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哲学的真理概念(A) |
送交者: hare 2014年11月12日03:43:19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范例哲学的真理概念(A)
真理的概念是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对真理的理解,即使在哲学家之间,也不尽 相同(参见<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我试图用自己的理解,从范例的角度重新考虑 关于真理的定义。 从范例的观点看,真理的定义需要根据不同的范围或阶段来定义。这里,我提出三 个范围:一,宏观世界的范围;二,微观世界的范围;三,本体的范围。范围就是 界定。脱离了一件事情的范围去寻求事情的本原意义就会出错。下面将这三个范围 或界定作一个提纲式的简要讨论。 范例所说的宏观世界,是康德定义的现象界,是黑格尔所说的外化的自然,是每个 人的感官都能感觉到的自己的周围世界。宏观世界是以物质为基础的世界。因为物 质存在的缘故,我们又经常将真理的概念等同事实的概念。因为物质存在的本性, 我们在宏观世界经常将物质与“物”的概念存在放在一起。因为物或物质的存在是 客观的,所以也就存在“验证”的要求。哲学上所说的“经验”,或普通人的感官 所涉及的事物,多是指这些概念。一般来说,事实是感官的简单验证,而真理则必 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也就是说,在宏观世界里,真理的应用结果应该总是一样的。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一个研究了语言中“个别,特殊,和一般”这些代词的区 别。当一个人使用陈述句子表达一个概念时,必须有另外一个人以上表达同样的陈 述句内容,我们才认为前者说的是一个事实,以此我们区别事实与主观的想象结果。 由此看,事实总是与个体的经验有关。 比如,李时珍用某种草药治好了一个病人,他就可以说,他发现的这种草药可以治 病。但要其他人相信他,被治好的人需要站出来证明李时珍说的对,其他人才可相 信他的话是事实。如果李时珍继续用这种草药治病治好其更多的人,这就是事实的 存在,从个别到特殊的过程。但如果有一天,他的这种草药没有治好某个病人,或 这个病人反而了死了,就可以说,李时珍发现了这种草药能够治病的事实,但还没 有发现治病的真理。真理必须高于事实。事实只是关于个别人或部分人的切身经验, 而真理必须必须适用一切人,也就是说,真理必须具有普遍性。 真理的表达方法是用数学公式或逻辑的方法。前者如爱因思坦的质能关系公式,后 者如数理逻辑公式(塔斯基等)。用数学和逻辑符号代替普通语言的陈述句,真理的 表达上升到更严谨和适用性更普遍的范围。 目前,在宏观世界,真理的发现还经常是“经验”的性质。也就是说,一个真理和 另一个真理的发现缺少中间的逻辑联系。不过这种情况的出现,只是人类当前所处 在对真理不同的探索阶段的原因。如爱因思坦终身所致力于发现“统一场论”的数 学公式(实际上是否可能是另一码事)。所以,从范例看来,宏观世界里真理的终结 形式应该是定理。也就是说,公理体系的发现最终应该将各个具体真理的发现统一 起来,像门杰列夫的化学元素周期表的发现一样。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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