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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执法枉法:肖传国官司考验中国[zt]
送交者: akid 2007年12月11日15:37:39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肖传国官司在考验中国[zt]
[原创 2007-12-10 16:48:05 ] 发表者: 直言了.

科技日报报道、一些媒体转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传国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判决,还有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是建立在幕后交易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之上的。在中国首都发生这样执法枉法的事情,是否调查处理和如何纠正是对中国体制能否保障公民安全的严肃考验。


一、伪造证据,判非所诉。

详细报道附后。该判决说:方舟子当时表示肖传国“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云云,这就是个伪造证据。请看当初方舟子的答辩文字: “答辩人称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有充分事实依据。”“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显然,副教授职务是全职职务。”

事实:美国纽约大学的职称职务表原文清楚标明,中美两国官方公证也说明,肖传国的职务是可以全职、半职或兼职的[1]。 对比看看方舟子的“全职”指控,不难看到,方舟子对肖某搞的是假证据的无端指控。

“全职”与否是整个案件的由来。照中国规定:海外有学术全职者,在大陆的机会就很受限制、甚至没机会;学术职称作假是犯法行为、受行政处分和法律惩罚。方舟子以“全职”为名指控肖传国职称作假,明摆着是指控肖传国犯法、是砸肖某在国内的饭碗。正因为如此,肖传国提出起诉和再诉,即“全职”指控问题是整个案件的关键和由来。

可是,在判决依据里,原始证据的“全职”“副教授”之说被篡改伪造成“教师”之说,不但是继续伪造证据(肖某职称不是“教师”),而且,更重要的是,那伪造证据整个改变了案件起诉内容。于是,法庭用伪证据搞了个判非所诉,甚至判决措辞都是被告人及其后台幕后交易通气的措辞!国家刑法关于提供假证据和伪造证据的规定,想必法庭比任何人都清楚,可北京中高两级法庭还是故意使用伪证据、以便达到让被告人方舟子逍遥法外的判决目标。


一、幕后交易,执法枉法。

就北京中高两庭判决结果,海内外学子们早有预见:法庭将让方舟子赢、使肖传国输。为啥能有此预见?故事颇多,其中一个,就是法庭审判涉嫌幕后交易和执法枉法。

譬如,开庭审判前,方舟子的国内后台和宣传部门的何柞庥等人不但利用后门关系说情,且还利用宣传工作关系在人民日报等媒体对起诉人肖传国搞个人攻击,甚至连何柞庥的老婆和同党也出来在该媒体发表文章说肖传国有“精神病”,还跟方舟子合伙伪造了一个所谓的“国内外学者联名信”、公开无端指控肖传国是“作假”。与此同时,何柞庥等人为了方舟子打官司有钱花,就公开违抗国家法规,未经登记和伪造注册号码搞起了非法的社会集资活动。而该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和得益人,就有方舟子自己和他的律师,是足够严重的犯法行为(若法律有效,对该行为是立即取缔、并将当事人送交司法部门审判惩罚)。

幕后交易使得法庭在开庭前就已经决定做出有利于方舟子的判决,而且,这样的法庭内部通气信件,落到了被告人方舟子的手里。就是说,开庭审理案件前,法庭就跟被告人方舟子背后通气、说明将做出对他有利的判决。这种行为是司法机关执法枉法的典型行为之一。

那些幕后交易和法庭与被告人彼此通气的活动,也使用了伪造证据。譬如,其中一个说方舟子是“长期居住美国”的“华侨”,开证明的是他的家乡地方机构。既然“长期居住美国”,就该在美国有个固定地址,可是,递交司法文书却找不到方舟子的地址。“华侨”居住地证明由居住地开出(譬如自称上海居民的人就要由上海有关部门开据证明)。可是,被告人方某的那个证明却不是在居住地开出,而是他的老家地区开出。这不是明摆着伪造证据吗?法庭背后通气参与伪证据活动,不是很严重的执法枉法行为吗?


一、同案两判,考验中国。

在本案前,有个曾被广泛报道的同类案件,即方舟子起诉“野鹤”者对其评论造成名誉伤害,北京法院判决“野鹤”者是侵权。而本案呢,无论在内容形式和规模方面,方舟子对肖传国指控做法比“野鹤”者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可是,同法院却判决说方舟子的言行是“学术问题”,没有侵权。就是说,尽管案例完全相同,可只要是方舟子是当事人、不管他是原告还是被告,该法庭都做出对他有利的判决。这是个同案两判和自打耳光的典型案例,简直可以作为执法枉法的负面案例列入法律专业的课堂教学了。

在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上,被告一方(包括其后台人物)和北京中高两级法院是明目张胆地伪造证据、幕后交易、非法集资和执法枉法,是建国以来罕见的恶劣案例之一。到首都北京告状,是许多公民寻求公正公平的最后希望,可事与愿违,北京的法庭搞起执法枉法或许比地方更厉害。

就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北京高级法院做的是终审。肖传国官司在考验中国,是否调查处理北京中高法院的那个建立在伪造证据和幕后交易基础上的终审,是对法治政策与法规落实如何的严重考验。就是说,纠正那个执法枉法的判决的一般途径,只剩下一条路:检察机构或人大机构实行监督权和弹劾权。

尽管早有不少报道说中国的检察和人大不再是个“橡皮图章”或“举手机器”,可咱十分地孤陋寡闻、咱还没听说过它们实行监督权和弹劾权来纠正法院执法枉法的判决的事情。而咱听说的一些东西,都是对肖传国不利的。譬如,检察系统的报刊媒体,在几个案例上都是明显地站在方舟子一方;就肖传国起诉,那媒体一开始就为方舟子辩护,有些编辑甚至参与方舟子搞的无端指控活动。再譬如,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涉猎的官方媒体就不报道方舟子败诉的消息,而只是报道他赢得官司的消息、且在报道中根本不提对方的缘由和立场、非常明显地站在一方打另一方,哪里还有公正公平的影子?譬如象人民日报媒体那样的中央级官方机构的人员,都可以伙同方舟子伪造“联名信”对原告肖传国搞无端指控、伙同何祚庥及其老婆等方某后台人物和同党、公开诽谤公民肖传国是“精神病”,还用流氓文字公开谩骂提出不同见解和提出批评的人和其它媒体、根本就没了官方机构的起码样子了,您还指望什么公正公平?


一、挑战帮派,虽败犹胜。

不过,从另一角度看,肖传国虽然在北京败诉,却取得了比赢个官司更大的胜利,那就是:肖传国官司暴露了一个长期违法乱纪和破坏中国科技学术发展的帮派体系,且对那个既得利益集团提出了公开的正义挑战。早已经不是秘密,许多海内外学子早就指明,方舟子充其量不过是个被雇用的前台打手,而他的后台支持者何祚庥于光远等等政工宣传们才是那个帮派体系的主要人物。那是个以政工宣传为主的和经营了几十年的“亲苏派”既得利益集团帮派体系。

借助帮派力量,何祚庥他们敢于公开地诬蔑诽谤梁思成、杨沫、钱学森等等国内外知名的科学家和艺术家,甚至通过李森科手段和虚报谎报手段把梁老和杨沫置于政治死地;借助帮派力量,他们敢于公开叫板邓小平等军队领导人,说“将军们打仗行,领导科研不行”;借助帮派力量,他们敢于公开伪造证据、以“打假”名义对陈云夫人和薄一波等老一代领导人所支持的科研项目搞恶毒攻击、说那是“学术腐败”,试图用“项公舞剑、意在沛公”的手段搞政治;也是借助于帮派力量,他们敢于在人民日报媒体科技频道和强国论坛公开地篡改世界银行数据和伪造统计证据、对第四代领导人提出的国策搞造谣诽谤、说那些国策是“伪环保”、“伪科学”和“自主创假”,--- 那个既得利益集团帮派是狂得很呢。

比较起来看,肖传国就是个普通公民、且是个没后台也非名人的普通公民,若不是有个官司、大概就没多少人知道他的存在。就是说,那个帮派体系要把肖传国搬倒击毁,简直可以比方说是大象踩蚂蚁。可是,肖传国不但没有被击毁被搬倒,而且敢于直面比他强大得多的既得利益集团帮派体系的活跃人物,通过诉讼手段向那些人物公开挑战,暴露了那个既得利益集团是如何借助帮派体系为本集团打手逍遥法外而与法院搞幕后交易和通气、使法院干出用伪证据搞判非所诉和执法枉法的事情来的种种真相。

肖传国的这个胜利,比赢个名誉侵权官司要更有意义得多。正如一些海内外学子对本案终审结果的评论所说:方舟子赢在“可耻”两字上;而肖传国则输在一个“蠢”字上,“蠢”在他明知自己是单枪匹马,明知方舟子背后有何祚庥于光远那些既得利益集团人物的支持和跟法院做了幕后交易,却也敢于做出正义挑战和把官司打完。


一、实际问题,简短结语:

肖传国官司的目前结局,给海外学子们的“海归”计划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若您象肖传国那样,“海归”后受到何祚庥于光远和他们的打手方舟子等人的无端指控和诬陷诽谤,而有后门关系的法院等司法机关和不少官方媒体是站在他们一方的、是为那帮人违法乱纪却逍遥法外而不惜践踏国家法律的,而且,目前还没有人大机构实行监督权和弹劾权来纠正法院执法枉法判决的例子,在那种情况下,您将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和权益?

当然,咱完全同意许多海内外学人的看法:中国毕竟在发展,民主法制和法治社会的政策毕竟越来越深入人心,而那帮政工宣传们在李森科体制影响下而能对科技学术领域一手遮天的时代已经进入崩溃瓦解的阶段,他们实际上是越来越不得人心、是越来越虚弱衰弱。且不说别的,仅是咱接触到的大陆学人(包括中科院院士一类人物),对那帮人都是非常鄙视蔑视的,甚至多次抱怨为什么中科院和政协还保留着他们的成员身份、给他们利用学界头衔在社会上搞违法乱纪活动的条件,不过呢,那些学人为了避免面临舆论轰炸而耽误自己的科研业务、尽量不搭理他们而已。

不管怎样吧,肖传国官司是个倍受海内外学界关注的案例,人们关注的不是官司结局、而是中国有关部门如何办理,是关注有关机构为法制法治政策有效而公正公平地严格执法、还是为了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践踏国家法律;是发生了明显的执法枉法的判决之后、国家机构将如何纠正那种判决。就是说,海内外学界许多人关注的不是个人恩怨和官司输赢,而是国家行为和国家建设。肖传国官司在考验中国。那个十分明显的、建立在伪造证据和幕后交易基础上的执法枉法判决,是否会得到应有的调查处理和纠正,且拭目以待。


[1] 美国纽约大学的职称职务表原文:
连接:http://www.med.nyu.edu/faa/docs/revision.doc
http://photo2.hexun.com/p/2006/0804/36644/b_876D5587441B7B84.jpg

同时还有:美国纽约大学关于肖传国职务的告示:
连接:http://www.med.nyu.edu/xxxx-bin/Webservices/Directory/Directory.xxxx?query=xiao&q=xiao
连接:http://www.med.nyu.edu/xxxx-bin/oph?name=id%3dxiaoc01
公告文字:
name : Chuan-Guo Xiao。
title :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临床副教授)。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550 First Avenue: New York NY 10016: US。

相关新闻报道:
(注意:报道官司只报道对被告人方舟子有利的内容,而只字不提原告原始内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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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终审败诉。
记者朱芙蓉 发布时间: 2007-12-04 10:09  科技日报。

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传国诉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7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肖传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据了解,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的访谈节目时表示:“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方舟子还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表示了质疑。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舟子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应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高院认为,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

新闻连接:http://www.gmw.cn/content/2007-12/04/content_7054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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