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沒有民主與法制,這就是下場 |
| 送交者: 白字秀才 2007年09月01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
|
【陳國清告訴律師:公安人員將其雙手斜着反銬,綁在椅子上,把電話線綁在腳上、耳朵上、(插進)嘴裡、肛門裡,然後用電話機猛搖,還用電棍電他的生殖器,他是受刑不過,胡咬(出那些人)的。 【被告何國強多次向法庭陳述:公安人員審訊他時,對他用過多種刑罰,有兩次被打得走不了,是別人把他背、抬回(號里)去的。在被審訊中他曾被打昏過多次,又用涼水澆了過來。當時身上多處有傷,至今雖時過6年,但身上還留有傷疤,他讓辯護人看了他身上的傷疤。 【楊士亮多次向法庭陳述:公安人員把我捆在長條椅上,用皮帶、木棒、電棒打,當我將繩子掙斷後,他們又用鉛絲捆上進行拷打,後來他們累了就去吃夜宵了,回來時都喝了不少酒,又找來……(3人)打我,就這樣折磨我到凌晨3點左右,在我被打得頭暈腦眩的情況下讓我承認殺人,當時我說:“你們怎麼說,就怎麼寫吧。”他們作完筆錄後,我不簽字,他們硬拉着我的手按手印,就這樣他們先後二十幾次對我進行如此的“提審”,後來到檢察院提我時,公安局的(打人者)在場,我不敢說個“不”字,只好忍着,心想只有到法庭再澄清事實。 承德公安偵查人員1994年11月5日的《破案報告》稱:在大量證據面前,二犯(陳國清、何國強)對搶劫殺害劉福軍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但是:案卷卻顯示,陳國清是在所謂“供認不諱”的5天之後,才供出與何國強一起作;何國強在“供認不諱”的12天之後,才與親屬回到公安機關。 顯然,公安機關“供認不諱”的《破案報告》在先,而被告供述在後。 ************************** 本報記者 蔡平 林曉鶯 -------------------------------------------------------------------------------- 【我要評論】【該文章閱讀量:79】【字號:大 中 小】 這是一起罕見的案件。 今年10月20日,承德市中級法院第四次判決四名被告人兩人死刑、一人死緩、一人無期。 目前,四名青年及其家屬,正翹首等待河北省高院的裁決。 省高院指出此案的20餘處疑點 1994年七八月間,承德市連續發生兩起出租車司機被殺案。警方全力偵破兩個月沒有結果,壓力很大。此時,有人反映離案發現場不遠的莊頭營村青年陳國清情緒不好,警方立即傳訊收容了陳國清。據《承德日報》報道:具有多年刑偵經驗的老偵查員,運用出色的審訊策略,首先在陳國清身上打開了突破口。 警方在陳國清所在村傳訊多人,經過逐步偵查排除認定:該村陳國清、何國強二人,為“7·30”劫車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該村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四人,為“8·16”劫車殺人案犯罪嫌疑人。 至此,該案宣布告破,公安局專案組榮獲集體三等功,專案組成員立了兩個二等功。 承德公安偵查人員1994年11月5日的《破案報告》稱:在大量證據面前,二犯(陳國清、何國強)對搶劫殺害劉福軍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而案卷卻顯示,陳國清是在所謂“供認不諱”的5天之後,才供出與何國強一起作案;而何國強被關押後“鐵嘴鋼牙,據不承認自己有犯罪行為”,直到被戴上刑具受不住外逃,在“供認不諱”的12天之後,才與親屬回到公安機關。顯然,公安機關“供認不諱”的《破案報告》在先,而被告供述在後。 陳國清告訴律師:公安人員將其雙手斜着反銬,綁在椅子上,把電話線綁在腳上、耳朵上、(插進)嘴裡、肛門裡,然後用電話機猛搖,還用電棍電他的生殖器,他是受刑不過,胡咬(出那些人)的。 在公安人員的輪番審訊中,據《承德日報》報道:“陳國清一連說出10多個同案犯”(此案的另3名被告也在其中),但在檢察院辦案人員的訊問筆錄上,陳國清又親筆寫着:“以上說的,全是我說的假話,不是我干的。” 在法庭上,陳國清始終堅持自己根本沒有參與搶劫殺人,口供是在公安人員逼、打、引、誘供的情況下被迫說的假話,說自己沒有作案時間,並提供了有關證人。 律師在會見陳國清時,看到在他的手掌上,寫着一個大大的“冤”字。他伸出手指,讓律師看手指上被電線纏繞留下的清晰可見的傷痕。 被告何國強多次向法庭陳述:公安人員審訊他時,對他用過多種刑罰,有兩次被打得走不了,是別人把他背、抬回(號里)去的。在被審訊中他曾被打昏過多次,又用涼水澆了過來。當時身上多處有傷,至今雖時過6年,但身上還留有傷疤,他讓辯護人看了他身上的傷疤。 楊士亮多次向法庭陳述:公安人員把我捆在長條椅上,用皮帶、木棒、電棒打,當我將繩子掙斷後,他們又用鉛絲捆上進行拷打,後來他們累了就去吃夜宵了,回來時都喝了不少酒,又找來……(3人)打我,就這樣折磨我到凌晨3點左右,在我被打得頭暈腦眩的情況下讓我承認殺人,當時我說:“你們怎麼說,就怎麼寫吧。”他們作完筆錄後,我不簽字,他們硬拉着我的手按手印,就這樣他們先後二十幾次對我進行如此的“提審”,後來到檢察院提我時,公安局的(打人者)在場,我不敢說個“不”字,只好忍着,心想只有到法庭再澄清事實。 11月下旬,記者來到四被告所在的莊頭營村,找到一個曾被傳訊過的農民,對着錄音機,他說:第一次審訊,公安人員用電棍電我的臉和脖子。第二次審訊,我被十字銬在鐵柵欄上,腳上帶着鐐銬,他們把電話線綁在我的兩個大腳趾上,搖電話機,我被電得一蹦一蹦的,他們看我老蹦,就把我按在凳子上,用凳子腿壓住腳鐐,使我蹦不起來,看我不行了,還給我吃了兩片藥,又接着搖,只要一搖,腿不自覺地就抽就蹦,被搖過電話之後,我記憶力差多了,好多事都記不起來,腦子變得不好使了,那滋味,任誰也受不了,後來再讓我作證我都不敢說了。 朱彥強的母親哭着對記者說,以前開庭,孩子老是用銬着的手扯自己的衣服,想把肩膀露出來,要求驗傷,法庭不批准。等到第四次開庭,他們的手就都被反銬上,還帶上了腳鐐,再也沒法扯衣服了。 一個和被告楊士亮關在一起的人,放出之後找到楊家,告訴楊士亮的父親,他兒子在裡面被打得很慘,楊父當時不相信,對方留下身份證,說,需要時找我。 今年9月,承德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被告辯護律師強烈要求當庭驗傷,承德市檢察院公訴人反對。這時,楊士亮的父親在聽眾席上站起來,舉着那個身份證說:“我有證據!” 法官制止道:“不許說話!” 楊父繼續說:“我有證據!” 法官讓把他帶下去,這時在場的觀眾嚷起來:“為什麼不讓說話?” 法官宣布休庭。 在承德,公訴人柴暢達對記者說,我們承德1986年就用上了程控電話,以前是脈衝電話,手搖電話已經不用了,公安局的後勤部門開了證明,以此來證明被告人未被搖過電話。 承德市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冉副局長告訴記者,刑訊逼供,不可能,至少我個人認為不存在,也沒有人向我反映過。 為本案被告人辯護的承德市、河北省以及北京的多名律師一致發出疑問:本案以刑訊逼供手段取得陳國清的口供立案偵查,沒有任何檢舉、指控、指紋、足印等有力證據支持,陳交代有誰,就收容、逼問誰,這樣的“供述”有什麼意義?以口供被逮捕起訴的四名被告人每次開庭均要求當庭驗傷,為什麼不驗?偵查材料中,公安機關故意讓被告人對口供,以排除口供中的前後矛盾之處,這樣的供詞,怎麼能成為定案證據? 河北省高院在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三次發還提綱中,指出此案的20餘處疑點,其中包括: ———律師反映被告人身上有傷,被告人開庭時要求驗傷。四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傷?是否刑訊逼供形成? ———四被告現均推翻原供。均提出原供認是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指供、誘供出來的,是否屬實?應具體查清楚時間、地點、刑訊逼供的人、情節。 ———“偵查材料”中,明顯看出被告人在一起串供的錄音。如果故意讓被告人進行“統一口供”,這樣取得的供詞是沒有什麼價值的。(未審結的同案被告人,不允許也不可能在一起關押並“統一口供”。———記者注)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11月5日破案報告記載:……在大量證據面前,二犯(陳國清、何國強)對搶劫殺害劉福軍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從卷內材料看,何國強是1994年11月18日才“供認”夥同陳國清搶劫張明的犯罪事實。 省高院:被告有無作案時間和可能,需進一步查證 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步,就是要確認嫌疑人案發當時在現場———這是刑偵工作的起碼常識。 此案第一被告人陳國清在法庭上多次提出,第一起“7·30”案發當晚,他在工廠加班;而第二起“8·16”案發當晚,他也沒有作案時間,並提供了有關證人。 承德市第二鍋爐廠的考勤表證實,1994年7月30日,陳國清白天上班,晚上加班,沒有作案時間。另有兩名證人證實,“8·16”案發當晚,陳國清與人在葦子地撈魚,後來幾個人在其中一人家燉魚喝酒,晚上11點左右才回家,也沒有作案時間。 但這個曾被公安機關提取走的,有關陳國清有無作案時間,甚至有關他性命的承德市第二鍋爐廠的考勤表,公訴人當庭不出示,出勤表原件居然就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記者在四被告所在的莊頭營村,找到了該村衛生所醫生劉春亭,他對記者說:(第四被告)朱彥強在“8·16”案發的前一天,頭剛剛被人打破,挺厲害的,縫了8針。8月15日這天上午,是我給他處理的傷口,頭上纏着繃帶,都是血,當時他根本起不來床,沒法吃東西,是我給輸的液。8月16日(即案發當天),是另一個醫生楊玉環給輸的液。公安、檢察院、律師都找我問過好幾次,我都是這樣說的,輸液處方被公安、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拿走了。 朱彥強的父母對律師說,8月13日,朱彥強在市里被人打傷了……當時被打得不輕,流了很多血……他是被抬回家的,神志不清,臥床不起五六天。朱彥強被打傷的前前後後,街坊四鄰都知道。 該村另有四人證實,朱彥強在1994年8月16日前,確被人打傷頭部,在家養傷。 醫生楊玉環也證實,處方被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同志拿走了,給朱彥強輸液的時間是8月16日,應當以處方為準,上午8點多開始輸,需要兩個多小時。 河北省高院在覆核批示中先後兩次明確指出:公安機關提取朱彥強看病的處方也應入卷。 但律師在本案卷內,卻沒有見到這個處方,要求公訴人當庭宣讀這個處方,不被理睬。請法庭調取這個處方,也不支持。這個關繫到被告朱彥強有無作案可能,同樣也關繫到他性命的重要證據,一直未入卷,也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對陳國清、楊士亮提取的指紋,對楊士亮提取的腳印,也既不入卷,也不出示。 省高院:人未抓獲,血型已經化驗出來 在承德市中級法院(2000)承市刑初字第68號判決書上寫着:上述事實有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報告、血型鑑定;被告人陳國清的作案兇器上有血痕,經檢驗與被害人血型一致;在被搶車輛內提取的煙頭上的唾液,經鑑定與被告人楊士亮唾液一致,並有證人證言等證據所證實,被告人曾供認在卷。 就本案的證據,記者分別採訪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陳國清的辯護人呂寶祥律師,以及參加第四次開庭的其他律師,他們認為,現場勘查結果和屍體檢驗報告,只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發生,不能證明與四名被告人有任何關係,更不能證明系被告人所為。本案被告人供述與現場勘驗結果嚴重矛盾,比如:被告供述死者20多歲,屍檢結果是34歲;被告供述死者穿半袖襯衫,屍檢結果是背心;被告供述對被害人扎刀總數最多11刀,屍檢結果是20多刀;被告供述在副駕駛座上扎司機前胸、腹部,但現場勘驗司機前方血跡較少,大量血泊卻出現在後座上;被告從未稱扎過司機頸部,而死者頸部卻有8處刀傷;被告稱用繩子勒司機頸部,但死者頸部傷痕又與繩子勒痕不符;等等,等等。 本案所有的證人證言,沒有一件能直接與其他證據相印證,證明四名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相反,不少證言倒是證明了被告沒有作案時間。 值得說明的是,在此案偵查起訴階段完成之後,辦案人員竟將有的(證明四名被告人無作案時間的)證人傳去,令其更改證言重複取證,於是,證人的證言便有了改動,當法官律師再來取證時,證人說,是公安機關逼我改的,比較奇怪的是第三被告楊士亮(涉嫌“8·16”搶劫殺人案)證人的證詞。 一個叫謝紅梅的村民證明:8月16日晚上,我丈夫到楊士亮家打麻將,我也跟着去了……打麻將的有楊士亮……我記得很清楚,因為玩麻將之前,楊士亮在他家門外電線杆子邊上向大夥說他贏過李相賣棒子粒兒的錢,9點多才開始玩,玩到後半夜…… 另有兩村民也證實了同一情況,即楊士亮沒有作案時間。 但後來這位謝姓村民,在公安人員又來調查之後,卻改變了自己的證詞。她對律師述說了改變證詞的原因:市公安局預審科的人來調查時,說要抓我要罰錢……本來我就膽小,我就改變了原來的說法,……(因為)我不改變就要抓我,後來我就說是楊士亮的媳婦找我讓我這樣說的。 至於作為本案鐵證的“刀子”和“煙頭”,辦案人員和律師的看法更是完全相反。 在記者手裡,有這樣幾份矛盾重重的鑑定書。 有關“刀子”的證據。承德市公安局刑鑒字(94)第78號鑑定書載:1994年7月31日,承德市雙橋公安分局刑警隊孫曉濤同志送來……7月30日……死者劉福軍血一部……刀子一把和有血跡……要求檢驗血型。血型檢驗結果,死者血型與刀子上的血型,同為“B”型;陳國清和何國強的血型,同為“O”型。檢驗書出具時間:1994年7月31日。檢驗人:岳紅,並蓋有公章。 此時,是第一起出租司機被殺案的第二天,如《承德日報》報道“大海撈針兩個月的摸排活動進行了兩個月,仍不見犯罪分子的蛛絲馬跡”的情況,四名被告人還沒有被懷疑,更未經過血型取樣,當然不可能從被告人家裡提取到刀子。因此,這把刀子,顯然不是11月2日從陳國清家中取到的那把刀子。 公安部(94)公刑鑒字2191號刑事科學鑑定書載:1994年11月4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孫慶山同志送來同年7月30日該市出租汽車司機劉福軍被害案的有關物證檢材。要求檢驗血清型。檢驗結果,“7·30”被害人的血Gm23(-)和送檢單刃匕首上血Gm23(-)一致。 這把單刃匕首送檢時未記明來自何處,但庭上公訴人堅持就是1994年11月2日從陳國清家中提到的帶鞘的那把刀子。 而承德中級法院據以上兩份鑑定書的判決稱:被告人陳國清的作案兇器上發現血痕,經檢驗與被害人血型一致。 而案卷中,卻沒有任何對11月2日從陳國清家提取到的刀子做過血型鑑定的證明。 即便公安部對11月4日送檢的“單刃匕首”作的血清型鑑定,算是從陳國清家中提取的那把刀子,但律師請教了做此鑑定的專家,答覆說:“人的Gm23血清型,不論什麼血型,都只有陰性和陽性兩種,或為(-)性,或為(+)性,二者必居其一,此鑑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7·30”案現在有兩把刀子,一把是“7·30”案發第二天就拿去鑑定的刀子,另一把則是3個月後從陳國清家提取的刀子。 那麼,判決書上所說“陳國清作案兇器”是哪一把呢?如果是第一把,與陳國清沒有關係;如果是第二把,公安部的法醫專家已有“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說明。 對刀子問題,陳國清的辯護律師呂寶祥在庭上進一步論證:人的Gm23血清型一致,不等於血型一致;Gm23血清型和血型一致,也不等於血都一致。就是刀子上的血與死者的血一致,仍需要證明是誰使用刀子殺的人。如此清清楚楚的事實,為什麼公訴人和審判人員連續四次反覆地以此作為陳國清搶劫殺人的鐵證,強加在陳國清的頭上呢? 有關“煙頭”的證據。承德市公安局刑鑒字(94)第91號鑑定書載: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刑警隊送來死者血一部,車內提取煙頭一個,要求檢驗血型。血型檢驗結果,死者張明的血為“B”型,車內煙頭唾液與楊士亮的血和唾液,同為“A”型,陳國清的血為“O”型,何國強的血型,同為“O”型。鑑定書出具時間:1994年8月23日;檢驗人:岳紅;蓋有公章。 此時三名被告人均未被懷疑也沒有被關押,更沒有為血型和唾液鑑定被取樣。據律師說,提取楊士亮唾液的時間是1995年1月8日。 奇怪的是,在這份鑑定書的末尾,兩年之後又加上去一句說明:何國強的血,楊士亮的血、唾液均為1995年2月8日檢驗。說明的時間是1996年7月25日,並又加蓋了承德市公安局法醫鑑定的公章,這等於否定了兩年前的鑑定書,而這一次的鑑定結論,律師在案卷中卻沒有找到。 另一份關於“煙頭”的鑑定是(1995)遼公科D字第19號鑑定書,稱:1995年3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李秀春、岳紅同志送檢,要求對有關物證進行DNA分析鑑定。一、1.過濾嘴煙頭一個,剪取煙嘴部0.5cm圈的煙紙,標記為一號檢材。2.嫌疑人楊士亮的唾液紗布,標記為2號檢材。檢驗結論,送檢煙頭上的唾液斑與楊士亮唾液是同一個體的準確率為99.06%。 後楊士亮及律師提出,提取楊的唾液使用的是棉球而不是紗布,要求重新鑑定,結果在這次鑑定的半年之後,又有了遼寧省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上述鑑定“煙頭”用材情況的一份說明,上寫:1995年3月14日,河北省承德市……送檢物證……煙頭,全部使用,特此證明。 煙頭既然在1994年8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鑑定過一次,在這次送遼寧省公安鑑定廳刑技處化驗,為什麼仍然是一個完整的煙頭?而這次僅剪取煙嘴部分的“0.5cm”的煙紙,為什麼在事隔半年之後,卻說都用完了?在後來這份《說明》的下面,沒有鑑定人的簽名,所蓋公章也由原來的“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鑑定專用章”,變成了比那章小一圈的“遼寧省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章。 涉嫌這起“8·16”搶劫殺人案的所有四名被告都吸煙,公安機關自1994年8月3日就一直認定這煙頭是楊士亮吸過的,單單化驗他一人的唾液,而排除了其他三人,這是為什麼?據楊士亮的父親說,1995年元旦前夕曾對楊士亮解除收容,後公安人員多次到他家尋找證據,楊曾與公安人員發生過口角,又被收容。 律師們問,公安現場勘驗筆錄稱,對車內煙頭拍了照片,但為什麼始終不出示這個照片?兩次化驗拿去的是否都是同一個煙頭?後面這個煙頭,怎麼能證明是從被害人車裡提取的而不是從別處得來? 公訴人柴暢達告訴記者,公安鑑定方面出現了一些紕漏,後來又作了說明,這是常有的事,很正常。 河北省高院在第三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發還提綱中指出: ———承德市公安局鑑定書記載:1994年7月31日送檢死者劉福軍血、車上血、刀子一把,經檢驗,刀子上血、劉福軍血、車上血均為“B”型;陳國清、何國強的血均為“O”型。但從陳國清家提取刀子的時間是1994年11月2日,即未提取刀子就檢驗出了刀子的血型。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8月23日鑑定書記載:死者張明血為“B”型;車內提取煙頭上的唾液為“A”型;陳國清、何國強血型均為“O”型;楊士亮血、唾液為“A”型。但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均為1994年11月份被收審,即人未抓獲,血型已經化驗出來。 ———上述兩個問題,公安機關雖有說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而承德市中院竟依據這種先有鑑定結論,後提取檢材的鑑定,再三再四地依據“刀子”和“煙頭”判處陳國清、楊士亮死刑! 省高院指出此案更多疑點 據《承德日報》報道:參戰幹警清楚地知道,劫持出租車案是近年新型刑案一大趨勢……因此一些不法之徒睜大眼睛盯住了大街上的出租車,甚至不惜鋌而走險圖財害命。 但此案的被告卻沒有要最值錢的汽車,被告人陳國清、何國強搶走出租司機劉福軍“人民幣三百餘元、BP機一個、車鑰匙等物”;被告人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搶走出租司機張明“現金四百餘元、BP機一個、車鑰匙一串”。 為幾百元殺了兩個人,且所有搶走財物(據報道:“專案人員按犯罪分子的指點先後挖過豬圈,掏過雞窩,刨過狗窩、兔窩,在冰凍三尺的日子裡下過水井、大糞池,在數九寒天挖地一米。”),沒有追繳到半件,直到11月2日,才在陳國清家找到了一把帶鞘的單刃水果刀。陳國清的弟弟對記者說,那是我家扒狗(給狗去皮)用的刀,誰殺了人還敢把刀放在家裡? 另據“8·16”案死者親屬證明,車上還有一個黑皮包。但在警方的勘查筆錄中,卻始終沒有出現,後在辯護方多次提出此問題的四年之後,才在法庭上出示已返還被害人家屬的黑皮包及包內物品。而對此黑皮包,謀財害命的四被告人卻一無所知,更無一人供述,也沒聽警方說黑皮包上有哪名被告的指紋。 卷內記載,四名被告人把被害人坐的司機座上的毛巾血墊子,由楊士亮開車扔到距被告人所在村七八里之外的河裡,然後再把屍體拉到距村子一二里的地方拋屍。但被害人的哥哥卻說:他弟弟張明開的出租車,“車內前排的兩個座位上,均是帶靠背的圓珠子串成的坐墊,沒有毛巾或其他物品”。從被害人的出租車照片看,該車內前排的圓珠子坐墊仍在原位。公安辦案人員根據被告人的口供,雖多次到供述地點打撈,但均沒有打撈到帶血的毛巾墊子。 現場有的物品,被告一無所知,沒有供述;被告聲稱扔掉的“罪證”,卻還在原位。據律師反映,在此案中,這種被告供述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地方,比比皆是。 另有在押犯揭發,“7·30”“8·16”案是另三人所為。據律師會見楊士亮的筆錄記載:在押犯……在號內向楊說,1994年八九月份,有三人找劉借錢,說要去東北,稱自己殺人了,在山上藏了好幾天,還讓劉幫着把BP機(兩個)給賣了,劉還給這幾人擦褲腿上的血。楊說這三人也有命案在身,如果把他們槍決,我們的事就沒有了證據,永遠弄不清了。 公安機關對此進行了核實,這三人都不承認作案。但據律師對記者反映,核實工作都是本案辦案人員進行的(即立了彼案,就將否定此案),可靠性受到嚴重影響。 河北省高院在返還提綱中指出本案更多疑點: ———四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時間,律師詢問證人時,證人證明被告無作案時間,公安局、檢察院查證時,證人又作出否認的證明。 ———從卷中材料看,朱彥強在1994年8月16日前二三天被人打傷頭部,傷口縫合多針,在家臥床五六天……根據其病情,朱能否參加搶劫……朱彥強的輸液處方也應附卷。 ———謝紅梅證明,(律師取證時證明)楊士亮在1994年8月16日……打了一夜麻將後公安局預審人員找她……核實此證時,對她嚇唬,要抓她、罰她,她害怕又推翻此證,說是楊士亮媳婦找她讓她這樣說的。後律師又找她,她仍證明這夜在楊士亮家打麻將的事。你們應親自……進行核實。 ———贓物下落不明。被告人供述所搶劫的兩個BP機下落,有數十種說法,但最終沒有查獲BP機。陳國清供述,作案時從出租車上拔出鑰匙扔在廁所內,也沒有找到。被害人張明的親屬證明,在其出租車上有一個黑色裝證件的皮包,也沒有查到下落(對這個皮包,被告人沒有供述過)。 ———被告人供述,將張明出租車上帶血的坐墊或毛巾被之類的物品扔到河裡,未查獲。但張明之兄張志證明,其車上沒有這些物品。 ———在押犯……揭發說,……等曾在1994年七八月份在……搶劫過出租車、殺人,是否屬實,與該案有無關係? 2000年10月20日,承德市中級法院在距河北省高院第三次發還22個月後,第四次宣判陳國清、楊士亮死刑,何國強死緩,朱彥強無期。 記者在承德採訪期間,承德市公安局冉副局長說,對於證據,我們沒有什麼可補充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這就是世界各國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即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其犯罪的,只能按無罪對待。 河北省高院由於該案事實不清,三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堅持了這個原則。 承德市檢察院在此之後的第四次開庭時,在查證沒有任何新的進展情況下,使用原起訴書起訴;承德市中級法院基本照抄前三次判決書,判處四名被告人兩名死刑,一名死緩,一名無期。河北省高院在三次返還提綱中所提出的所有疑點,沒有一個得到承德方面進一步的澄清。 前後在本案七次審理(四次一審三次二審)中為四被告辯護的承德、河北、北京的十餘名律師認為:現在,本案不僅僅是證據不足,而是根本沒有一個查實的可以證明四名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一個是否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維護法律尊嚴的問題。一審第四次判決,是在公訴人根據(97)第55號這份連續使用了三次的起訴書作出的,是嚴重違背了本案事實和法律的枉法判決,把本案四名被告人從一致被判死刑,到兩死一緩一無期,更說明了判決的荒謬和隨意!本案是被指控共同犯罪,罪名成立,如無從輕量刑情節,應判死刑;如罪名不成立,只能無罪釋放。 本案第一被告陳國清的辯護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呂寶祥說:本案辦案人員一再使用虛假鑑定、虛假破案報告,隱匿重要證據,我強烈要求:一、請求河北省高院開庭審理,由省高院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一審判決,宣告四被告人無罪;二、請求對卷中涉及辦案人員製造偽證、隱匿證據、枉法追訴等涉嫌犯罪行為的材料,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察,對辦案人員的違法辦案行為,作出相應的司法處置。 12月25日,河北省高院有關負責人在電話中告訴記者,省高院正在抓緊時間做覆審的準備工作。 來源:中國青年報 來源日期:2000-12-27 本站發布時間:2006-2-21 |
|
![]() |
![]() |
| 實用資訊 |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一周回復熱帖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 2006: | 謊話連篇的《南方人物周刊》 | |
| 2006: | 何祚庥的院士評選數字遊戲和畝產萬斤有 | |
| 2005: | 北大高考錄取涉嫌性別歧視 男女生設不 | |
| 2005: | 科學的奴隸, 醒來吧, 把命運掌握在自己 | |
| 2004: | 假如霍金在中國念大學 | |
| 2004: | 南京大學計算機系“增招”風波 | |
| 2003: | 你重視自己的presentation能力嗎? | |
| 2003: | 一 生 有 多 長 (二十) | |
| 2002: | 中國大學費用讓多少人“吃不消” | |
| 2002: | 留學新婚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