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知道的这类讨论是从四十年前就开始的。最初提出这个问题多半是因为资源勘查费的补偿问题,但摆在桌面上的议题首先是:资源勘查究竟是生产劳动还是科学考察,或者是二者兼有。现在的讨论已经在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和开发者必须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背景下进行了,但还有待在实质上继续深入。
从近期的文献中可以看到,李祥仪和李仲学两位教授认为:当人们掌握了开发利用某些矿藏的技术和知识时,这些矿藏还只具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必须经过勘查、开采、加工等生产过程,矿藏的潜在使用价值才能变成“现实的使用价值” 。在这里,“使用价值”显然仅指“原料”。然而,我们或可更加原则地理解使用价值的含义,而不限于把“原料”当劳动对象型使用价值。马克思说过:“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地下矿藏中开采出来的矿石。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并非任何劳动对象都是原料。”
李金昌等研究者认为:矿化地质体在人们投入勘查和开发之前就有“本身的价值”。毫无疑问,成矿作用和一切自然规律形成的物质资源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属性,在人类对之投入劳动以前就有了。只是这种可利用的物质属性究竟是使用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可以再作分辨。吴鉴的另一种说法是:人们能够通过勘查把自在之物的矿化体改造成为我之物的探明矿量,所以它的价值就等于人们在勘查工作中“劳动的投入量”。这里的问题是:在具体矿区投入勘查的劳动虽然是构成其价值的要素之一,但它即使加上采选作业也只是个别劳动,还不足以构成社会必要劳动。
既然矿藏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含义是旷日持久的议题,笔者就只是把自己的现有观点简述如下:
第一,任何值得投入商业性勘察的矿化地质体,或者在不同程度上被勘查和开发了的矿藏,都是与可耕地平行的生产资料。耕地和矿藏可以用作生产资料的属性,就是它们现实的使用价值。矿藏和矿产品乃至任何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都不可能直接用货币度量,就像售价一块钱的饮料能止渴但一块钱本身不能止渴一样。有些国家实行矿产品战略储备和对外封锁,是因为他们估计一旦国际形势有变,这些物资及其资源是用钱买不来的。
第二,和可耕地类似,各个矿藏的经济丰度是有差异的。其丰度达到值得开发的水平的矿藏有限,而且能被独占和被独家经营。在这些排他性可经营的矿藏中,从丰度最低的资源获得的产品的成本,决定着同类产品的经济价值,后者又决定着中等和优等同类矿藏逐级升高的的经济价值,这也是形成其“潜在社会价格”的基础。前者近似何贤杰所说的从勘查和开发成本到矿藏资产评估的“正算”,后者近似他所说的从产品市价经过企业收益到矿藏资产评估的“反算”。在由成本开始的“正算”中,直接探采选费用以外任何前期和售后的各种费税和支出,都必然包含在价值规律认可的资源价格之内。在由收益开始的“反算”中,这些费税和价款将无需重提。所以,各项费税和价款只不过是资源价格的组成部分,必要时可从该价格中分解出来。如果要求矿藏开发者在支付资源价格之外再承担其它款项,他们或者会对要价可观的项目敬而远之,或者会临时求助于采富弃贫而推托长期责任。
第三,在理想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作为自然资源的矿藏进行宏观经济评价,需要侧重其物质财富的效用或使用价值相对于劳动投入的比值,并非不计成本,也就是这种物质效用要对应着一个货币当量。后者是对于随资源丰度而变的基本收益和级差收益总量。然而不能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市场经济就忽略其经济行为要牟求社会长远物质效用的主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点。笔者还在八十年代初为《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撰写的《矿产资源的经济评价》一文中提到的这个观点,其货币表现形式接近陶树仁教授在《矿业价格体系的研究》中定义的“资源转让费”,但对后者相当于矿藏“自身的价值”的提法仍有保留。
笔者原无意在这本以矿业部门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书中过多地讨论自然资源的社会价值这一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因为关于劳动与矿藏的经济价值有什么关系的争议时有起伏,于是就对矿藏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区别再作另一种扼要的讨论如下。
晏智杰教授认为,“自然和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向来被认为是无价值的。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上也非常有害” 。笔者看到,晏教授和认为“自然资源没有价值”的大多数人毕竟有一个共同点?褪歉骷叶汲腥献魑镏什聘坏淖匀蛔试吹恼涔笮栽谟谄洳豢稍僭欤皇嵌浴凹壑怠焙汀笆褂眉壑怠闭饬礁鍪跤锏睦斫獠煌呵罢甙炎匀唤缥镏什聘坏氖粜缘弊骷壑担笳甙颜庵质粜缘弊魇褂眉壑怠1收呤园殃探淌谖恼吕锼档摹凹壑怠崩斫獬删眉壑怠⑹褂眉壑祷蛭镏什聘唬痛筇迳夏芙邮芩墓鄣恪V泄怂档健拔藜壑Α鄙婕暗氖羌鄹瘢⒉皇侵改澄锲泛廖奚缁嵋庖寤蚓眉壑怠Mㄋ子镅岳锏募壑刀喟氩皇蔷醚Ю锏募壑刀羌鄹瘛<热皇茄跆致郏詈迷诮换还勰钍笔褂霉系难跤镅浴?
原始的自然资源不是人类抽象劳动的产物。并不倾向公有制的英国经济学家穆勒在一八四八年说:“世界上所有人的全部劳动连一粒物质也生产不出来。我们所生产的乃是效用。劳动并不创造物品,而是创造效用。” 穆勒指的是:能够被人们利用的物质的属性完全是自然界的贡献,用人类的劳动时间是估价不出来的。但他的说法并没有排斥自然资源有凝聚劳动价值的功能从而也需要计价。向自然资源投入劳动,它就是承载价值的使用价值。包括矿化地质体在内的大自然形成于人类之前,其有用物质的属性当然与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不是一个范畴。这个提法甚至把自然资源说得比劳动能创造的价值更高一筹。借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说或可比喻自然资源与劳动价值的依存关系。勘察和开采者的具体劳动从矿藏中获得使用价值,他们的抽象劳动在矿藏中积累价值,是人类经济行为的两个方面,但毕竟是两个方面。
马克思说:“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在这里,马克思所指的“土地”恰好是他确指为使用价值的“母”的自然资源,不是他称为生产使用价值的“父”的具体劳动。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有别于具体劳动生产的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所直接损害的是它的使用价值,而不是抽象劳动意义上的价值。说损失了多大“价值”的资源至多能对肇事者处以罚金,其严重性靠金钱其实是抵偿不了的。为了保护自然环境,靠计价罚款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追究法律责任也只是告诫后来者。马克思曾经谴责北美农场主滥用土地造成了黑色风暴,并没有留下土地无经济价值论的空档让人们去为所欲为。
坚持自然资源“有本身的价值”和勘察者创造了“资源资产的价值”者所指的其实是资源的有偿使用,这个偿付的额度是使用价值承载的有差别的价值的货币当量及其取决于产权的权益金,也就是“价格”而不是“价值”,更不是难以界定的“潜在价值”。如果说消耗当今不再充裕的矿产资源疏于计算价格,那就何妨阐明如何计价。其实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到马克思都仔细分析过土地和矿藏价格形成的机制。如果要松动经济学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规定性,或者对价值作非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就超出了本书的研究范围。
经过勘查和开发的矿藏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是勘查和开发者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等到把矿体采成矿石,其价值就从矿藏转移到原料性矿产品中去了。矿藏的价值是劣等矿区勘查和开发劳动支出决定的社会价值。它不是个别劳动量,所以不能直接按在各个矿区的实际支出计算勘查和开发权价款。中等和优等矿区勘查和开发者用较少的代价就可以得到较高的效果,显得似乎有较高的“价值”。但这不是自然界富矿直接决定的较高价值,而是市场竞争下中等和优等矿藏排他性经营造成的,所以是建立在自然条件之上的社会条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