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我比楊桂更冤
假如你在馬路上正常騎車時被警察攔下,警察很武斷地說你騎的電動車是被盜車輛,你的反應是什麼?
當你的家人接到通知帶着合法證件來接受調查時,警察又武斷地說你的合法證件是假證時,你的反應又是什麼?
當三個男警察一起推扯一個懷孕婦女時,她是否應該有一些自我保護的本能反應呢?這些反應是否就屬於襲警呢?
當警察無端說你的車子是盜竊時,你是否會正常申辯呢?申辯聲音大一點是否就屬於尋釁鬧事呢?是否就得行政拘留呢?
這就是我被無端拘留了7天的發生過程。一輛正常的燃氣助動車,在證據確鑿面前還被強行定為被盜車輛,處理過程中的申辯被定性為尋釁滋事、襲警、擾亂社會公共治安,再被“順理成章”地被批准行政拘留。事後的上訪申訴之路何等艱辛、漫長!請看大上海的警察是如何粗暴執法、知法犯法、公報私仇的。
二、經過:警察簡單粗暴
2005年12月27日下午17:30,我借用親戚的燃氣助動車(車牌照為普陀16309070)外出辦事,被交警攔下接受檢查。此時警察通過對講機聯絡,說是在網上查到我的車子為被盜報失車輛,然後連人帶車把我帶到長寧區紫雲路365號警署接受進一步處理。
我愛人於18:00把證件送到警署時,裡面的一個警察接下證件,恨恨地把證件往桌上一摔說:“這個證件假的不能再假的了”,並一口咬定說我這個車是偷來的。我愛人當時非常生氣,出於本能不免講話聲音響了起來:“車子不是偷的,你們好查的”。這時警察說她使用假證件、偷來的車子還嘴巴老,同時有三個男警察粗暴地動手拉她出去,一個抓住他她胸脯衣服,在推拉過程中差點被摔倒,她情急之中拉住了大廳的門,故她的腳可能碰到了其中一個人的腿(事後被描述成對三個警察拳打腳踢)。
我親戚李某於18:20把購車發票帶來警署後,所有警察圍着他說這個車子就是人家的被盜報失車輛,警署所有人告其:他的證件(上海市燃氣助動自行車行車執照)是偽造的,並要求證件上的原主人方某到場 (當初車子是由方某轉讓給李某的) 。
方某大約於21:00多到場後接受詢問筆錄,大約過了半個多小時後,最後王警官出來說:“現在查下來的結果車子是你們的,可以推回家了,但是人不能放”。我親戚即問警官,當時人進來是因為懷疑車輛是被盜車輛,故人車一起扣壓,但現在車輛已被解除懷疑,為何人不放?王警官說看他們認識態度,說我們夫妻二人打警察並有大廳錄像為證據,等24小時後看我們態度後再進一步處理。
三、被拘:警察連蒙帶騙
車子查完沒事後,警官讓我們夫妻二人在傳喚證上簽字,因你涉嫌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到天山路派出所接受訊問,要求我們簽字,我被騙說這是辦案程序,你簽字會沒有事的,這樣我就簽字了。但沒有想到接下來叫我在治安拘留證上簽字,我才方知上當受騙了,從當晚開始我就被無端拘留七天,但我不知為何被拘留。
但我老婆覺得說她是尋釁滋事,她想不通。她是因為我騎的車子被懷疑是被偷車輛而來送車輛證件的,現在車輛查出沒有事了,而我們卻被冠上尋釁滋事,所以不肯簽字,最後我了解到我愛人被處治安警告 (由於我老婆有孕在身,不能拘留,故才被改為治安警告)。
四、思索:警察公報私仇
在整個事件中,我一直認為我們沒有一點錯,車也是自己的,證件也是對的,怎麼一下子我們夫妻二人被變成尋釁滋事了呢?警察明顯就是在粗暴執法,公報私仇。
1.事後我們一直在猜想被處罰的原因,可能是我愛人在和他們論理的時候聲音高了,也就是他們所說的嘴巴老,以及在推拉過程中產生了身體接觸,也就是他們所說的拳打腳踢三個警察。難道這就是我們受到治安拘留和治安警告的原因嗎?
2、當我親戚把所有證件拿進來後,他們不作仔細查驗,就說證件是假的,是偽造的。直到車子原主人到場做好筆錄後,才肯定車子沒有問題了。作為執法者,難道警察在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就可以隨便下結論嗎?
3、在警察整個辦事的過程,明顯感覺到警察粗暴執法,對當事人高聲訓斥、動手推人,而當事人同他們論理就是尋釁滋事。警署里的標語“說話要和氣,辦事要公道”,難道僅僅是些口號嗎?
4、由於警察簡單粗暴造成錯案,無端牽動了很多人,影響了大家的工作。但在查清事實以後為什麼沒有一個警官說聲道歉的話呢?事實上他們非但沒有,進而錯上加錯,知法犯法,公報私仇,使我們夫妻倆受到冤屈對待。難道這就是為民辦事的人民警察嗎?
五、申訴:艱辛而又漫長
從2006年元月3日下午4點被釋放到現在的三年多時間裡,我一直在不斷上訪,到過紫雲路派出所、長寧公安分局法制辦。我們提出三點要求:一是助動車目前歸屬問題及當初造成錯案的原因;二是拘留七天的依據;三是辦案警官態度惡劣、公報私仇的問題。但得來的結果不是所領導的武斷,就是法制辦的敷衍,多次面談不歡而散。我們又不斷上訴,2月14日,又接通知到長寧分局面談,宣布對當事人洪某的行政拘留及愛人的治安警告予以撤銷。努力沒有白費,事情終於有了點轉機,但對作偽證的警察還是沒有作何處理,對受害人還是沒有任何賠償?誰來承擔我被無端剝奪七天自由的損失?其後我們三訪市公安局長未果,又轉去長寧區政府紀委進行投訴,幾經周折,得到三點意見:處理民警就是等當事人提出了國家賠償後一起處理;國家賠償裡面包括:經濟補償及處理民警;對於民警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定義務告知當事人。2006年8月6日我收到一張中國郵政的匯款單,是長寧分局給我匯了514元,沒有告知我對整個事情的說法,難道我的七天自由就用514元來抵消了嗎?514元我沒有去領,退回了長寧分局,儘管我坐了七天牢獄,失去了工作,為奔走這個事情我花了巨大的精力和金錢,我的目的要討回一個公道,要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結果。我將繼續上訴……。
我沒有楊佳的勇氣,但我感謝楊佳為所有受警察迫害的人出了一口氣,我雖然同情失去六個可能是好警察,我對其家屬表示同情,但是用六個警察的生命來提醒某些作惡多端的警察實在是個警示,公民不再是任人愚弄的公民。
在律師朋友的指點下,我多次和法制辦的同志努力交涉下,我得到了許多卷宗內太多太多讓我憤怒的有力證據,警察是如何作偽證的,讓我目瞪口呆,這就是為何上海警方不敢公布楊佳被帶到閘北派出所期間的錄音或錄像,對於我當初的拘留說法,警察說我毆打警察並說有錄像,但我要求看我錄像時,被告知所內錄像滾動播出被自然過期,天下人誰能相信?我同情楊佳,如今無法面對公眾說出心中的冤屈,但天下多多少少善良的公民理解你,支持你,儘管你犯了殺人天罪,你應該接受法制制裁,但天下多多少少好心人在幫你努力、讓你作罪輕的辯護,我們希望不久的將來你還能面對公眾,說出你心中的冤屈。
同時我們多少人希望站在你一邊,指證上海公安民警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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