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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叫你不要用"違法"來偷換"違規".
送交者: lookat 2007年07月15日00:00: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還要讓我重複多少次?
我也並未說清華"違法",因此你的那些"法律效應"的論述對我沒有意義.聽清楚了:"不違法"並不等於"不違規".

我已經證明了,清華使用違規承諾,虛假欺騙性宣傳.你無法否認.在清華得到特批權之前或者沒有得到特批權的時候,清華作出的可以錄取的承諾是違反教育部的規定的(當然未必違法)

"4)清華對黃同學的口頭承諾和溝通沒有法律效應."

>>>但是違反教育部的規定,我早已經指出了,你卻視而不見.


"5)黃同學知道知道清華在重慶沒有文科招生計劃.就不存在清華欺騙的問題."

>>>後半句不是什麼"共識",不要強加於我.該考生知道清華沒有文科招生計劃無法得出"就不存在清華欺騙的問題",因為清華承諾"可以錄取",這也是欺騙,按照規定,清華不能錄取重慶的文科考生.舉個例子,如果希特勒說了一句真話,就可以說"不存在希特勒欺騙的問題"?

還有,你說一下,BD有什麼"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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