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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由的底线 - “自杀的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代价”
送交者: 空军大院 2009年06月13日08:00:57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民主自由的底线 - “自杀的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代价”

我觉得大家在讨论什么是“民主,自由”的概念时,有很多模糊的认识。这些认识
导致或者主张无限制的民主自由,其弊端,又会使人完全否认民主自由。这两种对
民主自由的理解,都是走了极端,都没有真正理解民主自由思想的精华。不在此作
长篇大论,我只想择要地说一下我对民主自由的理解。

民主的底线是:“自杀的自由”。

反对民主的人经常说,难道“错误的决定”也有存在的权力吗?这里第一个问题是,
“错误”是谁定性的,有多少人同意这样的定性?一般情况下,定性一件事物为
“错误”,或者是被作定性一方的利益驱使,或者没有被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同意,
或两者兼而有之。

既是这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既,作出某事物为“错误”的定性,不是受被定性者
利益驱使,此“错误”定性又得到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支持,我们就可以压制这一少
数人的“决定”吗?根据民主的原则,答案是否定的:少数人有不遵照多数人行为
行事的自由。换句话说,少数人的错误行为,只要只限于“自身”,既使是“自杀”,
多数人也无权干涉 - 这就是民主的原则。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少数人的错误行为,如他们的宣传,组织,交流,等等会影响
到其他的人。那么,这少数人,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难道这样错误的
组织,行为,不应该得到压制吗?

我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是,错误的东西,只要是不涉及“他人人身”,绝对不应该
被压制,因为这是民主的原则。人类文明历史告诉我们,以“压制错误”的名义,
所压制了正确的东西,要比真正错误的东西,多成千上万倍。

允许少数人,错误的东西,存在,是民主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这“少数人”,
“错误”等等,都是“相对”的概念,他们有可能将来会使多数人改变看法。既使
从古至今一直是错误的东西,仍然有机会在将来变成正确的东西 (因为归纳逻辑是
有缺陷的)。

我对,错误的宣传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言论自
由是有代价的。如同一个好的作品可以给作者本人,社会,带来好的各种益处;坏
的言论,自然也会对社会,所涉及的人带来坏的结果。解决的办法:付诸法律。由
法律定夺谁是谁非,用“经济方法”惩罚奖励各种言论。而不是用“人身”的自由
限制或“丧失生命”来解决言论自由所产生的纠纷。“言论自由的代价” -  这就
是言论自由的底线。

民主自由社会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但和专制社会需要“付出人头”,是一“质”
的区别。民主社会人民得到是“西瓜”;而在专制社会下,人民得到的只是“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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