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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父子同署的问题
送交者: 寻正 2007年12月21日16:39:45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子承父业是可以的,但亲属同时对一篇文章署名应当尽力避免,因为涉及了
利益关系,而大多数文章有太多的贡献角度可以用来证明某人的贡献,但可以证
明绝不能代表其贡献就实际发生,是否实际发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作者们的良知。
涉及利益关系就不当轻率,由于外界很难判断作者们的分工以及个别作者的贡献
度,涉及利益关系就当严格地遵循一定的(道德)操作规范。

  实际上大多数的文章与研究都存在一个利益关系的申明,比如说我的这个研
究是由XX 公司资助的,研究文章就当申明研究团队与XX公司的关系,申明研究
结果的责任所在。这种申明跟发表股评是一样的,如果你评某股优劣,交待利益
关系就成为必然,因为那是旁观者判断你的股评的可信度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一般条件下,人们默认的是作者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名誉上的利
益关系。所以:

  一、发表文章时存在亲属关系的要向编辑申明,比如作者X是作者Y的儿子,
适当描述必须同时署名的原因。

  二、基于回避原则,可署可不署(即存在潜在争议的可能性)的文章,也就
是说某一个作者与其中必署的人有亲属关系,而这个作者的贡献没有大到必署的
程度,这个作者应放弃署名权。

  三、文章发表内容中(比如加注说明)应有作者亲属关系的申明,同一。

  四、相关作者(X与Y)在其简历中应当注明相应文章属于有亲属参与的联署
文章,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误导阅读简历的人,展现诚实心。

  五、研究活动中,文章成文过程中,X与Y参与贡献应当在立题之始就当诚实
记录,这样的文档记录应当保持终生以备质疑。(如果觉得此条要求太繁杂,就
不要联署,要联署就得想到有人会质疑。)

  六、质疑亲属联署是一种权利,不负有举证义务,而被质疑者应当依据第五
点能随时举证证明联署的必要性。

  七、回复质疑时除依据第五点产生的证据,其它任何证据都不可靠,包括参
与作者的解释,旁观者的言证,以及事后产生的物证等。证据必须是先于文章发
表前的事实证据。

  基于上述要求,treeroot的说法有失偏颇,面对质疑,陈天平必须要答复,
在答复中他必须要证明的是:1.他为什么必须署名;2.他儿子为什么必须署名;3.
他与他儿子两位中贡献较少的一位如果不署名,会造成什么样的实质不公;必须
要交待的是:4.列举能证实他的话的事前证据,临时向其他作者或证人索取的财
料都不能作为证据;5.文章发表时是否向编辑进行了利益关系的申明,该申明是
否包括在文章的附言中;6.他与他儿子是否在简历中注明了此种利益关系。

  陈天平的答复是无力的,也就是说迄今为此尚无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的说法的
可靠性,而威胁质疑者,贬低质疑者,质疑质疑者的身份的行为无疑增加了质疑
的份量,因为他有涉嫌搅混争议要点,企图蒙混过关。比如最初的答复一文一开
始就扯上了中国人的问题,仿佛就因为他们是中国人才受质疑似的,这种心态是
要不得的,老外父子同署一样要受质疑,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相反就可以定为腐
败行为。即使是因为中国人的关系才受质疑也得认了,因为中国目前的学术环境
的确更容易产生此类人与行为,这种客观条件不改善,据此而特别地质疑中国人
也理所应当,附合科学精神(即有针对性地质疑)。

  陈在第二篇答复中说:“从文章一发表,几乎所有有关人士都知道Chen H.
是我的儿子”,陈应当知道,相关人士都知道他们的利益关系是不够的,发表文
章面对的公众,应该有适当的申明公告让“不相关”的人士知道此种利益关系!
而且陈一家之言,几乎不可能证明他所说的话,即所有有关人士都知道其利益关
系是一个难以确定的事实,这样的陈述毫无价值。

  质疑者因为陈及其子未能交待利益关系而获得利益,进行猜测,基本上说是
遵循了道德质疑的原则的,是Fair Play,陈及其子负有解释义务(陈还不当代
子发言,应由Chen H.说的话由陈说出来可信度降低,Chen H. 已经是成年人了,
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解释过程中对质疑者进行任何攻击都是不适当的,即
使陈及其子能证明质疑者出于某种目的,质疑者本身存在道德缺陷,陈与陈子都
负有向公众解释的义务,质疑者的质疑一旦发出,公众认可,那质疑者就代表了
公众,本身本人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质疑者不能说,通过私下交流,我
撤回对陈与陈子的质疑,质疑者的质疑被认可(在此场景中是默认,因为附合道
德要求),质疑者不再拥有质疑的所有权,文章可以撤回,但质疑尤存,这不是
法律官司,苦主撤了你就没事。

  造假者也可以打假,只要他(她)的指控正确,公众认可以后,谁首先提出
道德控告的就不重要了,至于造假者打假而引火烧身,那是另外一码事,他(她)
对造假的指控是“始终”值得肯定的,就好比即使是司法量刑中也承认有立功表
现的行为一样。事实上打假社区也欢迎造假者反戈一击或者窝里斗的。打假与质
疑是绝对的权力,不可剥脱(不象政治权利,可以因为犯罪而剥脱)。

  总的来说,陈与陈子还有很多的解释要做,对质疑者的攻击是无力的,不适
当的,如果确实自认有必要,当另起炉灶,也当在解释清楚了目前的指控以后。
陈所表述出来的陈子的贡献是有限的,无非是他从跟他儿子讨论其专业的过程中
受到启发,从而对这个方向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子女与爱情都能给予人以灵感,
但因此文章挂名是不适当的,适当的作法是致谢或精神上的奉献(即Dedication
-在文章开始说,此文献给XX)。陈说,“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做了些分析,
提出一些设想,也介绍了一些文章给我”,这说明陈子只是泛泛地给予了陈以灵
感,并无实质贡献,陈子(必须出面说明)与陈应当说明的是陈子究竟有什么样
的贡献以致于这篇文章必须署上他的名字,不署名则产生实质上的不公。陈的两
篇回复给人以恶劣的狡辩印象,不要说十几年前,即使是百年前的文章,只要当
事人还活着,指控都是有意义的,如果陈子做了应当署名的实质贡献,其实短短
的两三页纸就足够说明了。另外陈及陈子还应当说明这些联署文章究竟对他们的
前途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也就是交待是否有不正当得利,未在简历中注明,未
与用人单位说明,联署关系,就跟不正当得利相关。通过打击质疑人的身份,跟
民族心态挂勾,泛泛而谈,大量地牵扯不相关的议题,很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俩的
味道。

  申明:寻正是基于新语丝上相关讨论进行评论的,不认识任何相关人物,未
曾读过讨论中涉及的任何一篇文献(认为没有必要),寻正也不是相关领域的专
家,评论只是就事论事,起于道德层面,也止于道德层面,免寻奥义,免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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