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条新闻,说国务院免除城市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的通知。
新闻舆论一片欢呼,有人甚至说起意义多么重大,犹如几千年来未遇之“大恩”。
一查法律,原来,早在2年前的2006年的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就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条文,到2年后,才被羞羞答答,模模糊糊地实现。
这个国务院总理应该被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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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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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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