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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其实就是西方法律体系里面认为一个嫌疑犯在被警察被捕或审讯期间,有权利保持沉默。法院不能因为其保持沉默而判其罪,并认为嫌疑被告没有必要“自证其罪”。美国的“米兰达警告”是这样说的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
you. ”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话可能并将会在法庭上被用来作为对你不利的证词。在被询问时,你有权要求律师陪伴。如果你不能负担一名辩护律师,你会被免费指派一位辩护律师。”
《中国青年报》开头的“公民就不必常常面临“自证清白”的窘境”就完全弄反了。不是“面临“自证清白”的窘境”,而是“面临“自证有罪”的窘境”。
“自证清白”有什么窘境的?
不过,中国的司法系统从来不承认“沉默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共产党司法系统的特征。哪来“沉默”的权利。而且“无罪推定”的原则也不是目前中国司法系统所认可办案原则。中国青年报搞这些东西,不是“捣浆糊”吗。
不过,这是小事。问题大的是中国青年报以及许多北京的律师们认为“媒体对上海警方提出了诸多质疑和要求”,所以,“上海警方应公布与此案相关的全部资料”。
这实在让我不能苟同。
这次来说,上海警方,至少是上海闸北区的警方是“受害者”,而上海检察机关是起诉机构,属于“原告”,而杨佳是“被告”,上海的某法院是“审判机关”。媒体只能是看客或公众舆论监督机构。
这案件还没有开庭审判,媒体就“质疑”并“要求”受害者“公布与此案相关的全部资料”,实在是人类现代文明史上的“司法奇闻”!“与此案相关的全部资料”应该首先被公布于法庭!至于要不要对外公布,应该根据法庭需要。
任何真正的法治国家,一般案件在审判前,基本都会“谢绝媒体”的参与和采访。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媒体力量来操纵和影响后面的法庭审判”。
没想到,《中国青年报》竟然公然强行要求“媒体影响法庭的审判”,实在让我眼镜大跌。
上海警方不管沉默与否,案件的判决在于法院。
媒体应该监督杨佳是否得到公正司法审判,但是,不应该充当“未审先判”或“审判法官”的角色,更不应“责疑和要求”上海警方在法庭未审批前就向公众公布全部资料。如果上海警方利用这个机会,公布不真实的资料来形成舆论和公众压力,影响法官的审判,怎么办?
既然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那么,就从法律本身来下手,不要用“公众舆论来干扰法律审判”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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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上海警方没有沉默权
2008年07月27日09: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赋予公民的一项宝贵的权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公民在面对警方调查时“有权保持沉默”,而警方不得对公民进行刑讯逼供。有了沉默权,公民就不必常常面临“自证清白”的窘境——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是有罪的,那我就是无罪的。
有趣的是,作为一项保护公民的权利,最近却被上海警方娴熟地应用了起来。针对备受关注的上海袭警案,最近媒体对上海警方提出了诸多质疑和要求,如:此案应异地调查、异地审理—上海警方是此案的利害关系方,理应回避。上海警方应公布与此案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杨佳当初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的录像。惨案发生后,上海警方找杨佳的母亲协助调查,这之后,杨佳的母亲就失踪了,她到底在哪里?
应该说,媒体的这些质疑和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杨佳上海袭警一案目前确实有许多疑点没有揭开,有疑点存在,媒体就要质疑。一个负责任的公权机构,在面对媒体质疑时理应及时给予回应,或解释,或反驳,或道歉,总之应该表个态。可是,上海警方却对这些问题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一味地保持沉默。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上海警方既不肯将案件移交以实现异地审理,又不肯公布涉案的全部资料,还不肯向外界透露杨佳母亲的去向。如果真的是心底无私,那还有什么必要遮遮掩掩?
我又想,既然上海警方对舆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对公众玩起了“沉默是金”的把戏,那么我们国家级的司法机关为何不进行必要的干预?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法院应该主动介入,关注这件影响重大的案件。听任上海警方行使“沉默权”,杨佳袭警案就极有可能成为不明不白的“葫芦案”。
杨佳袭警杀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惩处杨佳要惩处得明明白白。只有这样,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彻底的维护,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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