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條新聞,說國務院免除城市城市義務教育學生學雜費的通知。
新聞輿論一片歡呼,有人甚至說起意義多麼重大,猶如幾千年來未遇之“大恩”。
一查法律,原來,早在2年前的2006年的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第二條,就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條文,到2年後,才被羞羞答答,模模糊糊地實現。
這個國務院總理應該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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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五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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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
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8〕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教育公平,國務院決定,在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基礎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同時進一步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務院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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