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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学术批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送交者: 揭批方 2007年07月27日00:00:00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学术批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评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就肖传国状告方是民案的一审判决
  
  
  贝溪慈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肖传国状告方是民(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肖传国名誉权一案(以下简称肖-方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注1)。
  
  的确,公民可以对公众人物发表批评和争鸣的意见,这既体现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也保证公民和舆论媒体发挥对公众人物的合法监督作用。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公民或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必须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以臆想、编造和未经严肃调查证实得来的信息,在广泛传播的公众媒体上对公众人物的某项表现进行轻率甚至肆意的批评贬低,就很可能导致对公众人物的侮辱、诽谤,造成公众人物名誉的损害。公众人物也是公民的一员,其名誉权理应受法律的神圣保护。
  
  肖-方案主要涉及了三个主要矛盾点:(1)肖全职工作身份问题,(2)肖论文数量问题,(3)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一,关于肖全职工作身份问题:
  
  被告方是民在访谈中说: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这个人(指肖传国)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注1)。
  
  原告肖传国在上述书中说:通过经美国政府公证,中国驻美国总领馆认证的纽约大学医学院院长证明信,以及国内单位的证明等确凿证据,证明肖传国自2003年9月即在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任全职,在纽约大学仅为兼职(注2)。
  
  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注1)。
  
  很明显,方是民声称原告肖传国在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时"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是不实之词。因为在方是民宣称,如果一个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在国外全职工作的话,就不应有资格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所以,“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这个说法并不是在质疑肖传国的职业是不是教授,而是质疑肖传国是否全职在美国任教授,以得出肖传国是否有资格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结论。北京中院一审判决书不仅完全没有顾及被告的以未经核实的信息对原告做出毫无事实根据的批判这一关键点,而且,还把肖传国是否有资格当选院士的讨论混淆成肖传国是否是普通全职教授这一通常意义上的职业身份问题了。方是民的不实言论通过大众新闻媒体的传播,自然会对原告的名誉做出了实质性的贬低,也就是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损害,尤其是在肖传国正在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关键时期,危害更加严重。
  
  二,肖论文数量问题:
  
  被告方是民: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注1)。
  
  原告肖传国:上诉人肖传国已发表科学论文90余篇(注2)
  
  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注1)。
  
  肖传国到底发表了多少篇学术论文,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国际权威的数据库PUBMED和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来检索。以Xiao CG在PUBMED中检索发现,在截至2005年底以前,原告肖传国至少发表了12篇学术论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发现,自1999年至2005年,肖传国发表了学术论文77篇。可见,被告方是民声称的肖传国"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是对原告进行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评论,等于污蔑,也就当然属于法律问题。
  
  另外,据细心的网友发现,方是民和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访谈纪录,有篡改伪造的明显证据。据网友luye揭发(注3,附),有关方是民在北京雷霆万钧网络访谈的文字记录,在方是民主持的新语丝网站的资料中目前显示的是"这二十多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注4),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当中也是采用这样的陈述。但是如果读者用谷歌检索该文之前被转载到其他媒体网页上的同一资料,则显示的是"这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注5)。"在国际期刊上"这几个字的事后添加篡改,说明方是民的心虚。对于这一点,原告已经在法庭上向法官指出了方是民和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供经篡改伪造的访谈纪录的问题,可惜法庭忽视了这个严重的伪证问题(注2)。
  
  另外,一个科学家的学术贡献,是不能简单地以学术论文的数量来评价的。
  
  三,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被告方是民:还有他(肖传国)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这可了不得了。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注4)。
  
  原告肖传国:肖传国发明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解决了截瘫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大小便失禁这两大医学难题,造福人类。其成果经国家卫生部鉴定后,被载入外科学教科书,并被简称为肖氏神经反射弧。尽管同行和媒体美誉为肖氏反射弧,上诉人肖传国本人从没在任何场合任何文章使用过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更谈不上自吹自擂(注2)。
  
  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注1)。
  
  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手术是否得到了泌尿神经外科学界的承认,这可以通过国内和国外教科书、学术论文对该项手术的引用、应用和推广来确认。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中国的973科研计划,都对该项手术的相关科学研究给与巨额的经费支持,而这些支持,必然是经过同行专家评审认可的结果。2006年底,肖传国受美国有关方面的邀请,到美国Beaumont医院传授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手术,对此,美国主流媒体都有报道。方是民既不是从事医学研究人员,更不是从事医学实践的医务人员,本身不具备相关学科的学术成果评价的能力。他并没有引用任何泌尿神经外科学界人士的评论,也没有提出任何有关学术方面的证据或理由,就自以为是地在大众媒体上对肖传国的学术成就做出贬低的评价,客观上损害了肖传国的学术声誉。而且,方是民并没有在学术界内部通过正常渠道讨论肖传国的学术贡献评价问题,而是在公众媒体上轻率地贬损他人的学术成就,这点显然已经超出了法院的"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的认识,从而成为一个正常的公民名誉诉讼案例。法庭把这种粗暴的对一个公众人物/学者的学术贡献做肆意践踏的行为简单地归纳为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显然是不适当的。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书中认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可是,执案的法官严重忽视了本案的一个关键点,那就是,批评和争鸣是否以事实为根据和出发点。试想,一个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实行的毫无事实根据的批评,跟侮辱、诽谤有何不同?方是民不仅未能就肖传国的任何实质性学术内容进行过任何有实质意义的讨论,连肖传国在美全职工作问题和论文数量的所谓质疑,都是建立在臆想和缺乏事实根据之上。把这样的同诬陷无二的行为当作所谓的学术评价行为,是对真正的学术评价行为的侮辱。
  
  判决文出来后,方是民在《法制晚报》上撰文《学术争端不能依靠法律解决》,宣称"这不是某个网站、某个人的胜利,而是中国学术界、媒体的一次胜利,也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次胜利"(注6)。
  
  如果一个学者的学术贡献和名誉,可以被另一个人在毫无事实根据、缺乏涉及任何学术实质内容争鸣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学术打假的名义,在公众媒体上被肆意侮蔑,而且这种肆意侮蔑可以称之为"中国学术界、媒体的一次胜利,也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次胜利"的话,那确实是一个诬陷的胜利,一个诽谤的胜利,一个无赖的胜利。这个胜利,不仅是对中国学术界的侮辱,更是一个恶意使用公民言论自由权却得到庇护和鼓励的典型负面案例。这些以不实之词行污蔑贬损的言行一旦被定义为"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被法院听之任之,拒不受理受害者的名誉保护要求,那么,未来中国学术界人士因为被那种所谓的"学术打假第一人"诬陷造成的冤假错案将如何得到纠正?无辜学者的名誉如何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学术界从此恐怕将无人能幸免这样的无中生有的"学术批评",一个学者毕生的学术耕耘成果和名誉,可以被任何一个不学无术者涂污,甚至毁于一旦。前有魏于全、丘小庆,后有肖传国,现在又有裴雪涛、孙江华,都是被方是民以所谓的学术打假的名义,在网络和公众媒体上公然进行毫无事实根据地批判和名誉贬损的受害者。
  
  依照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的结果,那些对社会和他人心存不满者、极端自以为是者、假借科学精神外衣的无赖者,将会更肆无忌惮地以所谓的"学术打假"、"公民言论自由"的名义,借助个别媒体试图吸引读者的不良企图,在广泛传播的大众媒体上信口雌黄地污蔑损害另一个公民的基本名誉权。那将会是继文革后另一场学术界的浩劫和灾难,更是对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理念的严峻挑衅。
  
  
  注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8/xiaochuanguo434.txt
  
  注2:肖传国诉方是民和TOM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状
  http://www.webjb.org/webjb/sviewtopic_sanxian.php?topic=400535&select=&forum=1
  
  注3:立此存照里的相关文章又被偷偷改了
  http://bbs1.creaders.net/education/messages/340772.html
  
  注4:《方舟子TOM访谈实录:引起大家对学术腐败的关注》现在版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tom.txt
  
  注5:网友转载《方舟子TOM访谈实录:引起大家对学术腐败的关注》(原版,转至天涯社区论坛)
  http://www.sowerclub.com/ViewTopic.php?id=199434
  
  注6:学术争端不能依靠法律解决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fazhiwanbao/xiaochuanguo.txt
  
  
  
  附:立此存照里的相关文章又被偷偷改了
  
  送交者: luye 2007年6月02日10:58:30 于 [教育与学术]http://www.bbsland.com
  
  俺前几天在这发过一个贴子"北京中院对肖方案的判决转移了焦点问题",见:
  http://bbs1.creaders.net/education/messages/339813.html
  里面引了一段方舟子TOM访谈的原话,是从XYS
  2005年11月4日立此存照文章中copy下来的,未作任何改动。原文链接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tom.txt。
  
  方说肖"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并没有明确指明那是"国际学术期刊"论文,他随后的一番解释是马后炮,不在肖为之上诉的那篇访谈中。
  
  方的原话:"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看上去像是发表了很多论文,实际上不是。"
  
  今天再去看,这句话已经变成"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多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偷偷地加上了"在国际期刊上"几个字。这一改,方就有理,肖没理了。
  
  再看其它网站以前转的此文链接,也没有"在国际期刊上"几个字。见:
  http://www.sowerclub.com/ViewTopic.php?id=199434
  可以肯定,这几个字是这几天刚刚加上去的,但在XYS上未作任何说明。
  
  前几天报上报道肖传国治疗河南小孩成功的消息后,XYS立此存照中也把以前登过的相关攻击文章悄悄删去。见http://bbs1.creaders.net/education/messages/339122.html。
  
  肖传国告方舟子,此文页面应该已经作了证据保全和公证,再改也没用。唯一可以解释的目的只有一个: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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