全部資料,包括楊佳當初在派出所接受訊問時的錄像。慘案發生後,上海警方找楊佳的母親協助調查,這之後,楊佳的母親就失蹤了,她到底在哪裡?
應該說,媒體的這些質疑和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楊佳上海襲警一案目前確實有許多疑點沒有揭開,有疑點存在,媒體就要質疑。一個負責任的公權機構,在面對媒體質疑時理應及時給予回應,或解釋,或反駁,或道歉,總之應該表個態。可是,上海警方卻對這些問題採取了置之不理的態度,一味地保持沉默。這就讓人看不明白了:上海警方既不肯將案件移交以實現異地審理,又不肯公布涉案的全部資料,還不肯向外界透露楊佳母親的去向。如果真的是心底無私,那還有什麼必要遮遮掩掩?
我又想,既然上海警方對輿論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對公眾玩起了“沉默是金”的把戲,那麼我們國家級的司法機關為何不進行必要的干預?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法院應該主動介入,關注這件影響重大的案件。聽任上海警方行使“沉默權”,楊佳襲警案就極有可能成為不明不白的“葫蘆案”。
楊佳襲警殺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嚴懲,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懲處楊佳要懲處得明明白白。只有這樣,法律的尊嚴才能得到徹底的維護,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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