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我比杨桂更冤
假如你在马路上正常骑车时被警察拦下,警察很武断地说你骑的电动车是被盗车辆,你的反应是什么?
当你的家人接到通知带着合法证件来接受调查时,警察又武断地说你的合法证件是假证时,你的反应又是什么?
当三个男警察一起推扯一个怀孕妇女时,她是否应该有一些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呢?这些反应是否就属于袭警呢?
当警察无端说你的车子是盗窃时,你是否会正常申辩呢?申辩声音大一点是否就属于寻衅闹事呢?是否就得行政拘留呢?
这就是我被无端拘留了7天的发生过程。一辆正常的燃气助动车,在证据确凿面前还被强行定为被盗车辆,处理过程中的申辩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袭警、扰乱社会公共治安,再被“顺理成章”地被批准行政拘留。事后的上访申诉之路何等艰辛、漫长!请看大上海的警察是如何粗暴执法、知法犯法、公报私仇的。
二、经过:警察简单粗暴
2005年12月27日下午17:30,我借用亲戚的燃气助动车(车牌照为普陀16309070)外出办事,被交警拦下接受检查。此时警察通过对讲机联络,说是在网上查到我的车子为被盗报失车辆,然后连人带车把我带到长宁区紫云路365号警署接受进一步处理。
我爱人于18:00把证件送到警署时,里面的一个警察接下证件,恨恨地把证件往桌上一摔说:“这个证件假的不能再假的了”,并一口咬定说我这个车是偷来的。我爱人当时非常生气,出于本能不免讲话声音响了起来:“车子不是偷的,你们好查的”。这时警察说她使用假证件、偷来的车子还嘴巴老,同时有三个男警察粗暴地动手拉她出去,一个抓住他她胸脯衣服,在推拉过程中差点被摔倒,她情急之中拉住了大厅的门,故她的脚可能碰到了其中一个人的腿(事后被描述成对三个警察拳打脚踢)。
我亲戚李某于18:20把购车发票带来警署后,所有警察围着他说这个车子就是人家的被盗报失车辆,警署所有人告其:他的证件(上海市燃气助动自行车行车执照)是伪造的,并要求证件上的原主人方某到场 (当初车子是由方某转让给李某的) 。
方某大约于21:00多到场后接受询问笔录,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后,最后王警官出来说:“现在查下来的结果车子是你们的,可以推回家了,但是人不能放”。我亲戚即问警官,当时人进来是因为怀疑车辆是被盗车辆,故人车一起扣压,但现在车辆已被解除怀疑,为何人不放?王警官说看他们认识态度,说我们夫妻二人打警察并有大厅录像为证据,等24小时后看我们态度后再进一步处理。
三、被拘:警察连蒙带骗
车子查完没事后,警官让我们夫妻二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因你涉嫌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到天山路派出所接受讯问,要求我们签字,我被骗说这是办案程序,你签字会没有事的,这样我就签字了。但没有想到接下来叫我在治安拘留证上签字,我才方知上当受骗了,从当晚开始我就被无端拘留七天,但我不知为何被拘留。
但我老婆觉得说她是寻衅滋事,她想不通。她是因为我骑的车子被怀疑是被偷车辆而来送车辆证件的,现在车辆查出没有事了,而我们却被冠上寻衅滋事,所以不肯签字,最后我了解到我爱人被处治安警告 (由于我老婆有孕在身,不能拘留,故才被改为治安警告)。
四、思索:警察公报私仇
在整个事件中,我一直认为我们没有一点错,车也是自己的,证件也是对的,怎么一下子我们夫妻二人被变成寻衅滋事了呢?警察明显就是在粗暴执法,公报私仇。
1.事后我们一直在猜想被处罚的原因,可能是我爱人在和他们论理的时候声音高了,也就是他们所说的嘴巴老,以及在推拉过程中产生了身体接触,也就是他们所说的拳打脚踢三个警察。难道这就是我们受到治安拘留和治安警告的原因吗?
2、当我亲戚把所有证件拿进来后,他们不作仔细查验,就说证件是假的,是伪造的。直到车子原主人到场做好笔录后,才肯定车子没有问题了。作为执法者,难道警察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可以随便下结论吗?
3、在警察整个办事的过程,明显感觉到警察粗暴执法,对当事人高声训斥、动手推人,而当事人同他们论理就是寻衅滋事。警署里的标语“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难道仅仅是些口号吗?
4、由于警察简单粗暴造成错案,无端牵动了很多人,影响了大家的工作。但在查清事实以后为什么没有一个警官说声道歉的话呢?事实上他们非但没有,进而错上加错,知法犯法,公报私仇,使我们夫妻俩受到冤屈对待。难道这就是为民办事的人民警察吗?
五、申诉:艰辛而又漫长
从2006年元月3日下午4点被释放到现在的三年多时间里,我一直在不断上访,到过紫云路派出所、长宁公安分局法制办。我们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助动车目前归属问题及当初造成错案的原因;二是拘留七天的依据;三是办案警官态度恶劣、公报私仇的问题。但得来的结果不是所领导的武断,就是法制办的敷衍,多次面谈不欢而散。我们又不断上诉,2月14日,又接通知到长宁分局面谈,宣布对当事人洪某的行政拘留及爱人的治安警告予以撤销。努力没有白费,事情终于有了点转机,但对作伪证的警察还是没有作何处理,对受害人还是没有任何赔偿?谁来承担我被无端剥夺七天自由的损失?其后我们三访市公安局长未果,又转去长宁区政府纪委进行投诉,几经周折,得到三点意见:处理民警就是等当事人提出了国家赔偿后一起处理;国家赔偿里面包括:经济补偿及处理民警;对于民警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定义务告知当事人。2006年8月6日我收到一张中国邮政的汇款单,是长宁分局给我汇了514元,没有告知我对整个事情的说法,难道我的七天自由就用514元来抵消了吗?514元我没有去领,退回了长宁分局,尽管我坐了七天牢狱,失去了工作,为奔走这个事情我花了巨大的精力和金钱,我的目的要讨回一个公道,要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我将继续上诉……。
我没有杨佳的勇气,但我感谢杨佳为所有受警察迫害的人出了一口气,我虽然同情失去六个可能是好警察,我对其家属表示同情,但是用六个警察的生命来提醒某些作恶多端的警察实在是个警示,公民不再是任人愚弄的公民。
在律师朋友的指点下,我多次和法制办的同志努力交涉下,我得到了许多卷宗内太多太多让我愤怒的有力证据,警察是如何作伪证的,让我目瞪口呆,这就是为何上海警方不敢公布杨佳被带到闸北派出所期间的录音或录像,对于我当初的拘留说法,警察说我殴打警察并说有录像,但我要求看我录像时,被告知所内录像滚动播出被自然过期,天下人谁能相信?我同情杨佳,如今无法面对公众说出心中的冤屈,但天下多多少少善良的公民理解你,支持你,尽管你犯了杀人天罪,你应该接受法制制裁,但天下多多少少好心人在帮你努力、让你作罪轻的辩护,我们希望不久的将来你还能面对公众,说出你心中的冤屈。
同时我们多少人希望站在你一边,指证上海公安民警的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